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刑诉法必背考点(史上最全)第二章 基本原则1. 显著轻、 过时效、特赦、告 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 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 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 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宣告无罪)其他法律规 定免予追究刑事 责任的。第四章 管辖2. 贪污贿赂 和渎职、职权 人民和其他( 省检)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案件( 仅指刑法分 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 罪)。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 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
2、: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 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3. 亲告、轻 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亲告罪、故家信、婚弃劣,知三年,公转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 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
3、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 案件:即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 侮诽暴虐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侮辱、诽谤 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绝对 的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5. 该谁给谁 ,再看主罪公安检察院交叉: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6.
4、危恐无死没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7. 上可审下、下不可 审上、就高不就低可以移送:重复新指导。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级法院必要 时,可以 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 案件;应当由上级 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 级法院管 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 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8. 管辖不明、管 辖不宜、 规避管辖指定管辖情形: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9. 哪里抓到哪里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
5、被抓获地。10. 两境和老家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11. 一进一出和老家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12.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刑诉解释第 25 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第五章 回避13、回避:当法近辩。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回避的决定主体:法 院:一般人员院长
6、 审判委员会。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公 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 检察委员会。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14、请辩护人:当法诉辩。辩护人相对禁止:现陪利外。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同当事人核实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录音录像),侦查阶段不可查阅和核实证据。会见通讯权:会见在押、被监居的人不需经许可,会见凭三证,48 小时内要见到。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会见不被监听,但会被监视,不得附条件。带翻译
7、先申请。辩护人调查取证权:亲自收集或申请法检收集。向控方证人或被害人及近亲属收集需过两关,辩方证人需过一关。侦查终结前, 法检批捕期,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起诉, 二审决定不开庭的 ,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当法近辩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辩、诉认为公检法阻碍其权利行使的,可向同级或上级检申诉控告。重大程序问题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15、辩护人义务辩护人收集犯嫌不在场、不够大、不负责的证据应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但涉及危、公、身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辩护人涉嫌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应回避,由上级指定或上级侦办。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 48 小时内
8、通知律所或律协。犯嫌、被告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在押的,近亲属可委托。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16、辩护种类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委托辩护:公诉:讯问或强制,自诉:随时。援助辩护:应当指定的: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可以指定的:重、抗、不构罪。强制法援辩护:盲、聋、哑 ;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诉讼时的未 满十八周岁 的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援助辩护被拒绝的:拒绝自行委托,不需要理由,一次机会。 拒绝指派的,需要理由,两次机会。第七章 刑事证据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范围(一)、犯嫌、被
9、的供述: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肉体或精神本人及近亲属)。不包含诱供。(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暴力、威胁获取的。(三)、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公正,不能补正和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物证的照片、 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勘验、检查 、搜查过 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 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0、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 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 应样 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补正:笔录或扣押清单无侦查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名称、数量、质量注明不详。无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等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人的签字盖章。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无签名的。(四)、证人证言、被害人呢陈述:麻醉 猜测 未个别,核对 翻译 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醉酒、中毒
