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伙 甲、乙、丙三人共同签署一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出资 10 万元,成立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该店起名为“兰依”,2006 年 1 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 2006 年 6 月为止,因经营不善,该店负债累累,欠服装批发公司40 万元货款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自行提走 10 万元出资,径行退出。之后,该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 月,服装店欲购进一批新式秋装,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 20 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即若这批服装赚钱,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新的秋
2、装买入后因款式过时销路不畅,造成 5 万元亏损。2007 年 1 月,服装批发公司因向“兰依” 服装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被告乙认为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 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 2007 年 6 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亏损,甲也应承担;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3.对服装批发公司和丁的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分析】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30
3、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 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兰依”的经营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2.甲的退伙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 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 ,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兰依” 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兰依”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5、 ,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担 1/3 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服装批发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公司法 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 14 万元、16 万元和 70 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激烈,
6、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 35 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 20 万元。2 选择 A、王某以其现有的 20 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其现有的 20 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李某承担 7 万元,张某承担8 万元; C、王某以其现有的 20 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连带责任
7、南京 4 家生产经营纺织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每个发起人各认购 50 万元,其余的向其他企业募集。后在创立大会上发起人意见不和,宣布不成立公司。但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所欠债务已达 10 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2 万元,合计 12 万元的债务。本案 4 个发起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如需要,应承担哪些债务?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
8、任。代理法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有理由认为秘书是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当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伍特诉弗兰威克案A 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 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 A 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 A 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以被告的作用卡买香烟,原告只认 A 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之事,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复代理1、假设丙拿钱后回家路
9、上遭抢劫,则 5000元损失谁承担?2、如丙拿钱后逃跑,则 5000 元损失谁承担?3、如丙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了假茶叶,该损失谁承担? 乙有选任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并对改任默示担保: 一是品德上可靠; 二是具有处理受托事务上的能力。如因此发生问题,代理人要向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3 由乙赔偿)1 中,乙、丙均无过错,且未发生选任责任,所以风险由甲承担 假设在例 1 中,甲要买的是特级乌龙茶,而乙只告知丙买乌龙茶,后丙买了二级乌龙茶,导致甲的损失由谁赔偿? 答:应由乙赔偿。 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10、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3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的 C、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D、委托代理人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cd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 20 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 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
11、第 63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例 1 A 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 A 公司与B 公司的业务往来。7 月 1
12、 日, A 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知 B 公司。7 月 11 日,甲又以 A 公司名义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 A 公司是否有效?答: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因为 B 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权代理例 2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答:有效。表见代理案例:女代父签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 被告肖父系某小学教师,2003 年其出嫁东北多年的女儿欲在其所在小学办冰棒厂,因无资金,肖父通过金某欲从原告陆某处借款 100
13、00 元,金在帮借款时,讲话比较含糊,称在学校办冰棒厂,肖父是小学校长,借款瞎不了。2003 年 4 月 1 日,陆某将现金 10000 元送到肖父家中,肖父亲笔立写欠条一张。事隔十余天,即当月12 日,肖女以办厂钱不够为由,叫其父再借些钱,又从陆某处借得现金 8000 元,由肖女亲笔立写欠条一张,注明欠款人系肖父、肖女。后肖家妇女分四次偿还了 8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肖父称自己从未授权女儿借款 8000 元,不知其女儿在欠条上写有自己名字,拒绝偿还该笔债务。 本案应如何判定? 从第二次借款用途、时间、欠条及二被告多次还款可以推断出,虽然该 8000元借款非肖父亲自所借,也未明确授权其女儿所借,但肖父的若干积极行为,使陆某有足够理由相信是有代理权的授权,该借款已符合表见代理特征,遂依据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应作出由肖父偿还 8000元债务,行为人肖女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