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为保障市场供应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设立市场食品质量管理部,配备专用检测仪器及试剂。设置食品质量管理岗位,负责在食品进入市场时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二、检测范围1、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油、豆制品等日常供应食品;2、进入市场加工销售的食品;3、散装食品;4、应季食品及节日特供食品;5、消费者投诉反映热点食品;6、其他需要检测的食品。三、检测项目1、食品中是否存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添
2、加剂;2、食品中残留农药是否超标;3、食品中添加剂是否超出国家标准;4、食品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5、食品是否腐烂变质、失效过期;6、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四、检测要求1、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数量不少于 5 件;2、不定期开展针对特种食品的检测;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准确有效;4、发现质量有问题的食品,当日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商户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交工商部门处理;5、对确定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迅速实行召回措施;6、检测结果于 2 日内公示。五、市场设立食品公示栏,公示下架食品名录、自检计划、食品监测信息、食品热点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