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国向乙国提供援助款 100 万美元,由此引起的国际结算是(B) 。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有形贸易结算无形贸易结算2、以下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A是货物收据B是运输合约证据C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D是物权凭证3、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 则这是一张(B)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C跟单汇票 D光票4、某汇票其见票日为 5 月 31 日, (1) “见票后 90 天” , (2) “从见票日后 90 天” , (3)“见票后 1 个月”的付款日期分别是( C) 。A8 月 28 日,8 月 29 日,6 月 29 日B8 月 28
2、日,8 月 29 日,6 月 30 日C 8 月 29 日,8 月 28 日,6 月 30 日D8 月 29 日, 8 月 28 日,6 月 29 日5、收款最快,费用较高的汇款方式是(A) A.T/T B.M/T C.D/D D.D/P 6、对于出口商而言,承担风险最大的交单条件是(C) 。AD/P at sight BD/P after at sight C D/A after at sight DT/R7、审核单据,购买受益人交付的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并付出对价的银行是(D ) 。 A开证行 B保兑行 C付款行 D议付行8、通知行是(A ) 。 A开证行的代理人 B承兑行的代理人 C付款
3、行的代理人 D保兑行的代理人9、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B) 。A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的银行B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的C其起算日是交单日 D对受益人有追索权10、一份信用证如果未注明是否可以撤销,则是(B)的。A可以撤销的 B不可撤销的 C由开证行说了算 D由申请人说了算三、判断正误题(以下各命题,请在正确命题后的括号内打“” ,错误的打“” ,每题2 分,共 20 分) 1、一张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人。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了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3、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4、信汇、票汇、电汇三种汇款方式中解
4、付行查验汇款真实性的方法相同,都是查验汇出行的签字。 ()5、售定属于货到付款的一种方式,它是进出口方达成协议,所进行的一种“先出后结”的结算方式。 ()6、可转让信用证只可以转让一次,所以,当第二受益人将可转让信用证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是不被允许的。 ()7、光票托收中没有货运单据,只有金融单据。 ()8、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9、保兑行付款后,还可向出口商追索款项。 ()10、 “单单一致”对于大小写不予以限制。 ()( B )是指票据上必须将法律规定的项目符合规定地记载完整。 A.文义性 B.要式性 C.设权性 D.法律性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时选择往来银行的先
5、后顺序,最先选择的应是( B ) A.账户行 B.联行 C.非账户行 D.代理行汇票的付款期限在下述记载方式中, ( B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A.at sight B. at days after sight C. at days after date D. at days after shipment按 D/P 条件成交时,如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应当由( A )承担责任。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在跟单托收中,托收行和代收行对货款的必然回收( A ) A.没有责任 B.有部分责任 C.有责任 D.视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
6、,代收行应( C ) A.要求付款人出具书面拒付书,说明拒付理由 B. 在汇票上注明“拒付”字样 C. 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的事实 D. 办理拒绝证书托收业务中, ( C )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托收行与代收行 C.代收行与付款人 D.委托人与付款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是指 ( D ) A. 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与交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B.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与他人无关 C. 信用证条款与交易合同条款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D.信用证以交易合同为开立的基础,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交易合同结算方式中,按出口方所承担的风险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应该是
7、( B ) A.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B.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C.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 D.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信用证的某些条款需要修改,经进出口商双方协商,开证申请人复电受益人表示同意受益人意见,但因故未能办理信用证修改书。受益人按修改后的内容填制和提交单据,以求办理结算, ( B ) A.这样做,因为进出口商双方已取得一致,不会遇到困难 B.开证银行将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C.只要出示开证申请人的复电,开证行必须付款 D.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开证行必须付款 ( C )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可以
