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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讲课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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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解读,省财厅外债金融处 郑可青,目录,一、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意义,二、建立救助基金的法律依据,三、救助基金的概念、管理级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四、救助基金来源及拨付,五、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六、救助基金的救助程序,七、救助基金争议处理,八、救助基金资产财务管理,九、法律责任,十、实施试行办法还需要做的工作,十一、办法制定过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一、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意义 1.交通事故频发。全省拥有机动车1000多万辆、驾驶员1000多万人,以年均20%速度增长。全省公路里程达10万公里

2、。以杭州市为例,每天新增机动车130多辆,新增驾驶员200多人。20052008年我省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分别为6881人、6619人、6095人和6881人。而2009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390起,造成5689人死亡(全国67759万人)、2548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846.3万元。2.产生了大量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信访;提案、建议。,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4.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的经济补偿。5.是我省贯彻落实科

3、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二、建立救助基金的法律依据1.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7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五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抢救受伤人员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

5、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

6、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4.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5.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7、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六)其他合法来源。,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交通

8、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或者全部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机关、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

9、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三、救助基金的概念、管理级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1.救助基金的概念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管理级次试行办法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试行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县(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

10、救费用。,3.主管部门试行办法第五条 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4.分工合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监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

11、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农业机械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5.管理机构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省、市、县(市)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一个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

12、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各地应重视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影响基金拨付。兄弟省市设立情况。6.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关系图,财政部门,法院,保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者,侵权者,四、救助基金来源及拨付1.基金来源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省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小型客车号牌号

13、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七)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社会捐款;(九)其他资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第六十条规定,我省增加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的来源,同时根据我省部分市县已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情况,增加了“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的专项资金”的基金来源。 2.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纳入救助基金引起争议2006年8月2日新华网刊有一文浙江拍卖吉祥车牌号堵救助基金缺口引争议 。社会意见;专家意见;交管部门意见;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广州市有关情况,3.基金提取比例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浙江保监局根据上一年度本省救助基金收支情

14、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当年的具体提取比例。,省财政厅会同浙江保监局根据上一年度本省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财政部、保监会公布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当年的具体提取比例。财政部会同保监会确定了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2%。因此,我省也要求各保险机构按2%的比例提取救助基金。,4.拨付方式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

15、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收到的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各市、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从上述情况看,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为市县救助基金筹集资金,既保证了市基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又减轻了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量,减少了工作压力。5.交强险营业税处理 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缴营业税。,省地税局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该季度分市、县(市)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情况。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并按该季度保险公司

16、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专项转移支付,统筹追加市、县(市)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市、县(市)财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本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规定,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救助基金是一项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公益基金,体现了社会对公民生命

17、权的尊重。而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是省级财政收入,省财政补助注入各级救助基金,体现了政府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体系以人为本以及人道主义和公平价值的理念,有利于保证各级救助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受害人的关爱。,6.交强险罚款收入处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同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455号文件规定,为确保交强险罚款收入全部用于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

18、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尽快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同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五、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1.救助范围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2.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根据2008年1月11

19、日银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3.垫付费用时间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4.本省特殊规定救助制度的设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矛盾,但应该努力规避因设立救助制度所产生

20、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并且符合上述3种情形的情况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才应该垫付有关费用,否则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会产生对救助基金的严重依赖性,对救助基金产生极大的压力。,5.受害人范围的规定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应该说明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

21、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目前实行的交强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限定受害人范围的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6.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

22、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有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利用率,卫生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工作提供准确合理的参考依据,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医疗和理赔纠纷,提高保险和医疗服务水平。,8.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

23、、停放、冷藏、火化等费用。惠民殡葬政策 2009年底,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规定“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从我省情况看,2010年6月30日浙江日报报道,从7月1日起杭州市主城区以及萧山、余杭区启动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按规定,在杭州市区死亡并在杭州殡仪馆、萧山殡仪馆以及余杭第一、第二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四类人员,可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24、费用。四类人员指具有杭州市区户籍(含非农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杭部队现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在杭州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杭州将此成为国内第一个实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省会城市,而把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就读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和外来务工者都纳入免费人群,这也开了全国先河。因此,我省各地在垫付丧葬费用时,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9.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事故发生地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办

25、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高速公路因线型和全封闭的特征,其发生事故地点到最近出口处往往要跨县区,从救死扶伤和最大限度降低伤者的死亡率出发,一般不可能返送到事故发生地所属县(市)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另外,公安交警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垂直管辖,建制支队、大队跨县(市)管理。转院治疗问题。,六、救助基金的救助程序暂行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条作

