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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时政新点高考语文作文素材:行贿者逍遥法外带来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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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者逍遥法外带来的思考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了这样一则荒唐事件,2007 年 1 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记者日前赴阜阳调查获悉,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 。行贿 15 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多次行贿的李松涛被任命为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这起行贿者逍遥法外的荒唐事件,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其一,行贿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行贿数额达 1 万元以上的

2、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行贿罪”也作了处罚规定:犯行贿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执法者,理应知法守法。采取行贿的手段而坐上法院院长的位置,这是对法律的莫大讽刺。何涛和李松涛都是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更应加重处罚。其二,人大对法院院长有“决定权”吗?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有选举、任命和去职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院长是由人大提名选举产生。荒唐的是,这样的明确规定,在阜阳却走了样。报道称, “

3、任命何涛是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名的,人大只是走了一个程序,并没有决定权。 ”这种操作程序,不仅明显违法,而且否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了人大的法律地位。其三,法不责众带来了什么?为什么在阜阳行贿者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据报道,阜阳市纪委称涉及人过多, “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 ”可用阜阳当地干部的话说却是, “阜阳干部多得是,远远超编。 ”因此很显然,阜阳纪委的理由站不住脚。不“大换血” ,表面上看出发点是为了避免“一些部门瘫痪” ,让法院能正常运转,但这是牺牲法律换来的“成果” 。因为作恶的人太多,就不处理,那岂不是法不责众吗?法不责众带来的只能是更大面积的“部门瘫痪” ,因为将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人仿效行贿者的行为,来谋取一顶“乌纱帽” ;法不责众带来的只能是对违法乱纪者的宽容,对遵纪守法者的不公。稳定压倒一切,这种稳定只能建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界限内。任何超越这个界限的稳定只能说是一种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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