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毽球比赛规则与毽球裁判法 第一章:场地设施与器材第一条:场地第一款 场地面积比赛场地采用羽毛场双打场地,长 11.88 米,宽 6.1 米。场地上空 6 米以内(由地面计算)和场地四周 2米以内不得有障碍物。第二款 界线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图 1)画出清晰的界限,线宽 4 厘米,线的宽度包括在场地面积之内。较长的两条边界叫边线,较短的叫端线。连接场地两边线的中点与端线平行的的线叫中线。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的两个场区。在中线两侧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叫限制线(此线包括在限制区内) 。中线至限制线的距离为2 米。第三款 发球区距两端线中点两侧各 1 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长 20 厘米与端线垂直的短
2、线叫发球区线(此线不包括在发球区内) 。发球区线向后无限延长的区域叫发球区。 第二条 球网第一款 球网的规格球网长 7 米,宽 76 厘米,网孔 2 厘米见方。球网上沿缝有 4 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绳穿起,将球网张挂在网柱上。球网必须挂在中线的垂直上空。球网为深绿色。网柱安在中线以外,距边线 50 厘米处。第二款 球网的高度球网的中部顶端距地面垂直高度为 1.60 米(男子) ,1.50 米(女子) 。网的两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必须相等,两端的高度与中间的高度相差不得超过 2 厘米。第三款 标志杆与标志带在球网的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交接处,各系有一条宽 4 厘米,长 76 厘米的白色带子,叫标
3、志带.在球网上连接标志带外侧应系有两根有韧性的杆,叫标志杆。两杆内侧相距 6 米。标志杆长 1.20 米,直径 1 厘米,用玻璃纤维或类似的材料制成。标志杆应高出球网上沿 44 厘米,并用鲜明对比的颜色画上 10 厘米长的格纹。 第三条 毽球毽球由毽毛、毽垫等构成。毽毛为四支白色或彩色鹅羽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内,没支羽毛宽 3.203.50 厘米。毽垫直径 3.80-4 厘米,厚 1.30-1.50 厘米。毛管高 2.50 厘米。毽球的高度为 13-15 厘米。毽球的重量为 13-15 克。 第四条 比赛队员的组成第一款 比赛队由 6 人组成,上场队员 3 人,其中队长 1 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
4、) 。比赛前,各队应将参赛队员(包括替补队员)的姓名、号码登记在记分表上。未登记的队员不得参加比赛。2第二款 也可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增加单人、双人毽球赛,规则与 3 人制大体相同,记分可采取直接得分法。第三款 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 第五条 队员的场上位置第一款 双方队员必须站在本方场区内。站在靠近球网的两名队员从左至右分别为 3 号位和 2 号位队员,靠近端线的队员为 1 号队员(图 2) 。 场上队员的位置必须与登记的轮转顺序相符合。 第二款 发球的位置发球的一方,2、3 号位的队员在发球队员的前方,彼此间相距不得少于两米。球发出后,双方队员可以在本方场区内任意交换位置。
5、第六条 教练员和队长第一款 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和队长有权要求暂停或换人。在暂停时间内,教练员可以进行场外指导,但不得进入场区。第二款 比赛进行中,场上队长有权向裁判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但必须服从裁判的最终判决。 第七条 服装第一款 比赛队员应穿着整齐划一的运动服和毽球鞋或运动鞋。第二款 场上队员上衣的前后须有明显的号码,号码颜色须一致,并与上衣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背后的号码至少高 20 厘米,胸前的号码至少高 10 厘米,笔划至少宽 2 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队员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服饰。 第八条 比赛局数和场区选择第一款 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第三局采取每球得分
6、制。第二款 比赛前选择场区或发球权。第一局结束后双方交换场地和发球权。第三款 决胜局开始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重新选择场区或发球权。决胜局比赛中,任何一队先得 8分时两队应交换场地。交换时,不得进行场外指导。交换场区后,双方队员的轮转位置不得变换。经记录员查对后,由原发球队员继续发球。如未及时交换场区,一旦裁判员或一方队长发现时,应立即交换。比分不变。第九条 暂停第一款 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暂停。第二款 暂停时,教练员可以在场地外进行指导,但场上队员不得出场,也不得与场外其他任何人讲话,场外人员不得进入场内。第三款 每局比赛中,每队可以要求两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7、 30 秒钟。