8、通过贴现即期足额收到票款。 A.即期付款 B.远期付款 C.假远期 D.预支 下列结算方式中,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是( D ) A.货到付款的汇款 B.付款交单的托收 C.承兑交单的托收 D.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 C ) A.3% B.5% C.10% D.15%根据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在正常情况下,下列单据中,签发时间最早的是( A ) A.商品检验证书 B.货物运输单据 C.汇票 D.保险单据若信用证本身未具体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运,则受益人( A ) A.可以分批装运,也可以转运 B.不得分批装运,但
9、可以转运 C.可以分批装运,但不能转运 D.不得分批装运,也不能转运来证规定:“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 9 月 10 日,实际装运日为 9 月 6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9 月 25 日,出口商最迟应在( D )交单。 A.9 月 5 日 B.9 月 10 日 C.9 月 15 日 D.9 月 20 日 E. 9 月 25 日在( B )下,担保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以合同条款的实际执行情
10、况来判定是否对受益人的索赔给予支付。 A.独立性保函 B.从属性保函 C.透支保函 D.预付性保函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B ) A.出口商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行 D.议付行托收业务中,海运提单的抬头人一般应是( B ) A.进口商 B.委托人的指定人 C.代收行的指定人 D.托收行的指定人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 C )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修改信用证必须获得以下哪些当事人同意?( C )A.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 B.开证行
11、、索偿行和受益人同意C.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 D.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同意德国的一家银行对土耳其开来的跟单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行将不承担以下哪个风险?( A )A.受益人的欺诈 B.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还C.开证行对相符交单进行拒付 D.开证行政府进行外汇转移的管制在下列单据中,哪个单据是一定要被签署才有效的呢?( B )A.包装单 B.原产地证书C.商业发票 D.重量规格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规定的到期日是装船日后的 60 天,如果装船日是 2008 年 1 月 1 日,下面哪一项是该汇票的到期日? ( B )A.2008 年 2 月 28 日 B.2008 年 3 月 1 日C.2008
12、年 3 月 2 日 D.2008 年 3 月 3 日以下哪一项是信用证金额可以刷新或产生而不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 D )A.可转让信用证 B.背对背信用证C.未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 D.循环信用证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有什么异同? (本题也可按上课笔记答)相同点:(1)两者都是银行应委托人 /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给受益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2 )都是以银行的信用来加强双方的商业信用关系,使当事人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对方不履约而遭受损失;(3)都应该是不可撤销的;( 4)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等不承担责任;(5)两种业务中,担保行或开证行都有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保证金的权
13、利。 不同点:(1)银行保函可以使用于任何一种交易行为和以交易的任何一方为受益人,而跟单信用证只能以出口商为受益人;即银行保函的适用面远远大于跟单信用证;(2)银行保函金额对于担保银行来说,是一项或有负债,因为若没有出现保函中所约定的情况,受益人就不会向担保银行索偿,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很少会放弃自己利用信用证出口商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权利,因此,开证行的付款几乎是必然的;(3)银行保函中担保行承担的可以是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以是第二付款责任。在担保行承担第二性(从属性)偿付责任的保函项下,受益人应先向委托人索款,在委托人未能如约付款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行索偿;而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必须承担
14、第一性付款责任(除非是保兑信用证,但即使是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对保兑行仍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偿付责任) ,而不能将偿付责任推给开证申请人。 (4)担保行对其开立的保函的付款责任可以规定为随着委托人履行其合同责任的进展而相应降低,直至完全免除;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受益人同意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呢是不能减少的。 (5)受益人不太可能利用保函获得融资,但可以利用信用证获得多种融资。 (6)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的权利通常是不可转让的,但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7)保函业务中,担保行只凭受益人提交保函规定的索赔书和违约声明等书面文件,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而跟单信
15、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单据中必然有货物运输单据,表明商品的转移。(8 )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的付款没有以了解受益人提交的索赔书和违约声明是否符合实际为付款的前提,因此容易引发争议。担保行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较高;而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开证行掌握了货物运输的单据,银行风险相对较少,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也较少。(9 )银行保函都应是不可转让的,而信用证由申请人申请,经开证行同意,可以有转让信用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海运提单可以有哪些分类? (1)从货物是否已装上船只角度划分,已装船提单和收妥备运提单;(2 )从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包装状况不良的记载划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从
