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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模板(价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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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价格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价格法定义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一)、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所发生的价格关系;,(二)、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格关系; (三)、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因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第二节 价格形式我国实行总的价格管理体制,一、我国实行总的价格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

2、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我国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市场调节价,(一)、概念 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二)、范围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除依照价格法相应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 (三)、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除此外,商品的寿命周期、商品的质量、商品的不同用途等也应是经营者定价所考虑的因素。 (四)、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及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

3、他经营组织和个人。其外延较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更为宽泛。 2、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定价权 (1)1、即经营者有权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包括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1)2、自主定价应遵从的要求 (1)2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1)2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 (1)2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

4、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其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营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两者由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公布;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市、县级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

5、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2)、建议权 指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见或建议。最直接的体现为参预价格听证会。 (3)、检举、控告权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经营者不得从事价格垄断行为 (4)1、价格垄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

6、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2、表现形式 (4)21、通过市场支配地位实现价格垄断 (4)211、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4)212、经营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以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在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

7、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4)22、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行为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5)、不得从事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指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不得从事价格欺诈行为 (6)1、价格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他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2、种类 (6)21

8、、有以下标价行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价格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从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22、采取下列价格手段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

9、折价;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高于或者抵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及其他的价格欺诈行为。,(7)、不得从事价格歧视行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8)、不得从事牟取暴利行为。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的行为。 三、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 (一)、概念,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范围 、与国

10、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定价权限 、依据 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及重要程度、实现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注意与经济者定价依据的不同。成本不同、利润不同、市场供求状况对定价的影响程度不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不同。 、定价目录,(1)、概念 定价目录是用来规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价格分工管

11、理目录,即规定依法享有价格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过程中的权限划分和管理分工。包括商品或服务项目、定价内容、部门、形式和范围。,(2)、分类及制定 (2)1、中央定价目录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2、地方定价目录 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得制定价格目录。,、价格的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

12、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三节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法律制度 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概念,指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意义 有利于沟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

13、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范围 (一)、总的角度而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

14、价听证目录。 四、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主要原则 、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3、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4、听证对价格的制定不具有决定作用,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五、听证的组织 (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2、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3、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二)听证人 1、听证人是指

15、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2、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3、听证人职责:(1)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2)提出听证报告。,(三)、听证会代表 1、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2、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可

16、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 3、听证会代表有权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阐明理由,查阅听证会笔录。,六、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启动 、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二种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2、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2)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3)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17、(4)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5)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二)、听证会的通知及举行 1、听证会举行30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2、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员出席时举行。,3、听证会的程序: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主持人总结发言。

18、(三)、听证报告 1、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2、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七、听证法律后果 (一)、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三)

19、、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四)、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一、价格宏观调控的概念 指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跌,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进行调控的措施的总称。 二、基本制度 (一)、商品储备制度。指国家对影响国计民生和对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重要商品,进行相应的储备,以影响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对该部份的商品价格进行

20、调控的法律制度。,(二)、价格监测制度。指依据价格运行的规律,对构成和影响价格运行的各种因素进行监视、分析、研究,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市场价格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及其趋势进行判断和推测的制度。 (三)、价格保护制度。指政府在对重要的商品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商品提供者利益的实现。,(四)、价格干预制度。 、概念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部份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交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条件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上涨;

21、 (2)、采取其他措施不能保证价格的稳定。 、权限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采取。 、具体措施(见法规,略) (五)、价格紧急措施制度 、概念,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采取的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份区域内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份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条件 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 3、权限 由国务院采取 4、措施 (见法规,略),、与价格干预措施之别 实施条件不同、实施部门不同、实施措施不同、调控对象不同。,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对价格的制定不具有决定作用,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听证的组织 (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委托省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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