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船务公司收入计算方法亟待明确发布时间: 2012-1-10 13:58:20 点击次数:62案例介绍近日,来到一家外资船务分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约 30 个分公司,均为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缮制和签发提单、收取和汇寄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业务,开具的是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这个分公司属于规模较小的,但每年开具海运业发票却上亿元,其营业收入是按照分公司经营费用乘以一定的比例计算而得,每年均在 400 万元左右。该分公司也曾尝试过进行收入核算,但由于无法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而作罢。又到另外一些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调查,发现这些独资船务公司业务范围基本一样,但营业收入
2、的计算方法却不尽相同,有的按经营成本费用为基数,根据一定比例来换算营业收入,有的按母公司定好的抽佣比例根据进出口货量(运费收入)来计算,有的根据经营费用加母公司划转利润组合而成,等等。但这些企业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由于为母公司结算运费,因此开具的都是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而且额度很大;二是这些公司的收入计算都与其代收的运费(就是开具的海运业发票金额)无必然联系,其收入的计算决定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这非常容易产生国际的“转移定价”行为。分析一般来说,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在物流市场上占有很强的地位,此类船务公司都是为境外母公司服务,因此其应取得收入的标准由母公司掌握,所以外商独资船务的收入计算是否
3、公允和准确,直接影响着其缴纳税款的多寡。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之间私下经常比较相互间的税负水平,说明他们既明白目前计算营业收入的方式不够准确,同时又十分关注税负的公平性。现在,船务公司正在迎来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期。国家根据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第 1 号)第八条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 。而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1440 号)又规定,可以“适当放宽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这就意味着,各大外商独
4、资船务公司登陆中国和拓展业务的进度将大大加快,这对提升我国物流质量无疑大有帮助。但是,由于这些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很多税收问题变得棘手,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服务定价问题。对此,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也曾做过很多努力。比如,南方某市地税局 2005 年就与某外国船务公司就关联交易税收问题开始进行接触,税务机关通过选取可比公司等方法,对企业的申请作了详细调查和认真的审核评估,并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数据。税企双方经过反复协调、磋商,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交易行为实施预约定价的安排协议。这是全国地税系统首例营业税预约定价协议
5、。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这些独资船务公司经营特点,其在中国境内都设有数量不等的分公司,因此一时一地的预约定价毕竟解决不了整个行业问题,需要在更高的层级制定统一的标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建议鉴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收入计算方法对其纳税额及相关税务风险的直接影响,笔者建议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一是统一实施预约定价。建议在外国航商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之始,就要求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其具体业务和航线确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服务定价标准,各分公司遵照执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也据此征税。二是根据可比因素考虑设定附征比例,各地根据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开具的海运业发票金额确定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这个附征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公布和更新。这个方法还需考虑到其开具的海运业发票只能反映其服务出口企业的业务,对其为进口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在制定附征率时要考虑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