16、提单上收货人一栏的记载方式划分,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4)从提单背面有无船公司事先印就的运输条款划分,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5)从提单上记载的装货港与目的港情况划分,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6)从提单能否预期比货物先到达目的港划分,正常提单和过期提单。 请分析福费廷业务对各当事人的利弊。 对出口商的好处:手续简便易行,只要担保行资信良好,其担保的票据能被包买商接受,就能很快达成包买票据协议,使出口商获得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同时最大限度地规避进口商届时不能付款的商业信用风险、进口国的国家风险、计价货币的汇率和利率风险。此外,福费廷业务通常是对外保密的,仅限于出口商、包买商和进口商之间
17、,有利于保护出口商的商业利益。不足之处:出口商必须保证用于办理包买的票据是有效的,才能得到包买商的无追索权的包买票据,这对于出口商来说,有时是困难的;由于包买商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势必提高有关的费率,出口商要将福费廷业务的各种费用成本加入向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价格中,从而提高了货价,可能使得有些进口商不愿接受报价而无法成交。 对进口商的好处:使用福费廷方式,所需的交易单据比较简单,手续简便;可以获得中短期固定利率贸易融资,并获得担保银行的远期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信用额度的占用。不足之处:出口商将采取福费廷方式而增加的费用成本都加入设备的价款中,从而增加了进口成本;必须承担银行的担保费用;由于承兑了
18、出口商的汇票或者出具了本票,若所进口的商品存在问题,也不能拒付或者向出口商索赔。 对包买商的好处:要求的单据比较简单,办理迅速;包买的资产可以在二级市场很方便的转让流通,不影响包买商的资金周转;由于承担了所有收汇风险,因此,若办理成功,收益率较高。对包买商不利之处:由于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承担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全部风险,控制风险的手段有限。因此,必须事先对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对担保银行的好处:单据、文件简单,责任明确,便于受理;由于交易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担保费收入往往比较可观。不利之处:对到期的票据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无法像信用证的开证行那样,通过控制有
19、关的商品单据来防范进口商破产而未向担保行偿付该票据款项的风险。 案例一 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欺诈案背景业务类型: 汇款业务中的预付汇款汇入行/ 解付行: 国内某行出口商/ 收款人: 我国 S 省医药器具公司进口商/ 付款人: 哥斯达黎加的 AMERICAN CREDIT AND INVEST CORP.出票人: 美国新泽西州 FIRST FIDELITY BANK案情经过某年 11 月,S 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州 FIRST FIDELITY BANK, 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 AMERICAN CREDI
20、T AND INVEST CORP. , 金额分别为 32 761. 00 美元和 61 624. 00 美元, 付款期限为出票后 5 个月。从票面上看, 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 疑点很大, 其中可能有诈。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 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不久,美国新泽西州 FIRSTFIDELITY BANK 回电, 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此汇票的主要疑点为:1. 两张汇票金额都很大, 通过香港中间商而认识的我方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在对各自伙伴的资信、经营作风都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 通常是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的。国外进口商甘冒付款后货不到的风险委托银
21、行开出两张大金额的汇票, 这本身就有问题。2. 上述两张汇票在付款期限上自相矛盾。即期汇票(SIGHT OR DEMAND DRAFT ) 下, 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汇票到期日, 而两张汇票都有“ PAYING AGAINST THIS DEMAND DRAFT UPON MATURITY” 这样的语句, 且标明到期日, 与出票日相差了 60 天, 这是问题之一。另外, 若说两张汇票是远期汇票, 那么汇票上应注明“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或“出票后固定时期付款” ( PAY IN A CERTAIN PERIOD AFTER SIGHT OR PAY IN A CERTAIN PERIOD A
22、FTER ISSUE)。而该两张汇票在右上方, “DATE OF ISSUE” 的下面直接标出一个“DATE OF MATURITY” 而无“ATDAYS AFTER SIGHT PAY TO ” 或“ AT 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EXCHANGE PAY TO” 的语句,这是问题之二。3. 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在美国, 即付款项美元, 而付款人却在哥斯达黎加。美元的清算中心在纽约, 世界各国发生的美元收付最终都要到纽约清算。既然美元汇票是由美国开出的,付款人通常的、合理的地点也应在美国。两张汇票在这一点上极不正常。案例二 D /P 远期视为 D /A 处理案
23、背景业务类型: 付款交单托收业务委托人/ 出口商: 我国 C 公司付款人/ 进口商: 中东地区 B 公司托收行: 我国某银行代收行: 中东地区 A 银行案情经过我国某出口商(C 公司) 与中东地区进口商 (B 公司) 签订一批合同, 向其出售 T 恤衫, 付款条件为 D/ P 45 days。从 1993 年 12 月至 1994 年 2 月份, C 公司相继委托某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 27 笔, 指明通过 A 银行代收货款, 付款条件为 D/ P 45 days , 付款人是 B 公司, 金额共计 USD 1556702.67。托收行均按托收申请书中指示办理。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 deliver
