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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234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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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 、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业 务 中 , 海 上 保 险 是 一 个 不 可 缺 少 的 条 件 和 环 节 。 其 中 业 务 量最 大 , 涉 及 面 最 广 的 海 上 保 险 是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二 、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 所 承 保 的 险 别 , 分 为 基 本 险 别 和 附 加 险 别 两 类 。1.基 本 险 别 有 平 安 险 ( 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 、 水 渍 险 (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2、W.P.A)和 一 切 险 ( All Risk-A.R.) 三种 。( 1) 平 安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 被 保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整 批 货 物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 被 保 货 物 用 驳 船 运 往 或 远 离 海 轮 的 , 每 一 驳 船 所 装 货 物 可 视 为一 整 批 。 由 于 运 输 工 具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货 物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在 运 输 工 具 已 经发 性 意 外 事 故 下 , 货 物 在 此 前 后 又 在 海 上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落 海 造

3、 成 的 全 部 分 损 失 。 在 装 卸 或 转 运 时 , 由 于 一 件 或 数 件 货 物 落 海 造 成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被 保 人 对 遭 受承 保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采 取 抢 救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损 的 措 施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但 以 不 超 过 该批 被 救 货 物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运 输 工 具 遭 难 后 , 在 避 难 港 由 于 卸 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以及 在 中 途 港 、 避 难 港 由 于 卸 货 、 存 仓 以 及 运 送 货 物 所 产 生 的 特 别 费 用 。 共 同

4、海 员的 牺 牲 、 分 摊 和 救 助 费 用 。 运 输 合 同 订 有 “船 舶 互 撞 责 任 条 款 “, 根 据 该 条 款 规 定 应由 货 方 偿 还 船 方 的 损 失 。 ( 2) 水 渍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 除 平 安 险 的 各 项 责 任 外 , 还 负 责 被保 货 物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部 分 损 失 。 ( 3)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 除 平 安 险 和 水 渍 险的 各 项 责 任 的 , 还 负 责 被 保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一 般 外 来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2、

5、附 加 险 别 是 基 本 险 别 责 任 的 扩 大 和 补 充 , 它 不 能 单 独 投 保 , 附 加 险 别 有 一 般 附加 险 和 特 别 加 险 。一 般 加 险 有 11 种 , 它 包 括 : 偷 窃 , 提 货 不 着 险 (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淡 水 雨 淋 险 (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短 量 险 (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 渗 漏 险 (Rish of Leakage), 混 杂 、 沾 污 险 (Rish of Intermix

6、ture and Contamination), 碰 损 、 破 碎 险 (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 味 险 (Risk of Odour), 受 潮 受 热 险 (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 钩 损 险 (Hook Damage Risk), 包 装 破 裂 险 (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锈 损 险 (Risk of Rust)。 特 殊 附 加 险 包 括 : 交 货 不 到 险 (Faliure to Deliver Risk), 进 口 关 税 险 (Import Dut

7、y Risk), 舱 面 险 (On Deck Risk), 拒 收 险 (Rejection Risk), 黄 曲 霉 素 险 (Aflatoxin Risk), 卖 方 利 益 险 (Sellers Contingent Risk), 出 口 货 物 到 港 九 或 澳 门 存 仓 火 险 责 任扩 展 条 款 , 罢 工 险 (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 海 运 战 争 险 (Ocean Marine Cargo W

8、ar Risk)等 。涉 及 的 费 用海 上 风 险 还 会 造 成 费 用 支 出 , 主 要 有 施 救 费 用 和 救 助 费 用 一 。 所 谓 施 救 费 用 是 指 被保 险 货 物 在 遭 受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灾 害 事 故 时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保 险 单 受 让 人 ,为 了 避 免 或 减 少 损 失 ,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而 支 出 的 会 理 费 用 。 所 谓 救 助 费 用 是 指 保 险 人 或 被保 险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救 助 措 施 之 后 , 由 被 救 方 付 给 的 报

9、 酬 。 保 险 人 对 上 述费 用 都 负 责 赔 偿 , 但 以 总 和 不 超 过 货 物 险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货 运 险 涉 及 的 损 失海 上 货 物 运 输 的 损 失 又 称 海 损 ( Average) , 指 货 物 在 海 运 过 程 中 由 于 海 上 风 险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海 损 也 包 括 与 海 运 相 连 的 陆 运 和 内 河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货 物 损 失 。 海 上 损 失按 损 失 的 程 度 可 以 分 成 全 部 损 失 和 部 分 损 失 。A.全 部 损 失 全 部 损 失 又 称 全 损 , 指 被 保 险 货