某队在一局中请求第三次暂停,应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 1 分。 第十条 换人第一款 在比赛中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换人。换人时,场外人员不得向队员进行指3导,场内队员不得离开场地。第二款 每个队员在每一局比赛中换人不得超过三人次。第三款 替补队员在上场前,应在记录台附近作好准备,换人时间不得超过 15 秒钟,否则判该队一次暂停。如该队在该局已暂停过两次,则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一分。第四款 教练员或队长要求换人时,应向裁判员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的号码。第五款 比赛中因故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参加该场比赛,可由替补队员替换。如该队在该局已换人三人次,或场外无人
8、替换时,则判为负局。 第十一条 局间间隙一局比赛结束,下局比赛开始前,中间最多可有 2 分钟时间,供两队交换场地、换人和记录员登记号码,双方教练员在不影响上述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场外指导。 第十二条 发球第一款 发球发球队员须站在本方发球区内,用手持球,将球抛起,用脚踢向对方场区,使比赛进行。发球队员必须在发球区内发球,在球发出后才能进入场区。发球时 2、3 号队员不得有任何掩护动作,否则,判由对方发球。第二款 发球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为发球失误:1。队员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2。球未过网、触网或触及标志杆;3。球从网下穿过;4。球从标志及其延长高度以外过网;5。球触
9、及任何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6。球落在界外;7。发球延误时间超过 5 秒钟;8。裁判员鸣哨后球坠落在地上。第三款 当发球队失误时,应判失发球权,由对方发球。第四款 重发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重发球:1。在比赛进行中,球挂在网上(最后一次击球挂网除外) ;2。在比赛进行中,毽毛和毽垫在飞行时脱离;3。在裁判员鸣哨之前发球;4。在比赛进行中,其他人或物品进入场区。第五款 发球次序错误当球发出后,裁判员发现队发球次序错误,则判该队失发球权,并恢复正确位置。如犯规队已得分,应4取消队因该次发球次序错误所得的分数。 第十三条 轮转顺序第一款 某队取得发球权时,应先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
10、位置,然后由轮转到 1 号位队员发球。第二款 新的一局开始前,可以变换本队队员的轮转顺序,并填好位置表交给记录员。 第十四条 比赛进行中的击球与附加动作第一款 每队在将球踢入对方场区前,在本方场区最多只能有三人次共击球四次。第二款 每个队员可以连续击球两次。第三款 不得用手、臂触球。但防守队员在手臂下垂不离开躯干的前提下,拦网时手球不判违例。第四款 球不得明显地停留在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罚则违反第十四条第一至四款均为违例,判由对方发球或得 1 分。 第十五条 网上球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为好球,球触标志杆为失误。 第十六条 触网第一款 比赛进行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两标志杆以内
11、的球网,均为触网违例。第二款 队员击球后,触及标志杆或标志杆以外的球网、网柱、网绳或其他物体,不为违例。 第十七条 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第一款 过网击球为犯规。第二款 比赛进行中,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进入对方场区的空间。第三款 队员若用头攻球时,必须在限制线以外,但落地时两脚可落在限制线以内。防守队员在限制区内,头部无意识触球过网不判违例。第四款 在比赛进行中,除脚以外,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中线。脚不得完全越过中线。 第十八条 死球与中断比赛第一款 球触地及违例为死球。第二款 中断比赛:其他人或物品进入比赛场区;更换损坏的器材;运动员发生意外事故等。发生以上情况,裁判员应鸣哨,中断比赛和恢复比赛。 第十九条 计胜方法第一款 接发球队失误,应判对方得一分;发球队失误,则判由对方发球。第二款 某队得 15 分并至少比对方队得多 2 分时,则为胜一局。如比分是 14 比 14,比赛应继续进行,直至某队领先 2 分,方为胜一局。 第二十条 判定和申诉第一款 一场比赛中,正裁判员的判定是最终判决。第二款 只有场上队长可以对裁判员的判罚当场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正裁判员应及时予以解释。第三款 申述比赛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争议,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判,比赛后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正裁判员亦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5以上内容摘自毽球竞赛规则裁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