24、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due date/ Tenor 45 days sight , 委托书中印就 subject to URC 322 词句。A 银行收到后,陆续以承兑交单( D/ A 45 days ) 的方式将大量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该 20 多张承兑汇票早已逾期, 但承兑人一直未曾付款, 使 C 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托收行向 A 银行提出质疑, 要其承担擅自放单之责任, 但 A 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 称当地认为 D/ P 远期与 D/ A 性质相同, 推诿放单责任, 拒绝承担义务。上述 27 张已承兑汇票从 1994 年 2 月到 5 月份陆续到期, 但
25、 B 公司未曾付款。C 公司于 5 月份开始与 B 公司联系, 催其付款, B 公司称资金紧张, 暂无力支付, 签署了还款计划书, 然后又提出种种理由, 诸如扣去 43 万预付款, 因货物短装要索赔 26. 8 万, 因货物质量问题, 要免去 70 万等, 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C 公司曾多次派员前往中东与 B 公司总经理面谈, 但每次都由 B 公司少量支付欠款, 敷衍了事。大额应收账款仍然没有解决。C 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 如此大额的未收账款将影响公司下一年度的上市股票价格。因而该公司在 1994 年底邀请托收行一同前往中东, 从银行托收业务角度向 A 银行说理, 要其承担擅自放单造成损害
26、出口商利益的责任。托收行也认为 A 银行有明显过失, 因此向其阐明下述观点: 国际商会 URC322 第 9 条对即、远期汇票的票据处理程序作了明确阐述。第 10 条明确托收业务中两种不同的放单条件, 即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 如果委托指示中未明确 D/ P 还是 D/ A, 则代收行应按D/ P 处理。托收行寄送的跟单汇票均是 D/ P 45days sight , 托收委托书中清楚列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Due date/ Tenor 45 days sight , 按 322 规则办理, 应为D/ P 远期, 具体做法是代收行先将远期汇票向付款人第一次提
27、示承兑, 汇票付款人签字承兑, 确定到期日及付款责任, 单据及已承兑汇票仍由代收行保管。待到期日, 代收行第二次向付款人(承兑人) 提示付款, 付款人付款后, 代收行此时才能将单据放给付款人。托收行在托收委托书中打明 subject to URC 322 , A 银行亦是 URC 成员, 在该批业务中未按托收行的指示办事, 擅自将 D/ P 远期作 D/ A 处理, 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有很大的失责。但 A 银行答复如下:( 1) D/ P 远期不合情理。既然付款人已承兑了远期汇票,就意味着从票据的概念上他作为承兑人, 到期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付款责任, 物权单据便可放给他。此外, 对期限较长的
28、远期 D/P , 很可能货已到, 而承兑汇票还未到期, 无实际融资意义。( 2) A 银行所在国的当地法律是将 D/ P 远期归于 D/ A 同一性质, 因而拒绝承担责任。A 银行又提到进出口商双方有许多关于货物数量、质量方面的纠纷, 特别提及 B 公司先期有一笔金额 43 万美元的预付款, 担心 C 公司抵赖该笔预付款, 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先协商, 由 B 公司写出一份还款计划给 A 银行, C 公司写出一份 43 万美元的扣款计划给托收行, 由两家银行跟踪监督执行。托收行认为, A 银行以当地法律为理由提出抗辩, URC322 中规定, 本规则如与一国、一州或当地所必须遵守的法律/ 条件规定
29、相抵触, 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且中东地区的法律十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 如诉诸法院, 旷日持久, 也未必会获得有利结果, 如果 A 银行对自己的失责能有所认识, 从而对其客户B 公司施加影响, 催其还款以求妥善了结此案, 也不失为上策。因此, 托收行同意采取A 银行经理提出的办法。但后来 B 公司写出的还款计划很不像样, 又提出要退货, C 公司也不愿接受其建议, 买卖双方还继续在争执。此案尚未了结, B 公司仍不定期的作小额还款。案例三 保兑行应一次指出所有的不符点背景业务类型: 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通知行/ 议付行/ 保兑行: A 银行开证行: I 银行案情经过I 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了不
30、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 A 银行通知信用证。A 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信用证要求: 全套洁净已装船海运提单, 做成以 I 银行的指定人为抬头人, 注明运费已付, 证实由 MMM 港装运至 TT T 港, 装期不迟于 XX/ YY/ 94。受益人的运输行代理向 A 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请求议付。提单上显示收货地为SSS, 从装船港 MMM 运至 T T T 港。A 银行审核单据后, 认为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原因是: a 保险单据的出具日期迟于装运日期; b 提单的“已装运” 批注没有显示该批注指的是将货物在 MMM 港装上指定船只, 还是指在收货地 SSS 装上货车。尽管信用
31、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 运输行仍要求 A 银行向 I 银行交单要求付款。A 银行按指示通过快件寄单给 I 银行, 并将寄单通知副本寄给受益人。I 银行从 A 银行收到单据后, 认为所提到的两个不符点是成立的。按照他们的做法, 并根据 UCP500 第 14 条( c ) 款的规定, I 银行通知了申请人, 并由其决定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申请人拒绝接受。因此, I 银行将单据退寄 A 银行。A 银行从 I 银行收到单据后, 立刻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让运输行要求保险公司更正保险单, 注明保险系于装运日和出单日之前生效。受益人同时也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到 A 银行的跟单信用证部门去把“已装船”批注改成
