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13 页交 通 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件交公路发【1998】502 号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
2、循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第一节 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二、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 100 千克,尾数不足 100 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 1 千克。重量在 1 千克以上,尾数不足 1 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 333 千克的货物。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零担运输轻泡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 333 千克
3、计算重量。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散装货物,如砖、瓦、石、砂、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第六条 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 1 千米的,进整为 1 千米。二、里程确定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出入境汽车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
4、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第 2 页 共 13 页第七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 4 小时;使用时间超过 4 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 8 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 8 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
5、整为 1 小时。第八条 运价单位预算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九条 车辆类别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特种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他具有特殊构造和专用用途的专用车。第十条 货物类别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普通货物分为三等(祥见附表一) ;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五类(祥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集装箱类别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
6、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 1 吨箱、6 吨箱、10 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 20 英尺箱、40 英尺箱两种。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第十二条 公路类别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第十三条 区域类别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第十四条 营运类别根据道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第三节 货物运价价目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
7、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第十六条 吨(箱)次费一、吨次费:对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二、箱次费:对汽车集装箱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加收箱次费。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确定。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等货物加成 15%,三等货物加成 30%。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40%60%。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60%80%。二、危险货物运价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60%80%。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
8、)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40%60%。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40%60%。第 3 页 共 13 页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第二十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0%20%。第二十一条 快速货运运价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运价一、标准集装箱运价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二、特种箱运价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
9、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他收费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 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 8 小时、车辆标记吨位
10、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 40%收调车延滞费。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 40%核收延滞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 1 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 1 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
11、进整为半小时。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 ,计收延滞费。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 1 小时进整为 1 小时。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 60%80%核收。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 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第二十七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
12、担。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费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非标准箱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第 4 页 共 13 页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第三十条 运输变更手续费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第五节 货物运费计算第三十一条 整批货物运费计算一、整批货物运价
13、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二、整批货物运费计算公式: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第三十二条 零担货物运费计算一、零担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二、零担货物运费计算公式: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整批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他费用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运费计算一、集装箱运价按计价类别和货物运价价目计算。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费计算一、包车运价按照包用车辆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二、包车运费的计算公式: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14、 运费单位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 1 元时,四舍五入。第三章 旅客运价(省略)第四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的价目已确定幅度的,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未确定幅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限制。第六十五条 大型物件的运价另行规定。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六 十 七 条 本 规 则 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991 年 交 通 部 颁 布 的
