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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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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1 - 票据业务案例评析【案例一】案情A 市的甲和 B 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400万元。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 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三天后,甲、乙和 A 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乙,乙将 400 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 B 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400 万元,并由 B 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 400 万元

2、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分别向 A、B 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 市法院抢先实现,但 A 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 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评析本案中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以及 A 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甲、乙和丙银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3、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甲签发 4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 200 万元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 200 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2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 400 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

4、,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A 市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 400 万元。【案例二】案情A 伪造一张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 B 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 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 B 换取了 78 万元,B 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 95 万元,B 公司由此获得收入 17 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

5、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评析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 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 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3 - 2.甲银行可向 B 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

6、使追索权。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在本案中,B 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 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 B 公司行使追索权。3.

7、B 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 A 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在本案中,B 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 A 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例三】案情A 公司从 B 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为支付货款,A 向 B 厂开具了 10 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 C 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 15 天。B 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 3 日遗失。B 厂随

8、即向 C 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 2 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 3 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4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 D 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 6 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 B 厂和 C 银行。于是,B 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1.汇票遗失后,B 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

9、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案中,B 厂所持有的汇票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汇票遗失,B 厂可以向 C 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区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发布了限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申报的公告,其程序和步骤是合法正确的。3

10、.D 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 厂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在本案中,D 是持票人,票据被宣告无效与否直接涉及其权利,其有权申报。法院接到 D 的申报后,由于票据纠纷难以在催告程序中解决,所以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等于票据纠纷就不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因此,B 厂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合法正确的。金融案情通报(

11、总 165 期)- 5 - 【案例四】案情A 建筑公司从 B 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 吨,价款 5.6 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 为 B 钢铁厂签发一张以 A 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 B 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 厂从 C 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 6 万元。B 厂就把 A 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余下的 4 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 公司把汇票提交 A 公司要求付款,A 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 B 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A 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

12、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B 厂与 A 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 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 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

13、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 A 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 C 公司,A 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 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 B 厂赔偿损失。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6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银行对定为赃物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1、案情简介 2003 年年初,王某和李某分别向某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20 万元各购买汽车一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向王某和李某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 5 月,王某和李某的车子因载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刑事审理中,小汽车被当地法院以作案工具定为赃物而予以没收。其间,银行向法院说明这两部汽车均是

14、银行的抵押物,请法院将抵押物拍卖后优先归还银行,但法院均不支持银行请求。后银行向法院分别对王某和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和李某归还贷款本息,并确认汽车抵押关系合法有效,银行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然而,在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官却对王某和李某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一个判决认为:王某所有的汽车已被刑事判决没收,不支持银行对该汽车拥有优先受偿权。另一个判决认为:对李某所有的汽车,判决银行有优先受偿权。2、法律分析正确分析本案应注意区分把握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赃物处理时“先民后刑”原则的适用。一般地,基于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着重维护,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有权做出

15、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等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因载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小汽车被当地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以作案工具而予以没收,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另一方面,出于维护整个社会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7 - 的考虑,在刑事案件涉案赃物在民事流转过程中被第三人合法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则司法机关处理赃物时应当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即司法程序上的“先民后刑”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主要体现在:(1)我国刑法第 60 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16、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也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结合本案的民事诉讼,银行在向王某和李某发放贷款时,并不知道借款人贷款购车预用于载人以实施犯罪行为,其与王某和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银行已经合法取得了汽车抵押权,因此,司法机关对汽车采取没收等判决并不影响银行汽车抵押权的合法存在。在司法机关处理没收财产时,银行有权主张自己对汽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对于国

17、家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如文物、金银等,即使是善意取得,也将会被一概追缴。3、启示和建议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诸如住房、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增加。银行往往会因为消费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而忽视了贷款的后期监督管理。然而消费贷款按揭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因素如本案中的被没收,以及抵押物的灭失等将影响到银行贷款的按期收回。因此,银行在办理消费贷款按揭业务时,既要合法有效办妥抵押,也应当像企业贷款一样,注意加强贷后监督和抵押物的定期检查,随时发现可能会影响到贷款的一些不良行为,以便银行及时采取各种保全措施。万一发生本案中的情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8 -中国金融教

