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第六组 2016年12月1日,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 调整内容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与思考,探 讨 提 纲,1. 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探 讨 提 纲,1.1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特别纳税调整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1.2 关联企业和关联方,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
2、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方。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1.3 关联企业的判定,(一) 一般原则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3、。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二)我国关联企业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1.3 关联企业的判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
4、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按照此法则,从股权关系上认定关联关系的情况有:,A, B互为关联企业,25%,25%,A, B, C互为关联企业,1.3 关联企业的判定,X1,X225%, X2+X1X325%时; 或X125%, Xz25%, X2+X325%时, A, C互为关联企业;,A,C互为关联企业; B,C互为关联企业;,X1,X2,X3,
5、25%,25%,1.3 关联企业的判定,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1.3
6、 关联企业的判定,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1.4 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要求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企业间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近。
7、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节第1条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1.5 避税,1、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1.5 避税,2、避税的成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
8、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避税产生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1.5 避税,2、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
9、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1.6 国际避税的手段,1、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转让定价
10、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 2、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3、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简称CFC)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新增概念。企业通过低税率国家(地区)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各种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境外无税或低税率区,达到逃避居住国税收的目的。,4、成本分摊协议(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 是指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
11、成本的协议。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5、预约定价安排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1.6 国际避税的手段,2. 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探 讨 提 纲,转让定价管理,1,预约定价安排管理,2,成本分摊协议管理,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4,资本弱化管理,5,一
12、般反避税管理管理,6,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国际税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西方国家关于转让定价制度的实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母公司,高税国:40%,低税国:20%,商品$1,$ 5,$4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二十世纪初期,二战后至今,A,B,C,D,2.1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 (1)经合组织的要求 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 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 (2)我国的规定 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
13、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但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取消了价格法和利润法的排序,只要求企业和税务机关“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2.1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性分析: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2.有形资产的使用 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4.融通资金 5.提供劳务,(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
14、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观、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
15、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150-100)100=5000(美元)。,中国A公司,甲国B,钢材,¥100元,如何衡量关联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参照物,非关联交易,必须有“可比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选 择 次 序,参照物,非关联交易,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交易,非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内部交易,外部交易,可比分析,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有差异,可比性调整,不能调整,放弃,选择下一种合适的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
