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B艾克斯博特安全管理咨询标准QB/Expert 9001-2016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南General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risk classification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让要安全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让我们的客户成为更安全的企业济 南 艾 克 斯 博 特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二 一 六 年 六 月目 录前 言 .1引 言 .2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通 则 .1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要
2、求 .45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求 .55.1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程 序 55.2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要 求 55.3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成 果 10附 件 A: 危 险 源 分 类 标 准 11附 件 B: 作 业 条 件 危 险 分 析 ( LEC 法 ) 16附 件 C: 作 业 条 件 风 险 程 度 评 价 MES法 21附 件 D: 作 业 风 险 分 析 法 ( TRA) .23附 件 E: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危 险 源 辨 识 与 控 制 措 施 指 导 手 册 .251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
3、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济 南 艾 克 斯 博 特 安 全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潘 国 军 、 赵 国 忠 、 史 卫 东 、 张 鹏 。2引 言本 标 准 是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程 , 充 分 借 鉴 和 吸 收 了 国 际 、 国 内 风险 管 理 相 关 标 准 、 现 代 安 全 管 理 理 念 和 来 自 企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成 功 经 验 , 融 合 了 企 业 开 展 职 业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及 安 全
4、生 产 标 准 化 创 建 工 作 的 相 关 要 求 , 并 在 结 合 了 我 省 安 全 生 产 实际 状 况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而 成 。制 定 本 标 准 的 目 的 是 为 规 范 我 省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在 风 险 点 排 查 、 危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策 划 等 风 险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目 的 是 为 了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源 头 治 理 ” 和 事 故 预 防 的 “ 关 口 前 移 ” ,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
5、保 障 作 业 人员 的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 实 现 企 业 安 全 发 展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是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的 核 心 , 也 是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的 基 础 。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过程 中 确 定 的 典 型 控 制 措 施 是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与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的 技 术 接 口 , 典 型 控 制 措施 应 当 作 为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标 准 依 据 , 实 现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精 细 化 和 精 准 化 。1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6、准 规 定 了 企 业 开 展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的 相 关 要 求 , 为 各 行 业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建 设 实 施 指 南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东 省 内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 化 工 医 药 企 业 、 烟 花 爆 竹 从 业 企 业 以 及 工 贸 企 业的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 已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且 优 于 该 标 准 的 适 用 其 原 标 准 , 其 他 行 业 企 业 开 展 风险 分 级 管 控 的 ,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7、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8001-201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规 范GB/T 28002-201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指 南GB/T 23694-2009 风 险 管 理 术 语GB/T 24353-2009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与 实 施 指 南GB