18、育培训网况,银行可根据担保法第 51 条规定,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相当的担保,银行即可考虑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确认银行债权及抵押权。这样可避免刑事诉讼程序给银行债权带来的风险。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9 - 对一起银行职工利用假存单诈骗案件的分析与启示一、案例介绍2004 年 2 月,一心想建铁厂但缺少资金的犯罪嫌疑人甲银行职工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殷某。尔后,王某与殷某共同谋划,制定了详细的利用假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的计划。2004 年 3

19、 月 3 日,殷某等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出面,王某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大头小尾” (存单是 3000 万元,存根联是30 万元)方式,开具了假存单。如此大额的存单必须有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加盖复核章,王某一人无法完成。于是,他们又物色了与王某同科室的石某。王某找到借自己 30 余万元一直未还的同事石某,称让石某帮忙加盖复核章,如能办成此事, 30 余万元就不用归还了,而且还可以给他一大笔好处费。石某由于炒股欠下了巨额债务,便同意帮助加盖复核章,并很快也参与了这起诈骗案。有了存单后,殷某出面又到了乙银行,用该存单进行质押办理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必须由存单的开户行开具证明,认定存款属实。殷某让乙银行的

20、人员直接找王某、石某,王某、石某开出了虚假的证明。有了承兑汇票后,殷某等人又到丙银行进行了贴现。贴现后,王某、殷某等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将这笔巨款存入甲银行,随时支取使用。从 2004 年 3 月 3 日开具假存单到将 3000万元骗到手,仅用了两天时间。钱骗到手后,殷某、王某等人用这笔钱,投资办了铁厂、造船厂等企业。在假存单一年期到期的前一天,即 2005 年 3 月 1 日,王某怕事情败露,畏罪潜逃。2005 年 3 月 2 日,这笔虚假存单到期,甲银行发现该存单的记账联(银行备案联)金额仅有 30 万元。便找王某进行核实,发现王某已不知去向。甲行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向公案机关报了案。此案惊动了

21、国务院,公安机关组成了精干的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2006 年 3 月 7 日,走投无路的王某迫于压力到专案组投案自首。10 名涉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10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案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落网。二、案例分析王某诈骗得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他本人系银行员工,有作案的便利条件。二是胁迫利诱本行工作人员参与作案,为他实施犯罪打开绿灯。三是涉案银行违规。王某、石某为谋一己之私,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由于甲银行缺乏有效的内控监督制约机制,造成长时间未能发现。就乙银行而言,当犯罪嫌疑人提供存单到乙银行要求以存单质押方式办理银行汇票时,乙银行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即到甲银行对要求办理大额汇票

22、的公司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获取由甲银行提供并由行长签字的证明,仅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个盖章的证明,就欣然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汇票。丙银行的违规也显而易见。按照规定,汇票承兑必须有实际业务发生。当犯罪嫌疑人拿汇票到丙银行要求贴现时,丙银行应审查存款企业有无真实贸易背景发生,并且对企业实际业务的增值税发票进行验证。但是,仅仅凭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发票复印件,丙银行就给予贴现,致使巨款顺利到达犯罪嫌疑人手中。三、几点启示1、要切实防范银行内部作案。银行员工作案,具有条件便利、防范难度大、容易得逞等特点。而且,内部作案,往往都是大案要案,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案件的防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23、法制教育,加大内部防范工作力度,避免内部作案事件发生。2、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有不良嗜好、不良习惯,业务上经常出现差错的员工要重点进行监控,加强管理。不让其在重要岗位和重点部门工作,不给其创造作案的有利条件。3、办理业务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为了防范风险而设,只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就能有效地避免案件事故的发生。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11 - 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把规章制度抛于脑后,导致案件的发生。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12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中行 “开平案”三任行长一丘之貉 许超凡、许国俊或许没有想到,他们的刑期会这么长。 与此前被遣送回国的同

24、案犯余振东相比,“二许”的刑期超出了一倍。2009 年 5 月 6 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 25 年和 22 年,并勒令被告退还 4.82 亿美元的涉案赃款。同案的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也分别获刑 8 年。 至此,震惊全国的中行开平案终于告一段落,出逃北美的三个主犯无一逃脱法律的制裁。 东窗事发 中行开平案被称为新中国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超过 40 亿元,这一“纪录”迄今未被打破。 2001 年 10 月 12 日,中国银行为加强管理,将全国 1040 处电脑

