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 同 编 号 : 年 月 日发 包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 顺利进行,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名 称 : 。1.2 工 程 地 点 : 。1.3 工 程 内 容 及 做 法 (详 见 :工 程 预 算 报 价 表 、施 工 图 纸 )。1.4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双 方 商
2、 定 采 取 下 列 第 _种 承 包 方 式 。(1)乙 方 包 工 、包 料 。(2)乙 方 包 工 、部 分 包 料 ,甲 方 提 供 部 分 材 料 (详 见 甲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细 表 、乙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3)乙 方 包 工 、甲 方 包 料 (详 见 甲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1.5 工 程 期 限 _ _历 天 ,开 工 日 期 _年 月 日 ,竣 工 日 期_年 _月 _日 (施 工 期 以 材 料 进 场 日 第 二 天 起 计 算 )。1.6 合 同 价 款 :本 合 同 工 程 造
3、 价 详 见 工 程 预 算 报 价 表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增 减 项目 的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并 签 名 确 认 后 增 减 该 部 分 费 用 。第 二 条 施 工 图 纸双 方 同 意 施 工 图 纸 采 取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提 供 :(1)甲 方 自 行 设 计 并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一 份 (详 见 :装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2)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一 份 (详 见 :装 饰装 修 工 程 设 计 图
4、纸 ),设 计 费 _元 ,由 甲 方 支 付 (此 费 用 不 在 工 程 价 款 内 )。第 三 条 甲 方 义 务3.1 开 工 前 _天 ,为 乙 方 入 场 施 工 创 造 条 件 。包 括 :搬 清 室 内 家 具 、陈 设或 将 室 内 不 易 搬 动 的 家 具 、陈 设 归 堆 、遮 盖 ,以 不 影 响 施 工 为 原 则 ;如 甲 方 不 采 取必 要 保 护 措 施 而 造 成 家 具 、陈 设 损 失 的 ,有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3.2 负 责 办 理 施 工 所 涉 及 的 申 请 、审 批 等 手 续 ,并 负 责 交 纳 物 业 管 理 处 和 报 批的
5、 全 部 费 用3.3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源 、电 源 ;3.4 负 责 协 调 乙 方 与 邻 里 之 间 、物 业 管 理 处 之 间 的 关 系 ;3.5 不 拆 动 室 内 承 重 结 构 ,如 需 拆 改 原 建 筑 的 非 承 重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负 责 到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批 手 续 ;3.6 施 工 期 间 甲 方 仍 需 部 分 使 用 该 场 所 ,负 责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卫 及 消 防 等 各项 工 作 ;3.7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办 理 验 收 、变
6、 更 登 记 手 续 和 其 他 事宜 ,负 责 材 料 进 场 、竣 工 验 收 。3.8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提 供 施 工 所 用 的 自 购 材 料 。第 四 条 乙 方 义 务4.1 指 派 为 乙 方 驻 工 地 监 理 ,负 责 本 合 同 履 行 ;按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保 质 保 量 ,按 期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处 理 解 决 由 乙 方 负 责 的 各 项 事 宜 。4.2 施 工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操 作 规 范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标 准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工 程 ;4.3 严
7、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按 图 纸 或 说 明 进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做 好 各 项 质 量 检 查 和 施 工 记 录 ;4.4 保 护 好 原 场 所 室 内 的 家 具 和 陈 设 ,保 证 室 内 上 、下 水 管 道 的 畅 通 ;4.5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的 整 洁 ,工 程 完 工 后 负 责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4.6 工 程 竣 工 未 移 交 甲 方 之 前 ,负 责 对 现 场 的 一 切 设 施 和 工 程 成 品 进 行 保 护 。第 五 条 工 程 变 更工 程 项 目 及 施 工 方 式 如 需 变 更
8、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双 方 签 名 确 认 ,同 时 调 整 相关 工 程 费 用 及 工 期 (见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增 减 项 目 单 )。第 六 条 材 料 的 提 供6.1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详 见 甲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应 当 符合 设 施 要 求 ,如 因 质 量 问 题 或 规 格 差 异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的 ,由 甲 方 负 责 。甲 方 应 在材 料 运 到 施 工 现 场 前 通 知 乙 方 ,双 方 共 同 验 收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乙 方 验 收 后 应 负责 妥 善 保
9、 管 。6.2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详 见 乙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乙 方 应在 材 料 运 到 施 工 现 场 前 通 知 甲 方 ,并 接 受 甲 方 检 验 。如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规 格 有差 异 的 ,应 禁 止 使 用 ;如 已 经 使 用 对 工 程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七 条 工 期 延 误7.1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经 甲 方 确 认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1)工 程 量 变 化 和 设 计 变 更 ;(2)不 可 抗 力 ;(3)甲 方
10、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7.2 因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完 成 其 应 负 责 的 工 作 而 影 响 工 期 的 ,工 期 顺 延 ;因 甲 方 提供 的 材 料 、设 备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工 期 顺 延 。7.3 甲 方 未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合 同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7.4 因 乙 方 责 任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无 故 中 途 停 工 而 影 响 工 期 的 ,工 期 不 顺 延 ;因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的 ,返 工 费
