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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9138405 上传时间:2019-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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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白银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 111 号)规定,结合 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市级项目前期费的主管机关。项目前期费由市发改委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项目前期费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拨付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

2、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第五条 项目前期费实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滚动使用原则。中央及省上补助资金的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补助资金到位或项目开工后,项目前期费应全额返还市级财政,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前期费另行安排。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适用范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 2 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跨县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上和市上发展规划,已通过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的主要用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1、市发改委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项目;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3、市上确定的由县(区)编制的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 20%;4、市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的重大项目,前期费给予适当补助。市级项目库建设。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申请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或具备经 3 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第九条 申

4、请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审核。第十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估算总投资等)、能评情况、环评情况、安评情况、前期工作有关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工作进展计划及拟委托前期工作的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对收到的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费计划。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单项经费在

5、 30 万元以上(含 30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地堪等单位。承办单位应邀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直有关部门人员参与。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设计、咨询、地勘)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市发改委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前期费。 4 第十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费拨(借)款合同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费。第十五条 市级项

6、目前期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前期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前期项目承办单位要组建工作班子或指派专人负责,做到人员、经费、责任目标三落实。对市级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发现有违反项目前期费使用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拨付或收回市级项目前期费。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

7、工作的,由市发改委收回资金另作安排。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一式三份提交市发改委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开展工作,直至达到前期工作深度,否则收回项目前期费。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改委汇总后向市政府汇报。第二十三条 安排的项目前期费属于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后,必须在 30 日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费,由市发改委安排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的,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

8、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减免。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费还款计划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费申请。第二十五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费支持的项目前期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缴入市财政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6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费,全额收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县区的项目前期费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前期费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对影响全市的县(区)属重大项目升级列入市级项目库,由市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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