8、/T 27921-2011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评 估 技 术GB/T 13861-2009 生 产 过 程 危 险 和 有 害 因 素 分 类 与 代 码GB/T 20000.4-2003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4部 分 : 标 准 中 涉 及 安 全 的 内 容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风 险 Risk风 险 是 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随 之 引 发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 或 ) 健 康 损 害 和 (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组 合 。注:风 险 , 是 事 故 发 生 的
9、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结 合 。 有 的 事 故 只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健 康 损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 有2的 事 故 则 会 导 致 上 述 后 果 中 两 个 或 三 个 同 时 存 在 。3.2可 接 受 风 险 ( Acceptable risk)根 据 组 织 法 律 义 务 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已 被 组 织 降 至 可 容 许 程 度 的 风 险 。注 1: 是 否 为 可 接 受 风 险 , 对 不 同 企 业 来 讲 , 基 于 安 全 认 知 水 平 或 理 念 不 同 ,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会 有 差 异性 , 比 如 有 的
10、 企 业 认 为 轻 微 伤 害 可 以 接 受 , 而 有 的 企 业 认 为 未 遂 事 故 都 需 要 调 查 与 处 理 。注 2: 是 否 可 接 受 不 是 针 对 企 业 的 风 险 损 失 承 受 能 力 来 讲 的 , 而 是 在 能 够 满 足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及 企业 期 望 达 成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目 标 基 础 上 仍 然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风 险 。3.3重 大 风 险 ( Major risk)是 指 发 生 事 故 可 能 性 与 事 故 后 果 二 者 结 合 后 风 险 值 被 认 定 为 重 大 的 风 险 类 型
11、 。注 : 风 险 是 否 为 “ 重 大 ” 是 一 个 相 对 概 念 。 从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出 发 , 企 业 宜 构 建 符 合 自 身 安 全 风 险 特点 的 重 大 风 险 清 单 , 目 的 是 明 确 自 身 安 全 的 关 注 重 点 。 企 业 一 般 会 将 风 险 等 级 较 高 的 区 域 在 管 控 方 面 视 同重 大 风 险 。3.4危 险 源 Hazard危 险 源 是 指 可 能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和 ( 或 ) 健 康 损 害 和 ( 或 ) 财 产 损 失 的 根 源 、 状 态 或 行 为 ,或 它 们 的 组 合 。注 1: 危
12、 险 源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 根 源 、 状 态 或 行 为 ”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但 是 存 在 失 控 的 潜 在 风 险 ;二 是 “ 根 源 、 状 态 或 行 为 ” 处 于 缺 陷 状 态 , 可 能 伴 随 着 诱 发 事 故 的 现 实 风 险 。注 2: “ 行 为 ” 包 括 常 规 非 常 规 的 作 业 、 巡 视 、 巡 检 以 及 管 理 行 为 等 诸 多 方 面 。3.5风 险 点 Hazard site基 于 现 有 安 全 知 识 、 安 全 经 验 、 法 规 及 标 准 要 求 、 事 故 教 训 等 , 运 用 “ 头 脑
13、 风 暴 法 ” 确定 的 伴 随 较 大 风 险 的 部 位 、 设 施 、 场 所 、 区 域 等 的 物 理 实 体 、 作 业 环 境 或 空 间 。注 1: 安 全 “ 头 脑 风 暴 法 ” ( 简 称 BS 法 , Brain-storming) , 即 由 企 业 负 责 人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相 关 技 术职 能 部 门 人 员 、 一 线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的 ( 必 要 时 , 邀 请 外 部 专 家 参 与 ) , 一 般 在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主 持 下 , 对安 全 管 理 及 安 全 技 术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原 因
