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 社 会 救 济 、 社 会 福 利 、 社 会 优 抚 安 置 和 国 有企 业 下 岗 职 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再 就 业 等 方 面 , 其 中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五 个 项 目 。 失 业 保 险 是 指 劳 动 者 由 于 非 本 人 原 因 暂 时 失 去 工 作 , 致 使 工 资 收 入 中 断而 失 去 维 持 生 计 来 源 , 并 在 重 新 寻 找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时 , 从 国 家 或 社 会 获 得
2、物 质 帮 助 以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失 业 保 险 主 要 特 点一 是 普 遍 性 。 它 主 要 是 为 了 保 障 有 工 资 收 入 的 劳 动 者 失 业 后 的 基 本 生 活而 建 立 的 , 其 覆 盖 范 围 包 括 劳 动 力 队 伍 中 的 大 部 分 成 员 。 因 此 , 在 确 定 适 用范 围 时 , 参 保 单 位 应 不 分 部 门 和 行 业 , 不 分 所 有 制 性 质 , 其 职 工 应 不 分 用 工形 式 , 不 分 家 居 城 镇 、 农 村 ,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后 , 只
3、要 本 人 符 合 条 件 ,都 有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 分 析 我 国 失 业 保 险 适 用 范 围 的 变 化 情 况 , 呈逐 步 扩 大 的 趋 势 , 从 国 营 企 业 的 四 种 人 到 国 有 企 业 的 七 类 九 种 人 和 企 业 化 管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 再 到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城 镇 所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及 其 职 工 , 充 分 体 现 了 普 遍 性 原 则 。 二 是 强 制 性 。 它 是 通 过 国 家 制 定 法 律 、 法 规 来 强 制 实 施 的 。 按 照 规 定 ,在 失
4、 业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必 须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并 履 行 缴 费 义务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不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责 任 。 三 是 互 济 性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社 会 筹 集 , 由 单 位 、 个 人 和 国 家三 方 共 同 负 担 , 缴 费 比 例 、 缴 费 方 式 相 对 稳 定 , 筹 集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 不 分 来源 渠 道 , 不 分 缴 费 单 位 的 性 质 , 全 部 并 入 失 业 保 险
5、 基 金 , 在 统 筹 地 区 内 统一 调 度 使 用 以 发 挥 互 济 功 能 .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构 成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由 下 列 各 项 构 成 : ( 一 ) 城 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城 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缴 纳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 ( 二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利 息 ; ( 三 ) 财 政 补 贴 ; ( 四 ) 依 法 纳 入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金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特 点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是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中 的 一 种
6、 专 项 基 金 。 其 特 点 : 一 是 强 制 性 。 即 : 国 家 以 法 律 规 定 的 形 式 , 向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用人 单 位 、 个 人 征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 缴 费 义 务 人 必 须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 否 则 构 成 违法 行 为 ,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也 就 是 说 , 哪 些 单 位 、 哪 些 人 员 要 缴 费 , 如何 缴 费 都 是 由 国 家 规 定 的 , 单 位 或 个 人 没 有 选 择 的 自 由 。 二 是 无 偿 性 。 即 : 国 家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 不 需 要 偿 还
7、, 也 不 需 要 向 缴费 义 务 人 支 付 任 何 代 价 。 三 是 固 定 性 。 即 : 国 家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的 需 要 , 事 先 规 定 社 会 保 险 费的 缴 费 对 象 、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 在 征 收 时 , 不 因 缴 费 义 务 人 的 具 体 情 况而 随 意 调 整 。 固 定 性 还 体 现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使 用 上 ,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重 要 性建 立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是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重 要 内 容 。 其 他 国 家 一 般 采 取
8、五 种 方 式 筹 集 失 业 保 险 所 需 资 金 : 一 是 由 雇 主 和 雇 员 双 方 负 担 ; 二 是 由 雇 主 和 国 家 双 方 负 担 ; 三 是 由 雇 员 和 国 家 双 方 负 担 ; 四 是 由 国 家 、 雇 员 和 雇 主 三 方 负 担 ; 五 是 全 部 由 雇 主 负 担 。 全 部 由 雇 主 负 担 失 业 保 险 所 需 资 金 的 国 家 , 主 要 采 取 征 收 保 险 税 的 办 法 ,目 前 只 有 个 别 国 家 采 用 。 各 国 主 要 采 取 的 是 征 缴 费 用 、 建 立 基 金 的 方 式 。 我 国 失 业 保 险 制
