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7179 号,2007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2、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2.我们
3、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重大疾病” ( 见 8.1)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
4、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见 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 见 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5、金额减少至零,我们将退还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终止。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在被保险人 5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
6、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生效。(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7、或患艾滋病( 见 8.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 见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 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
8、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4.1 保障成本的收取 (1)保障成本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
9、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 见 8.13)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2)保障成本的收取每月第 1 个资产评估日为扣除日。在扣除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扣除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按主险合同项下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4.2 保障成本调整
10、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4.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扣除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扣除日的次
11、日起 60 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12、力恢复。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性别错
13、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见 8.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55 周岁。(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 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7.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保险事故通知;(2)如实告知;(3)未还款项;(4)合同内容变更;(5)地址变更;(6)争议处理。 8.释义