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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规程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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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大 企 业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规 程(讨 论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大 企 业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及其 他 相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大 企 业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规 程 ( 以 下 简称 规 程 ) 。第 二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 是 在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体 制 下 , 以风 险 管 理 理 念 为 指 导 , 以 定 点 联 系 企

2、业 为 抓 手 , 以 信 息 化 手 段 为 依 托 实施 的 税 收 专 业 化 管 理 。第 三 条 规 程 以 提 高 企 业 税 法 遵 从 度 为 目 标 , 以 遵 从 引 导 、 遵从 管 控 、 遵 从 应 对 为 主 要 环 节 ,建 立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流 程 和 专 业 化 的 协 作机 制 , 逐 步 推 进 大 企 业 税 收 专 业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第 四 条 规 程 适 用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企 业 ) 的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第 二 章 遵 从 引 导第 五 条

3、 遵 从 引 导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运 用 专 业 化 的 税 收 管 理 手 段 , 提 供个 性 化 的 服 务 , 引 导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 提 高 企 业 依 法处 理 涉 税 事 务 的 能 力 , 促 使 企 业 不 断 提 高 税 法 遵 从 度 。遵 从 引 导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企 业 涉 税 诉 求 的 受 理 和 回 复 、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的 签 订 和 实 施 及 企 业 重 大 事项 报 告 的 处 理 等 。第 一 节 企 业

4、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第 六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企 业 税 务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和 运 行 情 况进 行 调 查 、 评 析 , 引 导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引 导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分 为 内 控 机 制 调 查 、 调 查 结果 评 析 、 评 析 结 果 处 理 三 个 工 作 步 骤 。第 七 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查 阅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发 放 问 卷 调 查 等 方式 , 调 查 了 解 企 业 税 收 风

5、 险 内 控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运 行 情 况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确 定 内 控 机 制 调 查 的 对 象 、 制 定 内控 机 制 的 调 查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的统 一 要 求 和 部 署 开 展 具 体 工 作 。第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对 调 查 取 得 的 各 类 信 息 和 数 据 进 行 收 集 、 整 理 ,按 照 内 控 机 制 调 查 分 析 指 标 的 设 定 分 值 , 对 有 效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 评

6、 测 ,根 据 已 设 定 的 各 类 分 析 指 标 , 逐 项 确 定 并 将 结 果 进 行 量 化 分 析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 综 合 分 析 企 业 集 团及 其 成 员 企 业 的 内 控 机 制 调 查 情 况 。省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汇 总 分 析 本 省 范 围 内 的 内 控 机 制调 查 结 果 评 析 工 作 。第 九 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内 控 机 制 调 查 和 评 析 结 果 , 采 取 相 应 措施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 未 建 立 内 控 机 制 或 内 控

7、机 制 不 完 善 的 企 业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积 极 引 导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已 建 立 内 控 机 制 且 内 控 机 制 较 完 善 的 企 业 , 可 以 将 调 查 结 果 作为 是 否 签 订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的 依 据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根 据 内 控 机 制 调 查 和 评 析 结 果 , 统 一 安 排 部署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工 作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8、的 统 一要 求 和 部 署 开 展 具 体 工 作 。第 二 节 涉 税 诉 求 的 受 理 和 回 复第 十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高 效 处理 企 业 提 出 的 涉 税 诉 求 , 为 企 业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纳 税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涉 税 诉 求 受 理 权 限 界 定 如 下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受 理 企 业 集 团 总 部 提 出 的 和 省 级 大 企 业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的 涉 税 诉 求 。省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9、负 责 受 理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交 办 的 和市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的 涉 税 诉 求 。市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省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交 办 的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的 涉 税 诉 求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受 理 企 业 提 出 的 和 上 一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交办 的 涉 税 诉 求 。第 十 二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对 企 业 的 涉 税 诉 求 , 初 步 提 出 具 体处 理 建 议 后 , 征 求 相

10、 关 部 门 意 见 。意 见 一 致 的 , 由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回 复 企 业 ; 意 见 不 一 致的 , 由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提 请 召 开 大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协 调 会 议 , 明 确 处理 意 见 后 回 复 企 业 , 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建 立 大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协 调 会 议 制 度 , 主要 研 究 解 决 重 大 涉 税 事 项 以 及 企 业 反 映 的 普 遍 性 、 行 业 性 具 体 涉 税 问题 。第 三 节 税 收 遵

