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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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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白银区 2015 年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农村骨干教师及陇原名师评选工作方案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农村骨干教师及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准,认真做好我区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及陇原名师的评审、推荐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评选范围白银区属各中小学(含职专、幼儿园)、学区、教育教学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男 55 周岁以下(含55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下(含

2、 50 周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10年以上的教师。二、评选条件参 照 甘 肃 省 中 小 学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评 选 办 法 (试 行 )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 与管理 办法(试行)。三、评选推荐名额推荐上报省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 17 人、农村骨干教师16 人、陇原名师 2 人。- 2 -四、评选推荐程序1.评选材料上报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由学校考核小组统一考核参评人员并推荐上报。上报材料时需提交由学校考核小组出具的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否则不予受理评选。对于学校考核小组未能履行考核职责,出现错报、漏报或

3、报送人员不具备评选条件以及存在严重业绩争议的,将取消该学校参评资格,所报全部材料一律退回。2.材料报送时间6 月 17 日6 月 19 日,逾期不予补报。3.评选过程组建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 吕佐鹏 白银区教育局局 长副主任委员:保枢平 白银区教育局副局长滕泽斌 白银区教育局副局长魏志斌 白银区教育党委纪检书记委 员:杜向宏、李文 飞、李治国、李少 聪、高丽萍专家委员:经教育纪委监督由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中学组评委 5 人、小学组评委 5 人。委员会工作职责审核所有申报评选 2015 年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员的申报材料,并按照评选比例向区教育局推荐候选人名单。- 3 -委员会工作流程组

4、织专家组学习文件精神,讨论、通过评选办法。通报初审结果。安排评审程序及要求安排专家委员工作分工。专家委员开展评审工作。专家委员小组进行工作总结,提交推荐候选人名单并签字。委员会经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869 号)精神,费用从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监督管理评选工作的全过程由白银区教育纪委进行监督,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附件:1. 甘 肃 省 中 小 学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评 选 办 法 (试 行 )2.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3.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 评选 与管理办法(试行)4.

5、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审表- 4 -5. 甘 肃 省 “甘 肃省 中 小 学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材 料 复 印 件6. 甘肃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评选推荐人员花名册7. 甘 肃 省 中 小 学 省 级 学 科 带 头 人 评 选 推 荐 人 员 花 名册8.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申报表9.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花名册10.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人选业绩一览表11. 省中小学“陇原名师” 申报表12.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 推荐人 选材料复印件封面13.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 推荐人 选花名册14.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 推荐

6、人 选事迹材料白银市白银区教育局 2015 年 6 月 16 日- 5 -附件 1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241 号)和 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评选工作的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

7、殊教育学校)在岗在编的专任教师,已评为特级教师、陇原名师者不再参加评选。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 ,负责 制定评审标 准、评审程序, 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具体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差额评选。- 6 -第五条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届。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六条 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

8、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 55 岁以下、女 50 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10 年以上。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要求。5.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6.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

9、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7 -7.已获得省级乡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第七条 在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 3 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 4 项。1.近五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 1 次;或市州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 2 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两次以上,反响良好。2.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 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 1 项国

10、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3.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 2 篇;或出版专著 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两万字。4.获得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 1 次、三等奖 2 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 2 次以上。5.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 次;或市州级相应荣誉称号 2 次。6.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 2 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

11、,完成专题讲座两次以上,效果良好。- 8 -7.在农村中小学任教 10 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注:如同一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评选时只能算作一项条件,其他成果要求类似。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八条 各市(州)中小学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程序。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据综

12、合评审情况确定市(州)级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办公室。4.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人选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并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名单。第九条 省直属学校(单位)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采取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办公室推荐,- 9 -后续程序同第九条。第四章 职责待遇 第十条 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要履行如下职责。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

13、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上,或至少主持 1 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2.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 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4 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 2 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 2 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第十一条 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履行如下职责。1.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 1 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每学年上

14、 4 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中县级以上不少于 2 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10 -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第 12 条 省教育厅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荣誉证书。

