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政策解读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文)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逐步健全完善举债融资机制,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时有发生。2016 年财政部表态支持 43 号文精神,接连下发了国办函(2016)88 号文、财预(2016) 152 号文等,要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妥善处理,因此我们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 2017) 50 号文可以理解为对之前一系列约束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举债行为的再次重申,并对之前系列发文进行完善补充,属于“老规新发” 。(1 )目的50 号文规范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防范政府债务
2、风险,约束地方政府及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杠杆。(2 )监管模式的改变通知是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意味着“协同监管”的逐步实现,不仅对政府相关部门违规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对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3 )进一步明确整改时限并加大追责力度和范围要求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整改应当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并对政府逾期预期不改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知要求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测和防控机制,对于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跨部门惩戒,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提高了违规成本及政策执行效率。(4 )厘清地方
3、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关系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不得将逾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政府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方式提供担保,政府不得以文件、唯一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上述要求旨在厘清投融资双方债务关系,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审慎评估举债人的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以政府隐形担保作为融资条件。(5 )推动政府提供公开依法依规融资担保、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通知鼓励政府构建市场化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将隐性担保转化为显性担保。允许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合作投资,但严禁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本金、承诺这回资本方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损失等变现举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