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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复习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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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被告人李某,男,42 岁,工人。李某有一 16 岁的儿子李铁。李铁在上中学时,结识了几名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在这几名社会青年的影响下,李铁沾染了许多社会恶习。李某对儿子的行为又气又恨,父子两经常发生争吵。一日,二人争吵中,李铁动手打了父亲。李某萌生了除掉不孝儿子的念头。2001 年 6 月 7 日,李某去某超市购买散粮玉米面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灭鼠药投放于散装的玉米面中,并随便搅拌了几下,然后买了一些带回,当天晚上做粥给儿子吃,但李铁食用后仅有轻微不适感,并无大碍。2001 年 7 月 24 日,李某再次携带灭鼠药来到超市,将一瓶饮料打开,将毒药投放其中,并将这瓶饮料买回。回家后,李铁要喝饮

2、料,李妻口渴也要喝。李某便倒了两杯,李铁和李妻喝下不久,毒发身亡。在此期间,凡在超市购买玉米面的人,有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 2人中毒死亡。问题: 1、2001 年 6 月 7 日李某大义灭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分)请结合犯罪概念理论具体分析。(3 分)2、请以主观方面理论分析 2001 年 7 月 24 日李某行为对李妻及在超市购买玉米面顾客的心理态度。(2 分)3、请用一罪与数罪的理论分析李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3 分)。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1 分)二、被告人某甲于 1998 年 6 月 2 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到高中同学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

3、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甲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第三天晚十二点,甲、乙撬开该门市部的后门,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三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甲问:刚才你在后面磨蹭什么?乙回答:没“啥事,别管了”。甲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问题:(1)以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本案盗窃、放火行为是否属于甲乙共同犯罪?(7 分)(2)如果当时甲看见乙将电炉插上,并问

4、乙:“干吗?”乙回答“我放把火!”甲夸道:“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甲与乙对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 分)三、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服刑 13 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第 6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 4 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题:(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 分)(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 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3 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2 分)?四、摇纱女

5、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某年 12 月 12 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 月 13 日凌晨约 3点 40 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 61 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 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问题:(1)结合刑法犯罪概念理论分析董某的行为是否构

6、成犯罪?(4 分)(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3 分)(3)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应如何定性?(3 分)五、被告人:孙贤宝,男,45 岁;被害人:杨林生,男,44 岁。2004 年 2 月 6 日下午两点多,上海市南汇区惠南派出所民警接到一个报案电话,说惠南镇徐庙村横店一号路的路边,一辆汽车突然起火,接到报案后,派出所的

7、民警立即赶到现场。通过了解,报案的是一位过路群众,当时他在距离事发地点大约两百米的公路上,看到一辆汽车着火了,随即便打 119 报了火警,到达出事地点后,他发现着火的汽车边上,还躺着一个人,身上被火烧过,这时过路的这位群众才拨打了 110。消防队员和民警赶到出事地点后,扑灭了车上的火,并将伤者(被告人孙贤宝)送往医院。同时在距离孙贤宝 40 米远的水塘里打捞上来一具尸体。通过勘查,死者(被害人杨林生)被发现时面朝下俯卧在路边的一个水塘里,头部有新鲜的伤口,初步判断为硬物击打造成。在死者(被告人孙贤宝)躺卧地点的边上,有一只右脚皮鞋陷在水塘的淤泥里,从死者(被告人孙贤宝)到被烧伤的轿车之间,发现

8、一趟粘有淤泥的足迹,左脚为皮鞋印,右脚为穿着袜子的脚印,伤者全身多处烧伤,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据报案人讲述,他发现伤者(被告人孙贤宝)的时候曾注意其后脑有血迹,在被烧毁的汽车边上,发现了一件外套和一件毛衣,两件衣服均有被烧过的痕迹,袖口却是湿润的。由于案发地点是一条还没有修通的柏油马路,人迹罕至,所以案发时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很自然伤者(被告人孙贤宝)成了该案唯一的目击者,通过确认,被烧毁的桑塔那轿车也是死者杨林生的。据孙贤宝交待:2004 年 2 月 6 日上午十点钟左右,杨林生开车去找孙贤宝索要孙欠杨的三万元钱,对于当包工头的孙贤宝来说,这点钱虽然不算什么,但家里的钱是由其老婆掌管的,而这笔

