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18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2、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 GB/T 27000 合 格 评 定 词 汇 和 通 用 原 则GB/T 27020 合 格 评 定 各 类 检 验 机 构 运 作 要 求GB/T 27025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的 通 用 要 求JJF100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及 定 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 法 成 立
3、 , 依 据 相 关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 利 用 仪 器 设 备 、 环 境 设 施 等 技术 条 件 和 专 业 技 能 , 对 产 品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特 定 对 象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专第 2 页 共 18 页业 技 术 组 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技 术 能 力 是 否 符合 法 定
4、要 求 实 施 的 评 价 许 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专 业 技 术 评 价 机 构 , 组 织 评 审人 员 ,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技 术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定 评 审 准 则 和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所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考 核 。3.4公 正
5、性 impartiality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不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3.5投 诉 complaint任 何 人 员 或 组 织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就 其 活 动 或 结 果 表 达 不 满 意 , 并 期 望 得到 回 复 的 行 为 。3.6能 力 验 证 proficiency testing依 据 预 先 制 定 的 准 则 , 采 用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间 比 对 的 方 式 , 评 价 参 加 者 的能 力 。3.7第 3 页 共 18 页判 定 规 则 decision rule当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需 要 做 出 与 规 范 或 标 准 符 合
6、 性 的 声 明 时 , 描 述 如 何 考 虑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规 则 。3.8验 证 werification提 供 客 观 的 依 据 , 证 明 给 定 项 目 是 否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3.9确 认 validation对 规 定 要 求 是 否 满 足 预 期 用 途 的 验 证 。4 要求4.1 机构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的 组 织 应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地 位 , 对 其 出 具 的 检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7、 责 任 。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检 验检 测 机 构 应 经 所 在 法 人 单 位 授 权 。4.1.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其 组 织 结 构 及 管 理 、 技 术 运 作 和 支 持 服 务 之 间 的关 系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配 备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所 需 的 人 员 、 设 施 、 设 备 、 系 统 及支 持 服 务 。4.1.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 应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 遵 循 客 观 独 立 、 公 平 公 正 、 诚 实 信
8、 用 原 则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承 担 社会 责 任 。4.1.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维 护 其 公 正 和 诚 信 的 程 序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及 其 人 员 应 不 受 来 自 内 外 部 的 、 不 正 当 的 商 业 、 财 务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压 力 和 影响 , 确 保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的 真 实 、 客 观 、 准 确 和 可 追 溯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应 建 立 识 别 出 现 公 正 性 风 险 的 长 效 机 制 。 如 识 别 出 公 正 性 风 险 , 检 验 检 测 机第 4 页
9、 共 18 页构 应 能 证 明 消 除 或 减 少 该 风 险 。 若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所 在 的 组 织 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以外 的 活 动 , 应 识 别 并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得 使 用 同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业 的 人 员 。4.1.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保 护 客 户 秘 密 和 所 有 权 的 程 序 , 该 程 序 应包 括 保 护 电 子 存 储 和 传 输 结 果 信 息 的 要 求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10、 应 对 其 在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所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并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 。4.2 人员4.2.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管 理 程 序 , 对 人 员 资 格 确 认 、 任 用 、授 权 和 能 力 保 持 等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与 其 人 员 建 立 劳 动 、 聘 用或 录 用 关 系 , 明 确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 任 职 要 求 和 工 作 关 系 ,使