11、从 协 议 的 签 订 和 实 施第 十 四 条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与 企 业 在 自 愿 、 平 等 、 公开 、 互 信 的 基 础 上 , 签 订 的 明 确 税 企 双 方 在 纳 税 服 务 和 税 收 遵 从 方 面 权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综 合 评 价 企 业 内 控 机 制 以 及纳 税 义 务 履 行 等 情 况 , 将 内 控 机 制 健 全 、 税 法 遵 从 度 较 高 的 企 业 , 确 定为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签 订 对 象 。第 十 六 条 总 局 大

12、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与 企 业 集 团 总 部 沟 通 协 商 ,起 草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 明 确 签 订 协 议 的 原 则 、 适 用 范 围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务 等 , 其 中 应 包 括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第 十 七 条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的 签 订 情 况 , 由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通报 各 有 关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积 极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 认 真 履行 协 议 义 务 。第 十 八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13、 当 对 协 议 双 方 履 行 义 务 情 况 进 行跟 踪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企 业 未 按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规 定 履行 义 务 的 , 应 及 时 予 以 提 醒 ; 企 业 未 按 要 求 改 正 的 , 层 报 总 局 大 企 业 税收 管 理 司 。第 二 十 条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未 按 协 议 规 定 履 行 义 务的 , 应 要 求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限 期 整 改 , 未 按 要 求 改 正 的 , 依 照 相 关 工 作 制度 予 以 处 理 。第 四 节 企 业 重

14、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处 理第 二 十 一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受 理 企 业 的 重 大 事 项 报告 。 企 业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或 者 已 经 作 出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 应 当 自 发 生 或 作出 决 定 之 日 起 30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 报 告 的 事 项 有 :( 一 ) 改 变 其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或 其 定 价 方 法 ;( 二 ) 纳 税 人 作 出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及 其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对 其 生 产经 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决 策

15、 , 包 括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 重 大 并 购 或 者 重 组 、 重 要合 同 或 协 议 的 签 订 等 ;( 三 ) 执 行 的 行 业 法 规 或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 四 ) 会 计 制 度 变 更 和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变 化 ;( 五 )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等 ;( 六 ) 或 有 事 项 ;( 七 )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及 时 报 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已 签 订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的 企 业 ,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受 理 企 业 集 团 总 部 提 供 的 重 大 事 项

16、 报 告 。未 签 订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的 企 业 , 法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门 受 理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 并 层 报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第 二 十 三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内 容 进行 专 项 审 查 , 可 以 针 对 有 关 具 体 内 容 , 要 求 企 业 做 出 补 充 和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企 业 报 告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分析 研 究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17、 对 处 理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企 业 提 供 的资 料 所 涉 及 的 信 息 保 密 。第 三 章 遵 从 管 控第 二 十 六 条 遵 从 管 控 是 指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综 合 考 察 现 有 征 管信 息 , 对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和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比 对 、 核 实 和 调整 。遵 从 管 控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数 据 分 析 、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石 油 石 化 行

18、 业 税 源 监 控 ) 、 遵 从 评 价 。第 二 十 七 条 遵 从 管 控 的 工 作 重 点 是 对 各 地 区 之 间 税 收 政 策 和 管 理 执 行的 规 范 性 、 税 收 政 策 和 管 理 执 行 的 统 一 性 、 税 收 政 策 和 管 理 执 行 的 效能 、 关 联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的 比 较 分 析 。第 二 十 八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对 企 业 的 异 常 情 况 和 风 险 信 息 , 推 送到 遵 从 应 对 环 节 处 理 ; 对 税 务 机 关 不 统 一 、 不 规 范 的 税 收 行 为 , 推 送 到相 应 税 务

19、 机 关 改 正 完 善 ; 对 税 务 机 关 征 管 效 能 、 服 务 效 能 方 面 的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推 送 到 相 应 税 务 机 关 。第 一 节 数 据 分 析第 二 十 九 条 数 据 分 析 是 指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运 用 一 定 的 分 析 技 术 和方 法 , 通 过 对 企 业 税 收 数 据 及 信 息 的 挖 掘 整 理 、 深 入 分 析 , 掌 握 企 业 税源 基 本 情 况 , 分 析 企 业 税 法 遵 从 情 况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年 度 分 析 、 季 度 分 析 、 行 业 分 析 、 企 业