9、债务孙的老婆并不知道,所以孙没答应马上付给杨钱,下午两点多,两人开车来到事发现场,在车里杨林生说孙贤宝没用,当老板的钱还让老婆管,在杨林生的反复唠叨下,孙觉得自己很没面子,便和杨林生发生了口角,后来两人就下车打了起来,杨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猛地砸向孙贤宝,之后便向水塘方向逃跑,孙贤宝同时也捡起一块石头追了上去,在水塘边两人再次扭打起来,孙贤宝用手中的石头,猛击杨的头部,杨便倒在了水塘里。据孙贤宝交待:孙看杨倒下后没动,叫了两声,但杨仍未动,孙就去拖杨,但杨太重了,孙没拖动,孙以为杨死了,就回到车里,孙坐在车里想如果杨死了自己也活不了,干脆自己了断得,于是孙用湿毛巾将汽车油箱里的汽油引出来,撒在

10、自己身上,然后坐在汽车后坐上,然后用打火机给自己点着了,火被点燃后,被火燎烧的痛楚让孙无法忍受,他又从车里爬了出来,将燃烧的外套和毛衣脱下,将身上的火扑灭,这时车上的大火引起了路人的注意,并赶来救援。以下是为公安机关调查孙贤宝弟弟的笔录:“都想不到他们俩会发生这种事情,以前我哥哥和他们家里,他老婆还有他的小孩都是蛮好的,因为他家开饭店,我哥一直在他家吃饭”。被告人律师认为此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以下是其调查内容及观点:(1)被告人做生意一直没有银行账号,别人给他支票,他就把支票放到被害人的银行账号里把钱取出来,存进去 10 万,今天拿出 1 万,明天拿出 2 万,后来两人再结算,两人关系就

11、好到了这种地步。(2)对被告人来说,他是个包工头,几十万钱的进出也不稀奇,就因为两三万的债务,他不会杀人(3)最先到达现场的证人向公安做证证实被告人的后脑有流血,是被害人先用石头砸被告人,被告是种反击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4)案发现场的物证之一衣服当时被烧焦了,但袖口是湿的,说明被告人在拉杨的时候,袖口浸在水里。物证之二皮鞋陷在了水塘里,说明被告人右脚向上用力的时候皮鞋陷到了水塘里,反映了当时被告有救助的行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2004 年 9 月 26 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故意被告人孙贤宝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题:(1)试以犯罪主观方面有关理论分析上

12、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孙贤宝故意杀人罪的原因。(3 分)(2)试以犯罪主观方面的有关理论分析律师认为孙贤宝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死)原因。(3 分)(3)你认为哪种观点是正确的,试说明另一种观点不成立的理由。(4 分)六、犯罪嫌疑人张某,19 岁,辽宁省平安县人,原山东省莱西市强身武术学校见习教练,曾获全国武术散打亚军。2003 年 10 月 29 日晚上 9 点多,时任山东省莱西市强身武术学校见习教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接到学生报告:五名学生私自出校一直未回。为尽到做教练的责任,张某决定在汇报给学校之前先将五名学生找回。于是张某到校外寻找,在离学校大约一公里远的西郊,恰巧碰到了五名学生,张某当场批评

13、了他们,学生们也当场承认了错误。据事后张某交待,因“怕学生心里有别的负担”,所以张某对学生说:“那边正好新开个网吧,我们去那玩玩吧。”当学生还在外面存放自行车的时候,张某已经走进了网吧,然而张某刚进网吧还没坐下,一名学生就跑了进来对张某说:“咱们班王东挨打了。“于是张某立即跑出去看,一个一米八多的大个年轻男子正在抡拳打王东。”原来,王东放自行车时,因自行车质量不好倒到了旁边摩托车上,过来几个年轻人说砸了他们的摩托车了,王东想辩解还没说完这几个人就把王东拉到旁边打了起来。作为学生的教练,见此情形,张某立即挡在了学生面前阻止对方继续殴打学生。对方上来一人抓张某头发被张某躲过,张某打了他一拳,打完一

14、拳后张某就退了出来,这时五名学生已与对方几人混打在一起,张某退出后让学生停止打斗来到自己跟前,五名学生先后停止了打斗,陆续回到张某身边。就在张某准备带学生离去时,案情有了下一步的发展。据张某事后交待:“旁边有个理发店,他们进了理发店,从理发店屋里出来时有人掂刀有人掂铁链,还有人掂木棒之类的东西。我看他们掂有东西怕伤害到学生,就告诉学生们快跑。”此时学生自行车已被对方几个年轻人砸了,张某只能带着五名学生转身往学校方向跑,没跑几步就发现对方几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追了上来。此时跑回学校已不可能,于是张某领着学生跑进路对面一家饭店。跑进饭店后他们直接穿过大厅及一条走廊跑进了这家饭店的厨房,张某立即让一名

