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种植田土租赁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认真组织实施苗木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苗木种植田土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 县 村( 组)的田 亩,土 亩租赁给乙方用于种植苗木。租金标准为:田每亩 元,土每亩 元,田土共计租金: 元。二、租赁期限为 年(从农历 201 年 月起至农历 201 年月 日止,租金不变)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每年农历 12 月 1 日-30 日前付清明提(也就是第二年)的租金。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除非双方协商自愿)要求乙方在租赁田土期间提供务工条件,租种期间甲方不准在租赁给乙方的田土进行擅自使用。四、乙方签订合同后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在经营期间甲方无权干涉。五、合同期未满甲方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必须以国家林业部门、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赔偿给乙方(以每株单价计算赔偿乙方) 。六、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时,由国家购买的土地款属甲方所有,由国家赔偿的苗木款属乙方所有。七、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手印后生效,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 法人:委托: 委托: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