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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8年度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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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 7月 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_目 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

2、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_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

4、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 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 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 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_第一部分 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

5、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 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于 2004年正式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04中规协秘字第 022号文) (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 ”) ,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2004 版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全行业的规划设计费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 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是基于 199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而 2005年住建部又颁布实施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6、 。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 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普遍要求尽快修订 2004版指导意见 ,因此,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16年底正式启动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工作。二、修编原则与思路1.明确依据,规范市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年)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和完善 2004版指导意见 ,为新形势下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明确依据,规范市场,防止漫天要价和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规划设计计费的公平、公正、公开。2.尊重历史,延续架构(架构)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项目类型基本符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 年)的框架和主题要求,同时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反馈意见,本次修编基本延续 2004版指导意见的-_框架,适当对原有架构进行调整和扩展。3.把握趋势,留有余地(内容)城市发展的转型,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规划类型和方法上都有新的突破,本次修编工作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2004版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划类型进行增补,还要为未来新的变化留有余地。4.因地制宜,有效引导(费用)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差异较大,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指标制定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地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计费标准应注

8、重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效引导具体实施操作。三、修编依据本次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是基于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较为庞杂,本次工作说明中不一一罗列,只列出部分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2.行政法规(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2)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 年)3.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规章(1)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2017 年)(2)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5 年)(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9、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4 年)(4)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 年)(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 年)-_(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 年)(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003 年)(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1 年发布,2016 年修改)(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 年发布,2001 年第一次修正,2011 年第二次修正)(10)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 年发布,2011 年修正)四、主要内容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 2004版指导意见 ,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

10、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 “信息技术服务” 、“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协调。(1)对于大类,如果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大类“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中;把信息技术、智慧城市等内容放在新增大类“信息技术服务”中。(3)对于无法归并到原有大类中,也不属于选址和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的,统一放在新增大类“研究型规划”中。-_2004 版指导意见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原框架:一、城市总体

11、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环境景观规划(转至中类)八、城市设计九、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调整)(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调整)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规划咨询(完善)十四、编制标书十五、规划标底十六、电子文件(取消)本次框架: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城市设计八、镇规划(调整)九、乡、村规划(新增)十、交通规划(调整)十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12、(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其他类单项专项规划(调整)十四、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新增)十五、信息技术服务(新增)十六、研究型规划(新增)十七、规划咨询(完善)十八、编制标书十九、规划标底五、工作过程(1)2016 年 12 月 21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 2004年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明确了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修编工作,编制组主要成员有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

13、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会议明确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计划。(2)2016 年 12月 26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订)工作启动公告及调查问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问卷填写,截至 2017年 5月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收到有效问卷 66份(其中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组织 36家设计单位填写问卷) 。-_(3)2017 年 4月 7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主办,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承办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订)课题组第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课题组成员单位及观察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了座谈

14、,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新成员加入课题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及课题组各单位分别就课题的组织情况、第一轮研究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等进行了汇报与讨论,议定由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拟定计费指导意见的编写框架,进一步深入开展相关工作。(4)2017 年 5月中旬,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初稿,并根据各参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于 5月底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 。(5)2017 年 6月底,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汇总各参编单位的阶段成果形成规划设计计费修编初稿。(6)2017 年 7月

15、14日,召开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编)第三次会议,对初稿进行深入讨论。-_第二部分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 明一、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04年颁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 ”) ,作为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16年底正式启动修编工作,并在 2017年上半年开展问卷调查和专题座谈,对 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修编,形成新版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编)(以下简称意见修编 ) ,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计费的参

16、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修编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审批级别、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 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 6套;

17、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 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5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修编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_第三部分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 文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公里)1 小城市 (50 以下) 72 中等城市 (50

18、-100) 63 大城市 (100-500) 54 特大城市(500-1000) 4.55 超大城市 (1000 以上) 4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

19、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50万元。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 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 50万元/每个,大城市 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25万元/每个,小城市 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初步成果阶段(20%) ,纲要成果阶段(40%) ,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_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10、 总体

20、规划实施评估 、 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 、 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 30%来计费。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 1.1。1.2城镇群规划序号 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 (万元/百平方公里)1 5000 62 5000-10000 53 10000-20000 44 20000-50000 350000 以 1万元/百平方公里递增注:1、 “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 300万元。1.3城乡统筹规划序号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21、非建设用地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1 10 6 32 10-30 5 2.53 30-50 4 24 50-100 3 1.55 100 以 2.4万元/KM 2递增 以 1.2万元/KM 2递增注:1、 “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 “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 50万元。-_1.4多规合一1、多规合一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 2-3倍进行计费。2、多规合一计费基价为 80万元。2 分区规划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现行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1 小城市 (50 以下) 72 中等城市 (50-100)