11、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 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人的猜测 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 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询问证人没有个 别进行的,不得作 为证据使用;书面证言没有 经证人核 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提供翻 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 为证据使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获 取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 据使用;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 绝 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可补正:笔录未填写讯问人、记录人、法代、姓名及讯问起止时间的。询问地点不合规定。讯问笔录未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同一时间地点讯问不同证人。(五)被害人供述:未核对、无翻译、未录像
12、。可补正: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代有误或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未签名的。未告知权利义务的。(六)鉴定意见:有问题,不可补正。(七)勘验、检查笔录:存在不合法律等的情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八)辨认笔录:预见 没有警察,指示 个 混杂 数量辨认笔录强制排除:辨认不是在 侦查人员主持下 进行的;辨认前使辨 认人见到辨 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 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 杂(公:七人五物十照片 ; 检:五人五物五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 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 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 定、不能确定辨 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补正:侦查员低于两人
13、 未讯问具体特征的 无规范性笔录和签名只有结果无过程只有笔录无照片等资料的。(九)侦查实验笔录:条件和事件有明显差异,侦查实验结论无法获悉辨认。不可补正。(十)、视听资料:真伪不明 无法解释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 有增加、删改等影响真实性。可补正: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笔录清单无侦查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字的名称、类别标注不明。18、非法证据排除阶段和程序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检排:检察院接到或发现线索的,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法排:当、辩、诉开庭前或开庭时(当时发现线索的)申请,并提供材料予以证明,开庭审理前,法应当开庭前会议,了解情
14、况、听取意见。由检进行证明。庭审中发现的,应进行审查和调查,没有疑问的继续审理。不得再次同理由申请。也可在调查结束前一次性审查,并决定是否调查。(集中庭审)证据合法性证明: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和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不可单独作为合法取证的证据)。后果:排除标准:确认或不能排除。二审应审查:一身申请未审查 不服一审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抗诉的。 一身后发现材料的。19. 刑讯、核对、未翻译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讯问笔录没有 经被告人核 对确认的(如果是讯问 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应当提供翻 译或通晓聋 、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冤假错案
15、工作机制意见第 8 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20. 证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证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远在国外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 原因,确实 无法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上级复议)并可强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国恐黑毒。适用范围和方式:本人及近
16、亲属申请。措施:不公开姓名、住址等。21.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 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 有必要的。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根据,应重新鉴定或延期审理。、22.间接证据定案标准: 经查证属实、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成体系、结论唯一、符合经验逻辑。23、刑事证据规则关联证据规则:证明力取决于证据本身与事实有无关联,以及关联的紧密强度。补强证据规则:主要用于言辞证据(公诉、证言、陈述)。有证明力 担保被补强对象有独立来源。传闻证据规则:庭审外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意见证据规则:只能是证人证言
17、。不得陈述与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最佳证据规则: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需原件。自白任意规则:被追诉人自有意志做出的自白才具有可采性。24.证明标准立案:有犯罪事实。逮捕:有犯罪事实,系犯嫌实施的,该实施行为已被查证属实。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定案证据查证属实, 排除合理怀疑。25、各程序疑罪处理审查起诉:不起诉一审:证据不足、罪不成立无罪判决二审:可查清后改判或发回再审:按一审或二审死缓复核: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第八章 强制措施26、拘传与传唤拘传需出示拘传证,需签字捺印。两者均不超 12 小时,重大复杂
18、不超 24 小时。两次间隔不得超 12 小时。27、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有期无危管拘附 羁期届满未结束 疾病怀孕加哺乳禁止条件:累、首、主、伤、残、暴。28、方式:要么人、要么钱。29. 适用人:老幼没钱保证人的适用情形:无力交纳保 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30. 无牵连、有能力、有 权利、有住处收入保证人的适用条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 利,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义务:监督和报告。保证人责任:要么罚款(可复议复核),要么判刑。31. 5+X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义务: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发
19、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 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 人作证;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 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 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 证件、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32.违反法定义务后果: 没收保证金,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或逮捕。33.取保中故意犯罪:(执行机关) 暂扣或没收保证金。待法院认定后, 故犯:没收,过失:退还。34. 人道+超期;没 钱又没人监视居住适用情形:符合替代逮捕条件的: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