11、 其 满 足 岗 位 要 求 并 具 有 所 需 的 权 力 和 资 源 , 履 行 建 立 、 实 施 、 保 持 和 持 续改 进 管 理 体 系 的 职 责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中 所 有 可 能 影 响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人 员 ,无 论 是 内 部 还 是 外 部 人 员 , 均 应 行 为 公 正 , 受 到 监 督 , 胜 任 工 作 , 并 按 照 管理 体 系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4.2.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定 全 权 负 责 的 管 理 层 , 管 理 层 应 履 行 其 对 管 理 体 系中 的 领 导 作 用 和 承 诺 :a)
12、对 公 正 性 做 出 承 诺 ;b) 负 责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有 效 运 行 ;c)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所 需 的 资 源 ;d) 确 保 制 定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e)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融 入 检 验 检 测 的 全 过 程 ;f)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所 需 的 资 源 ;g)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实 现 其 预 期 结 果 ;h)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客 户 要 求 ;第 5 页 共 18 页i) 提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j) 运 用 过 程 方 法 建 立 管 理 体 系 和 分 析 风
13、险 、 机 遇 。4.2.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同 等 能力 , 全 面 负 责 技 术 运 作 ;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得 到 实 施 和 保 持 ;应 指 定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的 代 理 人 。4.2.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同 等 能力 , 并 经 资 质 认 定 部 门 批 准 。 非 授 权 签 字 人 不 得 签 发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4.2.5 检 验
14、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抽 样 、 操 作 设 备 、 检 验 检 测 、 签 发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证 书 以 及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人 员 , 依 据 相 应 的 教 育 、 培 训 、 技 能 和 经 验 进 行能 力 确 认 。 应 由 熟 悉 检 验 检 测 目 的 、 程 序 、 方 法 和 结 果 评 价 的 人 员 , 对 检 验检 测 人 员 包 括 实 习 员 工 进 行 监 督 。4.2.6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培 训 程 序 , 确 定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目标 , 明 确 培 训 需 求 和 实
15、施 人 员 培 训 , 培 训 计 划 应 与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当 前 和 预 期的 任 务 相 适 应 。4.2.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留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 能 力 确 认 、 授 权 、 教 育 、 培 训和 监 督 的 记 录 , 记 录 包 含 能 力 要 求 的 确 定 、 人 员 选 择 、 人 员 培 训 、 人 员 监 督 、人 员 授 权 和 人 员 能 力 监 控 。4.3 场所环境4.3.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固 定 的 、 临 时 的 、 可 移 动 的 或 多 个 地 点 的 场 所 , 上述 场 所 应 满 足 相
16、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将 其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场 所 、 环 境 要 求 制 定 成 文 件 。4.3.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其 工 作 环 境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的 要 求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在 固 定 场 所 以 外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或 抽 样 时 , 应 提 出 相 应 的 控 制 要 求 , 以 确 保 环境 条 件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4.3.3 检 验 检 测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17、 对 环 境 条 件 有 要 求 时 或 环 境 条 件 影 响 检 验第 6 页 共 18 页检 测 结 果 时 , 应 监 测 、 控 制 和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 当 环 境 条 件 不 利 于 检 验 检 测 的 开展 时 , 应 停 止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4.3.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场 所 的 内 务 管 理 程 序 , 该 程 序 应考 虑 安 全 和 环 境 的 因 素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将 不 相 容 活 动 的 相 邻 区 域 进 行 有 效隔 离 , 应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干 扰 或 者
