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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882264 上传时间:2018-04-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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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塘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方便群众就医,建立适应我区实际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塘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一、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

2、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医疗机构分类凡在塘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2(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 卫生所、医 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

3、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三、规划原则本规划以塘沽区范围内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 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一)公平性原则。从我区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形成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国有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个体等其他所有制形式办医为补充的医疗市场格局。以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合理配置我区医疗资源,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市场监

4、管和有序竞争,优化卫生服务的布局、结构和功能,引导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 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中医中药等各项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三)可及性和有序竞争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并保持一定距离,既方便群众就医,又避免医疗市场的无序竞争。(四)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3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 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统一管理,建立和

5、完善分级医疗体系。(五)公有制为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原则。(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四、规划内容(一)总体要求1、我区现有二级以上医院地理位置和布局较为合理,能够承担区域诊疗的作用,可以提供较高水平的诊疗服务,已经基本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诊治急危重病、疑难疾病的需求,暂不再增设此类机构;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将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按需设置。2、我区现有传染病、 妇幼保健、中医、口腔、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已基本满足群众对此类专科疾病的诊疗需求,暂不再增设此类科目的专科医院。

6、新增其他类别科目的专科医院,按照本规划设置。全区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不超过 2 所。3、我区现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基本覆盖全区各街、镇 ,服 务范围辐 射周边居民,可提供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诊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需求,根据现有街、镇的行政区划,在同一区域内不再增设此类医疗机构;在未覆盖区域内,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要求,由政府举办或由政府根据规划向社会公开招标设置。4、我区现有病床床位数已经基本可以满足群众的需求,暂停医疗机构设置或增设病床的审批;如确有需求,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床位总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配。45、根据

7、妇产科、眼科、泌尿科(含性功能治 疗)、性病和计划生育等诊疗项目对技术力量和医院感染控制上的严格要求,以及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我区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此类科室或项目。(二)具体设置要求1、总则(1)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2)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疗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 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3)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医疗机构以外的设置审批。(4)为防止医疗机构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及避免疾病的传播,禁止在药店、眼镜

8、店、百 货店、旅店、浴 馆及其他从事经营 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对于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等具有一定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服务机构,应由政府举办,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均不得设置。(6)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者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申请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社会办医如变更诊疗科目,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7)为方便群众就医,在保持医疗机构间应有一定距离的同时,如遇铁路、桥梁、河流、公路、建筑物等因素影响,确 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和不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作出设置决定。(8)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

9、干净,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 100 米以上。 (9)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5设置决定。如果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规划的本意不一致的,而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规划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规划的制定宗旨,做出是否设置的决定。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1( 一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应设在无一级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的行政区域内(街或镇);2)与现有一级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 1500 米的距离;3)与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保持 10

10、00 米的距离;4)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保持 500 米的距离;5)能够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任务;6)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专科医院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专科医院包括:口腔、肿瘤、儿童、精神病、传染病、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性病除外)、整形外科、美容等 10 种。1)与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保持 2000 米的距离; 2)与具有相同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保持 1000 米的距离;3)能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任务;4)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

11、本医疗服务,具有公共卫生性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由政府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在距离上不受其他医疗机构的限制。(4( 门诊部和诊所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达到门诊部和诊所设立条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1)与一级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保持 800 米的距离;2)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保持 600 米的距离;3)与村卫生室(所)保持 500 米的距离;4)与其他门诊部或诊所保持 500 米的距离(如设置诊疗科目不同则可不受此限制)。(5( 内部保健站、卫生所服务对象只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学

12、校内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但不对社会公众开展诊疗活动,其设置不受其他医疗机构的限制。(6( 乡村医疗机构设置在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服务对象主要是渔业或农业人口,由乡村医生参与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政府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现有乡镇卫生院目前已经能够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不再增设; 3)农村地区实行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乡村医生应在政府统一设置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所)等乡村医疗机构内执业,

13、 乡村医生个人不得独立开设医疗机构。 7(7( 医疗美容机构开设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 门诊部和诊所。必 须 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开设的诊疗项目应与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1)医疗美容应有专用的诊疗场所,不得与生活美容混用;2)医疗美容医院和门诊部,与有此项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保持 1000 米的距离,与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或诊所保持 500米的距离;3)医疗美容诊所,与有此项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及具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或诊所保持 500 米的距离。(8( 计划生育服务

14、机构开展人工流产、上(取)环、中期引产、药物流产、输卵(精)管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2)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3)我区只在具备条件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此项目,但中期引产和药物流产只能由二级综合医院或妇产专科医院申请设置。(9)其他医疗机构对于本规划中未涉及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决定。五、相关说明1、本规划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执行,2005 年 4 月 1 日

15、由塘沽区卫生8局颁发的塘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塘卫医200546 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核准的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继续设置医疗机构;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诊疗活动。2、本规划由塘沽区卫生局负责解释。3、本规划的内容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准,并将根据相关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4、本规划中对“ 保持距离”的规定,除有明确说明的,其他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区目前的人口数量、构成、主要疾病谱和居住分布等综合研究制定。5、本规划中凡涉及“距离”的计算,除有明确说明的,均为实际距离;凡因河流、铁路、公路、 桥梁、建筑物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阻隔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6、本规划医疗机构级别中的“以上”,包括本级。7、本规划将根据我区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医疗卫生资源的状况,由塘沽区卫生局适时进行修订。8、自本规划执行之日起,凡“新、改、 扩”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塘沽区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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