20、理;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事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e.羁 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 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35.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除非危恐特监视居住的场所及指定居所监视条件:一般都在住处;涉嫌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每两个月审查一次),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察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半” 羁押(折抵刑期:管制 1:1;拘役、有期 2:1)。36. 自杀 逃跑 在
21、逃的, 毁灭 伪造 串供的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犯罪后企图 自杀、逃跑、在逃的;有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37. 拘留实施后 24 小时 必经程序。送看、通知、讯问(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对人大代表拘留:现行犯:先拘后报,重大嫌疑犯:先批后拘。38. 一般 3+7;复杂 7+7 ;(流结多) 30+7公安拘留期限:(流结多: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39. 一般 7+7;复杂 7+7+3检察院拘留期限。40. 证据、量刑、危险逮捕的基本条件:证据因素; 刑罚因素; 危险因素。可逮捕: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可能危害国、公或社,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逃
22、跑的应逮捕:有证据十年上 故意犯身份不明41. 疑面违难幼聋傻批捕中应当讯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 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 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 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42. 本级直接报、上级要 层报、下级随便报、两级 分别报、外地委托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本级: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上级: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下级: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
23、许可;乡级: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两级: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外地: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43. 危交难找最高特殊外国人的逮捕程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44、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当法近辩。可变更:疾病怀孕加哺乳应变更:管、缓、附,未生效。 期满未审结 羁期已超限(一审判处刑期)无罪免罚仍在押 自诉和解应解除第九章 刑附民45、请求人:检法害侵被请求人:被共监继范围:人身、财产直接损,无
24、两金(调解、自行和解、交通肇事除外)时间:刑案立案后保全:同民诉。调解:调解并履行完后不可再诉。判决:可缺席,未担刑责的可另诉。46. 机关改变、程序重来期间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发现之日起重新 计算;补充侦查完 毕移送人民 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 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 计算审理期限;二审发回原 审的案件,从收到 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 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换为 普通程序 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 计算。第十一章 立案47.立案材料的处理无论是否立案,均应书面决定。不立案的,控告人可向原机关复议上级机关复核
25、,提起自诉或向检察院申诉。48.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撤案检察院立案监督:应立案不立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不应立案却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第十二章 侦查49. 讯问应录音录像无期、死刑和重大讯问犯嫌:未被羁押的:现场、住处、指定地点、公检。现场:工作证,其他:证明文件。询问证
26、人、被害人: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检。50、讯问特殊主体聋哑: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未成年:法代或合适成年人女未成年:女工作人员在场51、勘验、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不可对被害人强制检查解剖尸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非经其同意)重大复杂需录像侦查实验经批准、有笔录、应录像52.搜查、查封、扣押两名侦查员,搜查女性身体由女工作人员完成应有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时例外(24 小时内报告并补办)被搜查人、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留置送达均需见证人到场,见证人要有见证能力,无利害关系)与案件无关的应三日内解除不需要扣押证,邮件电报经批
27、准后检交扣押应作扣押清单,交被扣押人签字。电子数据:扣押介质为原则,提取数据为例外可录像固定,可电子被反,专业问题交专门机构(出报告)52.技术侦查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技侦:危恐黑毒 严杀、伤、强,投、爆、放、抢和绑。 重大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案件。电信、网络、邮寄重大案。 贪污、贿赂和人身追捕通缉犯执行:公安、国安批准:市级公安负责人对象:关联人员期限:3+3+3运用:可庭外核实53.辨认公:7 人 5 物 10 照片,场所尸体有例外。检:5 人 5 物 5 照片(不少于)
28、主持、见到、个别,必要时录音录像。救济:向该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可向同级检或上级检(检侦)申诉54、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要求,应当听,书面意见应附卷。55. 2+1+2+2+X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两个月,无需批准;案情复杂、期限届 满不能 终结,延长一个月,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四类重大复 杂案件( 交集流广 ),延长两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两个月,省一 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 审判,X ,最高 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审理。发现另有重要犯罪重新侦查,需报同级检备案。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告知犯嫌、被害人。56.交集流广四
29、类重大复杂案件:刑诉法第 156 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 154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 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 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 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十三章 起诉57.讯问犯嫌、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代意见,提书面意见的,应附卷。58.非法证据可要求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接到举报应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重新取证或自行取证。59.漏罪、漏人要求补充移送,事实清楚部分可直接公诉。新罪:二次补侦又有新罪,应移送立案侦查,查清部分可先行公诉。期限: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6