14、 分 析 以 及 解 决 方 法 等 做 出 的 、 达 成 共 识 的 集 体 判 断 方 法 。3注 2: 排 查 风 险 点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企 业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心 , 即 由 于 存 在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危 化 品 、 原 辅 物料 易 发 火 灾 、 电 气 设 备 集 中 、 工 艺 复 杂 、 作 业 环 节 多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集 中 、 对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要 求 高 、 行 业或 自 身 已 有 事 故 教 训 等 因 素 而 应 被 企 业 确 定 为 风 险 管 控 重 点 的 部 位 、 设 施 、 场 所 、
15、区 域 等 的 物 理 实 体 、 作业 环 境 或 空 间 。注 3: 风 险 点 亦 称 风 险 源 , 如 原 料 罐 区 、 液 氨 站 、 变 配 电 室 、 危 化 品 仓 库 ; 合 成 氨 装 置 的 冷 凝 器 、 换热 器 ; 冶 金 企 业 的 煤 气 柜 、 转 炉 ; 矿 山 炸 药 库 、 提 升 机 房 、 水 泵 房 、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室 、 风 机 房 、 采 场 、 井底 车 场 、 尾 矿 库 等 。注 4: 排 查 风 险 点 是 风 险 管 控 的 基 础 , 对 风 险 点 内 的 不 同 危 险 源 ( 与 风 险 点 相 关 联 的 人
16、 、 物 、 环 境 及管 理 等 因 素 ) 进 行 识 别 、 风 险 评 价 以 及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采 取 不 同 控 制 措 施 是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 核 心 。3.6危 险 源 辨 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识 别 危 险 源 的 存 在 并 确 定 其 特 性 的 过 程 。注 : 危 险 源 的 “ 特 性 ” 是 指 危 险 源 状 态 、 可 能 诱 发 事 故 类 型 等 特 有 性 质 。3.7风 险 评 价 Risk evaluation风 险 评 价 是 对 危 险 源 导 致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对 现 有 控 制
17、 措 施 的 充 分 性 加 以 考 虑 以 及 对 风险 是 否 可 接 受 予 以 确 定 的 过 程 。常 用 的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分 析 法 ( LEC 法 ) 、 作 业 危 害 分 析 法 ( JHA 法 ) 、安 全 检 查 表 法 ( SCL 法 ) 、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方 法 ( MES 法 ) 、 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方 法 ( HAZOP法 ) 、 事 故 树 方 法 (FTA 法 ) 、 道 化 学 法 (DOW 法 )等 。3.8风 险 分 级 Risk classification风 险 分 级 是 指 通
18、 过 采 用 科 学 、 合 理 方 法 对 危 险 源 所 伴 随 的 风 险 进 行 定 性 或 定 量 评 价 , 根据 评 价 结 果 划 分 等 级 。 风 险 分 级 的 目 的 是 为 确 定 风 险 管 控 的 优 先 顺 序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及 标 准 , 我 省 风 险 暂 定 为 “ 红 、 橙 、 黄 、 蓝 ” 四 级 ( 红 色 最 高 ) , 企 业 采用 原 5 级 划 分 标 准 可 参 照 进 行 调 整 。3.9风 险 分 级 管 控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是
19、指 按 照 风 险 不 同 级 别 、 所 需 管 控 资 源 、 管 控 能 力 、 管 控 措 施 复 杂 及 难 易4程 度 等 因 素 而 确 定 不 同 管 控 层 级 的 风 险 管 控 方 式 。鉴 于 当 前 企 业 普 遍 采 用 的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多 采 用 5 级 划 分 的 原 则 , 依 据 可 能 导 致 后 果 的 严重 程 度 , 并 考 虑 管 控 方 便 , 依 次 用 红 色 、 橙 色 、 黄 色 和 蓝 色 表 示 。 其 中 :红 色 风 险 ( 级 风 险 ) : 不 可 容 许 的 , 巨 大 风 险 , 极 其 危 险 , 必 须 立
20、 即 整 改 , 不 能 继 续作 业 。橙 色 风 险 ( 级 风 险 ) : 高 度 危 险 , 重 大 风 险 , 必 须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控 制 管 理 , 公 司 对 重大 及 以 上 风 险 危 害 因 素 应 重 点 控 制 管 理 。黄 色 风 险 ( 级 风 险 ) : 中 度 ( 显 著 ) 危 险 , 需 要 控 制 整 改 , 公 司 、 部 室 ( 车 间 上 级 单位 ) 应 引 起 关 注 。蓝 色 风 险 ( 、 级 风 险 ) : 其 中 级 风 险 是 指 轻 度 ( 一 般 ) 危 险 , 可 以 接 受 或 可 容 许的 , 车 间 、 科 室
21、应 引 起 关 注 ; 级 风 险 是 指 稍 有 危 险 , 需 要 注 意 或 可 忽 略 的 、 可 接 受 的 , 员工 应 引 起 注 意 。3.10风 险 控 制 措 施 Risk control measures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将 风 险 降 低 至 可 接 受 程 度 , 企 业 针 对 风 险 而 采 取 的 相 应 控 制 措 施 。企 业 在 选 择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时 应 考 虑 : 可 行 性 ;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应 包 括 : 工 程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培 训 教 育 措 施 ;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22、 ; (5)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等 。