26、了相应规定。 1.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当事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及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于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2.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7、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特殊规定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对交通事故伤员、无主病人、无钱病人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保证每个伤员的医疗和生命权利是医院的职责,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因此,设立救助基金正是政府强调医院见死必救,解决医院医疗费用瓶颈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4.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亲属身

28、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5.特殊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第六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因此,试行办法规定,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人员

29、的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账目永久保存,一旦找到法定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将损害赔偿款支付给法定受益人。6.审核工作的部门配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七、救助基金争议处理 1.救助基金特点一是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救助基金是一种用于特定事项、特定人员的专款资金。特定事项是指救助基金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而非其它病因的抢救或者脱离危险后的继续治疗。特定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需要抢救

30、的人员,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其他人员。救助基金的使用还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二是保障程度的有限性。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优抚性,而不具有盈利、增值功能。从这一层面考虑,救助基金只能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补偿,而不可能全包全揽。其救助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财物损害,更不会涉及精神损害,而是偏重于补偿身体损害的倾向。,三是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救助基金不走商业化运营的模式,是一种社会公共基金,要完全按照公共政策的要求来运作,不宜过分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但同时为了防止“不计成本”的滥用,需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监督和管理。 2.基金执行中的困惑但在基金管

31、理实践中,肯定会发生垫付费用争议问题。在救助基金管理中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如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患之间、侵权人与受害者之间都会产生或大或小的矛盾,而处理好这些矛盾同样是管理好救助基金的重要内容之一。,3.争议处理规定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曾经设想原想在试行办法中写入“建立救助及费用争议专家审核、裁定制度”的相关条款。,主要意思是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从本级医疗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法律及其他领域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有关

32、救助及费用争议进行审核、裁定。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组成人员不少于3名。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专家组成员审核、裁定。专家审核过程中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八、救助基金资产财务管理1.财务关系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3.人员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4.办公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正常

33、运转发生的办公、水电、邮电、交通、会议、物业管理等费用。5.追偿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追偿垫付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查证等费用。6.委托代理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发生的委托代理费用。,7.特设账户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34、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8.基金追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浦江县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0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试行),自7月1日始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同时指出,“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9.资产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

36、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上缴同级财政。10.费用的核销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核销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1.信息报送制度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五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同级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

37、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全省和省本级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保监会。,九、法律责任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告,由浙江保监

38、局负责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予以公告。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39、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实施试行办法还需要做的工作 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试行办法后,应该尽快成立由省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机械)等省级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人员。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各项管理工作。,2.省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市、县(市)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操作。3.救助制度是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政策性强,省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尽快

40、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保证救助基金的有效管理。,4.市、县(市)政府应根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5.市、县(市)政府要尽快明确本地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建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尽快开展救助基金的筹集、审核、垫付、清算等的管理事务。,十一、办法制定过程1.2006、2007、2008、2009年,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将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2.2006年6月,财政部形成基金管理办法初稿。3.2006年7月,我省启动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4.2007年5月,财政部征求各省市财政部门意

41、见。5.2007年8月2223日,财政部条法司在杭州召开由部分省市财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题讨论基金管理办法。,6.2008年10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商议永嘉县救助基金问题,提出加快研究制定全省的基金管理办法。7.2009年9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第56号令正式出台。8.2009年10月30日,省级有关部门商议我省基金管理办法制定问题。9.2009年11月10日,我省基金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同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2009年12月2日,书面向省政府报告我省救助基金的有关问题,12月16日吕省长作了批示。,11.2009年12月3日,省级有关部门再次商

42、议基金管理办法。12.2009年12月22日,省财政就基金设立问题赴金华市调研。13.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14.2009年12月27日,财政部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5.2009年12月31日,根据吕省长批示和调研情况,再次修订办法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16.2010年1月20日,形成送审稿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 17.2010年春节前后,办文并会签,时间长达1个半月之久。18.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征求各市政府意见。19.2010年5月7日,省人大在舟山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省财政厅就建立我省救助基金问题作了专题汇报。20. 2010年7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77号),省人大将开展执法检查。,21.2010年7月23日,吕省长正式签发文件。 22.2010年9月6日下午,省人大办公厅、研究室、内司委等部门联合举办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公听会。,郑可青 省财厅外债金融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8613605700570,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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