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奖惩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第 二 条 制 定 本 办 法 的 目 的 在 于 保 障 xxx 有限公司(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及 员 工 的 权 益 , 督导员工遵守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培养员工在工作、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促 进 员 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三种:1、嘉奖:并奖励奖金 10 元。2、小功:并奖励奖金 3050 元。3、大功:并奖励奖金 100500 元。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并给予经济奖励,发奖金 10 元:1、热心服务有具体事
2、迹者。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3、拾金(物)不昧,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4、维护公司荣誉有具体事迹者。5、推动工作改善具成效者。6、品行优良、技朮超群、恪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7、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8、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9、提出合理化建议者。10、 及时举报损害本公司利益者或违规者,使公司避免较大损失。11、 预防或及时抢修工程故障,保证生产正常运作者。12、 工作一贯表现优秀,且有具体事迹者。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小功,并给予经济奖励,发奖金 3050 元: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处理措施得宜者。2、检举舞弊或揭发危害本公司权益事项经查属实者。3
3、、领导有方,使部门业务发展获得绩效者。4、对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确具成效者。5、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者。6、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窃盗、火灾或其它天然灾害者。7、有其他较大功绩者。第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并给予经济奖励,发奖金 100500 元:1、遇意外事件或灾变,奋勇抢救人员及财物使公司减少巨大损失有显著重大功绩者。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3、在降低成本、资源利用方面成绩突出者(可考虑升职或加薪)。4、在管理或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者(可考虑升职或加薪)。5、研究发明,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者(可考虑升职或加薪)。6、著有其他重大功绩者。第三
4、章 惩 罚第八条 员工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并处以 10 元罚款。2、小过:并处以 3050 元罚款,年度内警告二次按小过一次论。年度内累计计算所得小过不另给予罚款。3、大过:并处以 100200 元罚款,年度内小过二次按大过一次论。年度内累计计算所得大过不另给予罚款。 4、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 200300 元罚款,年度内功过相抵后积满大过二次加任何一项行政惩罚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5、送请法办:并处以 300 元以上罚款。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予警告,并处以 10 元罚款:1、在工作时间聊天、喧哗、谈笑、打瞌睡、吃早餐、吃零食、听音乐、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者。2、在工作场所嬉戏、追
5、逐、打闹,妨害他人工作或现场工作秩序者。3、在工作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者。4、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未造成损失或失误者。5、因过失致使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6、未关水电,造成浪费情节轻微者(经济损失在 100 元以下) 。7、滥用公物、浪费资源情节轻微者。8、利用公司资源打印或复制私人文件、资料者。9、利用公司电话打出或代为打出私人电话者(另补偿电话费) 。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责,造成轻微损失或失误者。11、工作时间或进出厂区未佩戴厂证者。12、厂区内随地吐痰或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者。13、未经批准,擅带或擅准厂外人员进厂或留宿者。14、在厂内任何人多拥挤的场合,未自觉排
6、队者。15、摩托车、自行车或厂车未按规定要求停放者。16、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经劝告仍不听从者。17、带饭菜、食品进入生产车间或仓库者。18、未按要求摆放各种物料、模具、工装、工具、仪器、仪表等物品者。19、未按要求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日常保养工作者。20、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使用卫生间后未冲洗,或其它有碍文明卫生行为情节轻微者。21、在墙壁、机器上涂写,有碍观瞻者。22、未按要求搞好所属岗位区域或车间卫生者。23、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的损失,金额在 100 元(含)以下者。2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失金额在 100 元(含)以下者。25、主管督导不周
7、,管理不严者。26、隐瞒事实,庇护下属者。27、虚报工作记录、报表者。28、拒绝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29、不按生产指令或工艺要求工作者。30、不根据条律、责罚员工不当者。31、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着或穿着不整齐、不正确佩戴厂牌者。32、故意浪费公司资源,情节轻微者。33、非机械或原料不足,故意降低产量或品质者。34、携带物品出入公司区域而拒绝查询者。35、违反宿舍及饭堂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36、破坏绿化,情节轻微者。37、违反考勤制度,不排队刷卡等情节轻微者。38、违反门禁管理制度,情节轻微者。39、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情节轻微者。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予记小过,并处以 30
8、50 元罚款: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2、因工作失职,造成轻微损失或影响者(经济损失在 500 元以下) 。3、初次不遵守管理人员指挥者。4、不遵守作业程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者。5、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的损失,金额在 100 元(不含)以上 300 元(含)以下者。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失金额在 100 元(不含)以上300 元(含)以下者。7、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损失或失误情节轻微者。8、未经允许擅自转换工作岗位者。9、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10、不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就安排员工进行具有一定