3.11风 险 信 息 Risk information风 险 信 息 是 指 包 括 风 险 点 名 称 、 危 险 源 名 称 、 类 型 、 存 在 位 置 、 当 前 状 态 以 及 伴 随 风 险大 小 、 等 级 、 所 需 管 控 措 施 、 责 任 单 位 、 责 任 人 等 一 系 列 信 息 的 综 合 。企 业 各 类 风 险 信 息 的 集 合 即 为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 。4总 要 求4.1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23、门 按 照 “ 管 行 业 必 须 管安 全 、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 的 要 求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推 动 各 企 业 创建 实 施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4.2 各 行 业 应 建 立 实 施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细 则 , 各 行 业 不 同 类 型 企 业 类 别 建 立 实施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指 南 , 引 导 企 业 全 面 推 广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4.3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应 当 覆 盖 风 险 点
24、 排 查 、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策 划5与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 并 明 确 辨 识 方 法 、 评 价 方 法 及 控 制 措 施 制 定 要 求 。5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求5.1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程 序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 需 要 企 业 对 每 一 个 风 险 点 ( 部 位 、 区 域 、 设 施或 场 所 等 ) 里 面 的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 在 划 分 作 业 岗 位 、 作 业 活 动 或 区 域 基 础 上 , 再 按 照 人 的不 安
25、全 行 为 、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 作 业 环 境 不 安 全 因 素 以 及 管 理 缺 陷 等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危 险 源 逐一 识 别 ; 然 后 按 照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等 四 个 逻 辑 层次 逐 一 考 虑 , 制 定 实 施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程 序 如 图 5-1 所 示 :图 5-1: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程 序 框 图5.2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要 求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 主 要 步 骤 包 括 : 排 查 风 险
26、 点 、 辨 识 危 险 源 、 开 展 风 险 评 价 与 分 级 、 制 定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等 。 企 业 应 针 对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过 程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 制 定 相 应 的 标 准 、 方 法 、 步6骤 及 要 求 , 有 组 织 地 有 序 开 展 。5.2.1 排 查 风 险 点企 业 应 组 织 专 门 力 量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排 查 , 建 立 风 险 点 排 查 台 账 。 风 险 点 排 查 的 对 象 包 括部 位 、 设 施 、 场 所 、 区 域 等 的 伴 随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风 险 的 物 理 实 体 、 作 业 环
27、 境 或 空 间 。5.2.1.1 风 险 点 划 分 原 则风 险 点 划 分 应 当 遵 循 “ 大 小 适 中 、 便 于 分 类 、 功 能 独 立 、 易 于 管 理 、 范 围 清 晰 ” 的 原 则 。如 储 存 罐 区 、 装 卸 站 台 、 生 产 装 置 、 作 业 场 所 等 等 , 但 对 于 规 模 较 大 、 工 序 复 杂 的 企 业 , 应对 生 产 装 置 或 生 产 车 间 按 照 工 艺 特 点 或 工 序 要 求 进 一 步 细 分 , 为 危 险 源 辨 识 确 定 合 适 的 范围 。5.2.1.2 风 险 点 排 查 台 账企 业 应 当 排 查
28、出 的 风 险 点 实 施 台 账 管 理 , 台 账 信 息 应 包 括 : 风 险 点 名 称 、 风 险 点 功 能 ( 作用 ) 、 风 险 点 范 围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类 型 等 信 息 。 如 当 把 “ 危 化 品 储 存 仓 库 ” 作 为 风 险 点 时 ,还 应 明 确 存 储 的 危 化 品 种 类 、 数 量 、 储 存 方 式 等 信 息 ; 当 把 “ 矿 山 井 下 炸 药 库 ” 作 为 风 险 点时 , 还 应 明 确 炸 药 库 设 计 容 量 、 炸 药 品 类 、 正 常 库 存 量 等 信 息 。5.2.2 危 险 源 辨 识危 险 源 辨