22、63 大城市 (100-500) 54 特大城市(500-1000) 4.55 超大城市 (1000 以上) 4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万元。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初步成果阶段(20%) ,纲要成果阶段(40%) ,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23、-_3 详细规划3.1控制性详细规划3.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个层面:直接编制地块层面)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1 城市新区、开发区 30002 城市一般地段 35003 城市重点地段 4000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元/公顷。2、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元/公顷。3、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 30万元。4、编制一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35%,成果制作阶

24、段 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5%,成果制作 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 30%计取。3.1.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两个层面:单元(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注:1、编制单元(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按 55%计费,编制地块层面控制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1 城市新区、开发区 35002 城市一般地段 40003 城市重点地段 4500-_性详细规划按 45%计费。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元/公顷。3、如果增加建筑形

25、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元/公顷。4、编制两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 35万元。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1) 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35%,成果制作阶段 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5%,成果制作 30%;若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 30%计取。3.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分为按单元(街区)整体修编和局部调整

26、。2、 单元(街区)整体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按 3.1.1和 3.1.2进行计费。3、单元(街区)内局部地块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其内容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论证报告、论证方案、上网 GIS数据等几部分内容。1)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按 3.1.1和 3.1.2计费的 50 %取费,论证方案根据其内容、深度参考相关专项规划计费,上网 GIS数据按 3.1.1和 3.1.2计费的5 %取费。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3.2修建性详细规划3.2.1居住区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1 3以下 260002 35 22000-_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27、)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3 510 200004 1020 180005 2030 150006 3050 120007 50以上 10000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万元。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 30%的规划费用。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6、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 1.3的系数。7、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3.2.2城市一般地段公建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28、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1 3以下 300002 35 280003 510 260004 1020 220005 2030 190006 3050 160007 50以上 12000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2万元。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 1.3的系数。-_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3.2.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29、(元/公顷) 备注1 城市重点地段 300002 大型公建 35000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35000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万元。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 1.3的系数。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3.2.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万元。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3、专业公园规划乘以 1.3

30、1.5 复杂系数。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1 小于 20 200002 2050 150003 50100 100004 100以上 8000-_4 风景区规划4.1风景区规划大纲序号 规模(平方千米)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注1 小于 50 1.0 2 50-100 0.8 3 100-200 0.7 4 200-500 0.5 5 500以上 0.3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30万元。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计费。4.2风景区总体规划序号 规模(平方千米)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注1 小于 20 3.0 2 20-50 2.5 3

31、 50-100 2.0 4 100-200 1.5 5 200-500 1.2 6 500以上 1.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万元。 (说明:原有标准中的总体规划基价和大纲基价都是 15万,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总体规划包涵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内容也较之完整丰富,基价应该比大纲有所提高)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3、规划单位资质,城市规划/旅游规划乙级可乘以 1.2的系数,城市规划/旅游规划甲级可乘以 1.5的系数;-_4、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 1.5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 1.8的系数,上报国务院审批可乘以 2.0的系数;5、其他景区

32、类型(旅游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可参考取费。 6、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规划设计计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2、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 20%计算面积。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1 小于 20 2.5 2 20-50 2.0 3 50-100 1.8 4 100-200 1.5 5 200以上 1.

33、2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30万元。2、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 1.5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 1.8的系数。3、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 10%-20%计算面积。-_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 40%计取;如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 30%计取。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费用小于 40万元时,则按 40万元计费。3、如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阶段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

34、划计费的20%计取;无近期建设规划单独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计费的 40%计取。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以规划期末人口预测为计费依据。 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基价为 40万元。4、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 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 25万元/每个,大城市 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15万元/每个,小城市 10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5、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阶段工作

35、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方案阶段(50%) ,最终成果阶段(20%) 。6、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7、数据库标准入库计费按照近期规划收费的 30%来计。8、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实施评估 、 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等按照城市近期规划计费的 20%来计费。-_6 城镇体系规划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1 5000 0.4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区域协调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一体化规划等区域尺度的规划项目,设计深度与城镇体系规划

36、基本一致的参考本标准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区域、特大城市为 50万元/每个,大城市为 4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 30万元/每个,小城市为 2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0万元。5、考虑我国不同区域尺度下人口规模、城镇密度差异较大,各地区研究深度、资料收集难度也有较大不同,可以乘以 0.8-1.5的难度系数进行修正。7 城市设计7.1总体城市设计7.1.1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集中建设区及周边必要区域,从宏观层面研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等系统要求的总体设计。7.1.

