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1.0.1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压在 10kV 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工程。1 0.3 施工现场供用电应符合下列原则:1 对危及施工现场人员的电击危险应进行防护;2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和电动机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线路绝缘应良好。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
2、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电击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2.0.2 直接接触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2.0.3 间接接触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2.0.4 预装箱式变电站-_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等元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件在工厂内被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2.0.5 防护等级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人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2.0.6 IP
3、 代码 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位、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2.0.7 中性导体(N) 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0.8 保护导体(PE) 为了安全目的,用于电击防护所设置的导体。2.0.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兼有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功能的导体。2.0.10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供用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0.11 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0.12 接地装置-_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2.0.13 保护接地为了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
4、多点接地。2.0.14 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2.0.15 接地极埋人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2.0.16 自然接地体可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2.0.17 安全隔离变压器设计成提供 SELV(安全特低电压)的隔离变压器。2.0.18 特低电压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规定的有关 1 类电压限值的电压。2.0.19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由隔离变压器或发电机、蓄电池等隔离电源、供电的交流或直
5、流特低电压回路。其回路导体不接地,电气设备外壳不有意连接保护导体(PE)接地,但可与地接触。-_2.0.20 特殊环境 本规范中将高原,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潮湿环境列为特殊环境2.0.21 高原按照地理学概念,海拔超过 lOOOm 的地域。2.0.22 腐蚀环境 由于化学腐蚀性物质和大气中水分的存在而使得设备或材料产生破坏或变质的地点或处所,称为化学腐蚀环境,可简称为腐蚀环境。2.0.23 潮湿环境本规范仅指相对湿度大于 95% 的空气环境、场地积水环境、泥泞的环境。3.1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3.1.1 供用电设计应按照工程规模、场地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地区供用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
6、.1.2 供用电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3.1.3 供用电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设计说明;2 施工现场用电容量统计;3 负荷计算;4 变压器选择;5 配电线路;-_6 配电装置;7 接地装置及防雷装置;8 供用电系统图、平面布置图。3. 2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3.2.1 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3.2.2 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2 编制依据;3 供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4 配电装置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5 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3.2.3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己批准的供用电施工方案进行施工。3.
7、3 供用电设施的验收3.3.1 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的规定试验合格。3.3.2 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隐蔽工程记录、试验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_4.0.1 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注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0.2 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2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3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
8、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4 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4.0.3 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3m;2 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3 发电机应固定牢固;4 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5 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_5.0.1 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的有关规定。5.0.2 变电所位
9、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2 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5.0.3 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2 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3 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4 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5 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5.0.4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外壳防护等级,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2 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3 露天或
10、半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 1.7m 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4 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 lm 的巡视或检修通道。-_5.0.5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泊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2 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柜、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3 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迸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4 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5.0.6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
11、列规定1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 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 5 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10min。6.1 一般规定6.1.1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6.1.2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 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 l10kW-_6.1.3 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人过负荷保护和剩余
12、电流保护器。6.1.4 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6.1.5 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6.1.6 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照明:宜为-10%+5%额定电压;2 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6.2 配电室6.2.1 配电室的选址及对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0.1 条、第 5.0.2 条的有关规定。6.2.2 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