18、交 叉 污 染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使 用 和 进 入影 响 检 验 质 量 的 区 域 加 以 控 制 , 并 根 据 特 定 情 况 确 定 控 制 的 范 围 。4.4 设备设施。4.4.1 设备设施的配备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配 备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 包 括 抽 样 、 物 品 制 备 、 数 据 处 理 与分 析 ) 要 求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的 设 施 , 应 有 利 于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的正 常 开 展 。 设 备 包 括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所 必 需 并 影 响 结 果 的 仪 器 、 软 件 、
19、测 量 标准 、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数 据 、 试 剂 、 消 耗 品 、 辅 助 设 备 或 相 应 组 合 装 置 。 检 验检 测 机 构 使 用 非 本 机 构 的 设 备 时 , 应 确 保 满 足 本 标 准 要 求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租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展 检 验 检 测 时 , 应 确 保 :a) 租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应 纳 入 本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管 理 体 系 ;b) 本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可 全 权 支 配 使 用 , 即 : 租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本 检 验 检测 机 构 的 人 员 操 作 、 维
20、护 、 检 定 或 校 准 , 并 对 使 用 环 境 和 贮 存 条 件进 行 控 制 ;c)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租 用 设 备 的 使 用 权 ;d) 同 一 台 设 备 不 允 许 在 同 一 时 期 被 不 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共 同 租 赁 和 资 质认 定 。4.4.2 设备设施的维护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设 施 管 理 程 序 , 以 确 保 设 备和 设 施 的 配 置 、 使 用 和 维 护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要 求 。第 7 页 共 18 页4.4.3 设备管理检 验 检 测
21、机 构 应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抽 样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影 响 的设 备 , 计 量 溯 源 性 有 要 求 的 设 备 , 包 括 用 于 测 量 环 境 条 件 等 辅 助 测 量 设 备 有计 划 地 实 施 检 定 或 校 准 。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采 用 核 查 、 检 定 或 校 准 等 方 式 ,以确 认 其 是 否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的 要 求 。 所 有 需 要 检 定 、 校 准 或 有 有 效 期 的 设 备 应使 用 标 签 、 编 码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标 识 , 以 便 使 用 人 员 易 于
22、 识 别 检 定 、 校 准 的 状态 或 有 效 期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应 得 到 保 护 , 以 避 免 出 现 致 使 检 验 检 测结 果 失 效 的 调 整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参 考 标 准 应 满 足 溯 源 要 求 。 无 法 溯 源 到 国家 或 国 际 测 量 标 准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留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相 关 性 或 准 确 性 的证 据 。当 需 要 利 用 期 间 核 查 以 保 持 设 备 检 定 或 校 准 状 态 的 可 信 度 时 , 应 建 立 和保 持 相 关 的 程 序
23、。 针 对 校 准 结 果 产 生 的 修 正 信 息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在 其检 测 结 果 及 相 关 记 录 中 加 以 利 用 并 备 份 和 更 新 。4.4.4 设备控制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存 对 检 验 检 测 具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的 记 录 。 用 于检 验 检 测 并 对 结 果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 如 可 能 , 应 加 以 唯 一 性 标 识 。 检验 检 测 设 备 应 由 经 过 授 权 的 人 员 操 作 并 对 其 进 行 正 常 维 护 。 若 设 备 脱 离 了 检验 检 测 机
24、 构 的 直 接 控 制 , 应 确 保 该 设 备 返 回 后 , 在 使 用 前 对 其 功 能 和 检 定 、校 准 状 态 进 行 核 查 , 并 得 到 满 意 结 果 。4.4.5 故障处理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异 常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如 停 止 使 用 、隔 离 或 加 贴 停 用 标 签 、 标 记 , 直 至 修 复 并 通 过 检 定 、 校 准 或 核 查 表 明 能 正 常工 作 为 止 。 应 核 查 这 些 缺 陷 或 偏 离 对 以 前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影 响 。第 8 页 共 18 页4.4.
25、6 标准物质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标 准 物 质 管 理 程 序 。 标 准 物 质 应 尽 可 能 溯 源到 国 际 单 位 制 ( SI) 单 位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程 序 对 标 准物 质 进 行 期 间 核 查 。4.5 管理体系。4.5.1 总则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与 其 活 动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体 系 , 应将 其 政 策 、 制 度 、 计 划 、 程 序 和 指 导 书 制 定 成 文 件 ,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传 达 至有 关 人 员
26、, 并 被 其 获 取 、 理 解 、 执 行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控 制 、 记 录 控 制 、 应 对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措 施 、改 进 、 纠 正 措 施 、 内 部 审 核 和 管 理 评 审 。4.5.2 方针指标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阐 明 质 量 方 针 , 制 定 质 量 目 标 , 并 在 管 理 评 审 时 予 以 评审 。4.5.3 文件控制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控 制 其 管 理 体 系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文 件 的 程 序