37、2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根据城市规模分档计费,依据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_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1 小城市 (50 万人以下) 6.0 2 中等城市 (50 万100 万人) 5.5 3 大城市 (100 万500 万人) 5.0 4 特大城市 (500 万1000 万人) 建议针对行政区或功能区等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5 超大城市 (1000 万人以上) 建议针对行政区或功能区等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规模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

38、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划分。其中,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建议针对市域层面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建议针对下辖行政区或者功能区单独编制与分区规划相对应的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2、总体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 100万元。3、总体城市设计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用。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5、上述计费标准不含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7.1.3总体城市设计导则,是指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特色、空间形态格局、公共空间体系、建筑整体控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控制要求的公共政策。7.1.4已编制总体城市设

39、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进行收取;尚未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1.5倍进行收取。-_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7.2.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对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等方面进行的整体构思与详细设计,是塑造高品质城市空间的重要阶段。7.2.2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根据用地规模分档计费,依据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1

40、 10以下 参照该地块内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标准计费。2 1050 3.03 50100 2.54 100200 2.05 200300 1.56 300以上 1.0注:(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 60万元;(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编制建筑单体方案,则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另计;(4)表中计费标准不含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7.2.3详细城市设计导则是根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将设计语言转化为管理语言,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整体控制等空间要素,提出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引导要求。7.2.4 已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

41、增加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尚未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1.5倍进行收取。7.2.5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在规划实施阶段进行城市设计整合工作,该部分-_费用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收取。7.3专项城市设计7.3.1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街道系统、广场与公园系统、慢行系统、绿道系统、视廊系统、河流水系、城市风貌、建筑色彩、城市天际线、户外广告和夜景照明等城市系统与要素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7.3.2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7.3.

42、3 详细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7.4其它7.4.1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增加详细城市设计要求的专门章节与附加图则,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费基础上,增加 50%的规划费用。7.4.2城市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方案比选等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7.4.3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评估报告,按照相应阶段城市设计计费标准的 20%进行独立计费,计费基价为 20万元。8 镇规划8.1镇总体规划序号 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 计费标准(万元)1 2 50万元/个2 2-5 50-80万元每增加 1平方千米,按 10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43、_序号 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 计费标准(万元)3 5-10 80-120万元每增加 1平方千米,按 8万元/平方千米计费4 10-20 120-180万元每增加 1平方千米,按 6万元/平方千米计费5 20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注:1、本计费中的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2、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3、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万元。4、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15万元/专题。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

44、作阶段 30%。8.2镇详细规划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9 乡、村规划9.1乡规划9.1.1 城乡建设用地按 5万元/平方千米收费,其它用地按 5000元/平方千米收费。本规划含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和乡域村镇体系规划。9.1.2 计费基价 40万元。9.1.3 如进行专项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10万元/专题。9.1.4 乡政府所在地详细规划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_9.2村庄规划序号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1 25 30万元/个2 25-50 30-80万元每增加 1公顷,按 2万元/公顷计费3 50 80万元每增加 1公顷,按 1.5万元/公顷计费注:

45、1、村庄规划应包含村域规划内容。2、设计计费基价为 30万元。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计。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5万元/专题。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4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20%。9.3村庄整治设计序号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1 15 30万元/个2 15 每增加 1公顷,按 1.5万元/公顷计费注:1、村庄整治设计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2、设计计费基价为 30万元。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

46、案收费标准另计。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_10 交通规划10.1综合交通规划10.1.1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1 小城市(50 以下) 32 中等城市(50-100) 3-2.53 大城市(100-500) 以 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万人增加 1.5万元规划费4 特大城市(500-1000) 以 8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万人增加 1.2万元规划费5 超大城市(1000 以上) 以 14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万人增加 1万元规划费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47、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有完整行政辖区的区、县、镇可参照同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2、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度应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建城201013号)所规定的深度。 【深度要求】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万元。 【计费基价】4、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用插入法计算。 【标准确定】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 【未包含工作】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的系数。 【调整系数】7、城市

48、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60%-70%收取。 【发展战略计费】8、综合交通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50%-60%收取。【实施评估收费】-_9、单独编制重点功能区、枢纽地区的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的收费标准计费。 【重点地区计费】10、在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时设置专题研究的,专题费用参考轨道交通规划收费标准和交通专项规划收费费用。 【专项收费】10.1.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项目类别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 15机场、火车站、港口 基价为 150万元/处枢纽地区长途站、公共交通枢纽等 基价为 100万元/处注:1、区域综合交

49、通规划是指行政辖区以内的功能区、产业园区等。 【范围界定】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万元。 【计费基价】3、镇、乡、村的综合交通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镇、乡、村规划】4、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的系数。 【调整系数】10.2交通详细规划10.2.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1 城市新区、开发区 1.02 城市建成区 1.5注: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工作内容为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道路交通网络、道路主要交叉口、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及交通场站等进-_行规划落地。 【工作内容】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万元。 【计费基价】3、上表计费标准中不含重大交通设施调整的费用。 【不包含费用】4、以上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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