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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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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海上保险法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教学目的 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要求 掌握: 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船舶保险合同条款 保赔保险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课程考核 平时成绩(30) 出勤 作业 案例分析 期末考试(70)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

2、配 绪论 6hrs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6hrs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hrs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6hrs 海上船舶保险 6hrs 保赔保险 6hrs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 “风险 ”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

3、外事故引起的。 “危险 ”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 风险; 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原始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 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 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共同海损起源说 船舶抵押借款说 货物抵押借款说 海上保险的发展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单和“比萨保单” 1347 年 10 月 23 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一张承保“ 圣.克勒拉”号商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 1384 年 1 月 15 日

4、由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的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法国南部城市阿尔兹到比萨的货运保险单,即保险史中所称的“比萨保单”,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 保险单。 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兴起 十五世纪,英国萌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十九世纪末,英国世界贸易和航运业上占有的垄断优势 1575 年英国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业务 1601 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适用保险单的法案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 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 1688 年劳埃德咖啡馆开设于泰晤士河畔的塔街上。 1695 年咖啡馆自办劳埃德新闻 ,成了买卖海事保险的最大市场。 1774 年租赁皇

5、家交易所的房屋,成立劳合社 1871 年议会通过决议,承认劳合社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其成员被限制只能经营海上保险。 1911 年英国议会允许劳合社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1986 年劳合社迁至位于伦敦市区拉艾姆大街的新的大楼。 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英国 1805 年在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会社” 1865 年 5 月 25 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 1875 年 12 月 8 日,保险招商局成立 1949 年 10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 1980 年,人保复业 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992 年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19

6、87 年,交通银行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 1991 年 4 月,交通银行保险部改组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上海。 1988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平安公司成立,总部设在深圳。 1992 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2 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演变历程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7、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Art.1 of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给海上风险下的定义:“Marin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 to, the naviation of

8、the sea, that is to say, perils of the sea,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efts, captures, 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 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

9、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海上风险也叫海难,包括的内容:“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16 条 保险事故(Perils Insured Against )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保险费(Premium) 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Consideration)

10、的一定金额。 除外责任 (Exclusions ) 保险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即对于保险标的遭受的某些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并无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的效力要高于承保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 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人(Insurer) 投保人(Applicant) 一般都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不要求投保人在其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the insured) 受益人(Beneficiary) 海上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代理

11、人(Insuranc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 保险公证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 海商法第 218 条第一款 : 船舶 (海商法第 3 条规定的船舶 ) 货物 货物泛指已启运的商品,不包括旅客或船员的“个人物品”。 “活牲畜”必须在保险单中特别注明。否则其货物保险单

12、并未予以承保。 “甲板货”,特别是非习惯性的甲板货,也须在货物保险单中特别注明。 货物的“预期利润” (Profit) 承保营运收入(Benefits From the Employment of Ship)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Seamen wage (b) any circumstance which is known or presumed to know matters of common notoriety or knowledge, and matters which an insurer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his business, as suc

13、h, ought to know; (c) Any circumstance as to which information is waived by the insurer; (d) any circumstance which it is superfluous to disclose by reason of any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y. 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标准 自告知义务人提出投保要求开始,在双方就保险条款、费率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持续,直至保险人同意承保,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时终止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 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投保

14、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海商法 第 223 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 222 条第 1 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 222 条第 1 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有权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

15、发生影响的除外。 ” 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 海商法第 235 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 A warranty, in the following sections relating to warranties, means a promissory warranty, that is to say, a warranty by which the assured undertakes that some particular thing

16、 shall or shall not be done, or that some condition shall be fulfilled, or whereby he affirms or negatives the existence of a particular state of facts. MIA1906, Art. 33.1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A warranty may be express or implied. MIA 1906, Art. 33.2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条款,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单无效。明示保证通常有开航保证、船舶

17、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航行区域保证、救助服务保证以及其他列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虽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但根据保险习惯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对某些事项保证。默示保证主要有两条 :合法保证 (legality)和适航保证 (sewaorthiness)。 保证义务的履行 保证的内容应完全准确。 保证的事项与重要性完全无关 。 保证义务的违反 A warranty, as above defined, is a condition which must be exactly complied with, whether it be material to the ris

18、k or not. If it be not so complied with, then, subject to any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 policy, the insurer is discharged from liability as from the date of the breach of warranty, but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liability incurred by him before that date.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则不管保证事项是否重要,也不管此保证是否增加了风险,除保险单明文规定可以

19、续保外,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不管其后发生的损失与违反保证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海商法 第 235 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 案例 1992 年 2 月 7 日,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一切险。1993 年 2 月,被保险人要求续保一年,保险人同意续保。在投保和续保时,三联公司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保险人。1993 年 3 月,被保险船舶装载货物从中国至吉大港途中搁浅。之后船舶又先后发生四次搁浅,终因机舱大量进水,最终沉没。

20、经调查,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能够工作,其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及其缺乏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存在。船长、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 代位求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52 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21、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己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己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45 条 Right of subrogation. - (1) Where the insurer pays for a total loss, either of the whole, or in the case of goods of any apportionable part,

22、 or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he thereupon becomes entitled to take over the interest of the assured in whatever may remain of the subject-matter so paid for, and he is thereby subrogated to all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of the assured in and in respect of that subject-matter as from the time of the

23、 casualty causing the loss. MIA 1906, Art. 79(1) (2) Subject to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where the insurer pays for a partial loss, he acquires no titl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such part of it as may remain, but he is thereupon subrogated to all rights and remedies of the assured in and i

24、n respect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s from the time of the casualty causing the loss, in so far as the assured has been indemnified, according to this Act, by such payment for the loss. MIA 1906, Art. 79(2) 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必须是由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 保险

25、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和方式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益转让书 海上保险理赔和追偿实务中的代位求偿原则运用 保险人只有在赔偿了保险标的的损失后才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从第三人责任方追偿得的金额,仅以其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为限; 保险人只对属于承保范围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并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仍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损失,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自然没有代位求偿权可言; 只有在被保险人拥有向第三人索赔权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

26、任。 案例 1996 年一中国公司向英国 GYIT 公司出口 60 吨电解金属粉。该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于水手操作失误,导致该公司的一个集装箱灭失。另两个没灭失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YTI 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并向中国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货物的货款。中国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一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对造成损失的承运人提起诉讼,向其要求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和利息损失。 德国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

27、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涉案货物起运前,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 ,但未载明到达仓库或货物存放地点的名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公司保险赔款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 1995 年 5 月 4 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在湛江港向 JOHNY C 轮托运4245 吨滑石块,运往阿姆斯特丹。同日,滑石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保险

28、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 457,611 美元。6 月 10 日,JOHNY C 轮抵达阿姆斯特丹卸货,经检验,证明“部分货物遭水浸致损 ”。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 JOHNY C 轮货舱漏水以及未完全清洗上一航次遗留下来的尿素,致使其承保的滑石块湿损,且因分隔滑石和重晶石的帆布腐朽破烂而受污染。广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就该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付,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 JOHNY C 轮船东赔偿其损失。广西保险公司为证明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供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复印件和三份“ 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复印件。三份“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显示付出 129,391 美元,但没有反映被支付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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