15、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职责者。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者。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者。 4.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者。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甘肃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11 -附件 2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

16、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 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 9 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 121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甘肃省农 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 )评选对象为我省 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 5 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

17、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 20%以内。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12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第五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第六条 省级乡镇 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

18、州)”差 额评选原 则,分别按照下达名 额 1.3 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七条 参加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3. 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 10 年以上(幼儿园任教 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4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 4 月 30 日,男 55 岁以下、女 50 岁以下。5. 具有国家

19、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13 -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第八条 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1.近五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 1 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 2 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 2 次,反响良好。2.近五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 1 篇;或出版专著 1 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

20、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3.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 1 项或参与完成 2 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4.近十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 1 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 2 次。5.近十年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 1 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 2 次。6.近十年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 1 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 1 次,效果良好。- 14 -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九条 “农村乡镇 骨干教师” 评选

21、活动 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 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

22、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第四章 评选纪律第十条 评审人 员和评审工作人员 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15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第十二条 对申 报人选材料,如发现 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对相关人 员追究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荣誉,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 报参评。第五章 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

23、各 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十四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 1 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第十五条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获得者要在农村学校服务 5 年及以上。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十六条 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培训等任务;积极参加各 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16 -第十七条 在甘

24、肃 省农村乡镇骨干教 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 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乡镇 骨干教师的评选,负责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乡镇骨干教师档案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统一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各市州省级农 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采取归档保存管理,对省级乡镇骨干教 师的职务聘任、学历进修、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教研 项目完成情况和业绩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并以随机检查的形式, 对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乡镇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和联系制度。各校要积极协助做好乡镇骨干教师的动态掌控、 报告工作,

25、及时向各市州评审委员会报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 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经省教育厅确定的乡镇骨干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1.在评选中经查实弄虚作假;2.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职责。3.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4.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5.调离农村教育教学岗位者。- 17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18 -附件 3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6、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 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强力打造教育教学名师团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代表我省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名师,造就一批教育家,努力形成崇尚教育家、支持教育家、依靠教育家办学的局面,带动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陇原名师” 评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造就学者型、专家型和导师型中小学教师为目标,以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为支点,以提高中小学

27、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优秀教师队伍,为建设西部教育强省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第三条 “陇 原名师”评选坚持面向教学一 线,面向基层,公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把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教学业绩突出,在同行、学生和家长及社会评价中有较好口碑和较- 19 -高水平的教师评选为“陇原名师” ,培养造就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名的高端学科教学名师,发挥示范、引领、带动、激励作用,研究、总结和推广“陇 原名师” 的教育教学思想和 经验,打造在省内、国内有影响的教育家型教师,引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第四条 “陇 原名师

28、”是甘肃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专任教师设立的最高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五条 “陇原名师”作为本省教师的最高荣誉,从本届开始,评选出的“ 陇原名师 ”将享受特级教师待遇。以往 评选的“陇原名师” 将重新 发文,确定 为特级教师,并享受其待遇。第六条“陇原名师 ”荣誉称号由甘肃 省人民政府授予,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七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淡泊名利,乐于奉献,深受学生、家长爱戴及同行的认可,在教育领域和

29、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有情系陇原、爱岗敬业、团结合作、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可贵品质。第八条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小学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学历,中学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年龄从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 55- 20 -岁以下,女 50 岁以下;教龄 15 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以上且至少一次“ 优秀”;特级教师,或近 10 年来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综合奖,或已被确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青年教学能手;已评为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 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现任校长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参加评选,人数严格控制在总名额的 5

30、10%。第九条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重视德育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教学方法科学有效,形成自己鲜明的教学特色;对所教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在本地区和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和声望。第十条 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 5 年以上。确实优秀的学校正副职领导与中层干部,参评时必须连续5 年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高级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一条 近 10 年来,主持过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成果对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著作人或主要成员出