30、0.审查起诉的结果法定不起诉:15 条。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刑或免刑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两次补侦仍证据不足的上级检批准,一经宣布,立即生效。61.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需要补侦的,直接通知公安审查起诉阶段:可退可自侦,两次,一次一个月。第一次可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第二次应当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审判阶段:检自侦,两次,一次一个月。未移送立功材料的,补充移送。提出新立功、自首、坦白线索的,建议补侦。补侦届期后未移送,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发现另有漏罪,移送公另行侦查,对已查清的提起公诉。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检卷无,应通知移送。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有新立功线索可以建议补侦。
31、公安对退回补侦的处理:制作补侦报告,无法补侦的,应作出说明。 发现同案犯或新罪行,应重新起诉,移送检。新事实不应追责,应重新提出意见通知检。认为检退回不当的,书面说明理由移送检。改变管辖的补侦:通过原检退原公,也可自侦,总不超过两次。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62. 亲自、口头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63. 人不换、事不断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 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32、。64. 非 烦 大庭前会议召开情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 据的;证据材料较 多、案情重大复 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65.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适用范围:一审合议庭。66.管辖错、人不在、无新 证、再起诉、15 条 2 到 6.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属于亲告罪, 应当退回 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 权提起自诉;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应当退回 检察院;需要补充材料的、 证据不足的;符合第 15 条法定不起诉除“ 显著轻” 的情形。67.两审终审例外最高院一审、死刑复核案,判处法定刑以下案68.应当审委会死刑和抗诉69
33、.可以审委会合议庭意见分歧、新类型、重大复杂第十五章 一审70.不在案审查起诉时:到案后移送,共同犯罪在案的依法进行庭审前:退检审判中:可中止自诉:不予受理或中止再审:中止或终止71.轻告退,告知自诉。管辖错,不在案,退。不符合 2-8,补材料,通知补。宣告无罪后新证据,受理。撤诉后无新证据再诉的,退。2-6,终止审理。身份不明,受理。72.庭 审中发现新事实,可建议补侦或变更起诉。被告人提出新立功线索,可建议补侦。73.庭前会议(可通知被告人参加)解决程序问题: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鉴定、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可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排非、证据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对于有意义的证据可重点调查,
34、无异议的证据可简化质证,附民可调解)74. 2+1+3+X一审审限: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 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 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 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156 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5. 首选老大,不然其他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76.自诉案处理:公转自,可和不可调。二审提反诉(公转自除外),应另行起
35、诉。自诉时发现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时,应移送公安。以下情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不撤的,裁定不予受理。缺乏罪证过时效死亡下落不明撤回后又诉的调解后反悔,再诉的调解:除公转自外,应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生效。和解:均可和解。按撤诉:自诉人两次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申请撤诉:审查是否自愿。反诉:自诉判决宣告前。开庭: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应开庭。审理期限:被羁押:2+1+3+X,未被羁押:6 个月。77. 新证、补侦和回避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的;检察院要补 充
36、侦查,提出建 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 进行审判的。78. 疾病、脱逃、不能抗拒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 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有 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79. 过时效、特赦、告诉 和死掉裁定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2-6 项。80. 清楚、认罪、同意(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范围):检应派员出庭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对适
37、用 简易程序没有异 议的。81. 有缺陷、有影响、不 认罪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消极范围):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无未成年)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 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 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 经审查认为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章 二审82 被上被抗可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控方上诉、抗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不得加重其他同案犯刑罚。83.二审应开庭情形(检应派员)抗诉证据有异议死立执死立执同案
38、犯上诉 死缓有条件84. 抗死事实证据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一审上诉案件 对认定的事 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85. 没错就维持、事实不清可改可 发、法律量刑只能改不能 发、程序问题应当发二审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如下图86. 2+2+X二审审理期限:应当在两个月以内 审结 ;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156 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87. 层层上报 、逐级上 报 、上报路上不该
39、判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的核准程序与死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如下图: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的核准程序死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88. 没错就核准、见错就 发回、1/N 不该死可改判死立即复核结果:裁定核准死刑: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复核期间出 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 实、证据的;原判认定事 实正确,但依法不 应当判处死刑的;发现原审违 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判决改判:数罪并罚 (一人数罪)部分死罪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 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N 不清楚)部分死罪事实正确,但