16、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子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子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美国万雅,设备,20万,18万,毛利率10%,中国金马利,恒顺实业,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18(110%)16.2(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二)再销售价格法,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
17、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配件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中国A公司,甲国关联方B,配件,1万,成本1万,公平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1(120%) 1.2(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三)成本加成法,A公司是一家设在新加坡的玩具公司,在中国有制造子公司B和C,B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新加波A公司,而C公司的产品则主要销往日本。A公司使用资产利润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根据其内部资料得出C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直维持在10
18、%的水平。假如B公司的资产为1000万,B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公司A,如何确定B公司与A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非关联方之间的净利润率,即10%的资产利润率,B公司应该在销售给新加坡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1000*10%)美元的净利润,所以每个娃娃的净利润应当为2美元。中国B公司发生的总成本(销售成本加上一般和管理费用)为每个娃娃10美元。这样,中国子公司卖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价格应当是12美元。,新加坡A公司,每年销售50万件,100万,中国C公司,日本客户,净利润率10%,中国B公司,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
19、率等,都是利润分割法的考察指标,(四)交易净利润法,共同提供劳务 开发无形资产,A,B,D,职能、风险与收益,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新加坡A公司、香港B公司、中国大陆公司、韩国公司共同开发一项专利技术,完成之后将该项技术以500万的价格转让某中国境内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C,(五)利润分割法,有这样一个故事,约克和汤姆结对旅游。约克和汤姆准备吃午餐。约克带了3块饼,汤姆带了5块饼。这时,有一个路人路过,路人饿了。约克和汤姆邀请他一起吃饭。路人接受了邀请。约克、汤姆和路人将8块饼全部吃完。吃完饭
20、后,路人感谢他们的午餐,给了他们8个金币后路人继续赶路。,约克和汤姆为这8个金币的分配展开了争执。汤姆说:“我带了5块饼,理应我得5个金币,你得3个金币。”约克不同意:“既然我们在一起吃这8块饼,理应平分这8个金币。” 约克坚持认为每人各4块金币。为此,约克找到公正的夏普利。,夏普利说:“孩子,汤姆给你3个金币,因为你们是朋友,你应该接受它;如果你要公正的话,那么我告诉你,公正的分法是,你应当得到1个金币,而你的朋友汤姆应当得到7个金币。”约克对此不理解。,(五)利润分割法,夏普利说:“是这样的,孩子。你们3人吃了8块饼,其中,你带了3块饼,汤姆带了5块,一共是8块饼。你吃了其中的1/3,即8
21、/3块,路人吃了你带的饼中的3-8/3=1/3;你的朋友汤姆也吃了8/3,路人吃了他带的饼中的5-8/3=7/3。这样,路人所吃的8/3块饼中,有你的1/3,汤姆的7/3。路人所吃的饼中,属于汤姆的部分是属于你的那一部分的7倍。因此,对于这8个金币,公平的分法是:你得1个金币,汤姆得7个金币。你看有没有道理?”,约克听了夏普利的分析,认为有道理,愉快地接受了1个金币,而让汤姆得到7个金币。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夏普利所提出的对金币的“公平的”分法,遵循的原则是:所得与自己的贡献相等。这就是夏普利值的意思。,这样的寓言,对上述的利润分割法有什么启示?,(五)利润分割法,预约定价,1、年度发生
22、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降低征税成本 税收收入可预见,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避免罚息和跟踪调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2.2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2.2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
23、)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2.3 成本分摊协议,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
24、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4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含义: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 避税原理:利息和股息的税
25、务处理不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股息为所得税后分配,因此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 管理方式: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5 资本弱化管理,举例:假定投资收益同为100万元,A国税率30% 子公司A 股本融资情况下: 所得税=10030%=30 税后利润=100-30=70 假定税后利润全部分配 免征股息预提税 债务融资情况下:100万元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应税利润=0 所得税=0 免征利息预
26、提税,B国税率20% 母公司B所得税=7020%=14 假定无间接抵免A、B总体税负=30+14=44所得税=10020%=20 不存在抵免问题A、B总体税负=20,股息,利息,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
27、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2.6 一般反避税管理,一:什么是“BEPS”?BEPS 全称是“Base Erosion and ProfitShifting” 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英文缩写。BEPS通常指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或不完整、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人为地将利润由高税率地区向低(无)税率地区转移,从而最大限度地(甚至在旧体制下合法地)避税,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根据OECD统