29、 识 包 括 辨 识 方 法 的 选 择 、 辨 识 范 围 的 确 定 、 辨 识 活 动 的 开 展 等 环 节 。 企 业 应 本着 系 统 、 全 面 以 及 方 便 的 要 求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 辨 识 前 应 对 辨 识 范 围 进 行 明 确 , 如 区 域 、 部位 、 场 所 及 作 业 活 动 等 , 这 里 的 辨 识 范 围 可 能 与 风 险 点 保 持 一 致 , 也 可 能 是 针 对 风 险 点 进 行的 细 分 。 由 于 本 标 准 所 指 的 风 险 点 是 风 险 较 大 的 部 分 , 而 危 险 源 辨 识 的 范 围 则 覆 盖 了
30、企 业 的所 有 现 场 及 管 理 两 个 方 面 。5.2.2.1 危 险 源 辨 识 的 方 法本 标 准 推 荐 采 用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 JHA) 进 行 辨 识 。 即 : 对 每 个 作 业 步 骤 或 作 业 内 容 ,识 别 出 与 此 步 骤 或 内 容 有 关 的 危 险 源 , 即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动 、 作 业 环 境 不 安全 因 素 和 安 全 管 理 缺 陷 , 然 后 将 上 述 识 别 出 的 危 险 源 汇 总 。 并 保 持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记 录 及 危 险源 辨 识 信 息 表 。鉴 于
31、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具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 在 采 取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进 行 辨 识 危 险 源 的 同时 , 企 业 还 应 针 对 设 备 设 施 (尤 其 是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程 要 求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等 采 用 安 全 检查 表 法 ( SCL法 ) 进 行 危 险 源 辨 识 , 确 保 危 险 源 辨 识 的 充 分 性 。有 能 力 的 企 业 进 行 危 险 源 辨 识 时 不 限 于 以 上 两 种 方 法 。5.2.2.2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范 围危 险 源 的 辨 识 范 围 应 覆 盖 所 有 区
32、域 、 场 所 、 部 位 以 及 作 业 活 动 ;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应 充 分7考 虑 四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 作 业 环 境 的 缺 陷 、 安 全 健 康 管 理的 缺 陷 。 危 险 源 的 分 类 标 准 见 附 录 A。除 与 作 业 步 骤 或 作 业 内 容 相 关 的 管 理 类 危 险 源 外 , 企 业 还 应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要 求 , 对 企 业 存 在 的 其 它 管 理 类 危 险 源 进 行 单 独 辨 识 。 其 它 管 理
33、类 危 险 源 辨 识 范围 主 要 包 括 :( 1)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与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 2)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完 善 及 落 实 情 况 ;( 3) 企 业 “ 四 类 人 员 ” (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及 一 线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及 持 证 情 况 ;( 4) 企 业 新 、 改 、 扩 建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与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落
34、实 情 况 ;( 5) 企 业 安 全 投 入 合 规 性 情 况 ;( 6) 职 业 健 康 查 体 及 职 业 病 防 治 情 况 ;( 7)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等 。为 了 确 保 危 险 源 辨 识 的 充 分 性 , 企 业 还 应 结 合 公 司 近 年 内 所 有 事 故 的 原 因 分 析 , 对 企 业曾 经 发 生 的 在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方 面 存 在 的 严 重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 规 程 及 规 范 的 现 象 再 次 确 认 。5.2.2.3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建 议 运 用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35、( JHA) 和 安 全 检 查 表 法 ( SCL) 辨 识 危 险 源 。首 先 , 运 用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 JHA) 对 作 业 过 程 的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 在 对 作 业 活 动 划 分的 基 础 上 , 系 统 地 辨 识 危 险 源 。 在 作 业 活 动 划 分 时 , 应 以 生 产 ( 工 作 ) 流 程 的 阶 段 划 分 为 主 ,根 据 情 况 也 可 以 采 取 按 地 理 区 域 划 分 、 按 与 装 置 有 关 的 操 作 划 分 、 按 作 业 任 务 划 分 的 方 法 ,或 几 种 方 法 的 有 机 结 合 。作 业 活