15、 汽 车 运 价 规 则 同 时 废 止 。第 5 页 共 13 页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等级 序号 货 类 货 物 名 称一等货物12345砂石非金属矿石土渣砂子片石、渣石、寸石、石硝、粒石、卵石各种非金属矿石各种土、垃圾炉渣、炉灰、水渣、各种灰烬、碎砖瓦二等货物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煤粮食及加工品棉花、麻油料作物烟叶蔬菜、瓜果植物油植物的种子、草、藤树条蚕、茧肥料、农药糖肉脂及制品水产品酱菜、调料土产杂品皮毛、塑料日用百货、棉麻制品药材纸、纸浆文件体育用品印刷品木材橡胶、可塑材料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
16、钢铁、有色金属及制品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矿石焦炭原煤加工品盐泥、灰原煤、块煤、可燃性片岩各种粮食(稻、麦、各种杂稻、薯类)及其加工品皮棉、籽棉、絮棉、旧棉、棉胎、木棉、各种麻类花生、芝麻、油菜子、蓖麻子及其他油料作物烤烟、土烟鲜蔬菜、鲜菌类、鲜水果、甘蔗、甜菜、瓜类各种食用、工业、医药用植物油树、草、菜、花的种子、牧草、谷草、稻草、芦苇、树条、树根、木柴、藤蚕、蚕子、蚕蛹、蚕茧化肥、粪肥、土杂肥、农药(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除外)各种食用糖(包括饴糖、糖稀)鲜、腌、酱肉类、油脂及制品干鲜鱼类、虾、蟹、贝、海带腌菜、酱菜、酱油、醋、酱、花椒、茴香、生姜、芥末、腐乳、味精及其他调味品土产品,各种杂品生皮
17、张、生熟皮毛、鬃毛绒及其加工品、塑料及其制品各种日用小百货、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普通中药材普通纸及纸制品、各种纸浆文具、教学用具、体育用品报刊、图书及其他印刷品圆木、方木、板料、成材、杂木棍生橡胶、人选橡胶、再生胶及其制品、电木制品、其他可塑原料及其制品袋装水泥、水泥制品、预制水泥构件钢材(管、丝、线、绳、皮条) 、生铁、毛坯、铸铁件、有色金属、材料、大、小五金制品、配件、小型农机具普通砖、瓦、缸砖、水泥瓦、乱石、块石、级配石、条石、水磨石、白云石、蜡石、莹石及一般石制品、滑石粉、石灰膏、电石灰、矾石灰、石膏、白垩粉、陶土管、石灰石、生石灰各种金属矿石焦炭、焦炭末、石油焦、沥青、焦木炭
18、煤球、煤砖、蜂窝煤原盐及加工精盐泥土、淤泥、煤泥、青灰、粉煤灰第 6 页 共 13 页3334废品及散碎品空包装容器其他(见注 1)废钢铁、废纸、破碎布、碎玻璃、废鞋靴、废纸袋篓、坛罐、桶、瓶、箱、筐、袋、包、箱皮、盒未列入表中的其他货物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等级 序号 货 类 货 物 名 称三等货物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蜂观赏用花、木蛋、乳干菜、干果橡胶制品颜料、染料食用香精、树胶、木蜡化妆品木材加工品家俱交电器材毛、丝、呢绒、化纤、皮革制品烟、酒、饮料、茶糖果、糕点淀粉冰及冰制品中西药品、医疗器具贵重纸张文娱用品美术工艺品
19、陶瓷、玻璃及其制品机器及其设备车辆污染品粉尘品装饰石料带釉建筑用品蜜蜂、蜡虫观赏用长青树木、花草、树苗蛋、乳及其制品干菜、干果、子仁及各种果脯轮胎、橡胶管、橡胶布类及其制品颜料、染料及助剂与其他制品食用香精、糖精、樟脑油、芳香油、木榴油、木蜡、橡蜡、(橡油、皮油) 、树胶护肤、美容、卫生、头发用品等各种化妆品毛板、企口板、胶合板、刨花板、装饰板、纤维板、木构件竹、藤、钢、木家俱电影机、电唱机、收音机、家用电器(见注 2) 、打字机、扩音机、闪光机、收发报机、普通医疗器械、无线电广播设备、电缆电线、电灯用品、蓄电池(未装酸液) 、各种电子元件、电子或电动儿童玩具毛、丝、呢绒、化纤、皮革制品的服装
20、鞋帽各种卷烟、各类瓶罐装的酒、汽水、果汁、食品、罐头、炼乳、植物油精、 (薄荷油、按叶油)茶叶及其他制品糖果、果酱(桶装) 、水果粉、蜜饯、面包、饼干、糕点各种淀粉及其制品天然冰、机制冰、冰淇淋、冰棍西药、中药(丸、散、膏、丹成药)及医疗器具卷烟纸、玻璃纸、过滤纸、晒图纸、描图纸、绘图纸、国画纸、蜡纸、复写纸、复印纸乐器、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及其他演出用具及道具刺绣、蜡或塑料制品、美术制品、骨角制品、漆器、草编、竹编、藤编等各种美术工艺品瓷器、陶器、玻璃及其制品各种机器及设备组成的自行车、摩托车、轻骑、小型拖拉机炭黑、铅粉、锰粉、乌烟(墨黑、松烟) 、涂料及其他污染人体的货物、角、蹄甲
21、、牲骨、死禽兽散装水泥、石粉、耐火粉大理石、花岗岩、汉白玉玻璃瓦、琉璃瓦、其他带釉建筑用品、耐炎砖、耐酸砖、瓷砖瓦注:1未列入表中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2家用电器包括家用制冷电器、空气调节器、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沐浴器) 、熨烫器具、取暖器具、保健用具、家用电器专用配件等(摘自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产品分类第 7 页 共 13 页与代码)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类别 分类概念 种类档次 或序号 种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一级 货物长度 610 米或重量 4 吨以上(不含 4 吨)至 8 吨的货物长大笨重货物 二级 货物长度 1014 米
22、或重量 8 吨以上(不含 8 吨)至 20 吨的货物一级1长度大于 14 米(含 14 米)小于 20 米;2宽度大于 3.5 米(含 3.5 米)小于 4.5 米;3高度大于 3 米(含 3 米)小于 3.8 米;4重量大于 20 吨(含 20 吨)小于 100 吨;二级1长度大于 20 米(含 20 米)小于 30 米;2宽度大于 4.5 米(含 4.5 米)小于 5.5 米;3高度大于 3.8 米(含 3.8 米)小于 4.4 米;4重量大于 100 吨(含 100 吨)小于 200 吨;三级1长度大于 30 米(含 30 米)小于 40 米;2宽度大于 5.5 米(含 5.5 米)小于
23、 6 米;3高度大于 4.4 米(含 4.4 米)小于 5 米;4重量大于 200 吨(含 200 吨)小于 300 吨;大型物件四级1长度在 40 米以上者;2宽度在 6 米以上者;3高度在 5 米以上者;4重量在 300 吨以上者;一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易燃物品、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列名的所有危险货物 二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的二级易燃液体、有毒物品、碱性腐蚀物品、二级酸性腐蚀物品12345678贵重货物类价格昂贵运输责任重大货
24、物9内 容 省 略12鲜活货物类货物价值高、运输时间性强、运输效率低、责任重大的鲜活3内 容 省 略第 8 页 共 13 页货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51154 号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一、货物外形尺寸:长度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5 米以上或高度在 3 米以上的货物;二、重量在 20 吨以上的单件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道路大型物件
25、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之一者:1长度大于 14 米(含 14 米)小于 20 米;2宽度大于 3.5 米(含 3.5 米)小于 4.5 米;3高度大于 3 米(含 3 米)小于 3.8 米;4重量大于 20 吨(含 20 吨)小于 100 吨;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 20 米(含 20 米)小于
26、30 米;2宽度大于 4.5 米(含 4.5 米)小于 5.5 米;3高度大于 3.8 米(含 3.8 米)小于 4.4 米;4重量大于 100 吨(含 100 吨)小于 200 吨;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 30 米(含 30 米)小于 40 米;2宽度大于 5.5 米(含 5.5 米)小于 6 米;3高度大于 4.4 米(含 4.4 米)小于 5 米;4重量大于 200 吨(含 200 吨)小于 300 吨;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在 40 米以上者;2宽度在 6 米以上者;3高度在 5 米以上者;4重量在 300 吨以上者。第三章 申请与审
27、批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工人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字1993531 号文)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第 9 页 共 13 页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运输物件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
