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教育李彦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减少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关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邗江党校作为理论宣传教育的的阵地,立足实际,开动脑筋,发挥优势,力求实效,积极努力地开展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现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我校认真吃透计划生育政策精神,以主体班次和函授班次讲台为“主阵地”,以教师科研调研为“助动器”,上下同心,全局同力,在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中取得了较大
2、成绩,做出了较大贡献。近几年来,我校在“邗江区年轻女干部培训班”、“邗江区团干部培训班”、“邗江区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邗江区青年干部培训班”、“邗江区副乡局级干部培训班”等不同类别、不同部门的主体班次和不同年级本科、大专函授班次的办学中,穿插或专门设置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内容,先后有 4500 多人次接受培训学习,并取得良好的教学、宣传效果。同时,我校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专题调研 3 次,附带调研 6 次,教师撰写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科研文章 5 篇,其中,有 3 篇在理论与实践(扬州市委党校主办)、苏中论坛(泰州市委党校)等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另外,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各种教学科研
3、活动,有助于教师开阔视野,活跃思维,提高能力,从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我校先后组织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专职教师参加了由扬州市计生局组织的赴高邮开展的计划生育调研活动;参加了“扬州市党校系统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研讨会”;组织教师参加理论与实践(扬州市委党校主办)举办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科研征文”活动,并有一篇文章被录用发表;2002 年组织教师“以文赴会”,参加了江苏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委党校主办,常州市委党校承办的“江苏省党校系统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科研理论研讨会”。2003 年我校比较成功地承办了“扬州市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观摩会”
4、,我校朱雷老师承担了这次观摩会唯一的一个专题教学。二、基本做法在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教学和宣传工作中,我校逐步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备的、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做法:1、抓好思想建设。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思想统一,才能步调一致;只有思想重视,才能落到实处。我校从校长到教师,在思想上都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作为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党校教学安排中不可缺少的教学内容,作为党校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此,在各类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中,千方百计挤时间安排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内容,在函授学历教育的授课中,鼓励
5、和提倡教师穿插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教学内容。在科研和调研方面,也鼓励和提倡教师选择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课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力争形成科研理论文章。由于思想重视,工作扎实有效,我校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工作多次受到省市委党校的肯定和表彰。2、抓好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校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如在教学方面,我校制定了教师教学测评考核办法、集体备课制度、教师新课试讲制度等,在科研调研方面,我校制定了科研调研考核制度等。所有这些规章制度为教学、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保证,当然也为作为我校教学科研重要内容之一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教学科研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3
6、、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我们认为不断完善教师素质,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是做好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教育工作的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为此,我校指定两名教师作为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的专职教师,及时派送他们参加省市委党校举办的“党校系统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师资培训班”,并在资金和时间上予以支持和保证,鼓励他们互相研讨,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时,结合我校教师队伍结构实际,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老带新”新老结对活动,避免和防止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和教学工作出现“后继无人”现象,从而保证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的师资连
7、续性和师资潜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国家卫生部又走上被告席李艳娜2006 年 8 月 2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王洋律师全权代理的原告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卫生部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被告 2006 年 3 月 3 日所作出的 2006 年第 4 号行政处罚公告;2.要求被告认真审核原告申请的涉水产品换证行政许可材料,并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3.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卫生部缘何又当被告国家卫生部走上被告席已经不
8、是第一回了。这次缘何又当被告呢?我们还是从头说起。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原告,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2 日,是一家生产系列高科技水处理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 2000 多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 8000 平方米,专业生产 LTS 系列多功能水处理器和 OXD 系列臭氧消毒器等民用环保产品,所开发的多功能水处理器、臭氧消毒器等产品都具有自主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其中获得国家 16 项专利证书,整体技术水平已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在原告的系列产品中,所生产的绿森牌 YSJ(O3)-B1 型水处理器,2002年 1 月 11 日经国家卫生部批准,文号为卫水字(2002)第 0004 号,有
9、效期截止 2006 年 1 月 10 日。有效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告提前 5 个月提出了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按照国家卫生部换证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原先批准的卫生许可批件。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告在早期档案材料中寻找不到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原文,只有该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对此,原告如实向管辖地的卫生部监督门如实反映了批件遗失的情况。初审部门认为,原告事实上有批件,因此并未告知应当补充材料或者出具书面声明。2005 年 9 月 6 日,经过初审,上海市卫生局作出了“同意报卫生部审批”的意见。同年 10 月 31 日,被告正式受理了关于延续“绿森牌 YSJ(O
10、3)-B1 型水处理器”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 同年 11 月 10 日、12 月 5 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被告两次向原告发出了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提供了补充的相关材料。在审查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彩色复印件”,不是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原件,没有防伪标记,认为原告在延续申请中提供了伪造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此后,原告不断地向被告解释和说明,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今年刚过完春节,原告突然接到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电话,自称与被告的承办人员有关系,能够“摆平”争议事件,帮助取得延续申请。在原告再三追问下
11、,打电话的人没有详细说明就挂断了。随后,在没有给原告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于 2006 年 3 月 3 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对原告的(2006 年)第 4 号公告。其中,实质上包括了三项行政处罚内容:一是警告;二是暂停发证;三是通报批评。公告的具体内容是:近日,我部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审查中发现,原告在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对该公司申请的相关行政许可未予以批准,并给予警告。原告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特此公告。进行前述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告一
12、直未曾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告诉原告。在众多消费者纷纷提出退货的情况下,原告才从互联网上查找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知悉其内容后,原告不断地通过电话形式,向被告索要行政处罚文书,被告始终不给予任何答复。在原告的连续数个星期的追问和催索,被告的职能部门才勉强地于 2006 年4 月 14 日行政处罚的原文给原告发了传真。针对行政处罚内容,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 月 16 日,被告作出复议决定书,对原告复议的理由均未予以采纳,并认为换证必须提供卫生部原审批文件的原件,原告提供不了原件,所提供“彩色复印件”的批件属于虚假材料,故全部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但复议决定书在查明
13、事实部分却是这样描述的:“经查,2002 年 1 月 11 日,卫生部对绿森牌 YSJ(O3)-B1 型水处理器向申请人核发了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卫水字(2002)第 0004 号),该批件的有效期截止 2006 年 1 月 10 日。”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不能给予原告延续申请的行政许可?为何还要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且还需要公诸于众呢?原告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将国家卫生部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原告认为,需要说明的是,从 2002 年 1 月准予卫生许可证批件之日起,至今年行政争议发生,在原告生产经
14、营的四年时间里,被告编制的书籍、举办的培训班均将原告纳入其中。行政争议如何解读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在接受采访时说,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首先,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在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原告主观方面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造假的行为。由于人事变动关系,原告无法找到卫生许可批件的原件,因而只提供了批件的彩色复印件,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拥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文的事实,且原告并没有隐瞒这一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见,延续申请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书。而这个证书被告已经查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原告提供不了原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根据原始档案的历史记载,在法定期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仅凭一份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就认定原告伪造卫生许可批件显然没有依据。其次,被告违反了我国法律一系列强制性规定。被告的通报处罚、暂停许可等处罚行为均严重危及到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原告的商誉会造成很大的损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告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16、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值得说明的是,被告作出的暂停一年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对原告的行为罚,限制原告一定期限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有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之前,举行听证程序是法律对被告设定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处罚无效。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