36、动 划 分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a) 所 划 分 出 的 每 种 作 业 活 动 既 不 能 太 复 杂 ( 如 包 括 多 达 几 十 个 作 业 步 骤 或 作 业 内 容 ) ,也 不 能 太 简 单 ( 如 仅 由 一 、 两 个 作 业 步 骤 或 作 业 内 容 构 成 ) ;b) 划 分 出 的 作 业 活 动 在 功 能 或 目 的 或 性 质 上 相 对 独 立 。其 次 , 运 用 安 全 检 查 表 法 ( SCL) 对 通 过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不 能 覆 盖 的 场 所 、 设 备 或 设 施等 进 行 危 险 源 识 别 。5.2.3 风 险 评 价
37、5.2.3.1 危 险 源 风 险 评 价对 识 别 出 的 每 项 危 险 源 , 均 应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对 于 生 产 、 业 务 活 动 中 的 危 险 源 , 用 作 业条 件 危 险 性 分 析 ( LEC) 法 ( 见 附 录 C) 、 MES法 ( 见 附 录 C) 或 作 业 风 险 分 析 法 ( TRA, 见 附8录 D) 评 价 其 风 险 程 度 。对 除 与 作 业 步 骤 或 作 业 内 容 相 关 的 管 理 类 危 险 源 外 的 其 它 管 理 类 危 险 源 , 鉴 于 该 类 危 险源 已 经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属 于 必 须 整
38、改 完 善 的 内 容 , 否 则 除 了 会 成 为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间 接 或 根本 原 因 外 , 还 应 当 受 到 违 法 处 罚 , 因 此 , 无 须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企 业 根 据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明 确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层 级 , 一 般 分 为 公 司 级 、 车 间 级 、 岗 位 ( 工段 ) 级 及 班 组 级 等 四 级 进 行 管 控 。5.2.3.2 风 险 点 风 险 评 价“ 风 险 点 ” 的 风 险 是 区 域 、 部 位 和 场 所 风 险 , 对 企 业 来 讲 是 宏 观 风 险 , 是 基 于 事 故
39、 后 果的 风 险 考 量 。 而 针 对 作 为 风 险 点 中 的 “ 危 险 源 ” 的 风 险 评 价 则 是 基 于 过 程 的 风 险 考 量 。( 1) 风 险 点 定 量 风 险 评 价风 险 点 定 量 评 价 是 指 运 用 特 定 数 学 模 型 计 算 , 对 风 险 点 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评 价 的 风 险 评 价方 法 。 比 如 煤 气 柜 的 风 险 大 小 , 适 用 数 学 模 型 ( 危 险 度 评 价 法 -见 附 录 B、 道 化 学 火 灾 爆 炸指 数 法 、 TNT当 量 法 等 ) 来 计 算 出 煤 气 柜 发 生 事 故 后 可
40、能 导 致 的 后 果 。 针 对 风 险 点 的 定 量 风险 评 价 更 适 用 于 涉 及 易 燃 易 爆 危 化 品 的 装 置 、 设 施 等 , 适 用 定 量 评 价 得 到 的 结 果 往 往 是 客 观的 ;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开 展 危 险 源 风 险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自 行 或 委 托 外 部 专 业 力 量 开 展 风 险点 的 定 量 风 险 评 价 。 当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要 求 企 业 必 须 开 展 风 险 点 风 险 评 价 时 , 如 针 对 重 大 危险 源 的 安 全 评 估 , 企 业 必 须 执 行 。( 2)
41、风 险 点 定 性 风 险 评 价风 险 点 定 性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是 根 据 经 验 和 直 观 判 断 能 力 对 生 产 系 统 的 工 艺 、 设 备 、 设 施 、环 境 、 人 员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状 况 进 行 定 性 风 险 分 析 , 风 险 大 小 根 据 事 先 确 定 的 固 定 风 险 分 级标 准 确 定 。 如 按 照 风 险 点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数 量 或 财 产 损 失 来 确 定 , 可 按 照事 故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 将 风 险 点 的 风 险 划 分 为 一 般 风 险 、 较
42、大 风 险 、 重 大 风 险 和 特 别 重 大 风 险 。5.2.3.3 确 定 重 大 风 险重 大 风 险 , 亦 称 不 可 接 受 风 险 。 总 的 原 则 是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方 针目 标 要 求 , 属 于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判 定 为 重 大 风 险 :a) 以 前 发 生 过 死 亡 、 重 伤 、 职 业 病 、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事 故 , 或 轻 伤 、 一 般 财 产 损 失 三次 及 以 上 的 事 故 , 且 现 在 发 生 事 故 的 条 件 依 然 存 在 , 无 论 风 险 级
43、别 为 几 级 , 一 律 视 为 重 大 风险 。 对 于 曾 发 生 过 上 述 事 故 , 但 条 件 已 发 生 变 化 , 不 会 再 有 此 类 事 故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不 必 列入 。 b) 对 于 违 反 国 家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及 其 他 要 求 中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 列9为 重 大 风 险 。 对 于 其 他 违 规 , 如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穿 戴 不 全 一 类 , 凡 是 后 果 较 为 严 重 的 , 列 为 重大 风 险 。c) 被 评 价 为 一 、 二 级 的 风 险 为 重 大 风 险