27、 ,明 确 文 件 的 标 识 、 批 准 、 发 布 、 变 更 和 废 止 , 防 止 使 用 无 效 、 作 废 的 文 件 。4.5.4 合同评审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评 审 客 户 要 求 、 标 书 、 合 同 的 程 序 。 对 要 求 、标 书 、 合 同 的 偏 离 、 变 更 应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 当 客 户 要 求 出 具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中 包 含 对 标 准 或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声 明 ( 如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相 应 的 判
28、定 规 则 。 若 标 准 或 规 范 不 包 含 判 定 规 则 内 容 ,第 9 页 共 18 页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选 择 的 判 定 规 则 应 与 客 户 沟 通 并 得 到 同 意 。4.5.5 分包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需 分 包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时 , 应 分 包 给 依 法 取 得 资 质 认 定 并 有能 力 完 成 分 包 项 目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具 体 分 包 的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和 承 担 分 包 项目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事 先 取 得 委 托 人 的 同 意 ,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时 ,应
29、 将 分 包 项 目 予 以 区 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分 包 前 ,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分 包 的 管 理 程 序 , 并 在 检 验 检测 业 务 洽 谈 、 合 同 评 审 和 合 同 签 署 过 程 中 予 以 实 施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得 将 法 律 法 规 、 技 术 标 准 等 文 件 禁 止 分 包 的 项 目 实 施 分包 。4.5.6 采购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选 择 和 购 买 对 检 验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服 务 和供 应 品 的 程 序 。 明 确 服 务 、 供 应 品 、 试 剂 、 消 耗
30、 材 料 等 的 购 买 、 验 收 、 存 储的 要 求 , 并 保 存 对 供 应 商 的 评 价 记 录 。4.5.7 服务客户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服 务 客 户 的 程 序 , 包 括 : 保 持 与 客 户 沟 通 ,对 客 户 进 行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 跟 踪 客 户 的 需 求 , 以 及 允 许 客 户 或 其 代 表 合 理进 入 为 其 检 验 检 测 的 相 关 区 域 观 察 。4.5.8 投诉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处 理 投 诉 的 程 序 。 明 确 对 投 诉 的 接 收 、 确 认 、调 查 和
31、 处 理 职 责 , 跟 踪 和 记 录 投 诉 , 确 保 采 取 适 宜 的 措 施 并 注 重 人 员 的 回 避 。4.5.9 不符合工作控制第 10 页 共 18 页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出 现 不 符 合 的 处 理 程 序 , 当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活 动或 结 果 不 符 合 其 自 身 程 序 或 与 客 户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求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实 施 该程 序 。 该 程 序 应 确 保 :a) 明 确 对 不 符 合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b) 针 对 风 险 等 级 采 取 的 措
32、施 ;c) 对 不 符 合 工 作 的 严 重 性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对 以 前 结 果 的 影 响 分 析 ;d) 对 不 符 合 工 作 的 可 接 受 性 做 出 决 定 ;e) 必 要 时 , 通 知 客 户 并 取 消 工 作 。f) 规 定 批 准 恢 复 工 作 的 职 责 ;g) 记 录 所 描 述 的 不 符 合 工 作 和 措 施 。4.5.10 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改进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在 识 别 出 不 符 合 时 ,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的 程 序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通 过 实 施 质 量 方 针 、
33、 质 量 目 标 , 应 用 审 核 结 果 、 数 据 分 析 、纠 正 措 施 、 预 防 措 施 、 管 理 评 审 、 人 员 建 议 、 风 险 评 估 、 能 力 验 证 和 客 户 反馈 等 信 息 来 持 续 改 进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宜 性 、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考 虑 与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机 遇 , 以 利 于 确 保 管理 体 系 能 够 实 现 其 预 期 结 果 ; 把 握 实 现 目 标 的 机 遇 ; 预 防 或 减 少 检 验 检 测 活动 中 的 不 利 影 响 和 潜 在 的 失
34、败 ; 实 现 管 理 体 系 改 进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策 划 :应 对 这 些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措 施 ; 如 何 在 管 理 体 系 中 整 合 并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 如 何评 价 这 些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4.5.11 记录控制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记 录 管 理 程 序 , 确 保 每 一 项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技术 记 录 的 信 息 充 分 , 确 保 记 录 的 标 识 、 贮 存 、 保 护 、 检 索 、 保 留 和 处 置 符 合要 求 。第 11 页 共 18 页4.5.12 内部审核检 验 检 测
