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制编号:GF-2000-017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浙 江 省 2000 年 修 改 版 )江工商格式备案字 2008-01-01-05 浙 江 省 建 设 厅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2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2、,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虎山( ) 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山市东岳路 118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000
3、1009564 企业资质证书号: 建开企20054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金 辉 联系电话: 0570-4011888 邮政编码: 3241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江山市东岳路 118 号 邮政编码: 324100 联系电话: 0570-4011888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地址: 职业: 户口: 4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之 规 定 , 买 受 人 和 出 卖 人 在 平 等 、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 让 方式取得位于 虎山城 、编号为 E、G 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号 】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 批 准 文 件 号 】 【划 拨 土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批 准 文 号 】为 江市土让合字(2001)第 79 号、江土证(2002)114 号。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5462.5、 6100 m2
5、, 规 划 用 途 为 商品综合楼 , 土 地 使 用 年 限自 2008 年 1 月 12 日至 2058 年 1 月 11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 江山市雅林西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 2008( 浙 规 证 ) 0810021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823200712130101、3308232007121302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房】 【预售商品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8)房预售证第 003 号。5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
6、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店面】 【小型汽车车库】 【贮藏室】 ,属【混合】 【框架】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配套的【地下】小型汽车车库、 【地下】贮藏室详细情况如下:【地下】小型汽
7、车车库 号 , 层 高 米 ;【套内】建筑面积 。幢【地下】贮藏室 号,层高 米;【套内】建筑面积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注:以下建筑面积已包括公摊面积。)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计元;【地下】贮藏室按间销售,计(人民币) 元;【地下】小型6汽车车库按间销售,计(人民币) 元;无产权阁楼按套销售计(人民币) 元;总金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3、按套(单元
8、)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 据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计 价 方 式 , 本 条 规 定 以 【 建 筑 面 积 】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 本 条 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或间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
9、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7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 受 人 不 退 房 的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大 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时 , 面 积 误 差 比 在 3%以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买 受 人 补 足 ,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产 权 归 买 受 人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小 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时 ,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以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10、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返 还 买 受 人 , 绝 对 值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由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买 受 人 。面积误差比=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1) (2) (3)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付房款【全部用现金支付的,应付款计 元,在 年 月 日100%8前一次付清】 【用部分现金加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现金支付部分的应付款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按揭贷款支付部分应付款计 元,其贷款手续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若未按期办理完毕,按逾期付款
11、承担责任】 。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
12、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9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如山洪、台风造成停工 10 日以上;持
13、续停水、停电达 10 日以上等) ,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迟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0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出 卖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将 该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 期 不 超 过 30 日 , 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的 第 二 天 起 至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的 违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