44、 。5.2.4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风 险 管 控 措 施 的 制 定 应 符 合 “ 系 统 、 完 整 、 可 靠 ” 的 原 则 , 按 照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如 自 动控 制 、 监 测 监 控 、 工 艺 联 锁 、 紧 急 切 断 等 ) 、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如 制 度 、 规 程 、 许 可 要 求 等 )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的 顺 序 要 求 依 次 编 制 。5.2.4.1 重 大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选 择对 确 定 为 重 大 风 险 ( 一 般 指 一 级 、 二 级 风 险 ) 的 危 险
45、 源 , 在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时 , 应 做到 : a) 需 通 过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和 ( 或 ) 技 术 改 造 才 能 控 制 的 风 险 , 建 议 采 用 “ 目 标 方 案 ”方 式 , 制 定 控 制 该 类 风 险 的 目 标 并 为 实 现 目 标 制 定 方 案 。b) 属 于 经 常 性 或 周 期 性 工 作 中 的 不 可 接 受 风 险 , 不 需 要 通 过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但 需 要 制定 新 的 文 件 ( 程 序 或 作 业 文 件 ) 或 修 订 原 来 的 文 件 , 在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对 该 种 风 险
46、 的 有 效 的控 制 方 法 , 并 在 实 践 中 落 实 这 些 规 定 , 通 过 持 续 改 进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c) 对 于 某 些 重 大 风 险 , 可 能 需 要 同 时 采 取 以 上 两 种 方 式 。5.2.4.2 对 于 采 用 “ 目 标 方 案 ” 方 式 控 制 的 重 大 风 险 , 在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时 , 按 如 下 顺 序选 择 控 制 措 施 :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培 训 教 育 措 施 ;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 (5)应急 处 置 措 施 等 。5.2.4.2 一 般 风 险 的 控 制 措 施
47、 的 选 择( 1) 被 评 价 为 三 、 四 、 五 级 的 风 险 , 凡 需 通 过 新 上 技 术 措 施 或 整 改 才 能 控 制 的 风 险 , 企业 应 在 在 符 合 成 本 有 效 性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 2) 被 评 价 为 五 级 的 风 险 中 , 如 属 于 可 忽 略 的 风 险 , 宜 通 过 一 般 性 告 知 而 不 予 采 取 专 门的 控 制 措 施 。5.2.5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信 息 的 更 新5.2.5.1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的 频 次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48、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策 划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过 程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非 常 规 作业 活 动 、 新 增 功 能 性 区 域 、 装 置 或 设 施 等 适 时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风 险 评 价 。不 论 企 业 在 规 模 、 人 员 数 量 、 产 能 、 生 产 装 置 ( 车 间 ) 、 工 艺 ( 工 序 ) 的 变 化 大 小 , 企业 每 年 应 至 少 进 行 1次 系 统 性 更 新 。5.2.5.2 危 险 源 识 别 的 更 新10a) 修 改 、 补 充 原 来 不 完 善 或 遗 漏 之 处 。 不 完 善 或 遗 漏 之
49、处 可 能 是 主 动 发 现 的 , 也 可 能是 发 生 事 故 后 发 现 的 ;b) 重 点 在 于 作 业 活 动 、 作 业 内 容 的 变 化 , 即 对 新 的 作 业 活 动 、 作 业 内 容 , 进 行 危 险 源识 别 ; 对 已 不 再 从 事 的 作 业 活 动 、 作 业 内 容 , 删 去 原 来 识 别 的 内 容 。5.2.5.3 风 险 评 价 的 更 新风 险 评 价 的 更 新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修 改 、 调 整 过 去 评 价 不 当 之 处 ;b) 对 新 辨 识 出 的 危 险 源 的 评 价 ;c) 发 生 事 故 后 , 对 相 关 危 险 源 的 再 评 价 ;d) 法 规 、 标 准 等 的 变 化 引 起 对 风 险 程 度 的 修 改 ;e) 重 大 风 险 受 控 后 需 要 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调 整 等 。5.3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建 设 成 果企 业 创 建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过 程 中 , 开 展 的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以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策 划 与 实 施 , 均 是 “ 基 于 风 险 ” 过 程 安 全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