35、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管 理 体 系 内 部 审 核 的 程 序 , 以 便 验 证 其 运 作是 否 符 合 管 理 体 系 和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管 理 体 系 是 否 得 到 有 效 的 实 施 和 保 持 。内 部 审 核 通 常 每 年 一 次 ,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策 划 内 审 并 制 定 审 核 方 案 。 内 审 员 须经 过 培 训 ,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 若 资 源 允 许 , 内 审 员 应 独 立 于 被 审 核 的 活 动 。 检验 检 测 机 构 应 :a) 依 据 有 关 过 程 的 重 要 性 、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36、 产 生 影 响 的 变 化 和 以 往 的审 核 结 果 , 策 划 、 制 定 、 实 施 和 保 持 审 核 方 案 , 审 核 方 案 包 括 频 次 、方 法 、 职 责 、 策 划 要 求 和 报 告 ;b) 规 定 每 次 审 核 的 审 核 准 则 和 范 围 ;c) 选 择 审 核 员 并 实 施 审 核 ;d) 确 保 将 审 核 结 果 报 告 给 相 关 管 理 者 ;e) 及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纠 正 和 纠 正 措 施 ;f) 保 留 形 成 文 件 的 信 息 , 作 为 实 施 审 核 方 案 以 及 做 出 审 核 结 果 的 证 据 。4.5.13 管
37、 理 评 审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管 理 评 审 的 程 序 。 管 理 评 审 通 常 12 个 月 一 次 ,由 管 理 层 负 责 。 管 理 层 应 确 保 管 理 评 审 后 , 得 出 的 相 应 变 更 或 改 进 措 施 予 以实 施 ,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宜 性 、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 应 保 留 管 理 评 审 的 记 录 。管 理 评 审 输 入 应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a)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相 关 的 内 外 部 因 素 的 变 化 ;b) 目 标 的 可 行 性 ;c)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适 用
38、性 ;d) 以 前 管 理 评 审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e) 近 期 内 部 审 核 结 果 ;f) 纠 正 措 施 ;第 12 页 共 18 页g) 由 外 部 机 构 进 行 的 评 审 ;h)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类 型 的 变 化 或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活 动 范 围 的 变 化 ;i) 客 户 和 员 工 的 反 馈 ;j) 投 诉 ;k) 实 施 改 进 的 有 效 性 ;l) 资源配备的合理性;m) 风 险 识 别 的 可 控 性 ;n) 结 果 质 量 的 保 障 性 ;o)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如 监 督 活 动 和 培 训 。管 理 评 审
39、输 出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管 理 体 系 及 其 过 程 的 有 效 性 ;b) 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和 改 进 ;c) 提供所需的资 源 ;d) 变 更 的 需 求 。4.5.14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控 制 程 序 。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包 括标 准 方 法 、 非 标 准 方 法 ( 含 自 制 方 法 ) 。 应 优 先 使 用 标 准 方 法 , 并 确 保 使 用标 准 的 有 效 版 本 。 在 使 用 标 准 方 法 前 , 应 进 行 验 证 。 在 使 用 非 标 准
40、方 法 ( 含自 制 方 法 ) 前 , 应 进 行 确 认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跟 踪 方 法 的 变 化 , 并 重 新 进 行证 实 或 确 认 。 必 要 时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制 定 作 业 指 导 书 。 如 确 需 方 法 偏 离 , 应有 文 件 规 定 , 经 技 术 判 断 和 批 准 , 并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 当 客 户 建 议 的 方 法 不 适合 或 已 过 期 时 , 应 通 知 客 户 。非 标 准 方 法 ( 含 自 制 方 法 ) 的 使 用 , 应 事 先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 并 告 知 客 户相 关 方 法 可 能
41、存 在 的 风 险 。 需 要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开 发 自 制 方法 控 制 程 序 , 自 制 方 法 应 经 确 认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记 录 作 为 确 认 证 据 的 信 息 :第 13 页 共 18 页使 用 的 确 认 程 序 、 规 定 的 要 求 、 方 法 性 能 特 征 的 确 定 、 获 得 的 结 果 和 描 述 该 方法 满 足 预 期 用 途 的 有 效 性 声 明 。4.5.15 测量不确定度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和 保 持 应 用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程 序 。检
42、 验 检 测 项 目 中 有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要 求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及 建 立 和 保持 应 用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程 序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相 应 数 学 模 型 , 给 出相 应 检 验 检 测 能 力 的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案 例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可 在 检 验 检 测 出现 临 界 值 、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或 客 户 有 要 求 时 , 报 告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4.5.16 数据信息管理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获 得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所 需 的 数 据 和
