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试 行)编制单位:成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批准单位: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 1.0.3 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 1.0.4 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
2、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 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 1.0.5 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0.6 条 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 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第 1.0.7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第 1.0.8 条 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
3、墙、门窗框、暗装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 (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 (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各类楼地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进行。 木质楼地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4)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 1.0.9 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在适当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第 1.0.10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不得污染。 第 1.0.11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要求,应按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 1.0.1
4、2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评,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吊顶工程 第 2.0.1 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 2.0.2 条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或 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第 2.0.3 条 罩面板不得有悬壁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 2.0.4 条 天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第 2.0.5 条 龙骨安装必须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第 2.0.6 条 罩面板与龙
5、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或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第 2.0.7 条 罩面板接缝应均匀,压条顺直无翘曲,接缝严密。第三章 饰面砖工程 第 3.0.1 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贴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 1.8m。 第 3.0.2 条 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不空鼓,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第 3.0.3 条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变色、污痕和光泽显著受损处。 第 3.0.4 条 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
6、, 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第 3.0.5 条 突出物周围的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第四章 涂料工程 质量要求 第 4.0.1 条 涂料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第 4.0.2 条 施涂复层涂料表面质量,应符合表 4.0.1 的规定。 复层涂料表面质量要求 表 4.0.1 项次 项目 水 泥 系复层涂料 合成树脂乳液复层涂料 硅溶胶类复层涂料 反应固化型复层涂料 1 漏涂、透底 不允许 不允许 2 掉粉、起皮 不允许 不允许 3 反碱、咬色 允许轻微 不允许 4 喷点疏密程度 疏密均匀 疏密均匀,不允许有连片现象 5 颜色 颜色一致 颜色
7、一致 6 门窗、玻璃、灯具等 洁净 洁净 第 4.0.3 条 施涂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质量要求 表 4.0.2 项次 项目 普通级涂料 中级涂料 高级涂料 1 脱皮、漏刷、反锈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透底、流坠、皱皮 大面不允许 大面和小面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3 光亮和光滑 光亮均匀一致 光亮光滑均匀一致 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4 分色裹棱 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 3mm 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 2mm 不允许 5 装饰线、分色线平直(拉 5m 线检查,不足 5m 拉通线检查) 偏差不大于 3mm 偏差不大于 2mm 偏差不大
8、于 1mm 6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 颜色一致刷纹通面 颜色一致,无刷纹 7 五金、玻璃等 洁净 洁净 洁净 注:大面是门窗关闭后的里、外面。 小面明显处是指门窗开启后,除大面外,视线能见到的部位。 设备、管道喷、刷涂银粉涂料,涂膜应均匀一致,光亮足。 施涂无光乳胶涂料,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第 4.0.4 条 施涂清漆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4.0.3 的规定: 清漆表面质量要求 表4.0.3 项次 项目 中级涂料(清漆) 高级涂料(清漆) 1 漏刷、脱皮、斑迹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纹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3 光亮和光滑 光亮足、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4 裹棱
9、、流坠、皱皮 大面不允许,小面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5 颜色、刷纹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 6 五金、玻璃等 洁净 洁净 注:“大面” 、 “小面明显处 ”分别见表 4.0.2 注、。 第五章 细木制品、护栏、石膏花饰工程 第 5.0.1 条 细木制品、护栏、石膏花饰所采用的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式样、颜色等应符合 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 5.0.2 条 护栏高度在梯斜段应不低于 900mm,水平段护栏应不低于 1000mm。窗台高度低于 800mm 的均应设计护栏,栏杆净距应小于 110mm,保证使用安全。 第 5.0.3 条 细木制品与基层(或墙筋) 应镶钉牢固,无松动现象应
