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协议书甲方:楚雄师范学院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 461 号 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123956乙方:楚雄师范学院申请留学基金项目学生 姓名: 系(院): 学号: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丙方:学生家长(或经济承担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现工作单位:住址(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现就楚雄师范学院应届毕业生自愿申请泰国东方大学硕士研究生留学基金项目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与泰国东方大学合作与交流协议,以促进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为目的,根据应届毕业生本人申请推荐赴泰国东方大学留学,乙方遵循甲方关
2、于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在与泰国东方大学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接受东方大学提供的 2011 年度2 个留学基金资助名额,乙方通过申请获准后,仅得到泰国东方大学提供的约 6,600 美元的学费资助,该学费已覆盖整个硕士研究生学习的学费,但就读期间的食宿费用、办理签证、保险费以及往返国际旅费须由乙方自理。第三条 根据泰国东方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从注册入学之日起,须在 5 年内完成学业。正常情况下为 1.5 至 2 年。第四条 乙方保证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所留学国的风俗习惯,遵守所留学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要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由本人负责办理相关
3、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乙方留学回国后,准备齐全相关毕业证件及所需材料自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机构申请学历认证。第七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乙方违反相关规定,以至留学资助项目不能正常运行责任自负。甲方将协助东方大学告知乙方的违约情况,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家长姓名:_ , 在_(单位)工作, _年_月_日出生,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 第十条 乙方若与所留学国所在校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至申请人留学回国为止。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楚雄师范学院 甲方代理人(签字):_时间: _年 _月_ 日乙方(签字):_ 时间: _年 _月_ 日丙方(签字):_ 时间: _年 _月_日签字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