13、其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不宜小于表 6.2.2 的规定;表 6.2.2 成排布置配电柜的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m)单排布置 双排对面布置 双排对面布置布置方式柜前 柜后 柜前 柜后 柜前 柜后配电柜 1. 5 1.0 2.0 1.0 1.5 1.5-_2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 6m 时,柜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3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距离不宜小于 0.5m;4 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照明灯具。6.2.3 配电柜电源进线回路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6.2.4 配电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柜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且应平
14、正、牢固。2 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软铜线进行跨接,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6.2.4 的规定。6.3 配电箱6.3.1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未级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再设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6.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_6.3.3 用电设备或插座的电源宜引自末级配电箱,当一
15、个末级配电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6.3.4 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6.3.5 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I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2l.6.3.6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安装应平正、牢固。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 0.2m 。6.3.7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
16、应少于迸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6.3.9 配电箱内连接线绝缘层的标识色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导体 L1、L2 、L3 应依次为黄色、绿色、红色;2 中性导体(N)应为淡蓝色;3 保护导体(PE)应为绿黄双色;4 上述标识色不应混用。-_6.3.10 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铜排或铜芯绝缘导线,当采用铜排时应有防护措施:连接导线不应有接头、线芯损伤及断股。6.3.11 配电箱内的导线与电器元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线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适配,接线端子应完整,不应减小截面积6.3.12 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
17、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应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间的跨接接地线应符合本规范表 6. 2. 4 的有关规定。6.3.13 配电箱电缆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面,当采用工业连接器时可在箱体侧面设置。工业连接器配套的插头插座、电缆糯合器、器具藕合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糯合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11918 及工业用插头插座和锅合器第 2 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互换性要求GB/T11919 的有关规定。6.3.14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
18、护电器。6.3.15 移动式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6.3.16 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与金属尖锐断口接触时应有保护措施。-_6.3.17 配电箱应按下列顺序操作: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2 停电操作顺序为: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6.3.18 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6.4 开关电器的选择6.4.1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完好,不应使用破损及不合格的电器。6.4.2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进线应设置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当采用带
19、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时,可不设置隔离开关。各分支国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 .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的电器。2 总断路器的额定值应与分路断路器的额定值相匹配。6.4.3 总配电箱宜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6.4.4 末级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断路器,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6.4.5 末级配电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_6.4.6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 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i3955 的有关规定。6.4.7 当配电系统设置
20、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 0.1s;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值的 3 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3 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 3 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6.4.8 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用专用仪器检测其特性,且每月不应少于 1 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6.4.9 剩余电流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7.1 一
21、般规定7.1.1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结合施工现场规划及布局,在满足安舍要求的条件下,方便线路敷设、接引及维护;-_2 应避开过热、腐蚀以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区域;3 宜避开易遭受机械性外力的交通、吊装、挖掘作业频繁场所,以及河道、低洼、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4 不应跨越在建工程、脚手架、临时建筑物。7.1.2 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特点,以满足线路安全运行、便于维护和拆除的原则来选择,敷设方式应能够避免受到机械性损伤或其他损伤;2 供用电电缆可采用架空、直埋、沿支架等方式进行敷设;3 不应敷设在树木上或直接绑挂在
22、金属构架和金属脚手架上;4 不应接触潮湿地面或接近热源。7.1.3 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敷设方式、施工现场环境条件、用电设备负荷功率及距离等因素进行选择;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采用 TN-S 系统时,单根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中性导体或保护导体的芯线;3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采用 TT 系统时,单根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中性导体的芯线。-_7.1.4 低压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的有关规定。7.2 架空线路7.2.1 架空线路采用的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绝缘导线应符合现行国家
23、标准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额定电庄 10kV 架空绝缘电缆 GB/T14049的有关规定2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掉块等明显缺陷。7.2.2 电杆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电杆埋设在土质松软、流砂、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加固杆基措施,遇有水流冲刷地带宜加围桩或围台;2 电杆组立后,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 每回填500mm 应劳实一次,水坑回填前,应将坑内积水淘净;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应有防沉土台,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 300 mm.7.2.3 施工现场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宜大于 40m,空旷区域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加大档距,但最大不应大
24、于 50m。7.2.4 拉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拉线应采用镀铸钢绞线,最小规格不应小于 35mm2 ;2 拉线坑的深度不应小于 1.2m ,拉线坑的拉线使 j 应有斜坡;-_3 拉线应根据电杆的受力情况装设,拉线与电杆的夹角不宜小于 45,当受到地形限制时不得小于 30;4 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在拉线断开时,绝缘子对地距离不得小于 2.5m。7.2.5 架空线路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1.1kV10kV 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应为L1、L 2、L 3。2.1kV 以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应为L1 、N 、L 2 、L 3 、PE 33.