10、物 的 全 部 遭 受 损 失 、 有 实 际 全 损 和 推 定 全 损 之 分 。实 际 全 损 是 指 货 物 全 部 灭 失 或 全 部 变 质 而 不 再 有 任 何 商 业 价 值 。 推 定 全 损 是 指 货 物 遭 受风 险 后 受 损 , 尽 管 未 达 实 际 全 损 的 程 度 , 但 实 际 全 损 已 不 可 避 免 , 或 者 为 避 免 实 际 全 损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继 续 将 货 物 运 抵 日 的 地 的 费 用 之 和 超 过 了 保 险 价 值 。 推 定 全 损 需 经 保 险人 核 查 后 认 定 。B.部 分 损 失 不 属 于 实 际

11、 全 损 和 推 定 全 损 的 损 失 , 为 部 分 损 失 。 按 照 造 成 损 失 的 原 因 可 分 为 共 同海 损 和 单 独 海 损 。 在 海 洋 运 输 途 中 , 船 舶 、 货 物 或 其 他 财 产 遭 遇 共 同 危 险 , 为 了 解 除 共 同 危 险 , 有 意采 取 合 理 的 救 难 措 施 所 直 接 造 成 的 特 殊 牺 牲 和 支 付 的 特 殊 费 用 , 称 为 共 同 海 损 。 在 船 舶发 生 共 同 海 损 后 , 凡 属 共 同 海 损 范 围 内 的 牺 牲 和 费 用 , 均 可 通 过 共 同 海 损 情 算 , 由 有 关获

12、 救 受 益 方 ( 即 船 方 、 货 方 和 运 费 收 入 方 ) 根 据 获 救 价 值 按 比 例 分 摊 , 然 后 再 向 各 自 的保 险 人 索 赔 。 共 同 海 损 分 摊 涉 及 的 因 素 比 较 复 杂 , 一 般 均 由 专 门 的 海 损 理 算 机 构 进 行 理算 ( Adjustment) 。 不 具 有 共 同 海 损 性 质 , 巨 未 达 到 全 损 程 度 的 损 失 , 称 为 单 独 海 损 。 该 损 失 仅 涉 及 船舶 或 货 物 所 有 人 单 方 面 的 利 益 损 失 。 按 照 货 物 险 保 险 条 例 , 不 论 担 保 何

13、种 货 运 险 险 种 , 由 于 海 上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和 共 同 海 损 均 属 保 险 人 的 承 保 范 围 。 对 于 推 定 全 损 的 情 况 , 由 于 货 物 并 未 全 部 灭 失 , 被保 险 人 可 以 选 择 按 全 损 或 按 部 分 损 失 索 赔 。 倘 若 按 全 损 处 理 , 则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提交 委 付 通 知 “。 把 残 余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交 付 保 险 人 , 经 保 险 人 接 受 后 , 可 按 全 损 得 到 赔偿 。三 、 海 运 保 险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限 。 按 照

14、国 际 保 险 业 的 习 惯 , 海 运 保 险 基 本 险 采 用 的 是 “仓 至 仓 条 款 “(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 , 即 保 险 责 任 自 被 保 险 货 物 远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起运 地 发 货 人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开 始 生 效 , 包 括 正 常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海 上 、 陆 上 、 内 河 和 驳 船运 输 在 内 , 直 至 该 项 货 物 到 达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目 的 地 收 货 人 的 仓 库 为 止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被保 险 货 物 卸 离 海 轮

15、 后 60 天 。 一 般 附 加 险 均 已 包 括 在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内 , 凡 已 投 保 海运 保 险 一 切 险 的 就 无 需 加 保 任 何 一 般 附 加 险 , 但 应 当 说 明 海 运 保 险 一 切 险 并 非 一 切 风 险造 成 的 损 失 均 予 负 责 。 特 殊 附 加 险 的 海 运 战 争 险 的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 包 括 由 于 战 争 、 类 似战 争 行 为 和 敌 对 行 为 、 武 装 冲 突 或 海 盗 行 为 ,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捕 获 、 拘 留 、 扣 留 、 禁 制、 扣 押 所 造 成 的 损

16、失 ; 或 者 各 种 常 规 武 器 ( 包 括 水 雷 、 鱼 雷 、 炸 弹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以及 由 于 上 达 原 因 引 起 的 共 同 海 损 牺 牲 、 分 摊 和 救 助 费 用 。 但 对 原 子 弹 、 氢 弹 等 热 核 武 器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战 争 险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限 以 水 面 危 险 为 限 , 即 自 货 物 在起 运 港 装 上 海 轮 或 驳 船 时 开 始 , 直 到 目 的 离 海 轮 或 驳 船 为 止 ; 如 不 卸 离 海 轮 或 驳 船 , 则从 海 轮 到 达 到 目 的 港 的

