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人民医院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 三、符合“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 厅 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 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证明,签署“ 知情同意书” 及“人工终止妊娠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