20、 集 团 分 析 、 地 区分 析 、 预 测 分 析 、 预 警 分 析 、 征 管 状 况 分 析 等 。第 三 十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对 企 业 的 数 据 信 息 进 行 应 用 分析 , 并 编 制 分 析 报 告 反 馈 各 地 和 企 业 集 团 。 定 期 发 布 税 收 数 据 分 析 相 关指 标 , 供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对 大 企 业 税 收 数 据 分 析 时 参 考 。省 级 大 企 业 管 理 税 收 部 门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相 应 的 分 析 指 标 , 应用 于 本 地 的 分 析 工 作 。

21、第 三 十 一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对 税 收 数 据 分 析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以 及 疑点 , 要 深 入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并 形 成 书 面 说 明 , 并 根 据 情 况 , 确 定 是 否 转 入遵 从 应 对 环 节 进 行 后 续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企 业 集 团 应 按 照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统 一 标 准 和 要 求 ,在 现 有 信 息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自 下 而 上 的 涉 税 信 息 报 送 体 系 和 税 收 分析 制 度 , 定 期 给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提 供 分

22、 析 报 告 。 对 于 现 有 信 息 系 统 不能 满 足 要 求 的 企 业 集 团 ,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提 供 采 集 和 分 析 软件 。第 二 节 涉 税 事 项 监 控第 三 十 三 条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包 括 对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的 监 控 和 企 业 涉 税事 项 服 务 和 管 理 的 监 控 。第 三 十 四 条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的 监 控 是 指 各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在收 集 、 整 理 从 相 关 环 节 获 取 的 企 业 涉 税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各 层 级 税 务部

23、 门 所 掌 握 的 信 息 资 源 , 比 对 、 分 析 相 关 事 项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过 程 ,包 括 对 企 业 一 般 涉 税 事 项 的 监 控 、 企 业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的 监 控 以 及 行 业 税源 监 控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一 般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是 指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从 企 业 办理 税 务 登 记 至 申 报 纳 税 全 环 节 涉 税 事 项 中 选 取 相 关 事 项 , 采 集 数 据 、 比对 分 析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登 记 事 项 监 控 、 发 票 事 项 监 控 、 认 定

24、事 项 监控 、 申 报 事 项 监 控 、 其 他 事 项 监 控 等 。第 三 十 六 条 企 业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是 指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对企 业 涉 税 诉 求 处 理 结 果 的 执 行 、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的 执 行 、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告 的 执 行 等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和 行 业税 源 监 控 的 事 项 、 重 点 、 指 标 模 型 的 设 立 和 任 务 的 发 起 , 并 负 责 对 省 级大 企 业

25、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培 训 , 对 无 法 排 除 异 常 的 分 析 结 果 做出 下 一 环 节 工 作 或 移 送 的 指 令 。第 三 十 八 条 省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理 司 交 办 的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和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任 务 , 并 负 责 对 市 级 大 企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培 训 , 对 市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无 法 排除 异 常 的 分 析 结 果 做 出 汇 总 和 分 析 , 及 时 上 报

26、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 对 大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的 指 令 及 时 布 置 给 市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企 业 日 常 一 般 涉 税 事 项监 控 , 并 负 责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布 置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和 行 业 税 源监 控 任 务 的 具 体 实 施 , 按 时 上 报 监 控 的 具 体 结 果 , 并 按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管 理 司 的 指 令 实 施 后 续 的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服

27、务 和 管 理 的 监 控 是 指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门 对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地 区 差 异 性 的 比 对 分 析 。 监 控的 内 容 包 括 :( 一 ) 税 收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二 ) 审 批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三 ) 认 定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四 ) 违 法 违 章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五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情 况( 六 )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执 行 情 况第 四 十 一 条 税 收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监 控 是 指 通 过 对 各 税 种 应 税 收入 、 减

28、免 税 收 入 、 实 征 税 收 等 数 据 的 比 对 分 析 , 发 现 和 查 找 地 区 性 差异 , 查 证 差 异 形 成 原 因 , 对 差 异 情 况 甄 别 分 类 , 个 性 失 误 因 素 应 督 促 纠正 ; 共 性 等 因 素 应 上 报 上 一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第 四 十 二 条 审 批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监 控 是 指 通 过 对 各 层 级 税 务 机 关 对审 批 类 事 项 的 受 理 、 办 理 效 率 和 质 量 的 监 控 分 析 , 查 找 和 发 现 审 批 中 存在 的 问 题 并 进 行 分 类 。 个 性 失

