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充协议甲 方: 乙 方:北京紫博蓝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6层 邮 编: 邮 编:100020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联系邮箱: 兹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编号为 的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作如下补充,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原合同,原合同自一方收到对方发送的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解除通知可以邮件、传真、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二、 双方终止合作后,在甲方未违反原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之服务条款或
2、未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权益受损的前提下,乙方将向甲方退还甲方的实际剩余预存款,实际剩余预存款的计算方式如下:实际剩余预存款=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的预存款总额-甲方竞价广告帐户实际已消耗的金额。乙方将在“原合同约定的竞价服务系统的提供商”向乙方退款后的 X 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核对工作,并于 “原合同约定的竞价服务系统的提供商”向乙方退款后的 X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的实际剩余预存款退还给甲方,实际剩余预存款将统一退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三、如因甲方原因而使乙方权益受损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四、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本协议文首所载之通讯地址。若通知及函件以电子邮件形
3、式发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方式传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当发出该传真时间在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是非工作日时间,则传真收件日期以收件方下一个工作日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时,则通知收件日期以寄件方寄发之日起第 5 日为准;以多种方式通知收件方的,收件日期以最早的收件日期为准。五、除本协议明确补充的内容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仍按原合同相关条款履行。六、本协议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附加协议,补充协议或附加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内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保密条款的,本协议将自动作废,并且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八、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北京紫博蓝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