32、显示货物是在 MMM 港装上指定船只。更正的保险单据和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更改经证实后, 受益人再次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以新保险单和在其办公室内改正的提单及持有的其余单据替换了原单据。在再次审核单据过程中, A 银行发现提单中存在上次提示未发现的不符点。A 银行通知受益人称,由于以下新不符点, 该行将不能付款, 理由是提单没有显示承运人名称, 并且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未按 UCP500 第 23 条( a ) 款要求注明代理人系代表承运人或船主行事。这时, UCP500 第 43 条( a ) 款所允许的 21 天提示期限已过, 受益人无法在装船后 21 天内对新发现的不符点予以更正。A
33、银行拒付并要求受益人指示单据如何处理。 受益人的律师打电话给 A 银行, 称 A 银行对受益人单据的第二次拒付是不恰当的。律师要求 A 银行仔细阅读 UCP500 第 14 条( d) 款( ii) 项和第 14 条( e ) 款。( d) 款( ii) 项要求拒付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 e) 款规定, 如果保兑行未按本条规定办理, 保兑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律师补充说, 第二次提交的提单与第一次提交的相同, 而且提单从未离开过银行办公地, 第二个不符点系由承运人的代理人亲自在银行办公室现场予以更正的, 即第二个不符点是第一次交单业已存在的不符点, 而不是
34、新的不符点。案例四 利用伪造银行保函诈骗未遂案背景业务类型: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担保人:A 银行保函申请人:X 公司C 银行 :A 银行的账户行案情经过2000 年 5 月 17 日,A 银行接到 X 公司写来的报告报告称该公司受荔波县和云南省盈江县政府的委托,对独荔公路及盈昔公路等六个项目进行境外引资,经 CN 集团公司推荐,英国支持农业与发展基金会同意投资 9 亿美元建设上述项目,期限 22 年,年息 0. 5 %,投资款将分两次汇人 A 银行在 C 银行的账户中。该公司因此要求 A 银行为其出具 1 年零 1 个月的担保。通过对该报告所附的 X 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进行审核,A 银行认为该
35、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仅为 68 万元人民币,根本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投资修建上述公路项目。同时,该公司提供的与英国农业与发展基金会的借款合同和其他文件疑点也较多。因此,A 银行怀疑此业务涉嫌诈骗。7 月 4 日,一名自称某国功强人才基金会主席段 x x 的男子找到 A 银行,称其为上述 9 亿美元项目境外投资方代理。他声称 A 银行某省分行已同意为 X 公司开立保函,但受其权限所限,该省分行已行文要求总行出具保函。同时,他出示了一份由某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杨 x x 写给英国支持农业与发展基金会的信函。在与该男子交谈中,A 银行发现其言语中疑点甚多。随后,立即与某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和杨 X X
36、 等人联系,证实该行从未同意为 X 公司开立任何形式的保函,并且从未与英国支持农业与发展基金会有任何联系。7 月 6 日, A 银行收到 C 银行的查询传真件,请 A 银行对其某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2000 年 3月 10 日开出的一笔 4 亿美元的担保函核实真伪。该保函为信开保函,编号 CU-B-2000-1,开出日为 2000 年 3 月 10 日,到期日为 2001 年 4月 9 日,保证 A 银行将在保函到期日向 X 公司指定人或保函持有人无条件支付 4 亿美元现金。保函签字人为某省分行行长刘 x 和副行长杨 x x,并盖有“A 银行某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字样的公章。A 银行经查询某省分行
37、国际业务部,证实此保函确系伪造,并通知 C 银行。1、我国 A 公司向加拿大 B 公司以 CIF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注明按照 UCP600 办理。A 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依附,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点:(1 )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 )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
38、要求;(3 )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为投保金额不足。问: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1)不符理由不成立。 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商业发票可以不需要手签。(2 )不符理由不成立。 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凡是全套正本提单以一份或以上构成均可。(3 )不符理由成立。 UCP600中规定,保险单上保险金额应该至少为 CIF 或发票金额的110%。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 100 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 卸货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征申请
39、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答案:(1) 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并且签字由开证行检验)不能接受,属于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软条款(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撤销该条款) 。(2 )该条款同样是一种软条款,不能接受。由开证一方指定船只不符合有关惯例要求;由开证行加押电文通知装运及提交加押电文议付也是一个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条款,影响信用证的生效。3、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 2004 年 6 月
40、 15 日,信用证有效期 2004 年 6 月 30 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 15 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 2004 年 5 月 29 日。6 月 18 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 )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答案:(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 6 月 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 15 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 5 月 29 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 6 月 13 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41、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2 )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4、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 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
