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完善采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采购为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涉及政府资金的采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货物包括建设工程、生产经营、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构筑物施工、安装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服务项目包括生活、评估咨询、物业管理、环境卫生、信息技术、车辆事务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四条 物资(工程)采购中心(简称
2、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第五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符合要求、性价比较高的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供应商。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1、人员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生产经营中突发情况所需应急采购。第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采购情况,成立由采购部门、综合部、纪检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开展采购工作。采购小组应当由 3 人或 3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八条 采购流程使用部门提出计划计划审批采购方式选定确定施工(或供货)方签订协议验
3、收(入库)第九条 采购标准及方式:1、工程建设类项目采购金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2、工程 200 万元以下 50 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 1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及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或采购小组进行采购。3、工程 50 万元以下和货物、服务 30 万元以下,采购小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4、生产中急需配件且金额在 1 万元以下,实行报批制度,仓库未储备的可以直接采购。5、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条 采购计划审批权限:工程 10 万元以下和货物、服务 5 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工程 10 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 5 万元(含)以上由董事长审批。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律监督部门是采购工作的监督专职机构,全面负责采购的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集团公司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水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