11、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工 期 不 顺 延 。第 八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8.1 合 同 生 效 后 ,甲 方 按 下 规 定 中 的 约 定 直 接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第 一 次 :签 定 本 合 同 时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含 工 程 款 总 额 和增 加 项 目 金 额 )的 %,即 元 。第 二 次 :木 工 进 场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含 工 程 款 总 额 和 增 加项 目 金 额 )的 %,即 元 。第 三 次 :扇 灰 油 漆 进 场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12、 价 单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含 工 程 款 总 额 和增 加 项 目 金 额 )的 %,即 元 。第 四 次 :工 程 完 工 及 竣 工 验 收 后 ,结 算 完 毕 ,甲 方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总 金 额 (含 工 程 款 总 额 和 增 加 项 目 金 额 )的 %,即 元 。8.2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工 程 结 算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甲 方 。甲 方 接 到 资 料 后 日 内 如 未 有 异 议 ,即 视 为 同 意 ,双 方 应 填 写 工 程 结 算 单 并 签字 ,甲 方 应 在 签
13、 字 时 向 乙 方 结 算 工 程 尾 款 。8.3 工 程 款 全 部 结 清 后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正 式 统 一 收 据 。甲 方 所 支 付 的 工 程款 ,以 乙 方 财 务 部 开 出 并 盖 财 务 专 用 章 收 据 为 准 。8.4 本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保 修 期 为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12 月第 九 条 双 方 责 任 和 工期延误处 理9.1 以下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应当顺延:(1)不能提供水、电;(2)不能保证每天 8 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3)不能按期提供自购材料、设备;(4)不能按期支付工程
14、款影响正常施工的;(5)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增加施工项目;(6)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逾期验收或无故怠于验收;(8)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9.2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不顺延:(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负责;(4)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5)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乙 方 原 因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双 方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15、乙 方 负 责 修 理 ,工 期 不予 顺 延 。9.3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未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约 定 ,受 损 失 的 均 由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 ,并 赔 偿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9.4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动 用 工 程 成 品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甲方 负 责 。9.5 因 一 方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时 ,该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并 办 理 合同 终 止 手 续 ,并 由 责 任 方 赔 偿 对 方 相 应
16、的 经 济 损 失 。9.6 甲 方 未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每 延 误 一 天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_元 。9.5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期 延 误 ,每 延 误 一 天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_元 。第 十 条 关 于 设 计 和 施 工 及 验 收 的 约 定10.1 乙 方 设 计 师 完 成 的 施 工 图 ,必 须 在 商 定 的 时 间 内 会 同 甲 方 审 图 ,经 甲 方确 认 签 字 后 ,乙 方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10.2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甲 方 认 可 的 图 纸 进 行 施 工 (安 装 )。10
17、.3 施 工 过 程 中 ,甲 方 提 出 变 更 图 纸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减 项 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乙 方 ,列 明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减 项 目 的 理 由 、工 程 部 位 、时 间 、材 料 等 。乙 方 根 据 变更 要 求 ,尽 快 向 甲 方 提 交 变 更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增 减 的 造 价 ,因 停 工 等 原 因 造 成 的工 期 延 误 、材 料 耗 损 、费 用 损 失 等 清 单 ,并 报 告 甲 方 。甲 方 收 到 报 告 后 两 天 内 做 出签 字 答 复 或 协 商 解 决 。10.4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前
18、,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到 现 场 验 收 ,验 收 期 为 两 天 。甲 方 未 按时 验 收 的 ,乙 方 可 自 检 后 如 实 填 写 隐 蔽 记 录 ,对 乙 方 的 自 行 验 收 结 果 ,甲 方 应 予以 承 认 。10.5 工 程 竣 工 后 ,乙 方 应 当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甲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天 内 验收 ,并 办 理 验 收 移 交 手 续 。如 甲 方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验 收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知 乙 方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否 则 视 为 甲 方 通 过 验 收 。如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19、,甲 方 应 承 认 竣工 日 期 ,并 承 担 乙 方 的 看 管 费 用 和 相 关 费 用 。10.6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 一 条 工 程 预 算 报 价 表 、施 工 图 以 及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名 确 认 的 其 他文 件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也 可 由 东 莞 市 装 饰协 会 调 解 ;协
20、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三 条 附 则13.1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互 利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后 签 定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3.2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工 程 不 得 转 包 。13.3 本 合 同 一 式 _贰 _份 ,双 方 各 执 _壹 _份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或合 同 专 用 章 后 正 式 生 效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行 终 止 。13.4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_ _(签 字 ) 乙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_委 托 代 理 人 :_ 委 托 代 理 人 :_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希望您提出保 贵的意见或建议, 让我们共同进步。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希望您提出保 贵的意见或建议, 让我们共同进步。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希望您提出保 贵的意见或建议, 让我们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