9、 度 建 立 以 来 , 一 直 实 行 基 金 制 , 在 基 金 来 源 上 采 取 用 人单 位 缴 费 和 财 政 补 贴 的 方 式 。 实 践 证 明 , 基 金 制 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是 相 适应 的 , 可 以 为 失 业 保 险 提 供 稳 定 的 资 金 来 源 。 但 由 于 只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职 工 个 人 不 缴 费 , 造 成 收 缴 数 额 有 限 , 基 金 承 受 能 力 弱 。 若 大 幅 度 提 高 征 缴 比 例 , 势 必 增 加 用 人 单 位 负 担 。 在 目 前 国 家 财 力 尚 不充 足 和 一 些 企
10、 业 经 营 状 况 较 为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 适 当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并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较 为 可 行 , 也 有 利 于 增 强 职 工 个 人 的 保 险 意 识 。 失 业 保 险 费 是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 因 此 , 城 镇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职工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 及 时 、 足 额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 以 保 证 基 金 的 支 付 能 力 , 切实 保 障 失 业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和 促 进 再 就 业 所 需 资 金 支 出 。 发 展 失 业 保 险 事 业
11、是国 家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责 , 一 方 面 政 府 要 组 织 好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和 管 理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在 失 业 保 险 费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时 , 也 有 责 任 通 过 财 政 补 贴 的 形 式 保 证基 金 支 出 的 需 要 。 征 缴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按 规 定 存 入 银 行 或 购 买 国 债 , 取 得 的利 息 收 入 并 入 基 金 , 这 是 保 证 基 金 不 贬 值 的 重 要 措 施 。 其 他 资 金 是 指 按 规 定加 收 的 滞 纳 金 及 应 当 纳 入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12、 金 。 罚 款 不 在 此 列 。 失 业 保 险 的 对 象 , 统 计 口 径1、 本 人 无 工 作 , 没 有 从 事 有 报 酬 的 职 业 或 自 营 职 业 ; 2、 本 人 当 前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 可 以 工 作 ; 3、 本 人 正 在 采 取 各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 处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 但 在 学 校 读 书 , 或 服 军 役 或 没 有 就 业 意 愿 的 无 业 者不 归 属 失 业 范 畴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所 指 失 业 人 员 只 限 定 为 ,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13、龄 内 有 劳 动 能力 的 就 业 转 失 业 的 人 员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我 国 目 前 的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是 16-60 岁 , 体 育 、 文 艺 和 特 种 工 艺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后 可 以 招 用 未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对 企 业 中 男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年 满 50 周 岁 的 职 工 和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中 男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年 满 55 周 岁 的 职 工 实 行 退 休 制 度 , 对从 事 有 毒 、 有 害 工 作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患 病
14、 、 因 工 致 残 职 工 可 以 降 低 退 休 年 龄 。 所 谓 有 劳 动 能 力 , 是 指 失 业 人 员 具 有 从 事 正 常 社 会 劳 动 的 行 为 能 力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人 员 , 若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劳 动 能 力 , 也 不 能 视 为 失 业 人 员 ,如 精 神 病 人 、 完 全 伤 残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社 会 性 劳 动 的 人 员 等 。 目 前 无 工 作 并 以某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 是 指 失 业 人 员 有 工 作 要 求 , 但 受 客 观 因 素 的 制 约 尚 未 实现 就 业 。 对 那
15、 些 目 前 虽 无 工 作 , 但 没 有 工 作 要 求 的 人 不 能 视 为 失 业 人 员 。 这部 分 人 自 愿 放 弃 就 业 权 利 , 已 经 退 出 了 劳 动 力 的 队 伍 , 不 属 于 劳 动 力 , 也 就不 存 在 失 业 问 题 。 造 成 失 业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 具 体 到 不 同 国 家 或 一 个 国 家 的 不 同 时 期 ,其 主 导 因 素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国 际 上 一 般 将 失 业 原 因 分 为 如 下 几 类 : 摩 擦 性 失业 , 由 于 求 职 的 劳 动 者 与 需 要 提 供 的 岗 位 之 间
16、 存 在 着 时 间 上 的 差 异 而 导 致 的失 业 , 如 新 生 劳 动 力 找 不 到 工 作 , 工 人 想 转 换 工 作 岗 位 时 出 现 的 工 作 中 断 等 ;季 节 性 失 业 , 由 于 某 些 行 业 生 产 条 件 或 产 品 受 气 候 条 件 、 社 会 风 俗 或 购 买 习惯 的 影 响 , 使 生 产 对 劳 动 力 的 需 求 出 现 季 节 性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失 业 ; 技 术 性 失业 , 由 于 使 用 新 机 器 设 备 和 材 料 , 采 用 新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新 的 生 产 管 理 方 式 ,出 现 社 会 局 部