17、当 天 午 夜 起 算 满 15 天 , 保 险 责 任 自 行 终 止 。 保 险 条 款 还 规 定, 在 投 保 战 争 险 前 提 下 , 加 保 罢 工 险 不 另 收 费 。四 、 基 本 险 别 的 除 外 责 任 。除 外 责 任 指 保 险 不 予 负 责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一 般 都 有 属 非 意 外 的 、 非 偶 然 性 的 或 须 特约 承 保 的 风 险 。 为 了 明 确 保 险 人 承 保 海 运 保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海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 中 对 海 运 基 本 险 别 的 除 外 责 任

18、有 下 列 五 项 :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行 为 或 过 失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恪 地 发 货 人 责 任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 在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被 保 险 货 物 已 以 存 在 的 品 质 不 良 或 数 量 短 差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被 保 险 货 物 的 自 然 损 耗、 本 质 缺 陷 、 特 性 以 及 市 场 跌 落 、 运 输 延 迟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战 争 险 和 罢 工 险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及 其 险 外 责 任 。 空 运 、 陆 运 、 邮 运 保 险 的 除 外 责 任 与 海 运

19、基 本 险 别 的 险外 责 任 基 本 相 同 。 五 、 海 洋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索 赔 期 限 :海 洋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索 赔 时 效 , 从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最 后 卸 载 港 全 部 卸 离 海 轮 后 起 算 , 最多 不 超 过 二 年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一 、 责 任 范 围 本 保 险 分 为 平 安 险 、 水 渍 险 及 一 切 险 三 种 。 被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损 失 时 , 本 保 险 按 照 保险 单 上 订 明 承 保 险 别 的 条 款 规 定 , 负 赔 偿 责 任 。

20、(一 ) 平 安 险 本 保 险 负 责 赔 偿 :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恶 劣 气 候 、 雷 电 、 海 啸 、 地 震 、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整 批 货 物 的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 当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赔 付 推 定 全 损 时 , 须 将 受 损 货 物 及 其 权 利 委 付 给保 险 公 司 。 被 保 险 货 物 用 驳 船 运 往 或 运 离 海 轮 的 , 每 一 驳 船 所 装 的 货 物 可 视 作 一 个 整 批。 推 定 全 损 是 指 被 保 险 货 物 的 实 际 全 损 已 经 不 可 避 免 , 或 者

21、恢 复 、 修 复 受 损 货 物 以 及运 送 货 物 到 原 订 目 的 地 的 费 用 超 过 该 目 的 地 的 货 物 价 值 。 由 于 运 输 工 具 遭 受 搁 浅 、触 礁 、 沉 没 、 互 撞 、 与 流 冰 或 其 他 物 体 碰 撞 以 及 失 火 、 爆 炸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货 物 的 全 部 或部 分 损 失 。 在 运 输 工 具 已 经 发 生 搁 浅 、 触 礁 、 沉 没 、 焚 毁 意 外 事 故 的 情 况 下 , 货 物 在此 前 后 又 在 海 上 遭 受 恶 劣 气 候 、 雷 电 、 海 啸 等 自 然 灾 害 所 造 成 的 部 分

22、损 失 。 在 装 卸或 转 运 时 由 于 一 件 或 数 件 整 件 货 物 落 海 造 成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被 保 险 人 对 遭 受 承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货 物 采 取 抢 救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损 的 措 施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但 以 不 超 过该 批 被 救 货 物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运 输 工 具 遭 遇 海 难 后 , 在 避 难 港 由 于 卸 货 所 引 起 的 损失 以 及 在 中 途 港 、 避 难 港 由 于 卸 货 、 存 仓 以 及 运 送 货 物 所 产 生 的 特 别 费 用 。 共 同

23、海损 的 牺 牲 、 分 摊 和 救 助 费 用 。 8、 运 输 契 约 订 有 “船 舶 互 撞 责 任 ”条 款 , 根 据 该 条 款 规定 应 由 货 方 偿 还 船 方 的 损 失 。 (二 ) 水 渍 险 除 包 括 上 列 平 安 险 的 各 项 责 任 外 , 本 保 险 还 负 责 被 保 险 货 物 由 于 恶 劣 气 候 、 雷 电 、海 啸 、 地 震 、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所 造 成 的 部 分 损 失 。 (三 ) 一 切 险 除 包 括 上 列 平 安 险 的 各 项 责 任 外 , 本 保 险 还 负 责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24、外 来 原因 所 致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二 、 除 外 责 任 本 保 险 对 下 列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过 失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属 于 发 货 人 责 任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 在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 被 保 险 货 物 已 存 在 的 品 质 不 良 或 数 量 短 差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被 保险 货 物 的 自 然 损 耗 、 本 质 缺 陷 、 特 性 以 及 市 价 跌 落 、 运 输 延 迟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本 公 司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25、战 争 险 条 款 和 货 物 运 输 罢 工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和 除 外 责 任 。 三 、 责 任 起 讫 ? (一 )本 保 险 负 “仓 至 仓 ”责 任 , 自 被 保 险 货 物 运 离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起 运 地 仓 库 或 储存 处 所 开 始 运 输 时 生 效 , 包 括 正 常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海 上 、 陆 上 、 内 河 和 驳 船 运 输 在 内 , 直至 该 项 货 物 到 达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目 的 地 收 货 人 的 最 后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或 被 保 险 人 用 作 分 配、 分 派 或 非 正

