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陕办发201011 号)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陕政发201142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第四条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
2、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第六条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一等奖奖励5000 万元、二等奖奖励 3000 万元、三等奖奖励 1000 万元。第七条省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 10 个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 600万元。 第八条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 3 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最终确定 10 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上报省政府审定。第九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1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 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3 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第十条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除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市对县级的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至 2013 年 8 月 26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