17、劳 动 力 过 剩 而 导 致 的 失 业 ; 结 构 性 失 业 , 由 于 经 济 、 产 业 结构 变 化 以 及 生 产 形 式 、 规 模 的 变 化 , 促 使 劳 动 力 结 构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而 导 致的 失 业 ; 周 期 性 失 业 ,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由 于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萎 缩 而 导 致 的 失 业 。失 业 保 险 待 遇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是 由 失 业 保 险 金 、 医 疗 补 助 金 、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等 构 成 。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中 最 主 要 的
18、 是 失 业 保 险 金 ,失 业 人 员 只 有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才 能 享 受 到 其 他 各 项 待 遇 。 失 业 保 险 待遇 中 , 医 疗 补 助 金 是 失 业 人 员 患 病 就 医 时 在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领 取 的 补 助 ,标 准 是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 一 般 包 括 每 月 随 失 业 保 险金 一 同 发 放 的 门 诊 费 和 按 规 定 比 例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两 部 分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死 亡 的 , 其 家 属
19、可 以 领 取 一 次 性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 标 准 参照 当 地 在 职 职 工 的 规 定 ;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是 为 了 鼓 励 和 帮 助 失 业 人员 尽 快 实 现 再 就 业 而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费 用 , 一 般 说 来 职 业 介 绍 的 补贴 支 付 给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由 他 们 为 失 业 人 员 免 费 介 绍 职 业 , 而 职 业 培 训 的 补贴 的 支 付 办 法 则 不 同 , 有 些 是 直 接 发 给 失 业 人 员 、 有 些 则 是 失 业 人 员 培 训 后报
20、 销 , 还 有 的 是 对 培 训 失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补 贴 。 如 何 申 请 失 业 保 险单 位 退 工 后 , 凭 退 工 单 、 劳 动 手 册 等 证 明 , 由 本 人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道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并 要 求 现 在 就 领 取 失 业 保 险金 的 , 填 写 失 业 保 险 登 记 表 , 然 后 根 据 街 道 通 知 的 时 间 、 地 点 到 区 县职 业 介 绍 所 办 理 核 定 待 遇 和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手 续 。 如 何 计 算 “领
21、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是 指 从 办 理 申 领 手 续 当 天 起 至 对 应 月 份 的 前 一天 。 例 如 , 月 日 申 领 3 个 月 失 业 保 险 金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就是 月 日 至 月 日 。 如 果 本 人 主 动 要 求 暂 停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 或 重 新 就业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后 , 被 自 动 暂 停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 原 来 的 领 取 期 间 按 月 份 减少 。 例 如 , 月 日 申 领 个 月 失 业 保 险 金 , 领 取 期 间 是 月
22、 日 至 月 日 , 月 份 ( 不 论 哪 一 天 操 作 ) 暂 停 后 , 领 取 期 间 即 修 改 为 月 日 至 月 日 。 从 月 日 起 暂 停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失 业 人 员 未 申 领 的 失 业 保 险 金期 限 可 予 以 保 留 , 以 后 要 求 领 取 的 , 可 再 次 申 领 。 重 新 就 业 且 缴 纳 失 业 保 险费 满 一 年 后 又 再 次 失 业 , 应 当 将 其 剩 余 期 限 合 并 计 算 。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水 平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根 据 失 业 人 员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和 年 龄
23、确 定 , 在 相 同 缴 费年 限 下 ,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伴 随 申 领 人 年 龄 的 增 长 而 增 加 , 也 就 是 说 : 失业 保 险 更 关 注 年 龄 大 的 失 业 人 员 。 失 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由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公布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待 遇(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 ( ) 如 果 患 病 或 生 育 , 到 指 定 的 医 院 就 诊 , 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的医 疗 费 补 贴 。 (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开 办 私 营 企 业 、
24、 从 事 个 体 经 营或 自 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 可 以 一 次 性 领 取 剩 余 期 限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 加 上 本 次核 定 后 已 领 取 的 月 份 , 不 能 超 过 个 月 ) , 作 为 扶 持 生 产 资 金 。 (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死 亡 的 , 其 家 属 可 以 申 领 丧 葬 补助 金 、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 ( ) 女 性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生 育 ,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规定 的 , 可 以 申 领 3 个 月