26、 常 运 输 的 其 他 储 存 处 所 为 止 。 如 未 抵 达 上 述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 则 以 被 保 险货 物 在 最 后 卸 载 港 全 部 卸 离 海 轮 后 满 六 十 天 为 止 。 如 在 上 述 六 十 天 内 被 保 险 货 物 需 转 运到 非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时 , 则 以 该 项 货 物 开 始 转 运 时 终 止 。 (二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运 输 延 迟 、 绕 道 、 被 迫 卸 货 、 重 行 装 载 、 转 载 或 承 运人 运 用 运 输 契 约 赋 予 的 权 限 所 作 的 任 何

27、航 海 上 的 变 更 或 终 止 运 输 契 约 , 致 使 被 保 险 货 物运 到 非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目 的 地 时 , 在 被 保 险 人 及 时 将 获 知 的 情 况 通 知 保 险 人 , 并 在 必 要 时加 缴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下 , 本 保 险 仍 继 续 有 效 , 保 险 责 任 按 下 列 规 定 终 止 。 1、 被 保 险 货物 如 在 非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出 售 , 保 险 责 任 至 交 货 时 为 止 , 但 不 论 任 何 情 况 , 均 以被 保 险 货 物 在 卸 载 港 全 部 卸 离 海 轮 后 满 六 十

28、 天 为 止 。 2、 被 保 险 货 物 如 在 上 述 六 十 天期 限 内 继 续 运 往 保 险 单 所 载 原 目 的 地 或 其 他 目 的 地 时 , 保 险 责 任 仍 按 上 述 第 (一 )款 的规 定 终 止 。 四 、 被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的 应 尽 义 务 办 理 有 关 事 项 , 如 因 未 履 行 规 定 的 义 务 而 影 响保 险 人 利 益 时 , 本 公 司 对 有 关 损 失 ,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 (一 )当 被 保 险 货 物 运 抵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目 的 港 (地 )以 后

29、 ,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提 货 ,当 发 现 被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应 即 向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检 验 、 理 赔 代 理 人 申 请 检 验, 如 发 现 被 保 险 货 物 整 件 短 少 或 有 明 显 残 损 痕 迹 应 即 向 承 运 人 、 受 托 人 或 有 关 当 局 (海 关 、 港 务 当 局 等 )索 取 货 损 货 差 证 明 。 如 果 货 损 货 差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 受 托 人 或 其 他 有关 方 面 的 责 任 所 造 成 , 并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他 们 提 出 索 赔 , 必 要 时

30、还 须 取 得 延 长 时 效 的 认证 。 (二 )对 遭 受 承 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货 物 , 被 保 险 人 和 本 公 司 都 可 迅 速 采 取 合 理 的 抢 救 措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物 的 损 失 , 被 保 险 人 采 取 此 项 措 施 , 不 应 视 为 放 弃 委 付 的 表 示 , 本 公司 采 取 此 项 措 施 , 也 不 得 视 为 接 受 委 付 的 表 示 。 (三 )如 遇 航 程 变 更 或 发 现 保 险 单 所 载明 的 货 物 、 船 名 或 航 程 有 遗 漏 或 错 误 时 ,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获 悉 后 立 即

31、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在 必 要时 加 缴 保 险 费 , 本 保 险 才 继 续 有 效 。 (四 )在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单 证 : 保险 单 正 本 、 提 单 、 发 票 、 装 箱 单 、 磅 码 单 、 货 损 货 差 证 明 、 检 验 报 告 及 索 赔 清 单 。 如 涉及 第 三 者 责 任 , 还 须 提 供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有 关 函 电 及 其 他 必 要 单 证 或 文 件 。 (五 )在获 悉 有 关 运 输 契 约 中 “船 舶 互 撞 责 任 ”条 款 的 实 际 责 任 后 ,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五 、 索 赔 期 限 本 保 险 索 赔 时 效 , 从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最 后 卸 载 港 全 部 卸 离 海 轮 后 起 算 , 最 多 不 超 过 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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