29、 误 因 素 应 督 促 纠 正 ; 共 性 等 因 素 应 上 报 上一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第 四 十 三 条 认 定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监 控 是 指 各 层 级 税 务 机 关 对 认 定 事项 的 受 理 、 办 理 效 率 和 质 量 的 监 控 分 析 , 查 找 和 发 现 认 定 处 理 中 存 在 的问 题 并 进 行 分 类 。 个 性 失 误 因 素 应 督 促 纠 正 ; 共 性 等 因 素 应 上 报 上 一 级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法 违 章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监 控 , 是 对 税 务 机

30、 关 处 理 法 违章 事 项 的 处 理 效 率 和 质 量 的 监 控 分 析 , 查 找 和 比 对 处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反 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督 促 改 进 。第 四 十 五 条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监 控 是 指 对 转 让 定 价 、 一般 反 避 税 、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资 本 弱 化 等 事 项 处 理 过 程 和结 果 的 比 对 分 析 , 发 现 和 查 找 地 区 性 差 异 , 进 行 分 类 。 个 性 失 误 因 素 应督 促 纠 正 ; 共 性 等 因 素 应 上 报 上

31、 一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第 四 十 六 条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执 行 监 控 是 指 对 涉 税 诉 求 处 理 结 果 执行 、 税 收 遵 从 协 议 执 行 、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处 理 的 效 率 及 执 行 结 果 进 行的 监 控 。 对 税 务 机 关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执 行 效 率 和 质 量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 查 找处 理 流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反 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督 促 改 进 。第 三 节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第 四 十 七 条 总 局

32、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通 过 对 某 一 具 体 行 业 生 产 经营 情 况 的 调 查 了 解 , 梳 理 与 其 相 关 的 具 体 行 业 税 收 政 策 , 确 定 监 控 事项 , 明 确 监 控 重 点 , 设 立 指 标 模 型 。实 施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是 开 展 税 收 专 业 化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局将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石 油 石 化 、 金 融 、 电 信 、 电 力 等 行 业的 税 源 监 控 管 理 体 系 。第 四 十 八 条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是 指 在

33、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总 体框 架 下 , 针 对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特 点 和 管 理 需 求 , 运 用 具 有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特色 的 专 业 化 手 段 , 对 石 油 ( 天 然 气 ) 开 采 、 石 油 炼 制 和 化 工 产 品 生 产 、石 油 制 品 和 化 工 产 品 销 售 等 业 务 板 块 的 涉 税 事 项 开 展 监 控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涵 盖 了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中 采 掘 业 、 制 造业 、 服 务 业 等 行 业 中 与 石 油 石 化 产 品 相 关 的 行 业 。第 四 十 九 条

34、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以 石 油 石 化 产 品 开 采 、 炼 制 和生 产 、 销 售 的 整 个 过 程 为 主 线 , 根 据 产 品 形 态 特 点 和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特点 , 划 分 若 干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关 联 的 业 务 板 块 进 行 监 控 。第 五 十 条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税 源 监 控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石 油 ( 天 然气 ) 开 采 业 务 税 源 监 控 ; 炼 油 和 化 工 业 务 税 源 监 控 ; 销 售 业 务 税 源 监控 ;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通 用 事 项 税 源 监 控

35、; 其 他 方 面 税 源 监 控 。第 五 十 一 条 石 油 ( 天 然 气 ) 开 采 业 务 板 块 税 源 监 控 是 指 通 过 对 原油 和 天 然 气 的 开 采 能 力 、 开 采 数 量 、 原 油 ( 天 然 气 ) 销 售 等 方 面 的 监控 。主 要 包 括 原 油 ( 天 然 气 ) 产 量 、 商 品 量 及 销 售 量 ; 原 油 ( 天 然 气 )生 产 操 作 成 本 ; 原 油 ( 天 然 气 ) 生 产 用 电 量 ; 处 置 、 划 拨 油 气 资 产 ; 政府 补 助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 购 建 资 产 借

