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体系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体系合同之债 意定之债单独行为之债债的体系 缔约过失之债侵权之债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
2、商的协议。 (三)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区分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中有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此权利。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区分意义:(1)当事人责任不同;( 2) 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3 )对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4)生效条件不同。注:(1)公认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2 )无特别约定原则上推定为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借款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为其规定的规范(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
3、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参照分则及其他法律类似的规定。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注:公认的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区分意义:要式合同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成立,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成立与效力。 7、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根据条款是否事先拟定格式条款订立规则:(1 )应按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义务(3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2(4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内容简单、标的额小、即时结清的合同 、书面形式:内容复杂、标的额大、分期履
5、行的合同 、其它形式:交易习惯许可或要约表明时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 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 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单方事先确定性。 格式条款具有不变形。 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
6、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 (5)要约必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别: (1 )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 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 (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口头要约-了解为到达书面要约-进入受约人所控制的地方为到达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为到达
7、 (2)效力 A.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B.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起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须在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注:要约不可撤销的 3 种情况:规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8、 (3)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 (4)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行为作出。 案例 1、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 1000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 300 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预购从速,现货供应”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案例 2、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衣裳也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 月 5 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若要约函 3 月 5 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 3 月 7 日回来后才发现。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若甲 3 月 1 日发出要约后,逢 3 月 2 日市场行情
9、发生变化,于是于 3 月 3 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 3 月 4 日到达乙处。问:3 月 5 日到的要约是否有效? 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 3 月 8 日下午发出承诺。于 3 月 5 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 3 月 8 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 3 月 8 日下午发出承诺? 案例 3、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 急需 100 号水泥 1000 吨,价格 300 元/ 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立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 ”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水泥 1000 吨给甲送去。问:甲
10、与乙、丙之合4同是否成立? 若乙在给甲的回函中表示:“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甲受到回函后立即汇去 30 万元至乙账户。问:乙的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2、承诺的期限 (1)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2)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及时作出。 (3)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违反上述规定,视为承诺迟到或迟延。 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1 )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 )承诺不需通知的,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迟到、迟延 (1)迟到 迟发迟到迟到的承诺原则上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
11、(第三人)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5、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说明、告知、保密) 。 (2)当事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受害人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2、适用的法定情形 案例 1、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 1000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 300 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预购从速,
12、现货供应”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案例 2、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衣裳也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 月 5 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若要约函 3 月 5 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 3 月 7 日回来后才发现。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若甲 3 月 1 日发出要约后,逢 3 月 2 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于是于 3 月 3 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 3 月 4 日到达乙处。问:3 月 5 日到的要约是否有效? 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 3 月 8 日下午发出承诺。于 3 月 5 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 3
13、 月 8 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 3 月 8 日下午发出承诺? 案例 3、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 急需 100 号5水泥 1000 吨,价格 300 元/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立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 ”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水泥 1000 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若乙在给甲的回函中表示:“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甲受到回函后立即汇去 30 万元至乙账户。问:乙的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3、北京甲于 3 月 1 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 3 月10 日前承诺,3 月 5
14、 日到达乙处。乙于 3 月 11 日做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3 月 12 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若乙于 3 月 8 日做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依惯例, 3月 9 日即到。但由于邮递员的疏忽 3 月 15 日才到。甲收到后未置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及其法律上的强制力。 1.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 2.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 合同
15、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一)缔约能力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1.自然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纯获利益 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2.法人: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二)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折衷主义。 民法通则属于“折衷主义”,即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 2.意思表示不真实又称为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
16、公共利益 1.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此外,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公序良俗。该规定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表面上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实质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可以依此规定而认定无效 (四)合同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1.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62.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
17、无效。 (二)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第三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 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由当事人议定: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合法:合同附有不法条件时,应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
18、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一)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是指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
19、灭的根据。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一)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是指合同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二)终止期限 7终止期限又称解除期限或终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合同可能已经生效,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只是当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换言之,债权债务并没有产生。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2.法律
20、、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3.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生效的 自条件成就时4.当事人约定附期限生效的 自期限届至时 第四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1.违法性违法性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自始无效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
21、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4.当然无效不需要经过法院、仲裁庭确认,也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5.确定无效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补正行为使之有效。 三、无效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二)按照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22、.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的8(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原因(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 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23、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
24、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国家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4.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节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一)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二)性质1.相对有效的
25、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 2.相对无效的合同: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三)特征9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4.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性质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 可撤销合同:a.合同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b.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2.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 承
26、担法律责任可撤销合同: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3.体现原则无效合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4.适用范围(略)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概念 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权利和义务承担。误解既可是单方面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 ,也可是双方误
27、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 。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包括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过失 造成, 误解不是因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 非故意行为 3.区别 (1)重大误解与欺诈 重大误解人的错误认识源于自己的疏忽等自身原因;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源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2)重大误解与误传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误传是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
28、误造成了误传;(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1.概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10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2.特征(1)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原因,而使合同对一方不公平,可能属于情势变更范畴,而不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 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3)受害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3.构成要件(1)利用优势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格式条款
29、)(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一方订立标准合同文件和免责条款时应及时提请对方注意,否则,也可认为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或轻率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轻率是指在订约时马虎或不细心。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而不能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轻率。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1)概念 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2)构成要件 a.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b.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c.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
30、发生的错误内容 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d.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但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构成欺诈。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1)概念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A.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损害。损害既可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也可危及受胁迫者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构成胁迫。 B.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2)构成要件a.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b.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11c.受胁迫者因胁迫
31、而订立了合同d.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判断标准(无效与可撤销)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其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
32、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概念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a.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危难。危难并非因行 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主观原因造成。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
33、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 b.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c.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三、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 (一)概念 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二)合同法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1.概念(1)合同法的撤销权(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12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2)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
34、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2.性质 (1)合同法的撤销权:合同保全制度 (2)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合同效力制度 3.主体(1)合同法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2)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债权人4.撤销对象(1)合同法的撤销权:撤销自己的行为 (2)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撤销他人的行为5.效力(1)合同法的撤销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6.权利存续期间 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
35、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
3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四)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已经履行的合同 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2.折价补偿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 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13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
37、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节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能
38、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二)特征1.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其效力处于有效与无效之间。 2.效力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补正行为 有权人追认-合同有效;不予追认-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合同外,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生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如果未经事先同意而独立实施,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 当然无效。 (2)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14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合同的类型 (1)根本没有代理权 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授权,就以被代
40、理人名义签订合同。 (2)超越代理权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 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主体的瑕疵,但该缺陷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1)效力待定的原因A.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可能是有利的。 B.从本质上讲,无权代
41、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C.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 (2)合同效力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有效)B.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42、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不经被代理人追认而当然有效) 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被追
43、认之前,善意相对人15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a.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b.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c.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A.表示授权的表见代理B.文件疏于管理的表见代理表现形式 C.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D.代理权撤回或消灭而形成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A.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
44、权 B.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1.概念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2.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
45、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
46、制度所取得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实行登记,不发生善意取得(3)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16效的原因。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三、相关合同的比较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两者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相关人员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 可撤销的合同: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合同当事人主
47、体能力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 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但经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 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4.受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1 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 无效合同:欠缺合同根本有效要件(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合同非根本有效要件(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效力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 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 效力待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