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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ppt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8842425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3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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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 护,一、概念,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诉讼权利),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

2、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1、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2、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不管他们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4、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5、辩护权

3、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辩护的理由,均不影响他们享有辩护权。,二、辩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辩护制度的确立,是被告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演变的结果,是诉讼民主的体现。 在具有专制主义特征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和广泛采用刑讯逼供,国家司法机关集侦查、起诉和审判于一身,被告仅仅是被追究的对象,是诉讼的客体,具有供述义务,没有辩护的权利,辩护制度因此缺乏存在的基础和贯彻的条件。随着刑事诉讼民主化与合理化的发展,被告人由客体而主体化,其辩护权利才得以确立。,近、现代辩护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17、1

4、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在提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反封建口号作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时,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诉讼方面,主张实行“辩护”制度,认为当事人是诉讼主体,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并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国家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如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即拿破仑刑事诉讼法,系统地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律师辩护制度。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辩护制度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备。,三、辩护制度的意义:,1、确立辩护制度,是维系刑事诉讼合理构架的需要。在控辩对抗、法官听审裁

5、判的三方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同为诉讼结构的支撑点。辩护制度的确立,是对国家追究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2、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其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3、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制教育任务。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加强法制观念;同时有助于树立和宣传控诉与辩护平等的诉讼价值观,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观的认同。,四、辩护的种类:,自 行 辩 护,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自行辩护是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最重要的途径。,委 托

6、 辩 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新刑诉修改具体条文,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7、委托辩护人。增加一条作为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指 定 辩 护,1、任意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2、强制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1、任意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

8、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2、强制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若被告人属于“可以”指定的七种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9、;若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新刑诉法修改具体条文,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五、辩护人,(二)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作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一)辩护人的概念,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

1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5)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7)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8)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9)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6)、(7)、(8)、(9)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三)辩护人的名额,1、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就是说,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其中可以都是律师,也可以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还可以其中一名是律师,另一名是其他公民

12、。,2、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也就是说,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含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四)辩护人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任务),2、从程序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问题一:辩护人(律师)有无控诉犯罪的义务?,问题二:辩护人(律师)有无免证特权

13、?,新刑诉法修改具体条文,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合法权益的 专门维护者,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2、

14、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职能(绝对不能充当第二控诉人)。,要点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平等存在的,没有控诉,也就无所谓辩护。,要点二: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或“传达人”。辩护人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辩护人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检察院、法院,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独立辩护权(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

15、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新刑诉法修改具体规定,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会见、通信权。 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

16、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修改具体规定,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

17、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4、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增加两条: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18、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5、提出意见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有要求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其他权利。,新刑诉法修改具体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19、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七)辩护人的诉讼义务,1、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就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并负责到底,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或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保密的义务。 4、辩护人在辩护中应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秩序,应准时出庭辩护,服从法院指挥,不得有侮辱、谩骂等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行为。,根据律师法第33条、35条、36条、42条

20、等规定,对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要求: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21、(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第二节 代理制度,一、概念:,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二、种类:,代理权限 产生根据 不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三、被代理人的范围:,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四、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

22、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五、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附带民事案件,依照主诉介入时间而定,六、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委 托代理,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无权处分其实体权利,特别委 托代理,代理人除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内容,代为处分其相关的实体权利,辩护与代理练习,1、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2、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3、律师担任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5、哪些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4、论辩护人的法律职责和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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