25、 的 生 育 补 助 金 , 标 准 与 其 领 取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计 发 标 准相 同 。 ( ) 免 费 接 受 职 业 指 导 、 职 业 培 训 等 就 业 服 务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看 病 要 注 意 问 题要 到 指 定 医 院 就 诊 。 如 果 需 要 转 诊 , 应 该 事 先 经 区 县 失 业 保 险 部 门 同 意 。急 诊 可 以 就 近 选 择 医 院 但 是 不 能 到 非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 医 疗 费 补 贴 的 范 围 费 用 标 准 等 参 照 本 市 职 工 医 保 规 定 , 也 就 是 说 医 保 列入 支 付 范
26、围 的 费 用 , 失 业 保 险 允 许 补 贴 。 编 辑 本 段 失 业 保 险 金 退 款失 业 人 员 在 重 新 就 业 以 后 , 以 及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时 领 取 的 失 业 保险 金 应 当 退 还 。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金 退 款 的 手 续 是 , 退 款 人 带 劳 动 手 册 ( 未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的 还 需 带 录 用 证 明 ) 到 区 县 失 业 保 险 部 门 申 请 退 款 , 失 业保 险 部 门 核 定 退 款 金 额 并 填 写 解 款 单 , 退 款 人 到 银 行 解 款 后 , 再 到 区 县 失 业保
27、险 部 门 领 取 收 据 , 并 由 失 业 保 险 部 门 在 劳 动 手 册 上 做 退 款 记 录 、 在计 算 机 系 统 修 改 领 取 记 录 。 编 辑 本 段 我 国 目 前 的 失 业 情 况从 我 国 目 前 的 情 况 分 析 , 造 成 失 业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劳 动 力 供 大 于 求 。 我 国 是 世 界 第 一 人 口 大 国 , 1998 年 底 , 人 口 总数 达 12.5 亿 人 , 其 中 经 济 活 动 人 口 就 达 7.1 亿 。 特 别 是 八 十 年 代 以 来 , 我国 进 入 劳 动 年 龄
28、人 口 的 高 峰 期 , 劳 动 年 龄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的 比 重 明 显 上 升 , 十年 间 上 升 近 10 个 百 分 点 。 另 一 方 面 , 我 国 又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 经 济 发 展水 平 相 对 较 低 , 其 他 经 济 资 源 相 对 短 缺 , 制 约 了 劳 动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从 发 展 趋 势 看 ,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 每 年 新 增 劳 动 力 在 1000 万 人 左 右 , 农 村 剩余 劳 动 力 跨 地 区 流 动 约 3000 万 人 , 其 中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将 要 加 入 到 城
29、 镇 就 业队 伍 中 。 另 外 , 随 着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化 , 历 史 上 形 成 的 富 余 人 员问 题 将 要 逐 步 得 到 解 决 , 多 年 来 积 淀 的 大 量 冗 员 进 入 社 会 竞 争 就 业 岗 位 将 成为 必 然 趋 势 。 可 以 说 , 劳 动 力 供 大 于 求 的 矛 盾 将 在 一 个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存 在 。 二 是 我 国 正 在 对 经 济 结 构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 与 之 相 适 应 , 劳 动 力 结 构 必 然要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造 成 部 分 人
30、 员 失 业 , 这 种 结 构 性 失 业 的 状 况增 加 了 失 业 压 力 。 三 是 伴 随 着 科 技 进 步 和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 , 一 些 领 域 特 别 是 第 一 、 第 二产 业 的 传 统 部 门 , 不 仅 不 能 扩 大 就 业 容 量 , 反 而 会 减 少 用 人 , 分 流 部 分 劳 动力 , 致 使 失 业 人 员 数 量 增 加 。 四 是 由 于 许 多 失 业 人 员 技 能 单 一 , 职 业 技 术 水 平 不 高 , 难 以 适 应 用 人 单位 的 需 要 , 加 上 择 业 观 念 陈 旧 , 不 能 依 靠 自 身 的 努
31、 力 开 辟 就 业 门 路 , 加 大 了实 现 再 就 业 的 难 度 。 五 是 我 国 现 行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不 完 善 、 覆 盖 面 窄 , 市 场 就 业 机 制 尚 未 完全 建 立 , 对 劳 动 力 流 动 和 合 理 配 置 也 有 着 明 显 的 制 约 作 用 。 编 辑 本 段 失 业 保 险 业 务 指 南1、 哪 些 失 业 人 员 可 以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失 业 人 员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即 可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 1) 按 规 定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 所 在 单 位 和 个 人
32、已 按 规 定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满 1年 的 ; ( 2) 非 因 本 人 意 愿 中 断 就 业 的 ; ( 3) 已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 并 有 求 职 要 求 的 。 2、 哪 些 人 员 属 于 非 因 本 人 意 愿 中 断 就 业 的 人 员 ? ( 1)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 2) 被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3) 被 用人 单 位 开 除 、 除 名 和 辞 退 的 ; ( 4) 因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33、劳 动 合 同 的 ; ( 5) 因 用 人 单 位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的 ; ( 6)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3、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领 取 期 限 如 何 规 定 ? 失 业 保 险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1 年 不 满 5 年 的 , 最 长 可 领 取 12 个 月 的 失 业保 险 金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5 年 不 满 10 年 的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为 18个 月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34、10 年 以 上 的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为 24 个 月 。 4、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 ( 1) 自 选 专 业 报 名 参 加 一 次 免 费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保 险 金 期 间 , 可 免 费 参 加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 2) 医 疗 补 助 金 。 每 月 随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10 元 的 医 疗 补 助 金 。 5、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 出 现 哪 些 情 形