28、计,全球每年有4%至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逃避税流失,每年税收损失约为1000亿至2400亿美元。BEPS项目于2013年启动,于2015年10月发布了全部15项具体的行动计划。,2.7 BEPS,二:什么是BEPS产生的根源?产生BEPS的原因有很多,较为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首先,各国独立行使税收主权,造成各国国内税制不匹配。比如,在A国可以抵扣的费用,B国收到时不作为应税收入; 第二,国际税收规则不健全。随着数字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原来普遍适用的征税原则和方法已经过时或存在漏洞; 第三,缺乏国际税收合作的有效机制,如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机制等。,2.7 BEPS,三:BEPS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9、?国际避税行为通常会涉及三个国家或地区:收入来源国、中间控股国、税收居民国。 由于三者之间税法和征管的差异,产生如下典型情况:尽可能地减少来源国的税基(例如通过转让定价或者常设机构豁免等);汇出利润时少征或不征预提税(即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将利润留存在海外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国,且居民国本身没有“受控外国公司(CFC)” 条款或可轻易摆脱CFC限制。,2.7 BEPS,四:中国在BEPS项目中扮演了什么角色?BEPS项目由34个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7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在此项国际税改中,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平等参与BEPS行动计划,据国家税务总局披露,
30、中国向OECD累计提交我国立场声明和建议达1000多条,其中很多意见都在BEPS最终报告中有所体现,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制定和重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中国亦大力推进BEPS成果在国内层面的转化,包括完善税制改革、税收立法和征管体系,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以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简称“2号文”)的征求意见稿为例,该修订草案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同时,亦在很多方面体现了BEPS报告的建议,2.7 BEPS,3.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与思考基于苹果公司与ZFC公司案例,探 讨 提 纲,PART,1,苹果公司案例分析,苹果公司案例,2016年8月底
31、,欧盟委员会结束了对苹果在爱尔兰的税务问题的检查,并表示苹果公司将受到欧盟有史以来最大的税务罚单,金额或高达数十亿欧元,约合11.2亿美。这究竟怎么一回事?,苹果公司背景介绍,苹果美国公司(Apple lnc,下称APl),1976年1月在美国加州设立,有着超过30年的公开上市交易历史,最初是一家从事个人电脑的公司,现专注于设计、制造和销售电脑、移动电话和其他高科技个人通讯和游戏产品,目前在全球拥有大约8万名员工,其中5.2万名在美国本土工作。,苹果公司不可躲避的重要避税事实,(1) 向海外(即美国以外)转移利润,2012年末苹果公司拥有的1450亿美元现金或现金资产中有1020亿美元游离于海
32、外,且其所得几乎没有缴税 (2)海外关联公司的非税收居民身份:苹果在爱尔兰的两家关键的关联公司自我否定了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也不承认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3)滥用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是苹果把数百亿美元的利润转移到爱尔兰的主要工具,苹果公司架构分析,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是指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的协议。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现在该协议成为了转让定价领域的重要制度。,避税港,“避税
33、港”: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不对其征收或征收极低的所得税。 国际知名的“避税天堂” 包括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塞舌尔、圣基茨和尼维斯、泽西岛、百慕大群岛等,一般具有免除所得税或低所得税、资金进出自由、注册方便、监管力度小、信息保密性强等特点。 开曼群岛几十年来从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使这个仅有6万居民的岛国有几十万家注册公司,成为世界第五大金融中心;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要求最低,监管力度最小;泽西岛因其宽松的法律制度吸引众多的欧洲金融机构;百慕大群岛被视为处理保险及再保险业
34、务的最佳地区之一,世界排名前35位的保险公司中,约半数安置在此。,有关爱尔兰,爱尔兰不仅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FDI)头号目的地,还成为美国企业在海外最挣钱的投资地。 自1990年以来,美国对爱尔兰累计投资超过2770亿美元,700家美国企业在爱尔兰共雇佣了13万人进行工作。 上述数字是在爱尔兰美国商会最新发布的2015年爱尔兰-美国经济关系报告披露的,该报告称,过去20年中,美国对爱尔兰直接投资(FDI)存量超过了金砖国家(巴西(920亿美元)、俄罗斯(100亿美元)、印度(320亿美元)和中国(510亿美元)四国对爱尔兰FDI投资存量的总和。 与美国本土超过30%的公司税税率相比,爱尔兰的
35、公司税率仅为12.5%,是不少美国科技型大企业外迁时青睐的首选之地。事实上,目前美国企业在海外利润存量在2.1万亿美元(2.1trillion)左右,且没有迹象它们想把这股资金带回国,而这种海外避税的行为正在引起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国会的注意,并拟向美企的海外收入征收海外营业税。,双层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第一片爱尔兰面包: 苹果国际销售公司,荷兰奶酪: 苹果欧洲运营公司,第二片爱尔兰面包: 苹果国际运营公司,苹果公司如何避税?,Step1:爱尔兰双重非税务居民,绕开管辖权 在2015年1月1号之前,爱尔兰在判定一个公司是不是爱尔兰的税务居民时,唯一标准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苹果公司架构图中三
36、个公司的注册地在都是在爱尔兰,但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在爱尔兰,这三个公司在爱尔兰税法上就是非税务居民。而美国税法的税务居民规则是反着的,一般只看公司的注册地,不看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因此,爱尔兰的税务居民规则与美国的税务居民规则是“完美搭档”,容易创造双重非税务居民,苹果公司如何避税?,Step2:用成本分摊协议将利润转移至境外 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都是注册在美国的,这也是大部分美国跨国公司的做法 苹果美国的最终控股公司是知识产权唯一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但是从经济意义上不是。AppleInc和爱尔兰公司ASI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双方共同投资、分担风险来开发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是如何分成的
37、呢?苹果美国AppleInc仅仅有权利来收取苹果产品在美洲,包括在北美洲和南美洲进行产品销售所获得的收益,而爱尔兰公司ASI可以获得在世界其他地方销售美国产品所获得的收益。最终我们看到的比例是,美国苹果获得的收益不到苹果整个公司收益的40%,但爱尔兰公司占了60%多。,CFC规则,投资者对外投资,如果获得收益要进行纳税;为了避免进行纳税,投资者可以把所得全部放在境外的公司或者其他工具中不派回来,这样所得就可以一直留在境外,而不进行纳税。如果境外的所得在来源地不纳税或者纳税很少,将所得留在境外利益更大。为避免这一种状态的存在,在纳税人存在避税意图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派回而将其视同派回进行征税。CF