31、版过具有较高专业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 3 篇以上(国家级 1 篇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第十二条 有强烈的专业发展需求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近 5 年- 21 -中,参加过省、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承担过县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学任务;积极帮助、指导和带动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第三章 评选组织程序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 成立由厅领导、有关 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 甘肃 省中小学 陇原名师省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省评审委员

32、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聘任全省中小学校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单位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同志组成专家团队,对候选人条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议,负责评出最终人选。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县相应的机构。第十五条 “陇原名师 ”评选程序:个人申 报和单位审查推荐县(区)初评市(州)复评省评审委员会终评。(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人选。- 22 -(二)县(区)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评议

33、,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三)市(州)对县(区)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上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四)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州)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交流、听课、网络投票等途径和方式,对其日常工作表现、课堂教学、业绩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召开面试答辩评审会确定名师人选。(五)终评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由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意见,对确定的名师人选进行最终复核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第十六条 省、市直属学校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

34、议后,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后续程序同第十四条。第四章 评选纪律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第十八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第十九条 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 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 入选的,追回获奖证- 23 -书,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第五章 “陇原名师”的主要职责第二十条 被授予“陇 原名师” 称号者,须 履行以下职责:(一)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认真学习掌握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育教

35、学理念,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展专业知识结构,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持高水准的教学水平,在学科教学中发挥领军作用,力争成为一名教育家。(二)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带头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具体问题,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在任期内至少有 2 篇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交流;至少主持完成 1 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或至少获省部级奖励 1 次。(三)积极承担本学校、本区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在任期内指导和培养中青年教师不少于 4 人,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年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等活动中进行示范教学不少

36、于 6 课时。(四)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每年至少承担教育教学专题讲座或师资培训讲座 2 次。(五)积极参加“陇原名 师” 工作室组织的各 类活动。第六章 “陇原名师”的管理与考核- 24 -第二十一条 对“陇原名 师” 的管理与考核,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陇原名师” 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名师工程” 建设纳 入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现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高度重视。(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

37、对“陇原名师” 给予时间、场地、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吸纳中小学“ 陇原名 师” 到学校兼 职任教,保障 “陇原名师”在本校、本地以及全省范围内发挥示范、带动、引领作用。(三)“陇原名 师” 实行 动态管理,任期为 三年。省教育厅负责从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方面对名师进行定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陇原名师” 荣誉称号:不能履行 “陇原名师”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调出本省或调离教学一线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38、 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25 -附件 4市(州) 县(区) 编号 (注:由市州填写,与花名册一致)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审书姓 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甘肃省教育厅制二一五年五月- 26 -一、个人情况姓名 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 学历 教龄政治面貌 所学专业 任教课目工作时间 行政职务 周均课时贴照片处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最后毕业学校、专业及时间 小学参加何种学术团体、有何兼职 初中是否特级教师 是否市级骨干 是否市级学科带头人是否省(市)教学能手(新秀)农村任教时间近三年来所在学校类型高中联系方式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二、单位综合评价推荐

39、意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 27 -年 月 日三、业绩条件所教班级、学科综合考评情况发表论文、专著优质课、示范课获奖情况主持、参与课题情况获教育研究成果奖情况获得综合荣誉称号指导青年教师情况- 28 -承担培训讲座(填表说明:1.业绩均写清时间;2. 论文须写清发表刊物名称及期数、个人独作或顺序排名;课题、 项目须写清立项单位即项目来源,个人主持或参与情况;获奖须 写明颁奖单位及获奖等次、称号 须写明授予单位,参加学习培训和承担培 训讲座要写清时间和参加级别 、会 议名称;3.此表可加行,个人业绩材料须按此填表顺序排序装订。)四、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重点说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等)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五、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六、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批意见- 29 -评审组组长:年 月 日附件 5编号 (注:由市州填写,与花名册一致)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材料复印件市州 县 - 30 -学校 姓名 、复印件装订目录1 所教班级、学科综合考评情况2 发表论文、专著3 优质课、示范课获奖情况4 主持、参与课题情况5 获教育研究成果奖情况6 获得综合荣誉称号7 指导青年教师情况8 承担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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