28、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十条 审批权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和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
29、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一、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二、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进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一、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二、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
30、营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装设标志灯。第五章 费收规定第十九
31、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第六章 违章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超载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 10
32、页 共 13 页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托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199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附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 ,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 8%的坡度。2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3技术工人:具有
33、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专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形、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100 吨以上 200 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 ,并有相应的配
34、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 8%的坡度。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中级工人不少于 1 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专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
35、、外形、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 吨以上 300 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 纵列或 4 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 ,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 8%的坡度。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高级工人
36、不少于 1 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专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形、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300 吨以上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 纵列或 4 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 ,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第 11 页 共 13 页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 8%的坡度。2技
37、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中级工人不少于 1 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专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形、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38、部令2000 年第 2 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已于 2000 年 1 月 14 日经第 12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4 月 1 日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 )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是指在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 米以上;二、车货总长 18 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 2.5
39、 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 40000 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 46000 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6000 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0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10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 14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8000 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12000 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22000 千克;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管部门主管全国超
40、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直机关(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第 12 页 共 13 页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
41、、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迄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 40000 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
42、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 15 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 40000 千克以上(不含 40000 千克) 、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 46000 千克以上(含 46000 千克) ,100000 千克以下的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对于车货总质量在 100000 千克(不含 100000 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 15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
43、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以下简称通行证 )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 ,并悬挂明显标志,
44、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
45、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 30000 元第 13 页 共 13 页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
46、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 10000 千克、小于13000 千克(含 13000 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