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及遴选暂行办法及导师工作有关规定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及遴选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医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其他正式批准的附属医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各临床教学基地参与广州医学院教
2、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学院教务部门推荐,可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善于团结协作,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五条 年龄及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者,年龄应小于 60 周岁。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年龄应小于 56 周岁。第
3、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资格。2.未具备上述学位,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教授或研究员职务 1 年或 1 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奖(第 1 名)。(2)获国家 863、973、国家自然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或国家其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近五年在 SCI 收录杂志发表学术论著 3 篇以上,且至少 1 篇影响因子在 3.0 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二)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资格。
4、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务 1 年或 1 年以上。3.未具备上述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务 1年或 1 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前 3 名) ;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前 2 名) ;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 1 名)。(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 3 名) ;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 2 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 1 名)。(3)获国家自然科学
5、基金或其他国家级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或获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攻关项目(项目负责人)并顺利完成。(4)近五年在 SCI 收录杂志发表学术论著 2 篇以上(第一作者)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第七条 外语条件熟练掌握 1 门或 1 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指导研究生学习专业外语。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条件(一)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正在承担或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6、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研究。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并取得了受国际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研究生。4.近五年发表论文、著作 6 篇(部)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其中至少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 3 篇(国内刊物应为国家统计源期刊上影响因子排前 400 名,国际
7、刊物应为SCI 收录杂志) 。(二)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正在承担或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2.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主持过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研究。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学术水平在省内居本学科前列并取得了受国内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8、(项目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4.近五年发表论文、著作 5 篇(部)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其中至少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 2 篇(国内刊物应为国家统计源期刊上影响因子排前 400 名,国际刊物应为SCI 收录杂志) 。第九条 遴选程序(一)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填写广州医学院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八份(表格可在 研究生教育网页下载) ,并提供关键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在规定时间内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者组织 5 名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院外同行评审专家必须是
9、博士研究生导师,其所在单位必须是博士授权单位。院外培养单位的选择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院外同行评审专家由院外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院外同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逐一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做出决议,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填写广州医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二份(表格可在 研究生教育网页
10、下载) ,并提供关键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在规定时间内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就申请者是否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逐一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做出决议,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经院外博士授权单位正式聘任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广州医学院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一份,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认,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11、经院外硕士授权单位正式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广州医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一份,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认,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第十一条 在本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临床教学基地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5 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其基本条件可低于第六、七、八条有关规定。本条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本条不适用于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其他正式批准的附属医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导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
12、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加强对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比,为国家输送更多更好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院各级各类在册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是研究生导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和职责。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指导论文等培养工作中,研究生导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努力达到下列各项要求。1、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2、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教书育人是党和国家赋予每个研究生导师的神圣使命,导师在指导研
13、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应经常有意识的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献身精神等方面的教育,与研究生保持经常的接触,了解其思想动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现问题应主动做好工作,做工作有困难的可及时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同各级组织妥善解决。3、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协助学院做好入学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执行学院的各项有关规定。4、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要重视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各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重研究生学术道德的培养,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
14、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5、应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及科研条件。6、认真负责地执行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态度严谨,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和最新成果。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大胆探索,积极进行研究生教学改革,努力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开拓创新能力。7、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予以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建议,对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导师应协同有关部门,对研究生德智体等情况进行各类考核。8、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选择好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制订好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15、。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9、严格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10、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研究生劳动成果的认定与冠名等) ,制止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行为,遵守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度,对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第五条 学院每两年一次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以表彰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第六条 学院鼓励研究生导师奋发进取,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又育人,并依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积极推荐其中的优秀者,组织申报省级或国家级
16、的各种奖项。第七条 学院聘请研究生督导教师,定期深入了解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评定,检查结果与研究生导师的年终考评、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奖金评定、升等晋级和研究生招生指导等直接挂钩,并作为衡量研究生导师是否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八条 学院将加强导师的自身素质培养,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建立导师年度审核制度,实行导师队伍的动态管理。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在培养过程中不能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教不严,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必要的教育批评直至处分。第十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国前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时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
17、学院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离校时间超过半年者,须配备一名导师协助指导。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研究生导师批评教育外,暂缓招收研究生或取消任课资格。1.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很少与研究生接触,使研究生放任自流者。2.在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中,敷衍塞责,作风散漫,治学不严,不能起表率作用者。3.对研究生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既不及时向组织反映,又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受到学院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导师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4.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施以不正当的影响者。5.对研究生的不良思想品行姑息迁就,致使所培养的研究生连续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处分或触犯国家刑律者。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其中符合 12 项者,不得重新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1.触犯国家刑律或因其他原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者。2.学术道德恶劣,弄虚作假者。3.不履行导师职责,在课程学习、开题报告、临床(或教学)工作、学位论文等各培养环节没有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致使研究生无法完成学业者。4.出国愈期不归者或因其他原因被所在单位除名者。5.退休或调离学院研究生导师聘任范围者。6.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或获得招生资格但连续三年无人报考者。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部。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