25、中心统一成一套系统,集中设置在 33 个中心。一联网,电脑中心反映出账目上亏空8000 万美元,很快又飙升到 4.83 亿美元。数字过于巨大,以至于工作人员最初以为是电脑系统出现了技术故障。经过几番复算之后,结论仍然相同。中行发生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通过对账目的分析,案发范围逐渐缩小,先集中于广东省,又锁定到江门市下属的开平市。正在这时,中行开平支行的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突然失踪。广东中行马上对县级支行的权限进行了收缩,并全部切断基层行直接与境外资金汇划的所有渠道。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13 - 15 日凌晨 3 时,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出具书面材料,正式

26、向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这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中行开平“1012”案。中行出现巨大资金“黑洞”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当地储户恐慌,开平所有的中行网点前都出现了长长的挤提队伍,两天内提取存款 2.5 亿多人民币。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协助下,来自广州、江门、台山等地的大量运钞车急送资金到开平,才将事态渐渐平息下来。在人口 70 万的县级市开平,经济规模有限。到许超凡等三人出逃之际的2001 年,全市前 10 年的财政收入总和还不到 4 亿美元。疯狂挪移资金 2001 年 11 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在广州考察指导工作。看完案情反映材料,朱镕基气愤不已,他在报告上批示了很多话,报告第一页的空

27、白处都批满了,要求有关部门严查此案。2002 年春节刚过,由中纪委牵头,包括公检法、银行等各方面的人员,总共调动了六七百人,庞大的工作组进驻开平。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平案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被认为是该案首犯的许超凡,年仅 30 岁时便当上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在当地显赫一时。1993 年开始,许超凡就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结果血本无归,亏损 1 亿多美元。 许超凡还沉迷于赌博。许的司机被抓后供述:他陪许超凡到澳门赌场,许4 个小时就输了 6000 多万人民币。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14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之后许超凡又与手下的副行

28、长余振东、下属公司经理许国俊联手,先后从银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出并转至设在香港的潭江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下。 资金转移的路数大同小异。许超凡等人与开平涤纶集团等当地大型企业的高管勾结,给其发放巨额贷款,而贷款由开平支行打入这些公司的账户之后,再按照开平支行的指示,从这些公司账户转汇同样数额的资金到潭江实业,或通过“地下钱庄”调汇转移到香港、澳门。潭江实业的注册人为许超凡的堂兄许日成,实际上由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控制,主要功能就是接收由开平源源不断转移而来的资金流。在 1998 年以后,三人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被盗资金也越来越频繁地涌向境外。自 1998 年 3 月起的两年间

29、,许超凡等人将 16 笔款项利用假贷款转移至潭江实业,进而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总额高达 7500 万美元。许超凡后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置。三人相互勾结掩护,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运行。三任行长在8 年里,转移资金竟达几十亿元。在事情败露前,三人早已将配偶、子女转移到北美。涉案款项在被盗用、非法流出境外的过程中,大批的银行、企业具体经办人员被利用,结果开平案发之后,开平支行股长以上人员被全部调换。潜逃北美 中行发现巨大资金漏洞、全行追查的消息,很快被许超凡得知。预感到大事不好的许超凡当即打电话告诉余振东、许国俊。2001 年 10 月 13 日晚

30、,三人出逃至香港,随即又飞往美国。他们早就为这一天做好了准备。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15 - 1997 年 8 月至 12 月间,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就已持假身份证明到香港,获得伪造的香港护照。2001 年 5 月,三人又在香港与美国公民假结婚,申请到美国签证,并在随后几年中多次往返中国内地、香港、美国和加拿大。而在更早的 1994 年,三人的妻子也在假离婚后,与美国华裔公民假结婚,随后提出申请移民美国。在 1999 年至 2001 年期间,她们先后获得了美国公民资格。到了美国后,许超凡等人与各自的妻子会合,从此三家人隐姓埋名、各奔东西,踏上了北美逃亡之路。案发一周后,公安部向国

31、际刑警组织提供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的逮捕决定书。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包括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在内的有关办案人员多次赶赴美国,与美国相关部门商谈协助事宜。为了逃避警方的追踪,三家人先后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不断转移。2002 年 12 月 17 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了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两天之后,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2004 年 9 月下旬,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一个小镇上被捕。同年 10 月初,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个小镇的公寓里被捕。不同的审判余振东被捕后,中美双方政府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谈判

32、。在美国,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并将认罪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后直接作出判决。统计数据显示,美国 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辩诉交易。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16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余振东选择了美国的辩诉交易。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提供合作,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劝告余振东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 2004 年 2 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为主动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最终获得减刑处理,原来被控 5 项罪名,最后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