15、学生到后院寻找出口,自已也马上拨通了学校的电话希望学校能派人来处理这件事情。但当时已 10 点多了学校电话一直都没有人接听,打了半天也不通。厨房后面不仅没有出口,相反是一圈房子根本出不去。此时,他们已经无处可逃而对方的几个年轻人也已经冲进了饭店并开始发动攻击。对方先是往厨房里撇碎泥和石块等东西,接着掂刀、木棒等工具往里面走。见此情形五名学生随手抓起了厨房里的盘子往走廊的地上扔,以阻止对方进入厨房,而张某也随手抓起了在案板上的一把刀准备进行自卫,盘子的碎片暂时阻止了对方的脚步,但这种暂时只有几分钟甚至是几十秒,从对方的后面冲上来一名持刀男子,一边喊一边往前冲全然不顾飞来的盘子。据张某事后交待:“

16、因为他手里掂有刀嘴里还喊着跟我进,他一进后面那两个人就跟着一直往里走,因为他前面带路了后面那两个人根本不害怕了,也一直停地往里走。他举刀的时候,距离我连一米都不到。我说:你不要再往前进了。他把刀已经举起来了,往下抡我的时候,我出其不意地砍到他,把他砍倒了。”张某一刀致其当场死亡。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张某站在前边挡住那些学生,死者冲到前边以后,张某拿着刀砍了一刀直接砍在死者的前胸上。以下是张某的律师分析结论:“张某不是先出刀而是后出刀,当第一个被害人走到张某面前的时候已经把刀举起来了要砍,张某之所以会后发先制,是因为第一被害人出刀由上往下砍是弧线出击,是空中画弧。张某的刀本就放在胸前以直线推

17、出然后抖腕,劈在了被害人胸部,所以说张某先劈中了被害人,而被害人却没有劈到他。”案情此时并未结束,第一个人倒下后张某拿着刀指着第一个人身后的其他年轻人,说:“不要过来啊。”跟在第一个人后边的人,这时已经冲到了和死者基本平行的位置。一看死者中刀倒在地上就转身往后撤,但此时张某为了防卫已向前跨了一步并同时出刀,又一刀砍到了(第二个人)背部。据张某事后交待:“如果是在我喊的时候他就转身的话我根本不可能砍他,而且他转身也不是说慢慢腾腾的转,我也不可能再动了,他转身也很快,一转身就这样才把他砍下去了,在砍下去的时候,他才转身才砍到他的。” 经法医鉴定,第二人所受伤为重伤。双方冲突至此结束,张某带着他的学

18、生砸开了饭店厕所的一处花墙逃离现场。之后,便逃回了老家,当地警方历时四个多月才将张某抓获。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起诉,张某的律师为张某作无罪辩护。问题:1张某第一刀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为什么?(2 分)2请结合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分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张某的原因。(2 分)3请结合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分析张某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的理论依据。(2 分)4请写明你对本案的看法及反对另一方结论的理由(4 分)七、某甲系 A 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 3 岁。某甲因工作经常出差,在 B 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某甲谎称自己未婚,于 2006 年

19、7 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甲之妻乙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甲否认。甲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2010 年 6 月某日,乙的朋友送给乙两瓶雀巢咖啡,乙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乙亦以咖啡待客。乙之友知乙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甲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2011 年 1 月20 日,乙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乙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问题: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某甲的重婚行为是否己超过追诉时效?请说明理由?(3 分)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理

20、由?(1 分)3甲的毒害行为犯罪的客体是什么?(1 分)4乙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分)请说明理由。(2 分)八、2004 年 5 月 1 日 16 时许,家住苏家屯区的姜某路过和平区胜利大街与南八马路交叉路口时,看见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交通纠纷,他立即上前劝阻。劝阻中,该男子与姜某竟口角起来,随即踢了姜某一脚。“我好端端的劝架,凭什么动手打人?” 姜某也不示弱,便回头给了对方前胸一拳头。没想到该男子被打倒在地,造成其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问题:结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姜某的行为性质。(10 分)九、甲(女,1984 年 7 月 20 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

21、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 年 6 月 7 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 年 12 月 13 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 500 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 9 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 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甲已有三个月身孕;甲于 2003 年 1 月 4 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 元;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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