36、款 利 息 扣 除 , 油 气资 产 弃 置 费 等 监 控 事 项 。第 五 十 二 条 炼 油 和 化 工 业 务 板 块 税 源 监 控 是 指 通 过 对 企 业 汽 油 、柴 油 等 各 类 成 品 油 以 及 乙 烯 等 各 类 化 工 产 品 的 生 产 能 力 、 生 产 成 本 、 产品 产 量 、 产 品 存 储 和 销 售 等 方 面 的 监 控 。主 要 包 括 : 原 油 及 原 料 油 购 进 、 炼 油 企 业 产 品 产 量 、 吨 油 加 工 费 、炼 油 产 品 商 品 量 、 化 工 生 产 原 材 料 、 化 工 产 品 产 量 、 化 工 产 品 商

37、品 量 、化 工 产 品 年 生 产 能 力 等 监 控 事 项 。第 五 十 三 条 销 售 板 块 税 源 监 控 是 指 对 成 品 油 销 售 企 业 、 化 工 产 品销 售 企 业 的 商 品 采 购 数 量 、 价 格 、 进 货 渠 道 、 销 售 数 量 、 价 格 、 销 售 渠道 等 方 面 进 行 的 监 控 。 主 要 包 括 : 企 业 购 进 商 品 数 量 和 价 格 、 运 费 、 商品 价 格 机 制 等 监 控 事 项 。第 五 十 四 条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通 用 事 项 税 源 监 控 , 是 指 对 企 业 税 负 变化 、 财 产 损 失 处

38、 理 、 关 联 交 易 等 各 板 块 通 用 的 事 项 进 行 的 监 控 。主 要 包 括 集 团 总 体 税 负 分 析 、 利 润 水 平 与 收 入 弹 性 分 析 、 关 联 方 交易 、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 纳 税 申 报 异 常 、 公 共 费 用 分 摊 、 税 收 优 惠 等 监控 事 项 。第 五 十 五 条 其 他 方 面 税 源 监 控 是 指 对 上 述 监 控 内 容 以 外 的 、 与 税收 关 系 密 切 、 对 税 收 收 入 影 响 较 大 的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监 控 。 主 要 包 括 资 源税 、 印 花 税 、 个 人 所

39、 得 税 等 税 种 相 关 事 项 的 监 控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或 岗 位 应 定 期 采集 、 汇 总 本 级 所 管 企 业 的 相 关 信 息 , 对 信 息 进 行 整 理 , 形 成 企 业 、 企 业集 团 和 行 业 相 关 数 据 指 标 , 并 定 期 上 报 和 反 馈 到 上 、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第 五 十 七 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或 岗 位 应 定 期 对 相关 数 据 、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比 对 , 对 分 析 比 对 中 发 现 的 异

40、常 情 况 或 在 本 级 进行 核 实 确 认 , 或 下 发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确 认 , 本 环 节 无 法 核 实 确 认 的 异常 情 况 推 送 到 遵 从 应 对 环 节 。第 五 十 八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采 集 、 汇 总 石 油 石 化 企 业集 团 和 全 行 业 相 关 信 息 , 形 成 企 业 集 团 和 全 行 业 相 关 数 据 、 指 标 , 对 企业 集 团 和 全 行 业 整 体 情 况 进 行 比 对 和 分 析 , 定 期 将 企 业 集 团 和 全 行 业 相关 数 据 、 指 标 和 分 析 比 对

41、情 况 推 送 到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省 级 和 市 级 大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采 集 、 汇 总 本 地 区 石 油 石 化 企 业 相关 信 息 , 形 成 本 地 区 相 关 企 业 数 据 、 指 标 , 并 将 本 地 区 相 关 数 据 、 指 标上 报 到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和 推 送 到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 对 本 地 区 相 关 整 体 情 况进 行 比 对 分 析 , 处 理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核 实 的 有 关 问 题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采 集 、 汇 总 本 级 所 管 石 油 石 化 企 业 相 关

42、 信 息 , 形成 本 级 所 管 企 业 相 关 数 据 指 标 , 定 期 将 本 级 所 管 企 业 有 关 数 据 指 标 上 报到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 对 本 级 所 管 企 业 情 况 行 比 对 分 析 , 处 理 上 级 税 务 机关 要 求 核 实 的 有 关 问 题 。第 四 节 遵 从 评 价第 五 十 九 条 遵 从 评 价 是 指 按 统 一 的 指 标 体 系 对 企 业 税 法 遵 从 情 况 进 行测 评 , 形 成 测 评 报 告 , 并 对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处 理 。 遵 从 评 价 包 括 企 业 自 我评 价 和 税 务 机 关 的