38、C制度是一个反避税的措施。,打钩规则,“打钩”规则出现的背景是在1997年前后,因为不同的国家的税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美国的税务机关很多时候在判定一个境外公司,或者是一个合伙企业的纳税地位时,存在一定困难。我们会看到很多的国家的税法里对合伙企业有的规定是透明的,有的规定是不透明的,对公司也是这样的。为了避免这样的一个困难,美国财政部就引入了这样的一个自以为聪明的政策,它允许美国公司对境外公司的纳税地位来进行选择。企业自己判断,可以选择把境外公司作为一个实体来对待,也可以选择不作为实体来对待。,苹果公司如何避税,Step3:利用”打勾”规则,绕开”CFC制度” 这是苹果税务筹划一个很核心的部分,美
39、国税法下面有一个所谓的“打钩”规则,即税务主体性质识别规则。我们看到之前的架构图上标了灰色背景的公司,它们都是实际上存在的独立法人实体,但是美国税法允许美国公司将境外设立的公司选择为税法上不存在的实体对待。苹果公司将这六个公司选择视同美国税法上不存在的法律实体。这些爱尔兰公司之间的支付、包括向AOI的支付在税法上视同不存在。即,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支付被视同一个单一主体内部的支付。即使“打勾”规则被废除,爱尔兰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于发生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税法上的“同国家例外”原则。这些公司之间的支付也不会被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涵盖。,预约定价协议(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
40、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的蹉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APA的推行使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对减少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繁琐程序,降低税企双方人力、财力与时间上的消耗都有益处。同时,在转让定价调整中,传统的方法无法或难以适用时,预约定价也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调整问题有效的方法上的补充。,苹果公司如何避税,Step4:爱尔兰预约定价协定,绕开税务问题 AOE和ASI这两个公司和爱尔兰的税务局签过一个预约定价协议。内容是爱尔兰税务
41、机关允许这两个公司按照公司的运营成本的8-20%视同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协议签署了十多年都没有作出调整,这也违背预约定价有效期的一般国际做法。这两个公司只有几百名雇员,一些办公的成本,这些运营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另外,这是与政府所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确定性。,PART,2,ZFC公司案例分析,ZFC公司概况,ZFC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成立,作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汪册资本为1489.16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722.89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占30%,外方投资比例占70%,其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CDMA手机等相关产品。,ZFC公司财务状况,ZFC成立后,ZFC
42、公司与ZFC母公司即ZC公司7间出于业务需要达成两项协议:一项是购销协议,据以决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另一项是技术支援与特许权协议,决定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根据购销协议,ZFC手机所需的原材州烦从ZC公司进口.而ZFC公司生产的CDMA手机一部分卖给ZC公司,另一部分则以市场价格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 根据特许权协议,ZFC公司享有在中国生产制造CDMA手机相关产品的技术使用权并可获得ZC公司相应的技术援助,协议规定技术使用权期限为10 年,为享受此权利ZFC公司须每年同ZC公司支付8%的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实际并没有按照该协议执行,2002年12月20日和2003年12月l日,ZC公司免除了ZF
43、C公司应当支付给其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于2004年恢复支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所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一、第二年度免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ZFC公司作为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该条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该公司已被贵州省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来征收。,在产品原材料的采购中,ZFC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是向母公司ZC公司购买,但是根据税务当局所调查的资料
44、显示,在2002年一2006年,ZFC公司关联企业原材料的采购是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母公司ZC购买,而ZC公司将产品出口销售给境外母公司则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如此一来,ZFC公司不能拥有正常的生产企业的利润,其盈亏完全由母公司所控制。这也能解释前文所述ZFC公司在2002-2006年期间的利润与销售收入的增长并不相匹配的原因,即公司在年度销售收入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净利润却出现一种跳跃式的情况,高买低卖 利润操纵,根据合同规足,ZFC公司母年坝间母公司的支付8%的特许权便用费,而海关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CDMA专有技术使用费一般在4%-5%之间。显然8%的特许权使用费远高于在中国的平均值,
45、支付的费用额不合理。虽然ZFC公司向从ZC公司支付高于市场的巨额专有技术使用费用,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母公司所提供生产线的技术、产品的开发并没有给ZFC公司生产经营中带来巨大的经营效益。,支付金额不合理,然而,2002年12月20日和2003年12月31日这两年ZC公司免除了ZFC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于2004年又开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追加了前两年的特许权使用费。ZFC公司由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2002年、2003年这两年属于免税期,ZFC公司无论是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对所得均无任何影响。,支付时间不合理,PART,3,基于案例的思考,1、(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2、税收管辖权、税率高低3.税务机关当局税务情报不通畅,谢谢聆听,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