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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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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5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O 一 O 年六月二十八日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构建大九江城镇格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规划指导、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区别对待,节约土地、改善环境,依法审批、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大九江规划区范围:(一)中心城区所辖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及庐山风景名胜区所辖范围;(二)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区范围(沙河街镇,西起长江二桥与宁樟高速连接段,东止 105 国道,北至八里湖边,

3、南至毛桥);城子镇、港口街镇、城门乡、狮子镇、马回岭镇、岷山乡的全域;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沿双瑞路以北区域;(三)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规划区范围(南康镇,东、南至鄱阳湖,北至白鹿镇胡家垄,西至帅家湾)、白鹿镇、温泉镇及环庐山公路外围 500 米范围内的各村镇;(四)湖口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区范围(双钟镇,东至凰村乡东界,南至马影镇南界,西至南北港湖区,北至长江)、马影镇以及凰村乡、流泗镇铜九铁路以北区域。(五)瑞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规划区范围(含湓城办事处、桂林办事处、赛湖农场行政辖区、南阳乡部分用地、码头镇)、九瑞码快速通道两侧的白杨镇、

4、武蛟乡。第二章 建设模式第四条 中心城区及九江县、星子县、湖口县、瑞昌市(以下简称三县一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采取统规统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按照新市民公寓的标准建设公寓式居民小区。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为东至城东工业基地、芳兰大道、姑塘化纤工业基地;南至姑塘镇、庐山风景名胜区、东泉路;西至赛湖东岸、城西港区西边界线;北至长江。三县一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由三县一市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自行确定。第五条 中心城区及三县一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外,采取统规自建(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方式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地方

5、可以统规统建。第三章 规划指导第六条 公寓式居民小区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的功能合理布局,按照公寓式城市居民小区的标准规划设计,满足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渡的需要。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依托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自然条件较好、便于聚居的自然村落,合理扩展或整合成为农民集中居住点。第八条 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铁路、公路、国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第九条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公寓

6、式居民小区的选址由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浔阳区、庐山区、九江技术开发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编制,经市建设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外的农民集中居住点选址及详细规划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并报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条 三县一市的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和详细规划由三县一市政府审批。第四章 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7、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 D 类危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从当地农业户籍迁出的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可作为农业户籍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第十二条 村组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民购买或自建房屋申请后,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 7 天,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三条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组织一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国土所相关人员实地

8、调查,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条 县(市、区)批准。县(市、区)政府每月集中研究审批,经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在指定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批准书,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第五章 报建程序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公寓式居民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外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政策措施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禁止农民在原址改建、扩建、重建、新建房屋。经批准符合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条件的

9、,一律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购买批准书在指定的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外,经批准符合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条件的,一律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自建房屋批准书在指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的,购买面积为人均不超过 40 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建设成本价,建设成本价由公寓式居民小区建设单位送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自建房屋面积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

10、基地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条件,经批准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原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经批准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的,按照房屋拆迁办法予以补偿,原宅基地纳入土地储备。前款规定的中心城区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市本级在土地出让收益中专项安排,三县一市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安排方式由三县一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原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外,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原宅基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备复垦条件的,由县(市、

11、区)人民政府予以复垦。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用地。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根据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逐宗审批,供应到户。对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由县(市、区)政府逐宗审批,供应到户。第二十二条 对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房屋产权和宅基地实行登记发证,具体登记发证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的农民,申请农转非的,可以办理城镇户口,其原承包的集体土地未被征收前

12、可继续耕种。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公寓式居民小区的建设分别由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县一市公寓式居民小区的建设主体由三县一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七章 监管责任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凡因违规审批和监管不力出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和组织拆除,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购买或自建房屋。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过程中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九江规

13、划区的农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再修订完善。第三十条 九办字201015 号文件发布之日前的农民建房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经合法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可以继续建设;(二)经合法批准尚未开工建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开工建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三)凡未经合法批准的违章建筑,在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的予以无偿拆除;在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处罚后可以完善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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