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正 文】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基隆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苏澳港分局 (以上简称本局) 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港航课: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监理、海事评议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项。二业务课:港埠业务规划、港埠营运、码头工人管理等事项。三工务课:土木、船机、机具、工程规划、设计、督导、考核及接受代办工程等事项。四行政室:管考、法规、公共
2、关系、机要、编译、动员、防护、通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采购及其他不属课、室之事项。第 3 条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承本局局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第 4 条 本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 (内港航课长由技正兼任,工务课长由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三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并置行政室主任、帮工程司、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技士、工务员、课员、仓库管理员、办事员、技佐、仓库副管理员、书记、领班、业务工、技术工、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船副、管轮、正驾驶、正司机、副驾驶、副司机、小船驾驶、各类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第 5 条 本分局
3、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罝课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暂行编制表职称员额备考分局长一副分局长一秘书一课长一港航课课长由技正兼任、工务课课长由帮 (二) 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正工程司三技正一副工程司四所长一栈埠管理所。主任 (二) 港埠工程所及船机修理所主任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行政室主任一仓库主任二帮工程司六劳工安全卫生管 (二) 由工务员、课员或仓库管理员以上人员兼理员任。工务员四课员一仓库管理员七技士三船长四轮机长四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大副一以上为员级人员。佐跨业务类一五办事员九人、仓库副管理员六人、员级
4、技术类三技佐二人、船副一人。佐级技术类一八正驾驶九人、正司机九人。士跨技术类三副驾驶、副司机、小船驾驶各一人。佐级士级业务类一二业务工一二人。技术类六二技术工二五人、各类船工 (匠) 三七人。人事主任一室课员二会计会计主任一室课员二政风主任一室课员一合计一七六(六)附注: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三现职大副二名、大管轮三名、副司机一名及小船驾驶三名,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不补。
5、四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仍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或退休为止。五本编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6 条 本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课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7 条 本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第 8 条 本分局为办理栈埠装卸及仓储等业务,设栈埠管理所,置所长,并设第一及第二库区,各置仓库主任,其余所需人员,均由本局总员额内调配。第 9 条 本分局办理港埠工程及维护港区设施,设港埠工程所,置主任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其余所需人员,均由本分局总员额内调配。第 10 条 本分局为办理船机维护与检修,设船机修理所,置主任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其余所需人员,均由本分局总员额内调配。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第 12 条 本分局及所属各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件。但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之任用,尚须合于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之任用资格,并依现行有关任用程序之规定办理;至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其离职为止。第 13 条 本分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分局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