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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安防协会章程[资料].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879336 上传时间:2018-04-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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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重庆擎盾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区从事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刑事技术、警用装具、防伪技术、安全防范及其系统工程等领域中有关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维修、经营、技术咨询以及承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 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本行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的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积极开展与国内外

2、同行业相关的各项交往活动,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万高国际商都第二层 D3。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 50 万元。 本协会为独立社团法人。 本协会的领导机关是万州区公安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建议意见。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价格和企业债、权、利等方面的建议,并参加有关活动。 (二) 开展社会公共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有关单位搞好技术协作攻关。 (三) 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分析、汇集行业信息,按政府授权发布统计资料。 (四)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帮助有关部门制

3、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推进标准化工作。帮助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评比,配合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参与产品定型、鉴定及工程验收等活动。 (五)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览会,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六)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和技防、行管队伍培训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技防、行管水平。 (七) 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经济、学术和信息交流,向主管部门提出产品、技术与劳务出口,利用外资、技术和人才引进,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等方面

4、的建设,促进全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发展。 (八) 推动横向联合,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 (九) 编辑出版会刊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信息资料。 (十) 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办理其它事项,组织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对支持本行业发展,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履行入会手续,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凡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省内知名人士、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者,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

5、请书;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地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

6、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8、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

9、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10、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

11、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 20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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