10、采用螺纹连接,不应采用加套焊接。阻燃塑料管可采用承插或套管连接。连接处应采用专用胶合剂。承插法的插入深度为内径的 1.1-1.8 倍,套管连接时,套管的长度为管内径的 1.5-3 倍。 第 10.2.1.4 条 配管应到位,即管与接线盒、与电器连接时,应将管敷入接线盒内。当管与盒焊接 时,管子伸入盒内的长度小于 5mm。采用锁紧螺母连接时,外露螺纹宜为 2-4扣,在顶棚内由接线盒 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软管保护,不应有裸露部分,软管的材质与配管的材质应一致。 第 10.2.1.5 条 金属管的接地要求:黑铁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跨接接地线。镀锌 钢管宜采用接地线卡跨接,不应采用
11、熔焊接接地线。 第 10.2.2 条 配线 第 10.2.2.1 条 管内穿线宜在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管内的杂物清除干净。第 10.2.2.2 条 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回路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 第 10.2.2.3 条 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 8根,且管内 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子内空截面积的 40%。第 10.2.2.4 条 在同一配电系统中,导线颜色选择应统一,相线、零线、保护地线的颜色应易于区分。 第 10.2.2.5 条 导线连接应符合要求,剥切导线时不应损伤线芯。单股铝芯线应采用铝导管压接。
12、6mm2 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宜采用缠绕法,缠绕时不应少于 5 圈,缠绕后应搪锡。导线连接处,应采用 绝缘带、黑胶布包缠,以恢复接头处的绝缘。 第 10.2.2.6 条 配线工程施工后,应检查各回路的绝缘,并做好记录。 第 10.2.3 条 开关、插座、灯具安装 第 10.2.3.1 条 同一场所的开关切断位置应一致,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即开关必须切 断相线。第 10.2.3.2 条 插座接线应符合规定,单相二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右孔或 上孔与相线相接。单孔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 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第 10.2
13、.3.3 条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且不应装在正对淋浴喷头或紧贴浴 缸的墙面上。当安装高度低于 1.3 米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第 10.2.3.4 条 灯具安装应平正牢固,螺口灯头的中心触点应接相线。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电源线 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 第 10.2.3.5 条 配电线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分及高度低于 2.4 米的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必须作接地(零)保护。第 10.2.3.6 条 安装完毕后,应通电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节 质量要求第 10.3.1 条 电气安装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符合设计或合同的要求,产品具有合格证。 第 10.3.2 条 线间和线对地间
14、的绝缘电阻值均应大于 0.5 M。 第 10.3.3 条 电线保护管连接正确紧密,进入盒( 箱 )处顺直,在盒(箱) 内露出的长度符合要求。 金属管道的跨接可靠。 第 10.3.4 条 线管穿线正确,导线连接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顶棚内配管到位。 第 10.3.5 条 开关、插座、灯具安装平正牢固,接线正确。 第十一章 给排水管道、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1.1.1 条 管道、卫生器具、阀门的材质、规格、型号、产地等应符合设计、合同的要求,主要的材料、设备应具有合格证。 第 11.1.2 条 按图施工,如需变更应征求建设方(用户) 的意见。 第 11.1.3 条 管道安装
15、平顺,阀门开关灵活,接口严密。 第 11.1.4 条 卫生器具安装平稳,配件齐全,进出水方向正确。 第 11.1.5 条 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作通水检查,确保使用功能。 第二节 施工工艺要求 第 11.2.1 条 按图先明确卫生器具、用水点的位置、标高。给水管道明装时,支架应定位。暗装时,管道应妥善固定。 第 11.2.2 条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后,应将麻丝或填料清理干净,管道连接处应清洁,并有外露丝扣。 第 11.2.3 条 冷热水管道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左右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左边。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时,热水龙头应装在面向的左侧。 第 11
16、.2.4 条 卫生器具的安装标高应符合要求,当卫生器具的陶瓷件采用螺栓固定时,螺栓连接处,应加垫软垫圈,拧紧螺栓时不得用力过猛,以免陶瓷破裂。 第 11.2.5 条 卫生器具排水口与排水管道连接的管周间隙应用油灰填充,不应用水泥砂浆填充。 第 11.2.6 条 面盆下部应按要求设置存水弯。浴缸下部与排水管连接处的短管材质应按要求采用金属或硬度塑料管,不应采用玻纹塑料管。 第 11.2.7 条 地漏应低于安装处排水表面。 第 11.2.8 条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通水检查,并做好纪录。 第三节 质量要求 第 11.3.1 条 管道的材质、规格及卫生器具的材质、规格、型号、产地等均应符合设计或合同的
17、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具有合格证。 第 11.3.2 条 管道安装正确、平顺、无渗漏、排水通畅。 第 11.3.3 条 卫生器具安装正确,器具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处管周间隙应封闭严密,器具表面无裂纹、破损。 第 11.3.4 条 地漏低于安装处的排水表面。 第十三章 技术资料要求 第 12.0.1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材质要求。其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用户验收凭证(可在合格证上签章) 。详见附表二。 第 12.0.2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吊顶封闭、地面防水防潮隐蔽、地面木搁栅及衬底隐蔽、门窗与墙体连接隐蔽以及电气设备安装、冷热
18、水管安装等部位,施工单位与用户应作好隐蔽检查纪录。详见附表三。 第 12.0.3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设备应作绝缘测试和检查纪录;管道和卫生器具应作通水(蓄水)检查纪录。详见附表四、五。 第 12.0.4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如有设计变更(造型布置、材料等 ),设计方、施工方、用户方应共同签章认可,并应符合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应保存好。详见附表六。 第 12.0.5 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如涉及第 1.0.4 条款,必须提供该条款所规定的有关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手续证明。 第 12.0.6 条 以上要求的技术资料应有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并保存完好,作好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合格工程技术资料应齐全或基本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