33、项罪名,并判 144 个月的监禁。宣判后,余振东没有上诉,也没有提出诉讼之外的其他请求。他自愿遣返,就中行贪污案受审。为顺利解决余振东的遣返问题,2003 年中方向美国相关部门作出了书面承诺。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刑期不超过 12 年,在国内监禁期间不受虐待等。2004 年 4 月 16 日,余振东被遣送回中国。他成为中美建交 25 年来,第一例经过美国国内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执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 余振东的妻子于绪惠也作出了与控方合作的选择,就“非法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认罪后,她的美国国籍和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但被允许与三名未成年子女一道滞留美国。2006 年 3 月

34、 31 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 100 万元。许超凡、许国俊夫妇则选择了与余振东完全不同的道路。2004 年末,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大陪审团对“二许”及其妻子提起指控。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17 - 从 2005 年开始,中国公安部、司法部就与美国方面协商对两人的遣返工作,并与两人当面沟通。中方曾经提出,如果他们愿意被遣返回国领刑,刑期不会超过 20 年,但两人均拒绝被遣返。2008 年 8 月,拉斯维加斯的联邦大陪审团已经认定“二许”和妻子余英怡、

35、邝婉芳四人诈骗、洗钱、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成立。但量刑宣判时间三度延迟,直到今年 5 月 6 日宣判。“二许”此次在美国所获刑期,均已经超出我国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二许”案判决当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近期美国政府将取消“二许”的配偶余英怡、邝婉芳非法获得的公民身份。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布鲁尔在随后的新闻公告中称,“对于在各自国内滥用金融系统,随后采取欺诈手段潜逃美国,用非法所得过富足生活的外国人,我们要让他们为行为负责。” 司法合作震慑外逃者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贪污腐败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早在 2001 年新

36、华社就报道说,中国有超过 4000 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带 50 多亿元人民币公款逃到国外,其中绝大多数是贪官。去年 8 月,“二许”在美国被定有罪时,美国加州警方曾透露,中国反贪局和公安部向美方列出“中国贪官外逃名单”,1000 多人榜上有名。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放松通过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但由于引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些欧美国家成为“贪官乐园”。外逃贪官中,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18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开平案两主犯在美国分别被判处 25 年和 22 年的重刑具有重要意义,它开创

37、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让外逃人员不能逍遥法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美方起诉“二许”并没有受中方委托,罪名也出自美国法律体系,就连 8 年诉讼中的调查和部分律师费用,也由美国政府支付。中国则为此提供证据支持和司法合作。此次“二许”被判重刑,表明在不能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或者遣返回国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依然可以使逃犯在当地被定罪判刑,而且,中国仍然保留未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可能。 这对中国所有的外逃贪官及潜在外逃者,都是一次震慑。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在 5 月 7 日表示,中行支持美国有关法院的相关判决,并将充分利用判决赋予的相关权力,继续全力依法追缴被案犯及其亲属

38、侵占的所有涉案资产。 在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判决中,还宣布对“二许”及其配偶处以三年“监控释放”,即 4 人无论刑满释放或是提前出狱,均需在三年内继续受到管制。鉴于 4 人的外国公民身份,当他们刑满之后,移民局的官员很可能将其驱逐出境,遣返回中国。一旦回到中国,他们还将面临中国的继续追诉虽然他们在美国已经被审判,但在中国还是未决案,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中国还可以追诉。对于首犯许超凡而言,面对在美国的 25 年刑期,即便顺利捱到出狱那一天,他也已经年近 70 岁了。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19 - 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与建行海南分行担保纠纷上诉案中国光大银行海南省海口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

39、分行、海南九龙集团公司银行承兑垫付款欠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 255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世贸中心 D、E 座一层。负责人:周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盛荣,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建行大厦。负责人:刘秉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英,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海南九龙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14 层。法定代表人:翟雪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春生,

40、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为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海南九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银行承兑垫付款欠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20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理终结。查明:1994 年上半年,九龙公司从奥地利钢铁联合公司(VikoHandelsGmbh) (以下简称奥钢联公司)进口钢材,货款为 3596927.80美元。1994 年 8 月 24 日,奥钢联公司委托维也纳信贷联合银行(Creditanstalt-Ba

