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续签)补充协议由于承租方仍欲继续承租出租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100弄 1号 504 室的房屋,承租方拥有承租或续租该房屋的优先权,现以原出租合同为准 0000183 ,以原租赁合同条件积蓄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2015_年_3_月_1_日起至_2016_年_2_月_29_日止。谨以此补充与协议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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