40、依法不 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 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1/N 不该死)共同犯罪 (一罪数人)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 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N 不清楚)部分被告人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的,可以改判并 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1/N 不该死)第十八章 审监程序89.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除申诉外)法院:本院决定启动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原则上抗下,基层检察院与最高检除外。上级法院对未经终身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向终审或一审提。当、法代、近亲属、案外人可提申诉。指令再审原则由原
41、审以外法院审理,除非原审法院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的。90.再审对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能被改判无罪和减轻原判刑法的,可中止执行。(与民诉相反)91.再审应开庭:一审、证据、抗诉、加重92.出庭:检应派员出庭,只针对部分人再审的,其他同案犯可不出庭。93.变更强制措施:谁启动,谁决定。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94. 执行主体:法:生死钱,无罪和免罚,监:监禁超三月,社区:管缓假和监外,公安:拘少三月权利。95.执行:原一审法(防止押运风险),死缓核准:服刑地法。96.会见:应告知及会见家属97.缓刑、假释考察:犯新罪、现漏罪,应当撤(谁判谁撤,下撤上,应通知)。违反规定,谁决定谁来撤。98
42、.死刑执行变更程序应暂停:漏罪、共犯到案和暂停、重大立功和怀孕。下级发现错:执行前暂停执行,层报最高院,最高院停止执行死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并层报最高院。最高发现错:立即停止执行,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并层报最高院。99.死缓执行变更无故意犯,减为无期。重大立功,减为 25 年。减刑后犯新罪,先减刑后审新罪。减刑前犯新罪,监狱侦查,服刑地审判执行。100.监外执行情形:有期和拘役,严疾需要医。怀孕哺乳女,生活难自理。社会危害大,自伤残不医。有期和拘役(可无期)疾病怀哺女(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生活不自理(有危险、自伤自残除外)101.决定: 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执行中,监狱提
43、,省监狱批。看守所、拘役所提,市级公安批。(均抄送检察院)不当的,一月内重新核查。收监:不合条件,违反规定,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贿赂、脱逃不计入执行期。102.减刑对象:管制、拘役、有无期。减刑对象:有无期管辖:无期:服刑地高院有期拘役和管制:服刑地中院公告:立案后五日内向社会公示。审理:合议庭(含陪审),应通知检、执行机关、被申请人监督: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副本抄送检察院,不当的法院 1 月内重新组织合议庭审理。103.应当开庭: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减刑、假释应当开庭的情形: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
44、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 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 时间、 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 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 见 的;人民检察院有异 议的;被报请减刑、假 释罪犯系 职务犯罪罪犯,组织( 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法院认为其他 应当开庭 审理的。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程序104.少审庭受理案件范围:犯罪时不满 18,立案时不满 20.犯罪时不满 18,立案时不满 20.且首要分子或主犯105.社会调查公检法可对未成年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检可委托有关组织相关机构进行,
45、报告随案移送且法必须接受。法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等调查,也可自行调查。调查报告可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参考。106.心里疏导和测评:可进行心理疏导,经本人和法代同意可心理测评法代到场: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法代到场,不能到场或系共犯的,可通知其他近亲属、学校、单位、居委会等。107.不分案处理:主犯、疑难复杂、刑附民108.不公开审理:审理时不满十八,学校和保护组织可到场,犯罪记录封存。109.可适用简易程序,但需经本人及法代同意,5 年以下有期及过失犯罪,可设置席位。110.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 18,5 年以下有期及免罚。生效或不起诉后检封存。漏罪或新罪加罚 5 年以上的,解除封存。111.
46、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一)实体: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一年以下有期事实清楚有悔罪表现(二)程序:听取公安、被害人、犯嫌、法代、辩护人意见。犯嫌及其法代有异议的,应当起诉决定程序:公案或被害人有异议或争议大的,检可不公开听证。 检决定不起诉后,三日内送达文书给公安、被害人、犯嫌等。检当面向犯嫌、法代宣布决定及应遵守的规定。考验期: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组织定期考察教育及帮教。考验期后处理:新罪和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反监督机关规定,应提起公诉。考验期满无违反,应做不起诉决定,并听取被害人意见。救济:公安复议、被害人申诉。犯嫌向上级检申诉。第二十一章 和解程序112.适用条件: 悔罪赔
47、偿和谅解人身财产和三年七年、过失非渎职禁止条件:五年以内故意犯(无论是否追究)。主体:被害人死亡的,近亲诉和解,五行为能力的,法代和解。被告人限行的,法代和解,在押的,法代和近亲属和解。方式:可自行和解,可村委会居委会和解。法院可邀请调解员、辩护人、诉代等促成和解。附民和解:双方和解后,被告人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履行:和解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担保后分期履行。履行完毕后和解威胁报复的和解协议无效,检可撤销不起诉决定。和解效力:公安可向检提出从宽建议,检可向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法可从宽处罚或免刑。第二十二章 没收程序113. 人没了、钱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
48、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逃匿的对于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无期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 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重大:省级范围或逃匿境外。逃匿:逃避侦查、潜逃和脱逃程序:公安出具意见书移送检,检可做出不没收决定,需要补充证据的应书面要求补充,也可自行调查。犯嫌投案或抓获的,终止审查,退卷公安。公安应启动未启动的,检七日内要求说理。管辖:犯嫌居住地、犯罪地中院合议庭审理。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退。不符合证明标准的,通知撤。材料不齐又不补送的,退。公告:受理后 15 日内公告,公告期 6 个月。申请参诉:犯嫌、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诉的,可委托诉代。境外的需委托中国律师。审理: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开庭审理,检应派员。诉代并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参诉的,可不开庭。检负举证责任,标准:高度可能性。可保全。处理:除应返还被害人的,应裁定予以没收。救济:上诉、抗诉。二审:与普通二审处理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