9、危险性或有损品质的工作者。11、粗暴对待员工、管理手段运用不当,导致员工不满或离职者。12、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13、滥用公物、浪费资源情节较严重者。14、非蓄意但破坏或损害公司财产致使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经济损失在 500 元以下) 。15、未戴厂证不听从保安人员或管制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厂区者。16、擅带或擅准亲友进入厂区、带领小孩进入厂区者。17、出入厂区不遵守门禁制度,拒绝保安人员或管制人员查询者。18、厂区内骑自行车、机动车辆超过规定速度行驶未造成伤害者。19、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责,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失误者。20、违反安全规则情节轻微者。21、滥用职权、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者。
10、22、指挥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损失者。23、管理不力、故意放纵员工行为者。24、对问题不能解决又没有申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接到反馈信息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构成渎职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在 300 元(含)以下者。25、私自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含电子邮件) 。26、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办妥移交手续者。27、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者。28、擅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者。29、在公司区域内派发或张贴非法刊物、传单或标语,造成不良影响者。30、私自转让或盗用他人 IP、账号、密码上互联网站者。31、非公务用邮件往来导致计算机病毒传播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32、对工作中的异常追踪不力,没有结果也不向上级报
11、告而构成工作延误者。33、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不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34、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造成一定恶劣影响者。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予记大过:一、在厂区内危害公共安全者:1、造谣生事或散播谣言情节轻微者。2、携带法定危险品进入厂区内尚未造成伤害者。3、未经允许在厂区内散播传单、文件或张贴标语者。4、在禁烟区吸烟者。二、使本公司财务、名誉有妨害者:1、非蓄意但破坏或损害公司的财产致使公司蒙受较重大损失者(经济损失在 500-1000元以上) 。2、遗失保管的重要文书、公司证件或其它重要物品者。3、未经许可擅带或擅准厂外人员入厂参观者。4、对客户、供
12、应商或其它访客言行不礼貌有损本公司声誉的行为者。5、未经允许擅自泄露经营、技术、采购、生产、人事之机密,但尚未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轻微者。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1、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经济损失在 500-1000 元以上) 。2、不遵守作业程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造成轻微损失或失误者。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4、因工作失职,造成较严重损失(经济损失在 500-1000 元以上)或影响者。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责,造成重大损(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失或失误者。6、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责,予以姑息不加呈报者。7、撕毁公告
13、或公务文件情节恶劣、拉帮结伙、滥用职权者。8、在厂区、宿舍内赌博或围观赌博者。9、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拒绝保安人员或管制人员查询,经劝告仍拒绝并强行进出者。10、因疏忽致设备、仪器、仪表、模具、工装或物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11、非指定操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各种设备、仪器、车辆者。12、违反安全规定情节严重者。四、行为不法或逾轨者:1、在厂区内酗酒者。2、对同事恶意攻讦、诬告或伪证制造事端、挑拨是非者。3、藏匿公司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情节较轻微者。4、伪造文书或提供虚假资讯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5、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6、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的损失,金额在 300
14、元(不含)以上 500 元(含)以下者。7、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失金额在 300 元(不含)以上500 元(含)以下者。8、对问题不能解决又没有申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接到反馈信息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构成渎职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在 300 元(不含)以上 500 元(含)以下者。9、工作弄虚作假,欺骗上级主管者。10、遗失生产、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者。11、擅自修改网络 IP 地址者。12、擅自拆装计算机、加装与本职工作无关之软件引起硬件或者系统损坏者。13、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者。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厂区内危害
15、公共安全者:1、参与或教唆他人罢工、怠工、聚众要挟者。2、造谣生事或散播谣言者。3、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或图片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4、携带法定危险品、违禁品进入厂区内者。二、使公司财务、名誉有妨害者:1、蓄意破坏或损坏公司财产者。2、非蓄意但破坏或损害公司财产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3、侵占公共财物情节较严重者。4、营私舞弊、私自收受贿赂、回扣者。5、本身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不法利益者。6、泄露经营、技术、采购、生产、人事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7、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1、派任工作无故拒绝,且行为粗暴情节重大者。2、不听从
