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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桥邮局政风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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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政風室 編印 第 144 期 97.04.01 苦勸不成 警便衣埋伏阻騙 6 旬翁保住百萬元 日 前 苗 栗 市 一 名 60 歲 曾 先 生 接 到 詐 騙 集 團 電 話 ,說 他 的 母 親 涉 及 詐 欺 , 要 求 他 拿 出 100 萬 元 , 保 證3 天 內 幫 他 擺 平 官 司 。曾 先 生 被 其 姊 帶 到 派 出 所 報 案 , 他 仍 深 信 詐 騙 集 團所 言 , 認 為 母 親 涉 及 官 司 , 堅 持 要 去 銀 行 領 錢 , 員 警好 言 相 勸 , 男 子 不 為 所 動 , 還 和 警 察 吵 架 , 驚 動 所 長出

2、 來 查 看 。 員 警 : 他 硬 要 匯 錢 過 去 , 對 方 說 要 100萬 元 , 我 們 說 是 詐 騙 集 團 , 可 是 他 不 相 信 。 警 方 苦 勸 曾 先 生 不 聽 , 員 警 只 好 換 上 便 服 , 陪 他 到銀 行 , 埋 伏 在 外 頭 , 當 場 拆 穿 騙 局 , 逮 捕 1 名 嫌 犯 ,曾 先 生 這 才 恍 然 大 悟 真 的 是 被 騙 了 。曾 先 生 說 , 詐 騙 集 團 打 電 話 到 家 裡 , 自 稱 是 刑 警 ,說 他 母 親 被 詐 騙 集 團 當 作 人 頭 , 要 他 拿 出 100 萬 元 ,交 給 金 庫 中 心 保

3、 管 , 3 天 之 內 幫 他 擺 平 官 司 把 事 情 辦好 後 會 把 錢 還 給 他 。曾 先 生 已 經 先 領 出 20 萬 元 , 幸 好 其 姊 機 警 報 案 及警 方 熱 心 協 助 , 才 沒 讓 詐 騙 集 團 得 逞 。 ( 摘 錄 自 網 路 新 聞 ) 詐騙手法之分析與介紹 詐 騙 集 團 詐 騙 手 法 之 一 : 打 電 話 自 稱 其 為 銀行 職 員 , 指 被 害 人 的 信 用 卡 在 百 貨 公 司 被 盜 刷 , 須 立即 打 電 話 查 詢 , 歹 徒 並 要 求 被 害 人 到 指 定 的 銀 行 申辦 語 音 約 定 , 表 示 可 幫 忙

4、 申 請 止 付 和 理 賠 。 若 被 害人 不 相 信 , 過 幾 天 再 打 電 話 說 被 害 人 的 信 用 卡 被 冒 貸且 消 費 3 萬 多 元 , 要 求 迅 速 向 行 政 院 金 融 犯 罪 中 心 報 案 , 等 被 害 人 依 對 方 提 供 的 電 話 號 碼 撥 通 後 , 一 名自 稱 警 官 的 女 子 接 電 話 , 再 轉 接 給 一 名 自 稱 科 長 的 男子 接 聽 , 對 方 指 被 害 人 的 金 融 資 料 外 洩 太 嚴 重 , 須轉 帳 到 存 保 監 理 人 或 國 家 安 全 帳 戶 統 一 保 管 ,要 求 以 無 摺 存 款 方 式

5、 存 入 歹 徒 所 指 定 的 帳 戶 。 整 體 分 析 詐 騙 集 團 的 設 計 與 策 略 , 基 本 上 都 是 利 用人 性 的 弱 點 貪 以 利 誘 , 怕 以 威 嚇 , 慈 悲 心或 同 情 心 以 詐 騙 , 其 中 為 增 強 威 嚇 的 效 果 ,以 戶 政 事 務 所 、 金 融 機 構 、 行 政 執 行 署 等 名 義 為 之 ,致 最 具 強 制 力 的 法 院 或 地 檢 署 , 都 成 了 被 利 用 的 對 象 。詐 騙 集 團 甚 至 猖 狂 到 利 用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顯 示 其 來 電 為地 檢 署 之 總 機 電 話 , 使 被 害 人