41、nkverein) (以下简称维也纳银行)收款,维也纳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向九龙公司代收,托收形式为承兑交单。建设银行收到托收行维也纳银行的汇票、发票和面函后,立即按托收的国际惯例将面函和汇票交给九龙公司,九龙公司要求建设银行经维也纳银行通知奥钢联公司将汇票由 120 天远期改为 180 天远期,单价改为 USD231/MT,两套单据总金额为 3596039.37 美元。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于同年 8 月 31 日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保函,称:“我行应海口九龙公司请求,履行以下承诺:我行保证承担海口九龙公司 NO:C/N4HJ0220408 合同项下钢材付款责任,即:叁佰

42、伍拾玖万美元,壹佰捌拾天远期(359 万、180 天) 。我方保证接到贵部通知后三日内付款。保函期限:至开出保函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1994 年 9 月1 日,维也纳银行通知建设银行其接受九龙公司的条件并对建设银行提出具体的放单要求,即接受单据,由建设银行对汇票做出不可撤销、无条件地承兑付款。同年 9 月 2 日,九龙公司在维也纳银行致建设银行的面函上批注:“我公司同意承兑两汇票,总金额为 3596039.37 美元,到期日 1995 年 3 月 1 日。 ”同时,九龙公司致函建设银行请求该行对 37.492/81 和 37.499/81 托收单据承兑,保证承兑时交 200 万元,在 40

43、天内交足 20%,60 天内交足 30%,余款入该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帐户。最迟于付款日前一星期将所有余款补足。如该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偿付该款项,致使代为垫付,该公司将无条件如数偿还垫付款的本金和罚息(罚息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直至该债务终结。当日,建设银行致电维也纳银行,表示:接受单据,到期日为 1995 年 3 月,建设银行将不可撤销、无条件地将 3596039.37 美元通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21 - 过纽约信孚银行 KERSTRUSTNEWYORK)汇付到维也纳银行总部。奥钢联公司开出的汇票到期时,九龙公司又向建设银行发出付款委托书,建设银行

44、按该委托书的要求于 1995 年 3 月 6 日足额付清票款。由于九龙公司未足额交纳保证金,至付款日建设银行为九龙公司实际垫付 2650039.37 美元。后九龙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至一审诉讼时九龙公司尚欠透支款本金 2348268.19 美元及利息。建设银行向九龙公司和投资银行追讨垫付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九龙公司和投资银行共同偿还所欠款项。在本院二审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57 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将原中国投资银行同城营业网点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和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的协议,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

45、本案的上诉人变更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银行与九龙公司之间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九龙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在建设银行为其垫付款项后,九龙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 2348268.19 美元未归还。九龙公司应当偿付其欠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垫付款的利息和罚息的计算问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证逾期垫付款利率计算规定的国家法定美元贷款利率加上浮 20%计算。关于投资银行的保证责任问题,其承诺是保证承担海南九龙公司合同项下钢材的付款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

46、问题的规定第 6 条的规定,投资银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九龙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建设银行垫款本金2348268.19 美元及其利息(利息自实际垫款之日起至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上浮 20%计算) ;二、投资银行对九龙金融案情通报(总期)- 22 -中国金融教育培训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投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九龙公司追偿;三、驳回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按

47、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65865.78 元由九龙公司负担。投资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本案事实的认定上是正确的,但在判决上诉人对九龙公司垫支款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上所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理由是:1、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事实与法律

48、的规定,上诉人承担的应是赔偿责任,判决依据应是第 5 条而不是第 6 条的规定。2、该规定的第 7 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上诉人出具的付款保函中所约定的保证责任不是明确的代为履行责任,但也没有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可以认定该保函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或约定不明。根据规定第 7 条之规定,上诉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为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建设银行答辩称:一、投资银行 1994 年 8 月 31 日的保函对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约定明确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

49、规定第 6 条,投资银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认为其出具的保函没有约定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投资银行的保函明确表示在接到我行国际业务部的通知后三日内付款。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保函如此明确的连带责任约定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金融案情通报(总 165 期)- 23 - 的请求。九龙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中,建设银根据九龙公司的请求和投资银行出具的保函,同意承兑并在票据到期日支付了款项,形成了建设银行与维也纳银行的承兑付款关系。建设银行在对外付款后,取得了对九龙公司的债权,九龙公司应依其承诺承担向建设银行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银行承兑付款欠款担保纠纷。本案上诉人光大银行与被上诉人建设银行争议的焦点是投资银行出具的保函中对保证责任的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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