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况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有一句话得注意: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关的利益二、 提示承兑(特指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人行为。定日付款 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注意:商业汇票也叫远期汇票,提示承兑是商业汇票行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三、 提示付款支票 自出票日起10 天内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 个月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定日付款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自到期日起 10 天内见票后定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