6、 依 該 電 話 查 詢 , 或 向 中華 電 信 公 司 查 詢 時 , 證 實 確 為 地 檢 署 總 機 之 電 話 號 碼 。事 實 上 , 於 撥 打 該 電 話 後 , 均 轉 接 至 詐 騙 集 團 。 歹徒 再 以 厲 聲 責 問 其 已 通 知 開 庭 , 為 何 拒 不 到 庭 , 要 求馬 上 電 話 聯 絡 , 想 盡 辦 法 行 騙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傳 喚 當 事 人 或 證 人 到 庭 , 依 刑 事 訴 訟法 規 定 一 律 是 採 用 傳 票 郵 寄 方 式 , 其 他 行 政 機 關通 知 也 一 定 會 用 函 或 通 知 書 郵 寄 方 式 。

7、最要 的 是 被 要 求 到 地 檢 署 或 機 關 辦 理 指 定 之 事項 , 絕 對 是 與 錢 無 關 的 , 絕 對 不 會 有 轉 帳 或 匯 款 的 情 形 發 生 。 因 此 , 法 務 部 鄭 重 呼 籲 全 國民 眾 , 接 到 詐 騙 電 話 時 , 一 定 要 理 智 、 冷 靜 、 查 證 , 就 不 會 上 當 了 。 如 詐 騙 集 團 有 留 下 電 話或 帳 號 , 務 必 請 向 警 察 機 關 或 地 檢 署 檢 舉 , 司 法 警 察或 檢 察 官 將 依 法 停 話 、 凍 結 帳 戶 , 並 迅 速 偵辦 , 以 遏 止 詐 騙 集 團 的 橫 行

8、。 (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金管會重大裁罰內控疏失案例 【 案 例 一 】 商 業 銀 行 因 存 摺 換 發 作 業 流 程 及 對 客 戶 密 碼 之保 密 執 行 工 作 有 所 疏 失 , 同 時 未 能 落 實 交 易 複 核 及控 管 機 制 , 致 該 行 簡 易 型 分 行 行 員 李 利 用 職務 之 便 挪 用 客 戶 存 款 , 核 屬 未 能 有 效 建 立 及 執 行 內 部控 制 制 度 情 事 , 違 反 銀 行 法 第 45 條 之 1 規 定 。裁 罰 情 形 : 97 年 3 月 13 日 金 管 會 依 銀 行 法 第

9、129條 第 7 款 規 定 , 核 處 該 行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罰 鍰 , 並 依同 法 第 61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命 令 該 行 解 除涉 案 人 員 李 職 務 。【 案 例 二 】 銀 行 分 行 聘 用 業 務 員 鄭 利 用 職 務 之 便挪 用 公 庫 存 款 , 期 間 長 達 1 年 以 上 。 該 行 經 核 有 作 業流 程 缺 乏 內 控 牽 制 原 則 、 主 管 未 落 實 複 核 工 作 、 未 加強 落 實 營 業 時 間 中 不 定 期 辦 理 櫃 員 現 金 抽 查 工 作 、 未依 規 定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10、 寄 發 公 庫 及 國 庫 等 存 款 業 務 之 對帳 單 、 自 行 查 核 工 作 未 落 實 等 缺 失 , 核 屬 違 反 銀 行 法第 45 條 之 1 第 1 項 有 關 確 實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規定 。裁 罰 情 形 : 97 年 3 月 6 日 金 管 會 依 銀 行 法 第 129條 第 7 款 規 定 , 核 處 該 行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罰 鍰 , 並 依同 法 第 61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命 令 該 行 解 除聘 用 業 務 員 鄭 職 務 。【 案 例 三 】 商 業 銀 行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