43、信 息 并 对 其 信 息 管 理 系统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计 算 和 数 据 转 移 进 行 系 统 和 适 当 地 检 查 。当 利 用 计 算 机 或 自 动 化 设 备 对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 处 理 、 记 录 、 报 告 、存 储 或 检 索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a) 将 自 行 开 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应 形 成 文 件 , 使 用 前 确 认 其 适 用 性 , 并 进行 定 期 确 认 、 改 变 或 升 级 后 再 次 确 认 , 应 保 留 确 认 记 录 ;b) 建 立 和 保
44、持 保 护 数 据 完 整 性 、 正 确 性 和 保 密 性 的 保 护 程 序 ;c) 定 期 维 护 计 算 机 和 自 动 设 备 , 保 持 其 功 能 正 常 。4.5.17 抽样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为 后 续 的 检 验 检 测 , 需 要 对 物 质 、 材 料 或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时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抽 样 控 制 程 序 。 抽 样 计 划 应 根 据 适 当 的 统 计 方 法 制 定 , 抽 样 应确 保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 当 客 户 对 抽 样 程 序 有 偏 离 的 要 求 时 , 应 予 以 详细 记 录 , 同 时
45、 告 知 相 关 人 员 。 如 果 客 户 要 求 的 偏 离 影 响 到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应在 报 告 、 证 书 中 做 出 声 明 。第 14 页 共 18 页4.5.18 样品处置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样 品 管 理 程 序 , 以 保 护 样 品 的 完 整 性 并 为 客户 保 密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样 品 的 标 识 系 统 , 并 在 检 验 检 测 整 个 期 间 保 留 该标 识 。 在 接 收 样 品 时 , 应 记 录 样 品 的 异 常 情 况 或 记 录 对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的 偏 离 。样 品 在
46、运 输 、 接 收 、 处 置 、 保 护 、 存 储 、 保 留 、 清 理 或 返 回 过 程 中 应 予 以 控制 和 记 录 。 当 样 品 需 要 存 放 或 养 护 时 , 应 维 护 、 监 控 和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4.5.19 结果的有效性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监 控 结 果 有 效 性 的 程 序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可 采用 定 期 使 用 标 准 物 质 、 定 期 使 用 经 过 检 定 或 校 准 的 具 有 溯 源 性 的 替 代 仪 器 、对 设 备 的 功 能 进 行 检 查 、 运 用 工 作 标 准 与 控 制 图
47、 、 使 用 相 同 或 不 同 方 法 进 行重 复 检 验 检 测 、 保 存 样 品 的 再 次 检 验 检 测 、 分 析 样 品 不 同 结 果 的 相 关 性 、 对报 告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或 机 构 之 间 比 对 、 机 构 内 部 比 对 、 盲 样 检验 检 测 等 进 行 监 控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所 有 数 据 的 记 录 方 式 应 便 于 发 现 其 发 展 趋势 , 若 发 现 偏 离 预 先 判 据 ,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纠 正 出 现 的 问 题 , 防 止 出 现 错误 的 结 果 。 质 量 控
48、制 应 有 适 当 的 方 法 和 计 划 并 加 以 评 价 。4.5.20 结果报告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准 确 、 清 晰 、 明 确 、 客 观 地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 并 确保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 结 果 通 常 应 以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形 式 发 出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应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信 息 :a) 标 题 ;b) 标 注 资 质 认 定 标 志 , 加 盖 检 验 检 测 专 用 章 ( 适 用 时 ) ;c)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检 验 检
49、测 的 地 点 ( 如 果 与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地址 不 同 ) ;d)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唯 一 性 标 识 ( 如 系 列 号 ) 和 每 一 页 上 的 标 识 , 以 确第 15 页 共 18 页保 能 够 识 别 该 页 是 属 于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一 部 分 , 以 及 表 明 检 验 检 测报 告 或 证 书 结 束 的 清 晰 标 识 ;e) 客 户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信 息 ;f) 所 用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的 识 别 ;g) 检 验 检 测 样 品 的 描 述 、 状 态 和 标 识 ;h) 检验检测的日期。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和 应 用 有 重 大 影 响 时 , 注 明 样品 的 接 收 日 期 或 抽 样 日 期 ;i)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或 应 用 有 影 响 时 ,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所 用 的 抽 样 计 划 和 程 序 的 说 明 ;j) 检 验 检 测 检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签 发 人 的 姓 名 、 签 字 或 等 效 的 标 识 和 签 发 日 期 ;k)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测 量 单 位 ( 适 用 时 ) ;l) 检 验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