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 律 文 书 拟 稿 纸签发: 核稿:印发: 拟稿:打字: 校对: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 308 号原告:浙江三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瑞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志顺,男,1980 年 8 月 16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员,住浙江省瑞安市锦湖办事处天河路44 号。被告:宁海县世豪吸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塔山路 16 号。诉讼代表人:严世豪,负责人。本院于200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三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世豪吸塑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
2、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宁海县世豪吸塑厂应支付原告浙江三星塑胶有限公司货款 10 350 元,赔偿利息损失 150 元,合计 10 500 元。此款定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则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1 000 元。本案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林 欣 荣二 0 0 九 年 三
3、月 十九 日书 记 员 孙佳雯(代)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 308 号原告:浙江三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瑞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志顺,男,1980 年 8 月 16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员,住浙江省瑞安市锦湖办事处天河路44 号。被告:宁海县世豪吸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塔山路 16 号。诉讼代表人:严世豪,负责人。本院于200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三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世豪吸塑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宁海县世豪吸塑厂应支付原告浙江三星塑胶有限公司货款 10 350 元,赔偿利息损失 150 元,合计 10 500 元。此款定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则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1 000 元。本案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林 欣 荣二 0 0 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书 记 员 孙佳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