11、以 及 行 員 密 碼 、 控 制卡 片 控 管 、 複 核 程 序 等 雖 已 明 訂 於 該 行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惟 仍 出 現 該 行 分 行 行 員 陳 多 次 虛 構 會 計 科 目挪 用 公 款 計 2,120 萬 元 情 事 , 顯 見 該 行 未 能 落 實 法 令遵 循 , 核 屬 該 行 內 部 控 制 有 下 列 缺 失 , 違 反 銀 行 法 第45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1、 業 務 主 管 未 依 規 定 落 實 複 核 責 任 , 內 部 牽 制 功 能未 能 發 揮 。2、 相 關 人 員 對 密 碼 、 控 制 卡 控 管 不 當 , 致

12、 遭 陳 員 多 次竊 用 以 挪 用 公 款 。重3、 該 分 行 業 務 主 管 有 督 導 疏 失 , 惟 未 及 時 處 理 , 致遭 陳 員 持 續 挪 用 公 款 。裁 罰 情 形 : 96 年 8 月 16 日 金 管 會 依 銀 行 法 第 129條 第 7 款 規 定 , 核 處 該 行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罰 鍰 , 並依 同 法 第 61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命 令 該 行 解除 舞 弊 行 員 陳 職 務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 金 融 機 構 於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時 , 應 切實 注 意 內 部 控 制 及 相 關 業

13、 務 作 業 程 序 牽 制 原 則 , 而 業務 主 管 平 時 應 落 實 複 核 責 任 , 並 督 導 行 員 妥 善 保 管 作業 密 碼 及 控 制 卡 片 , 以 維 金 融 機 構 內 控 制 度 之 有 效 執行 。 (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網 站 ) 以 上 案 例 受 裁 罰 對 象 雖 非 郵 局 , 而 係 其 他 金 融 同 業 ,惟 內 控 制 度 為 金 融 機 構 防 弊 之 重 要 機 制 , 本 轄 同 仁 平日 處 理 業 務 時 應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 引 為 借 鏡 , 勿 違反 作 業 規 定 遭

14、 致 行 政 懲 處 或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 致 影 響 郵譽 。 反貪小語 一 念 之 貪 , 寢 食 難 安凡 事 不 貪 , 隨 遇 而 安反 貪 守 廉 好 公 僕 , 端 正 政 風 好 政 府檢舉貪瀆除害又利己,檢舉專線:(02)2316-7586 資安事件案例宣導 【 案 例 一 】 學 生 駭 客 竊 取 帳 號 修 改 網 站北 區 某 知 名 高 中 學 生 於 駭 客 教 學 網 站 習 得 駭 客 入 侵技 巧 後 , 嘗 試 入 侵 多 所 學 校 網 站 成 功 , 並 惡 作 劇 於 某小 學 網 站 發 布 學 校 寒 假 延 長 訊 息 假 消 息 ,

15、 另 刪 除多 所 學 校 網 站 重 要 資 料 。預 防 方 式 :1、 機 關 應 加 強 宣 導 駭 客 行 為 必 須 擔 負 法 律 責 任 。 2、 建 置 網 站 開 發 程 式 應 加 強 系 統 安 全 (如 輸 入 欄 位 必須 進 行 字 元 檢 查 ), 避 免 產 生 程 式 漏 洞 , 遭 駭 客 入 侵 。3、 網 站 作 業 系 統 、 資 料 庫 、 服 務 軟 體 (如 web Server)應 定 期 更 新 軟 體 , 避 免 系 統 漏 洞 產 生 。【 案 例 二 】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遭 駭 客 竊 取國 內 4 所 大 學 之 郵 件 伺

16、 服 器 與 駭 客 中 繼 站 建 立 連 線 ,且 特 定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遭 登 入 下 載 郵 件 查 看 , 疑 似 洩 漏重 要 資 訊 內 容 。預 防 方 式 :1、 應 注 意 電 子 郵 件 使 用 安 全 , 勿 開 啟 來 路 不 明 之 信 件 ,以 免 被 植 入 後 門 程 式 竊 取 資 料 。 2、 郵 件 帳 號 及 瀏 覽 器 應 取 消 記 憶 密 碼 功 能 , 以 避 免 帳號 密 碼 記 錄 被 駭 客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竊 取 。3、 個 人 電 腦 應 安 裝 防 毒 軟 體 , 且 作 業 系 統 及 防 毒 軟 體應 隨 時