43、遵 从 评 价 , 原 则 上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遵 从 评 价 工 作 。第 六 十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编 制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并 组 织 开 展 遵从 评 价 工 作 。第 六 十 一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统 一 部 署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总 局 定 点联 系 企 业 的 成 员 企 业 完 成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收集 企 业 集 团 的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收 集成 员 企 业

44、的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第 六 十 二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按 统 一 要 求 对 企 业 进 行 遵 从 评 价 , 形成 测 评 报 告 , 由 省 级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后 上 报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理 司 。第 六 十 三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遵 从 评 价 情 况 与 企 业 的 自 我 评 价结 果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并 处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以 企 业 集 团 为 单 位 对 遵 从 评 价 情 况进 行 评 价 , 提 出 处 理 意

45、 见 , 并 将 评 价 情 况 反 馈 企 业 集 团 。第 四 章 遵 从 应 对第 六 十 五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 对 遵 从引 导 、 遵 从 管 控 环 节 反 映 的 企 业 纳 税 遵 从 情 况 进 行 甄 别 , 开 展 遵 从 应 对工 作 。遵 从 应 对 主 要 包 括 风 险 识 别 、 风 险 评 价 和 分 析 、 风 险 应 对 、 风 险 反 馈 和改 进 等 四 个 步 骤 。第 一 节 风 险 识 别第 六 十 六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对 采 集 的 相 关 信 息

46、 进 行 加 工 处理 , 查 找 企 业 涉 税 事 项 中 存 在 的 涉 税 风 险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第 六 十 七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汇 总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 主 要 开 展 行业 、 集 团 、 区 域 以 及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的 风 险 识 别 工 作 。第 六 十 八 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按 行 业 、 集 团 、 区 域 特 点 及 特 定 涉税 事 项 选 取 风 险 识 别 对 象 , 选 择 对 应 的 风 险 特 征 库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模 块进 行 风 险 扫 描 , 获 得

47、 企 业 风 险 列 表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总 局 要 求 对 风 险 扫描 的 结 果 进 行 人 工 比 对 校 验 , 鉴 别 筛 选 出 重 要 风 险 点 。第 六 十 九 条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风 险识 别 工 作 , 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工 作 规 划 , 组 织 开 展 辖 区 内 的 风 险 识 别 工作 。第 七 十 条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或 特 定

48、 涉税 事 项 , 选 择 对 应 的 风 险 特 征 库 , 通 过 企 业 风 险 识 别 模 块 对 企 业 风 险 信息 进 行 扫 描 , 获 得 企 业 风 险 列 表 。省 级 及 以 下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总 局 要 求 对 风 险扫 描 的 结 果 进 行 人 工 比 对 校 验 , 鉴 别 筛 选 出 重 要 风 险 点 。第 七 十 一 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风 险 识 别 工 作 , 也 可 以根 据 自 身 工 作 规 划 , 组 织 开 展 辖 区 内 的 风 险 识

49、 别 工 作 。第 七 十 二 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选 择 对 应 的 风 险 特 征 库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模 块对 企 业 风 险 信 息 进 行 扫 描 , 获 得 企 业 风 险 列 表 , 对 风 险 扫 描 的 结 果 进 行人 工 比 对 校 验 , 鉴 别 筛 选 出 重 要 风 险 点 。第 二 节 风 险 评 价 和 分 析第 七 十 三 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部 门 对 识 别 出 的 风 险 及 其 特 征 进 行 评 价 分析 , 描 述 风 险 发 生 的 概 率 和 影 响 , 分 析 可 能 的 风 险 来 源 、 风 险 发 生 的 原因 和 条 件 , 依 据 分 析 结 果 对 风 险 进 行 排 序 。第 七 十 四 条 企 业 风 险 评 价 和 分 析 包 括 企 业 风 险 分 值 计 算 、 人 工 分 析 判别 、 风 险 排 序 分 级 、 报 告 情 况 处 理 等 四 个 环 节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行 业 、 集 团 、 区 域 和 特 定 涉 税 事 项 风 险 评 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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