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作者:一、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一) 反映促办。主要是针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需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一般是反映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及严重的不正之风问题。信息载体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信访简报 、 要信摘报 、 专题报告 、原信送阅等。(二) 转交承办。主要是针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对其中重要的可以发函转办,有些重要信访举报件还可以要求查报结
2、果。所谓重要是指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畴,但反映的干部级别较高或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举报件。凡要求查报结果的务必要发正式公函,根据全国纪检监察信访密切协作案件工作座谈会的要求,不要附收回执单。(三) 过问督办。主要是指交办机关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督促检查。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是过问督办的重点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跟踪督办等办法。对没有要求查报结果的,交办机关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过问督办,如建立跟踪点,组织不定期抽查、使用三联单回执等,不能因为未曾发函转办而不加过问,不了了之。过问督办是推动各能为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重视群众来信来访,
3、认真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重要措施。(四) 移送承办。主要是指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的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办理。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 21条、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提出的。移送的方式:有的可由信访部门对单个信访举报件提出意见,经机关主和领导批示后移送;有的根据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可由信访部门直接移送。 (五) 直接查办。主要是针对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由信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查办。这是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提出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充分发挥两种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六)
4、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的问题,对被反映者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目的是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防微杜渐。这是新形势下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教育、挽救、保护干部的重要举措。(七) 信访协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交叉问题,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主要途径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归口反映问题;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依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5、落实处理意见;主动牵头,相互交流情况,消除分歧,统一处理意见。二、 特殊信访举报的处理方法 (一) 告急信访举报。指反映某些重要、紧急或异常情况,如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检举控告某些党员干部即将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会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二是一些地方或单位地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一时难以解决,部分群众要游行、静坐、罢工、集体上访,甚至扬言要行凶、报复、爆炸等;三是少数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情绪反常,表示要自杀、自焚、自伤等。对这类情况紧急的信访举报要急事急办、优先处理。要把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迅速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取行联系,请
6、他们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反映有畏罪潜逃、出逃、违反规定即将出国出境旅游或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请有关部门立即制止。对扬言游行、静坐、示威、行凶、报复、爆炸的,要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采取措施加制止。对持有凶器和爆炸物品。对于有轻生念头,欲自焚、自杀、自伤的,首先将有可能使他们致死、致残的物品收缴,并稳定他们的情绪,然后再采取如下措施:(1)与信访者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请单位来人接回。 (2)派人把他们送回。 (3)对放弃轻生念头的,可动员他们及早返回。对上述紧急信访举报,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外,还务必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尽快调查落实、妥善处理。 (二) 联名
7、信。指 3 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落款为“广大党员” 、 “全体员工” 、 “部分群众”等者,不视为联名信,按匿名信对待。联名信反映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愿望,如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有可能酿成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对此,一定要区别情况,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调查解决,并由承办单位给予负责的答复。对联名信反映的合理要求,应昼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要求,要在适当场合向群众讲清楚,进行疏导教育。对确有证据盗用他人名义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可追究其责任。 (三) 政治敏感性的信访。目前特指涉及民运分子或其他与
8、“政治风波”有牵连的信访;涉及“法轮功”问题的来访。对这类信访,绝对不当一般的信访举报按常规来处理,要作为特殊的政治问题来对待。关键是旗帜要鲜明,态度要坚决,要和中央保持一致。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不激化矛盾,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为妥善处理好这类信访问题,最好事先要制定好工作预案,针对他们有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研究出统一的答复意见。 (四) 诈骗性信访。通常指信访为伪造文件、证件,冒充身份等手段企图达到某种目的、满足个人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社会治安,必须坚决、果断处理发现有伙造的证件、文件的,要及时收缴,情节严重的,应及
9、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置。对自称是领导人员或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及时和有关领导同志取得联系,确系冒充的要给予揭露、制止,直至追究责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必要时还可公开披露。 (五) 反动信件。凡攻击党的领导,攻击人民民主专政,反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攻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主张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信件,应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 对来访中生病、住院、生活困难及患有恶性传染病人的接待与处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上访人员的路费自理。对路途较远,在来访中发生生活困难的或老、弱、病、残人员,没有经济
10、收入的上访人员,接待单位可以给予生活上的接济。对于在上访过程中生病、住院的可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来人护理、处置,其开支由上访人承担。对于无经济收入对无亲属接济的,接待机关可以垫付。总之,纪检监察机关的接待部门,应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克服困难,绝不能坐视不管,让上访人流落街头或发生伤亡等事故。对于串有恶性传染病的来访人,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前来处理,并做好消毒等善后工作。 三、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中,有署实名举报,也有不署名假名的举报。近几年,尽管加大了提倡署实名举报的宣传力度但匿名举报仍居高不下,占 80%左右。产生大量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党内生
11、活不正常,有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对待群众举报,往往压制、限制群众举报,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因此,群众有后顾之忧而不敢署真名。不论是署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大案要案线索,很多来自信访举报,其中不少还是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信不可一概否定,也不能一律不查。中共中央办公厅 1987 年 3 月 30 日转发全党的中央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仍要执行。 但是,署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相比,有更多的优越性。首先,署实名举报敢于对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的属实率较高。据有些地方反映,署实名举报便于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随时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
12、中是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慌线索。第三,有利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促进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第四,署实名举报由于举报的主全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第五,署实名举报是一种正义之举,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有利于发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署实名举报是贪污监督的必然要求,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要大力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主要举措有:(1)优先处理边境贸易实名举报,在相同的情况下,要首先处理和解决署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 (2)承办单位要负责地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实施奖励。 (4)切实保护举报人,对那些敢于向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署实名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要给予坚决地保护,一旦受到不公正对待,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匿名举报是一种不规范的举报行为,匿名举报在举报总量中占很在比例有诸多弊端。最主要的是对举报问题真实性无人负责,影响了举报质量,有的还利用匿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制造混乱。纪检监察机关对匿名举报不提倡、不支持。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没有具体事实、空扣帽子的匿名举报,不予置理;即使提供了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一般也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