35、应 终 止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 1) 重 新 就 业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 重 新 就 业 并 已 办 理了 就 业 手 续 的 ; ( 2) 应 征 服 兵 役 的 ; ( 3) 移 居 境 外 的 ; ( 4)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达 到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 由 其 档 案 代 管 机 构 , 为 其 申 请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未 委 托 档 案代 理 的 , 由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其 申 报 , 按 规 定 享 受
36、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 5) 被 判 刑 收 监 执 行 或 者 劳 动 教 养 的 ; ( 6) 无 正 当 理 由 两 次 不 接 受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介 绍 的工 作 的 ; ( 7)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再 次 失 业 人 员 怎 样 计 算 缴 费 年 限 和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重 新 就 业 后 再 次 失 业 的 , 缴 费 时 间重 新 计 算 , 其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限
37、 与 前 次 失 业 应 领 取 而 尚 未 领 取 的 期 限 合 并计 算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24 个 月 ; 重 新 就 业 后 不 满 一 年 再 次 失 业 的 , 可 以 继 续申 领 其 前 次 失 业 应 领 取 而 尚 未 领 取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 一 概 念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38、三 层 含 义 : 1、 养 老 保 险 是 在 法 定 范 围 内 的 老 年 人 完 全 或 基 本 退 出 社 会 劳 动 生 活 后 才 自 动 发 生 作用 的 。 这 里 所 说 的 “完 全 ”, 是 以 劳 动 者 与 生 产 资 料 的 脱 离 为 特 征 的 ; 所 谓 “基 本 ”, 指的 是 参 加 生 产 活 动 已 不 成 为 主 要 社 会 生 活 内 容 。 需 强 调 说 明 的 是 , 法 定 的 年 龄 界 限 ( 各国 有 不 同 的 标 准 ) 才 是 切 实 可 行 的 衡 量 标 准 。 2、 养 老 保 险 的 目 的 是 为 保 障 老 年 人
39、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为 其 提 供 稳 定 可 靠 的 生 活 来源 。 3、 养 老 保 险 是 以 社 会 保 险 为 手 段 来 达 到 保 障 的 目 的 。 养 老 保 险 是 世 界 各 国 较 普 遍实 行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编 辑 本 段 特 点一 般 来 讲 , 养 老 保 险 具 有 以 下 主 要 特 征 : 1、 强 制 性 。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 强 制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个 人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履 行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待
40、 劳 动 者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 可 向社 会 保 险 部 门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保 障 退 休 以 后 的 基 本 生 活 。 2、 互 济 性 。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来 源 一 般 由 国 家 、 企 业 或 单 位 、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负 担 , 并在 较 高 的 层 次 上 和 较 大 的 范 围 内 实 现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的 社 会 统 筹 和 互 济 。 3、 普 遍 性 。 每 个 人 都 有 老 年 岁 月 , 这 是 人 生 的 必 经 阶 段 。 养 老 问 题 不 仅 是
41、 社 会 问题 , 而 且 是 一 个 全 球 性 问 题 , 关 系 到 一 个 国 家 或 社 会 的 经 济 、 文 明 发 展 , 需 要 我 们 予 以足 够 的 重 视 。 由 于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施 范 围 很 广 , 被 保 险 人 享 受 待 遇 的 时 间 较 长 , 费 用 收 支规 模 庞 大 , 因 此 , 必 须 由 政 府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 在 全 社 会 统 一 立 法 、 统 一 规 则 、 统 一 管 理和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何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42、 例 1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成 立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持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有 关 证 件 , 到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记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后 , 发 给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 用 人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发 