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办法为完善财政转贷款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际20107 号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操作办法,具体如下;一、财政转贷款统一登记1 市财政局在与财政部正式签定转贷协议后,对每个财政转贷款项目进行编号,该财政转贷款下的开销户、提款使用、结售汇及变动反馈等均与同一债务编号对应。2 财政转贷款实行省级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办理登记手续,即市财政局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签约(协议
2、变更)登记月报表 (附件一) 。二、财政转贷款统一结汇1 最终债务人按照转贷协议与商务合同需将转贷款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使用的,递交提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申请。2 市财政局审核以上内容同意后按照转贷款资金的提款进度统一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向银行出具“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结汇通知书” (附件二) ,并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世行贷款业务专用章” 。23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结汇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将结汇后的人民币按市财政局指令划入债务人或供货商帐户。4 市财政局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 (附件三) 。三、
3、财政转贷款资金的使用开户银行需严格按照贷款协议指定的用途及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转贷款资金的使用,如在开户、结售汇、划转及还贷等方面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四、财政转贷款统一购汇1 项目单位以人民币偿还财政转贷款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将应归还外币的等额人民币资金上划至市财政局指定帐户。2 市财政局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书统一到银行办理购汇还款手续,向银行出具“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购汇通知书” (附件四) ,并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世行贷款业务专用章”。3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购汇通知书”及还本付息通知书进行购汇,
4、将购汇后的外币资金划入财政世行贷款还本付息户或债权人账户。4 市财政局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 。35 除经财政部批准同意的提前还贷外,市财政局申请购汇日期不应早于下一期还本付息日 1 个月,购汇额不应超过下两期还本付息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的除外) 。五、项目单位以外汇偿还财政转贷款的,可凭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书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六、财政转贷款开(销)户及账户余额月报表市财政局根据转贷协议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转贷款专用账户,账户限额以合同约定的提款金额为上限,调整账户限额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后直接办理。开户银行应在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及外汇
5、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开(销)户及账户余额月报表 (附件五) 。4附件一:5附件二: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结汇通知书银行:根据世行转贷款协议(债项编号 ) ,我处已对项目单位用款请求进行审核,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资金 美元结汇,人民币资金划入(项目单位/供货商)账户,户名_ ,账号 ,开户行 。上海市财政局世行贷款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6附件三:附件四:7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购汇通知书银行:根据财政部还本付息通知书,请于 年 月 日前购汇(美元/ 日元 /欧元) ,外汇资金划入(财政世行贷款还本付息户/ 债权人账户) ,户名 _ ,账号 _,开户行 。上海市财政局世行贷款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8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