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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 事故管理制度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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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Z/AB2008-2005A/1-2005/11/01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 产方针,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包括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2. 事故管理制度2.1 为减少各类事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生产生产安全有效的运行,制定本制度。2.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三违” 行为,防止事故发生。2.3 重大事故分类2.3.1 重大火灾事故(其中之一): 一次死亡人以上(含人); 一次重伤

2、10 人以上(含 10 人); 一次死亡、重伤人以上(含人);受灾户 15 户以上(含 15 户);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3.2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上(含人)的事故。2.3.3 重大交通事故:指甲方 责任的一次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财产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以所在地交管部门认定为准2.4.4 重大设备事故:因本管辖区域的生产设备、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生产系统停产4 小时或单机停产 5 天以上,或全厂电力、动力供应中断 30 分钟以上,或车间生产中断 1 小时以上。2.4.5

3、重大霉变事故:指库存烟草制品一次霉变损失达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事故。QZ/AB2008-2005A/1-2005/11/012.4.6 重大盗窃事故:指库存烟草制品或其它物品、单位财产一次被盗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事故。2.4.7 重大泄露事故:二氧化碳大面积泄漏指一次性导致车间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20000PPM。放射源泄漏事故指岗位工作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具体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等全过程所导致的人体的有效剂量当量0.05Sv。2.4.8 食物、化学品中毒事故:以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认定为准。2.5 设备事故的分类:2.5.1 生产装置、动力设备

4、、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作为设备事故。2.5.2 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小时以上、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应全厂范围内中断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断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小时以上、小时以下的;单机停产小时以上、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断小时以上、 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小时以上、单机停产小时以上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小时以上、车

5、间中断小时以上的(外线停电除外)。2.6 轻伤责任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 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责任事故。2.7 重伤责任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 105 个工作日以上(含 105 个工作日)6000 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责任事故。2.8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安保科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QZ/AB2008-2005A/1-2005/11/01 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部门应在天内将事故报

6、告单交安保科。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3.1 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3.2 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3.3 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部门的专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执行。3.4 对于厂区、库区及多种经营各公司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及时送达安保部

7、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的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的签字日期为准。3.5 对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及时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证整改质量。3.6 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3.7 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和;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3.8 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

8、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的。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4.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的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的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QZ/AB2008-2005A/1-2005/11/014.2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4.3 事故报告4.3.1 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4.3.2 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

9、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4.3.3 伤亡事故:轻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烟草公司和市劳动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4.4 事故调查4.4.1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0、4.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4.4.4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QZ/AB2008-2005A/1-2005/11/014.4.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5 事故处理4.5.1 事故调

11、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4.5.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3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厂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5 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

12、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4.5.6 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4.5.7 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4.5.8 一般事故处理应在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天内结案。事故处理后,责任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 副本送地区安全部门备案,正本送厂档案室存档。附:“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运用“确定事故 责任者” 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 责任者并追查责任。事故责任者的

13、认定按以下原则进行:、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设备质量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QZ/AB2008-2005A/1-2005/11/01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采购者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部门负责。、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因官僚主义而错误决定,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起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制度引发的事故,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引起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应指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部门不安排人员参加的,由该部门负责。、因随意拆除

14、或毁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或毁坏者负责。、对已发现的各种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或互相推诿、扯皮而造成事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 关部门,有关部门未予及时解决而酿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对已呈报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而又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有关部门应向呈报部门陈述原因,并协同呈报部门订出限期整改计划,逾期未改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负事故责任;隐患未整改前,呈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引发的事故由呈报部门负责。、职能部门向各分管领导反映隐患,各分管领导置之不理或无及时批复而贻误消除隐患时机造成事故的,由各分管领导负责。10、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QZ/AB2008-2005A/1-2005/11/01文件归口部门:安保科 起草人:翁 惠审核人:刘敏 批准人:林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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