生 变 更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 应 当 自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到 社 会 保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43、手 续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按 月 向 社 会 保 险 经办 机 构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 经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后 ,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职 工 个 人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由 所 在 单 位 从 其 本 人 工 资 中 代扣 代 缴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按 规 定 建 立 和 记 录 个 人 账 户 。 编 辑 本 段 参 保 意 义养 老 保 险 的 意 义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有 利 于 保 证 劳 动 力 的
44、再 生 产通 过 建 立 养 老 保 险 的 制 度 , 有 利 于 劳 动 力 群 体 的 正 常 代 际 更 替 , 老 年 人 年 老 退 休 ,新 成 长 劳 动 力 顺 利 就 业 , 保 证 就 业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 有 利 于 社 会 的 安 全养 老 保 险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了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 使 老 年 人 老 有 所 养 。 随 着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到来 , 老 年 人 口 的 比 例 越 来 越 大 , 人 数 也 越 来 越 多 , 养 老 保 险 保 障 了 老 年 劳 动 者 的 基 本生 活 , 等 于 保 障 了 社 会 相
45、 当 部 分 人 口 的 基 本 生 活 。 对 于 在 职 劳 动 者 而 言 ,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意 味 着 对 将 来 年 老 后 的 生 活 有 了 预 期 , 免 除 了 后 顾 之 忧 , 从 社 会 心 态 来 说 , 人 们 多 了些 稳 定 、 少 了 些 浮 躁 , 这 有 利 于 社 会 的 稳 定 。 有 利 于 促 进 经 济 的 发 展各 国 设 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多 将 公 平 与 效 率 挂 钩 , 尤 其 是 部 分 积 累 和 完 全 积 累 的 养 老 金筹 集 模 式 。 劳 动 者 退 休 后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数 额 , 与
46、 其 在 职 劳 动 期 间 的 工 资 收 入 、 缴 费 多 少有 直 接 的 联 系 , 这 无 疑 能 够 产 生 一 种 激 励 劳 动 者 的 职 期 间 积 极 劳 动 , 提 高 效 率 。 此 外 , 由 于 养 老 保 险 涉 及 面 广 , 参 与 人 数 众 多 , 其 运 作 中 能 够 筹 集 到 大 量 的 养老 保 险 金 , 能 为 资 本 市 场 提 供 巨 大 的 资 金 来 源 , 尤 其 是 实 行 基 金 制 的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个 人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积 累 以 数 十 年 计 算 , 使 得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规 模 更
47、大 , 为 市 场 提 供 更 多的 资 金 , 通 过 对 规 模 资 金 的 运 营 和 利 用 , 有 利 于 国 家 对 国 民 经 济 的 宏 观 调 控 。 编 辑 本 段 组 成 部 分我 国 的 养 老 保 险 由 三 个 部 分 组 成 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 经 济 还 不 发 达 , 为 了 使 养 老 保 险 既 能 发 挥 保 障 生 活 和 安定 社 会 的 作 用 , 又 能 适 应 不 同 经 济 条 件 的 需 要 , 以 利 于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 。 为 此 , 我 国的 养 老 保 险 由 三 个 部 分 ( 或 层 次
48、) 组 成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是 按 国 家 统 一 的 法 规 政 策 强 制 建 立 和 实 施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企 业和 职 工 依 法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在 职 工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出 劳 动岗 位 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向 退 休 职 工 支 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也 称 “退休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 目 前 , 按 照 国 家
49、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总 体 思 路 , 未 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目 标 替 代 率确 定 为 58.5%。 基 本 养 老 金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保 障 广 大 退 休 人 员 的 晚 年 基 本 生 活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是 指 由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经 济 实 力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实 施 政 策 和 实 施条 件 下 为 本 企 业 职 工 所 建 立 的 一 种 辅 助 性 的 养 老 保 险 。 它 居 于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险 体系 中 的 第 二 层 次 , 由 国 家 宏 观 指 导 、 企 业 内 部 决 策 执 行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与 基 本养 老 保 险 既 有 区 别 又 有 联 系 。 其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种 养 老 保 险 的 层 次 和 功 能 上 的 不 同 , 其 联 系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种 养老 保 险 的 政 策 和 水 平 相 互 联 系 、 密 不 可 分 。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