17、更 新 , 以 避 免 漏 洞 產 生 。續反面 4、 電 子 郵 件 及 相 關 系 統 登 入 之 密 碼 應 定 期 更 換 。 ( 摘 錄 自 教 育 部 網 站 ) 說 話 的 藝 術 急 事 , 慢 慢 的 說大 事 , 清 楚 的 說小 事 , 幽 默 的 說沒 把 握 的 事 , 謹 慎 的 說沒 發 生 的 事 , 不 要 胡 說做 不 到 的 事 , 別 亂 說傷 害 人 的 事 , 不 能 說不 開 心 的 事 , 找 對 對 象 說開 心 的 事 , 看 場 合 說傷 心 的 事 , 不 要 見 人 就 說別 人 的 事 , 小 心 的 說自 己 的 事 , 聽 聽 別

18、 人 怎 麼 說尊 長 的 事 , 多 聽 少 說夫 妻 的 事 , 商 量 著 說孩 子 們 的 事 , 開 導 著 說 廉 能 事 蹟 1.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縣 榮 民 服 務處 來 函 讚 譽 本 轄 板 橋 文 化 路 郵 局 適 時 協 助 該 處 榮 民辦 理 掛 失 止 付 成 功 攔 阻 儲 金 遭 不 法 集 團 詐 騙 ; 土 城清 水 郵 局 窗 口 工 作 員 辦 事 靈 敏 負 責 , 具 高 度 防 騙 警覺 及 作 為 , 主 動 關 懷 客 戶 , 有 效 保 全 顧 客 存 款 , 其等 服 務 表 現 優 異

19、 , 堪 為 郵 政 優 良 形 象 楷 模 。2.顧 客 lorentz.lee 、 w7cnk661b3vchq1、 bobo.fung、 spj312002、 及 張先 生 分 別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來 電 讚 譽 本 轄 永 和 郵 局 儲 匯專 員 馬 芝 菁 、 窗 口 工 作 員 郭 鍾 鴻 、 李 長 清 、 杜 敏 鈴 、林 秀 萍 、 蔡 福 興 、 蘇 佩 君 、 康 文 得 及 陳 怡 君 等 9人 服 務 熱 忱 親 切 , 積 極 主 動 協 助 顧 客 辦 理 電 匯 業 務 ,負 責 盡 職 , 辦 事 迅 速 有 效 率 , 對 顧 客 詢 問 事 項

20、, 皆能 耐 心 詳 答 , 主 動 協 助 顧 客 用 郵 等 , 其 等 服 務 表 現優 異 , 堪 為 郵 政 優 良 形 象 楷 模 。3.顧 客 cathy6705 及 余 小 姐 分 別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來 電 讚譽 本 轄 新 店 中 正 、 頂 城 郵 局 及 板 橋 後 埔 郵 局 窗 口 工作 員 袁 蔚 芝 、 狄 永 琦 及 黃 蓮 英 等 3 人 服 務 親 切 、 辦事 有 效 率 , 對 顧 客 詢 問 事 項 皆 能 耐 心 詳 答 , 其 等 服務 表 現 優 異 , 堪 為 郵 政 優 良 形 象 楷 模 。4.顧 客 蔡 小 姐 及 林 秋 男

21、君 分 別 來 電 讚 譽 本 轄 板 橋 莒 光郵 局 窗 口 工 作 員 黃 星 景 服 務 親 切 、 辦 事 有 效 率 , 對顧 客 詢 問 事 項 皆 能 耐 心 詳 答 及 窗 口 工 作 員 吳 宜 蓁 服務 親 切 熱 忱 , 主 動 告 知 顧 客 統 一 發 票 正 確 中 獎 獎 項並 協 助 兌 訖 獎 金 , 保 障 顧 客 權 益 , 其 等 服 務 表 現 優異 , 堪 為 郵 政 優 良 形 象 楷 模 。端正政風檢舉貪 污受理單位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板橋郵局政風室電話 ( 02) 23969105( 02) 22583351信箱台北郵政 610 號信箱板橋郵政 800 號信箱傳真機( 02) 23968958( 02) 2258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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