25、电杆上的中性导体(N)应靠近电杆。若导线垂直排列肘,中性导体(N)应在下方。中性导体(N)的位置不应高于同一回路的相导体。在同一地区内,中性导体(N)的排列应统一。7.2.6 施工现场供用电架空线路与道路等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7.2.6 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表 7.2.6 施工现场供用电架空线路与道路等设施的最小距离(m)供用电绝缘线路电压等级类别 距离lkV 及以下 L0kV 及以下沿道路边敷设时距离道路边沿最小水平距离0. 5 1. 0与施工现场道路跨越道路时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6.0 7.0-_与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工程最小水平距离 7.0 8.0与临时建(构)筑物最小水平距离
26、 1.0 2.0与 10KV 及以下2.0与 220KV 及以下4.0最小垂直距离与 500kv 及以下6.0与 10kv 及以下3.0与 220kv 及以下7.0与外电电力线路最小水平距离与 500kv 及以下137.2.7 架空线路穿越道路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最大允许通过高度警示标识。7.2.8 架空线路在跨越道路、河流、电力线路裆距内不应有接头。7.3 直埋线路-_7.3.1 直埋线路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芯线绝缘层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 6.3.9 条规定。7.3.2 直埋敷设的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地下管网较多、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段不宜直埋。2 直埋电缆应沿道路或建筑物边缘埋设,
27、并宜沿直线敷设,直线段每隔 20m 处、转弯处和中间接头处应设电缆走向标识桩。3 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宣小于 0.7m ;电缆上、下、左、右侧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其厚度及宽度不得小于 lOOmm ,上部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电缆宜埋人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埋设。4 直埋电缆的中间接头宜采用热缩或冷缩工艺,接头处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绝缘良好。中间接头不得浸泡在水中。5 直埋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腐蚀介质场所及引出地面 2.0m 高至地下 0.2m 处,应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应固定牢固,端口应有防止电缆损
28、伤的措施,其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6 直埋电缆与外电线路电缆、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当距离不能满足表 7.3.2 的要求时,应采取穿管、隔离等防护措施。-_7 直埋电缆回填土应分层穷实。7.4 其他方式敷设线路7.4.1 以支架方式敷设的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电缆敷设在金属支架上时,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2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及风雪等带来的荷载;3 电缆线路应固定牢固,绑扎线应使用绝缘材料;4 沿构、建筑物水平敷设的电缆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5m;-_5 垂直引上敷设的电缆线路,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
29、于 1处。7.4.2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线路宜敷设在人不易触及的地方;2 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3 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挠应保持干燥;4 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7.4.3 电缆沟内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承受荷载和适合现场环境耐久的要求;2 电缆沟应有排水措施。7.4.4 临时设施的室内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配线在穿过楼板或墙壁时应用绝缘保护管保护;2 明敷线路应采
30、用护套绝缘电缆或导线,且应固定牢固,塑料护套线不应直接埋人抹灰层内敷设;3 当采用无护套绝缘导线时应穿管或线槽敷设。7.5 外电线路的防护-_7.5.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搭设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7.5.2 当需在外电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或作业时, 应在采取安全措施后进行。7.5.3 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7.5.3 的规定。-_7.5.4 当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达不到本规范第 7.5.3 条中的规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设防护设施时,应采用线路
31、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2 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7.5.4所列数值;表 7.5.4 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m)外电架空线路电压等级(kV)10 35 110 320 330 500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2.0 3.5 4.0 5.0 6.0 7.03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外壳防护等级;4 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识。7.5.5 当本规范第 7.5.4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应采取停电、迁移外电架空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
32、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不得施工。7.5.6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_8 接地与防雷8.1 接地8.1.1 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 220/380V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 系统(图 8.1.1-1)或 TN-C-S 系统(图 8.1.1-2)、TT 系统(图 8.1.1-3)。符号说明应符合表 8.1.1 的规定。-_图 8.1.1-1 全系统将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分开的 TN-S 系统注:对装置的保护导体(PE)可另外增设接地-_图 8.1.1-2 在装置的受电点将保护接地中性
33、导体(PEN)分离成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的三相四线制的 TN-C-S 系统。注:对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和装置的保护导体(PE)可另外增设接地。-_图 8.1.1-3 全部装置都采用分开的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 TT 系统注:对装置的保护导体(PE)可提供附加的接地-_8.1.2TN-S 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架空线路终端,其保护导体(PE)应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0;2 保护导体(PE)和相导体的材质应相同,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8.1.2 的规定。表 8.1.2 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积(mm2)8
34、.1.3TN-C-S 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总配电箱处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分离成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_2 在总配电箱处保护导体(PE)汇流排应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先接至保护导体(PE)汇流排,保护导体(PE)汇流排和中性线汇流排应跨接;跨接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保护导体(PE)汇流排的截面积。8.1.4TT 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设置接地极,且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2 每一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3 中性线不得做重复接地;4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的规定:IaRA25V (8.1.4)式中:Ia使保
35、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PE)电阻值和()。8.1.5 当高压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分开设置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0;当受条件限制高压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无法分开设置时,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8.1.6 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地应接地:-_1 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等 I 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2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接线盒。8.1.7 当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时,二次回路不得接地。8.1.8
36、接地装置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人工接地体的顶面埋设深不宜小于 0.6m。2 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镑圆钢、角钢二钢管,长度宜为 2.5m;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镑的扁钢或困钢;因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扁钢、角钢等型钢截面不应小于9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 3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 2mm;人工接地体不得采用螺纹钢筋。3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埋设间距不宜小于 5m。4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接,搭接长度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扁钢与扁钢搭接为其宽度的 2 倍,不应少于三面施焊;2)困钢与圆钢搭接为其直径的 6 倍,应双面施焊;3)困钢与扁钢搭接为困钢直径的 6 倍,应双面施焊;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 3/4 钢管表面或角钢外侧两面,上下两侧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