16、各级主管合理指挥,经劝导仍不听从情节重大者。3、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者。4、未经许可擅带或擅准厂外人员进入本公司机密之工作场所参观。5、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或教唆他人制造私人物品者。6、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7、不遵守操作程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8、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9、在厂区内打架者。10、工作时间睡觉者。11、工作时间下棋、玩纸牌或进行其它消遣活动者。四、行为不法或严重逾轨者:1、 相互殴打、殴打他人(相互殴打及殴打他
17、人,除罚款外另须负担对方一切医疗费、误工费等)者。2、对他人暴力威胁、恫吓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3、有偷窃行为者。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在逃案犯者。5、有严重损害公共安全行为者。6、在厂区或宿舍内有伤风化之行为者。7、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公司资料或泄露公司机密者。8、年度内经功过相抵(警告一次与嘉奖一次相抵、小功一次与小过一次相抵、大功一次与大过一次相抵)后,积满大过二次加任何一项行政惩罚者。9、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失金额 2000 元(不含)以上者。10、对问题不能解决又没有申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接到反馈信息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构成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2000 元
18、(不含)以上者;11、蓄意破坏公司财物,情节严重或损失金额达 2000 元(含)以上者。12、借故公务出差前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13、打卡上班或加班后不到岗而睡觉、处理私人事务者。14、有贪污、受贿、侵占、营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15、辱骂、威胁同事及其亲属者。16、拒绝主管合理指挥,屡教不改者。17、在禁烟区吸烟者。1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非法活动者。19、故意消极怠工者,或为达到离职目的故意违反制度者。20、故意失职造成公司财物受损者。21、用假证件等蒙骗公司、向公司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者。22、利用邮件或其它形式散布谣言或不利于公司的言论、蛊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经查属实
19、或参加非法组织者。23、一年内累计被记三次大过者。24、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者。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得予送请法办,并处以 300 元以上罚款:1、蓄意损坏重要文件、本公司财物与产品情节重大者。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财物蒙受重大损失或致使他人受严重伤害者。3、利用本公司名义造谣撞骗及伪造本公司文件图利,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4、未经允许擅自泄露经营、技术、采购、生产、人事之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情节极为严重者。5、侵占公司财物情节重大者。6、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或图画,足以破坏劳资感情情节重大者。7、相互殴打、殴打
20、他人(相互殴打及殴打他人,除罚款外另须负担对方一切医疗费、误工费等)情节重大者。8、对他人暴力威胁、恫吓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9、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情节重大者。10、聚众要挟,妨害工作秩序情节重大者。11、在厂区、宿舍内任何场所私藏毒品、凶器、武器、弹药等法定危险品、违禁品造成较大伤害或情节重大者。12、在禁烟区吸烟致引发火灾者。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奖惩审批流程1、公司各级人员一旦发现存在本办法所列行为发生,应立即提报管理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填写奖惩申请单实施奖惩。2、主管级( 不 含 ) 以 下 人 员 奖 惩 由 班 组 长 、 主管提 出 , 部 门 经 理 审
21、 核 , 人 事 行 政 部 和 总 经理 批 准 。3、主管级(含)以上人员奖惩由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或经理室提出,总经理批准。4、所有人员的奖惩须由人事行政部会签。5、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送请法办须附“离职报告书” 。6、人事行政部负责于每月月底前对当月所有人员奖惩交财务部签收,财务部于当月薪资中给予补扣,员工罚款用于员工福利。第十五条 员工申诉 1、对涉及员工本人或部属人员的奖惩决定不服,可以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诉,员工申诉可采用口头形式直接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反映。 2、员工任何申诉,人事行政部须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必要时应于公告栏公布。3、对员工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
22、的责任。 4、员工申诉若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给他人声誉造成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第十六条 奖惩的原则1、 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 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的执行必须及时。3、 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4、 人人平等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5、 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适时进行教育训练,以作为提高素养和减少错误行为的手段。第十七条 造成损失轻重判别轻微损失:100 元以下。1、较严重或较重大损失:100 元500 元。2、严重或重大损失:500 元以上。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其它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总经办、人事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