42、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问(1)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答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2 )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因为 CIF 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6、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43、。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 )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答案: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
44、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7、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 2008 年 1 月 3 日按 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 10 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 2008 年 5 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 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 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这
45、个案例中,我方对于信用证修改书,未予理睬,按原证发货,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答案:开证银行不可以拒付。UCP600 关于信用证修改的原则是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获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实际业务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以与修改之前或者修改之后的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如果他提交的单据与修改之后的信用证相一致则表示接受该修改;相反如果提交与原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即表示不接受该修改。这一点是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出发,以及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性质所规定的。8、 A 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 公司交单后被拒付,
46、理由是商业发票上的受益人漏签字盖章。A 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件处理才收回货款。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本案中 A 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答案:拒付无理由。根据UCP600 ,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商业发票不需签署。A 公司处理不妥,应根据UCP600 向对方解释单据并不存在不符点。9、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 2000 公吨,单价 150 美元/公吨,允许 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 300000 美元,数量 2000 公吨。我方未
47、要求改证,直接发货 2100 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答案:不能。最多发货 2000 公吨,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够。 10、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 2004 年 6 月 15 日,信用证有效期 2004 年 6 月 30 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 15 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 2004 年 5 月 29 日。6 月 18 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答案: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 6 月 30
48、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 15 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 5 月 29 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 6 月 13 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1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 1993 年 11 月份,按 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 5 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 1994 年 3 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
49、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答案: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 按 UCP600 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银行理应付款。一、写出下列专业术语英文缩写的中文全称(5 分) 、PBC : 、ICBC : 、UCP : 、URC : 、SLC : 二、单项选择题(只有唯一正确答案) (每题 1 分,共 10 分) 1、 使用 L/C、D/P、D/A 三种支付方式结算货款,就卖方的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